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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解释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理解”和“解释”这两个概念与“思考”概念紧密相连,因为,只有通过思考,我们才能对事物或现象有所理解,进而才能对它们作出解释。这个事例表明,对这条规则的理解和对这条规则的应用这两者是密切相连的。维特根斯坦不赞同这样的观点,认为“把理解称为一个与倾听相伴随的过程,那是错误的”。而强调要研究人们在其中作出理解的那个特定环境。

第二节 理解与解释

“理解”和“解释”这两个概念与“思考”概念紧密相连,因为,只有通过思考,我们才能对事物或现象有所理解,进而才能对它们作出解释。维特根斯坦对这两个概念,特别是对“理解”概念作了仔细的考察,强调理解和解释是不可分离的。他说,对于任何一种语言游戏,“我如何能够理解这种语言游戏?唔,仅仅在我可以对它作出解释的范围内”。(v.7,p.262,§40),又如,在一种语言游戏中,我给某个人下了这样一个命令:“在这一行里写出……这个数列。”在这种场合下,“我如何向别人解释这种语言游戏呢?唔,我可以写出一个例题(或一些例题),为了看出他是否理解这种语言游戏,我可以让他计算这些例题”(v.7,p.247,§25)。如果这个人对这些例题作出正确的计算,那就证明这个人理解这种语言游戏,也说明我已对这种语言游戏作了适当的解释。

维特根斯坦认为,“‘理解’是一个比较模糊不清的概念!”(v.7,p.237,§13)为了说明什么是“理解”,他举了许多事例。例如,有人告诉我:“七点钟了”。我起初没有作出反应,突然我喊起来:“七点!那我已经晚了……”我到此时才理解他所说的话。在这里,理解就表现为我突然理解别人所说的话。如果某人说:“当我听见一个我所理解的词时,我总是感觉到某种东西,而如果我不理解这个词,我就不会感觉到这个东西。”这是一个关于这个人的特殊体验的陈述。另一个人听见这个词时,可能体验到另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对于这种情况,维特根斯坦认为,“如果这两个人正确地使用‘理解’这个词,那么理解的本质就在于这种用法之中,而不在于他们关于他们的体验可能说出的话语之中”。(v.9,p.62,§212)

维特根斯坦主张从“理解”这个词的用法中去弄清楚这个词的本质,还用对一个语句的理解来说明“理解”这个词的意义。在他看来,我们可以在下面这两种意义上谈论如何理解一个语句。第一种意思是该语句可以被另一个讲同一件事情的语句所取代;第二种意思是该语句不能被其他任何语句所取代。在第一种情况下,那个语句的思想是一些不同的语句所共有的东西;在第二种情况下,那个语句的思想是某种只有这些词在这些位置上才能表达的东西。试问,在这里,“理解”这个词是否有两种不同的意义。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我宁愿说,‘理解’一词的种种用法,组成我的理解概念。因为,我想把‘理解’这个词应用于所有这一切情况。”(v.8,p.202,§532)

维特根斯坦强调理解与语词用法之间的直接联系,把理解看做一种掌握某种技巧或知道如何做某事的能力,也就是掌握使用符号去做某事的能力。他说:“理解一个句子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意味着掌握一种技巧。”(v.9,p.112,§199)例如,假定某人理解“红”这个词,而这个词的正确用法在于把它用于红色的东西。把理解看做一种能力,还表明理解某个符号与正确使用这个符号之间的直接联系,理解一个符号就是拥有正确使用这个符号的能力。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反对把理解看做一种意识状态,正是因为那样一来就割断了理解和语词用法之间的联系。因此,他主张不要到人的内心状态中去寻找理解的答案,而要在人们如何使用符号去做某件事情中去寻找理解的答案。理解是人的一种能力,而人的意识状态不是人拥有某种能力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

与此相关,他也主张把理解与应用联系起来考察,并以对规则的理解和对规则的遵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人要能遵守规则,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规则,如何才算遵守规则。我们可以通过举例、示范等等动作向这个人解释什么是规则,如何遵守规则等等。在我们作出这些解释之后,如果这个人按照我们的举例、示范等等作出正确的反应,例如按照+1这条规则正确地写出一个数列,我们便说这个人理解了这条规则,并且遵守了这条规则。这个事例表明,对这条规则的理解和对这条规则的应用这两者是密切相连的。

维特根斯坦承认,一旦人们对某些事物或现象有所理解时,往往在他们的言谈、表情或举止中会对此有某种表现,例如,当教师在课堂上向小学生询问某个习题的答案时,某个小学生如果知道这个习题的答案,便会举起手来。维特根斯坦认为,“在此重要的是,如果他举起手来,他通常就会给出一个答案;而这是他对举起手来有了理解的标准”。(v.9,p.71,§245)又如,如果我在叙述中使用“如此等等”这个词,有人问我这意指什么,那我就必须通过列举一些事例或者作出一些手势加以说明。“如果这个人譬如说带着一种充分理解的面部表情来重复这个手势,并在特定情况下如此这般地行动,我便把这些看做理解的标志。”(v.7,p.326,§52)

可是,维特根斯坦不赞同把理解看做一种体验或感受。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当我听一首旋律时,如果我不理解它,我可能觉得它枯燥无味,而如果我理解它,我便可能谈论它,演奏它,把它与其他旋律相比较,如此等等。针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当我倾听这首旋律时,我的确是理解它的,因此是否可以说,理解是一种与倾听相伴出现的体验或感受,是一种与倾听相伴发生的心理过程。维特根斯坦不赞同这样的观点,认为“把理解称为一个与倾听相伴随的过程,那是错误的”。(v.9,p.398,§467)又说:“对一首旋律的理解既不是一种感觉,也不是关于感觉的总和。”(同上,§468)在他看来,一个人在有所理解时有时会有某种表情或动作,但他并非一定会有这种表现或动作。例如,一个人在突然理解如何继续一个数列时,他可能有某种特殊的体验或表情,但他并不是一定会有这种特殊的体验或表情;即使他有这种特殊的体验或表情,这种特殊的体验或表情也没有构成理解本身。

维特根斯坦主张“根本不要把理解看做一个‘心理过程’,因为,这恰恰就是那个把你弄糊涂的表达方式”(v.8,p.85,§154)。而强调要研究人们在其中作出理解的那个特定环境。例如,假设A写下一个数列,B瞧着A如何写出这个数列,力图看出写出这个数列的公式或方法。突然,他呼叫起来:“现在我理解据以写出这个数列的公式了,我能继续写下去了!”试问,这个人用“现在我理解了”……或者“现在我能继续写下去了”这些语句所描述的,是不是一个与他说出这些语句同时发生的过程,或者一个处于说出这些语句这一过程之后的过程。维特根斯坦回答说:“如果在‘说出这个公式之后’一定有什么东西,那它就是一种特定的环境,这种环境证明我在想起公式时说‘我能够继续下去了’是正确的。”(同上,§154)这就是说,在那个人突然明白如何把数列继续写下去时,他可能有一种特殊的体验。如果问这种特殊的体验是什么?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在我们看来,正是他在其中获得这种体验的那个环境使他有理由说:在这种情况下,他理解了,他知道如何继续下去。”(v.8,p.86,§155)

维特根斯坦还从意义理论的角度考察“理解”这个概念。有些人把意义看做某种出现于脑海之中的形象,认为理解一个词的意义就是理解这个形象,理解就在于获得这样一种体验。维特根斯坦承认,当我们理解一个词的意义时会在脑海里出现某个形象,但他否认这样的体验便构成理解,认为这种体验只是理解的征兆,而不是理解本身。在他看来,传统的经验主义者的错误就在于把这种征兆性的东西看做理解本身。他为反对把理解看做一种体验或者看做感觉、想像而提出以下三点论证:(一)在“消沉”、“疼痛”、“兴奋”等等概念和“理解”概念之间存在着语法上的区别,因为这两类概念与其他概念相联系的方式各不相同。例如,我们可以说我持续地疼痛,或者五分钟疼痛一次,或者突然不感到疼痛了,而对“理解”概念则不能这么说,因为这种说法不符合语法。(二)在脑海中出现的某个特定形象并不是理解的必要条件,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下或几个人在同一场合下在理解某个词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形象或感觉,其中没有一个形象对理解这个词来说是本质的。人们往往根据某些相伴出现的最普遍、最典型的体验,就误以为理解必定是由这些特定类型的体验所组成。(三)在脑海里出现的某个形象并不是理解某个词的意义的充分条件,因为这个形象本身并没有决定有关词的正确用法,对形象本身可以作多种多样的解释。诚然,形象可能向我们揭示词的用法,但这是一个人心理事实,而不是一个逻辑事实。两个人可能对同一个词作不同的理解,尽管他们头脑里的形象是相同的。

维特根斯坦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一致认识为基础,因为“语言现象立足于规律性之上,立足于行动一致之上”(v.7,p.261,§39)。事实上,我们所有的人或者绝大多数人在某些事情上是持一致看法的。例如,我们可以十分肯定地说,绝大多数人在看见这片树叶时,都会把这片树叶的颜色称为“绿色”。他说:“人们为了相互理解,必须对词的意义取得一致认识。可是,这种一致认识的标准不只是在定义方面,例如在指物定义方面的一致认识,而且是在判断方面的一致认识。我们对很大数量的判断都有一致认识,这一点对理解来说是很重要的。”(同上)

维特根斯坦认为理解在人际交往中起了重大作用,而语言是理解的必要手段。他以理解命令和执行命令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这一点。一个人要执行某个命令,首先必须对这个命令有所理解。当我们给出一个命令时,事情看起来好像命令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的东西还没有表现出来,好像命令与其执行之间总是存在着一条鸿沟,需要通过执行命令者理解这个命令的意思,才能填平这条鸿沟。他说:“命令和它的执行之间有一条鸿沟,它必须由理解来填平。”(v.8,p.179,§431)

现在转到维特根斯坦对“解释”这个概念的看法。在他看来,解释不同于理解,解释就是用一种规则的表达式(expression of rules)取代另一种规则的表达式,或者用一个符号取代另一个符号。他说:“每当我们以这种方式解释一个符号时,解释就在于把一个新符号加诸一个旧符号之上。”(v.6,p.45)也就是说,解释是一种用以决定另一种规则的使用的规则。他把一种规则决定另一种规则的使用理解为一个符号决定另一个符号的使用。他反对把理解一个符号看做把这个符号翻译成另一个符号,因为尽管理解中也可能包含有这样的翻译,但理解本身并非总是这样的翻译。相反,他主张把解释看做由一个符号翻译为另一个符号。因此,解释与理解是不同的。

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强调解释不能决定语言的正确使用,意义不可能是解释,可能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他反对逻辑原子论的逻辑分析观点,后者认为所分析的不外是符号之间的关系,给一个符号下定义,这不外是用一个符号替换另一个符号。他反对这种观点,因为符号的关联本身不能决定符号的正确使用,而意义则必定能够决定符号的正确使用。二是他们认为出现在个人脑海之中的东西从逻辑上讲等同于一个符号。由于他反对把意义看做意象,因此他也反对把意义看做一种解释。无论意象或者解释都不能决定有关符号的正确使用,因为对符号或意象都可以作各种不同的使用,符号本身或意象本身都不能决定什么使用方式是正确的。

维特根斯坦还认为,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释必定有一个终端,不能无止境地追问下去。他说:“解释有一个终端。”(v.7,p.261,§38)可是,人们对于事物和现象总想不断深入地作出解释,总想挖出它们的根基。因为根基总是向我们虚假地呈现出一个更深的深度,当我们试图达到这个深度时,我们总是发现我们仍处于原来的水平面上。他说:“这里的困难不在于一定要挖掘到根基,而在于把摆在我们面前的根基认做根基。”(v.7,p.253,§31)又说:“我们的毛病在于总是想作出解释。”(同上)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在“理解”和“解释”这两个概念中侧重于考察“理解”这个概念,对它作了更加仔细的分析。在这一点上,他的研究重点与古典释义学家施莱尔马赫(F.Schleiermacher)和狄尔泰(W.Dilthey)的看法十分相似。施莱尔马赫作为古典释义学的创始人,首次把理解看做释义学的核心内容。他认为解释者在理解过程中具有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理解就是一个能动的再创造过程。解释者通过这一过程,不仅可以理解文本原意,而且可以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文本,发掘出更加丰富的内容。狄尔泰也非常重视对“理解”这个概念的研究,他把理解看做一种“在外部世界的物质符号的基础上理解‘内在的东西’的活动”[2],也就是把理解看做一种对体现在某些物质符号中的某种精神现象作出理解的活动。理解中包含有外在与内在的关系,理解就是从外在的东西出发去把握内在的东西。理解是一种再体验的活动,即体验自己的和他人的精神或生命的活动。

与维特根斯坦、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不同,释义学理论家和哲学释义学家不是侧重于考察“理解”这个概念,而是对“理解”和“解释”的区别和联系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释义学理论家把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问题当做研究的重点,例如,贝蒂(E.Betti)认为解释是一个过程,其目的和结果是理解,解释的任务在于使某事物得到理解。赫希(E.D.Jr.Hirsch)认为理解和解释都以文本的意义为对象,但理解在于原原本本地构造文本的原意,而解释则是解释者对文本的意义所作的阐释,它搀杂有解释者附加的成分。哲学释义学家也重视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区分。例如,海德格尔从本体论的角度考察理解的本质,认为理解作为对可能性进行的筹划,是此在的在的方式,是此在的在的构成因素。理解先于意识和反思,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理解不是任意的,它只是还没有完全展示出来。解释则是理解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解释以理解的方式同化了被理解的东西。理解是解释的基础和根据,解释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与海德格尔不同,伽达默尔强调理解、解释和应用都是理解过程的成分。理解同时也就是解释和应用,因为所有的解释都是理解的解释,而解释也是理解和应用,应用并不是在理解之后发生的,应用本身就是理解的行为。从这种本体论的意义上考察,理解、解释和应用都是把原先不属于人的自我理解范围的陌生领域通过理解而据为己有,从而扩展人生的范围。从这里可以看出,由于基本哲学立场不同,维特根斯坦对“理解”和“解释”这两个概念的看法与哲学释义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看法有很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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