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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是一个逻辑谓词吗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笛卡儿是头一个清楚地表述这种观点的哲学家,他认为“存在”一词是代表一种逻辑意义的谓词,也就是代表一种属性,并从这一点出发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他说,尽管从语法上看,“存在”是一个谓词,但从逻辑上看它却不是一个谓词,因为它没有起到谓词的作用。摩尔基本上赞同康德关于“存在”不是一个逻辑谓词的观点,但他作了不同的论证。

第一节 “存在”是一个逻辑谓词吗?

讨论语言和实在的关系,首先就碰到“存在”这个动词在语句中处于何等地位,是否它不仅是一个语法谓词,而且是一个逻辑谓词?它是否代表一种属性,像“是红色的”、“是伟大的”那样。具体说来,“存在”是否是一个谓词这个问题产生于这样一种想法:如果我们把一个语句的语法形式看作这个语词的逻辑结构的可靠向导,我们就倾向于认为在这样的语句中“存在”这个词代表一个谓词,而且这里所说的谓词具有一种不同于语法意义的逻辑意义。笛卡儿是头一个清楚地表述这种观点的哲学家,他认为“存在”一词是代表一种逻辑意义的谓词,也就是代表一种属性,并从这一点出发来证明上帝的存在。

关于上帝的存在,中世纪的神学家奥古斯丁、安瑟伦、阿奎那等人都早已提出他们各自的证明。笛卡儿在论证上帝的存在时,没有接受阿奎那所提出的证明,因为那种证明是建立在他所怀疑的事实的基础上的。笛卡儿必须仅用他的理性对自己的存在和内在思想的认识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因此他的证明是从检查那些通过他的心智的各种观念开始的,也就是从他自己的观念和自己的存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他说,那些通过他的心智的各种观念有两点给他以深刻的印象,即这些观念是由某种东西引起的,而且,就他们的内容而言,它们又是相互有别的。观念是结果,必须把它们的原因揭示出来。我们的某些观念是与我们同生的,有些观念是我们“发明”的,有些观念来自外界。关于上帝的观念不可能来自我自己,因为从上帝这个观念中我理解到一种无限的、独立的、全知全能的实体,它不可能从我这个有限的实体中产生出来。而且,除非我将自己与一个完善的事物的观念相比较,我就不可能知道我自己是不完善的,完善的观念不可能来自我的不完善的本性。即使我是潜在地完善的,完善的观念也不可能来自潜在性,因为一个现实的结果必定来自一个现实地存在着的事物。依据这些理由,笛卡儿得出结论说,由于观念都有原因,又由于原因至少具有与结果相同的实在性,还由于我是有限的和不完善的,因此,我关于那个完善的和无限的存在物的观念的原因必定来自我之外,来自某个现实地存在着的、完善的存在物,即来自上帝。这就是笛卡儿从因果性角度对上帝存在所作的证明。

此外,笛卡儿还追随奥古斯丁和安瑟伦,提出他的另一种形式的本体论证明,这就是通过考察上帝观念本身所包含的意义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他说,我们的这些观念是如此清楚明白,以致我们能直接认知它们包含的内容。正如三角形的观念包含着某些属性(例如它有三条边和三个角),上帝的观念也包含着某些属性,尤其是存在这种属性。上帝的观念意味着一个完善的存在物,说一个观念是完善的而又不存在,就会陷于自相矛盾。正如一个人不能在思考三角形的观念时而不认识它的属性一样,人们也不能在思考上帝的观念时而不认识这个观念所清楚地包含的存在这种属性。在我们对上帝的本性有了足够清楚的考察之后,我们就会清楚而明白地理解到存在属于它真正本性。这样,我们就能真实地肯定上帝的存在。他说:“我清楚地看出,存在不能与上帝的本质分开,正如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不能与直角三角形的本质分开一样。”[1]又说:“正如心智在感知三角形的观念中必然包含着三角形有三个角,而且这三个角之和等于二直角,这时心智就会绝对地相信三角形有三个角,而且这三个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同样地,当心智感知到关于一个绝对完善的存在物的观念中包含着必然的和永恒的存在时,心智就显然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绝对完善的存在物是存在着的。”[2]

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很快引起他的同时代人伽桑狄的反驳,后者认为,完善并不意味着存在,因为存在并不是完善的必要属性,缺乏存在并不意味着对完善的损害,只是意味着缺乏现实性。后来,康德更加详细地批驳了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它的反驳的基本论点是,存在根本不是一个属性,或者说,“存在”根本不是一个像“是红色的”、“是圆形的”那样的谓词。他说,尽管从语法上看,“存在”是一个谓词,但从逻辑上看它却不是一个谓词,因为它没有起到谓词的作用。我们考察一下“是红色的”,“是圆形的”,“是有香味的”这样一些真正的谓词。如果我对你说:“X是红色的”、“X是圆形的”、“X是有香味的”,那我便是向你提供关于X的某种属性。但是,如果我说“X存在着”,我便没有向你提供有关X的任何属性,也没有提供关于X的任何进一步描述。他说:“‘有’(Being)显然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能加之于事物概念之上的某种东西的概念。”[3]由此出发,康德认为,既然存在不是一种属性,所以它不可能是某种完善的东西;即使完善是上帝的必然属性(对这一点也有争论),那也不能由此推出上帝的存在。总之,按照康德的观点,既然断定X存在着这一点并没有给X的概念增添任何东西,因此,“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即没有对X作出任何说明。不过,另一方面,康德也承认,存在着的一百金镑对于我们的银行收支来说起到不存在着的一百金镑所起不到的作用。这就是说,断定存在着一百金镑确实给一百金镑这个概念增添了某种东西。

现代,摩尔在《存在是一个谓词吗?》一文中,继续探讨康德提出的这一问题。摩尔基本上赞同康德关于“存在”不是一个逻辑谓词的观点,但他作了不同的论证。他对下列几个表达式作了比较:

(1)驯服的虎咆哮

(1')有些驯服的虎咆哮

(2)驯服的虎存在着

(2')有些驯服的虎存在着

在他看来,(1)和(2)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这表现在,尽管可以把(1)转换为(1')或者转换成“所有驯服的虎都咆哮”、“大多数驯服的虎咆哮”,但是只能把(2)转换成(2'),而不能转换成“所有驯服的虎都存在着”或者“大多数驯服的虎存在着”。因为,在(1)中,“所有”型表述和“大多数”型表述的真依赖于“有些”型表述的真;而在(2)中,(2')是唯一可能的表述,“所有驯服的虎存在着”或者“大多数驯服的虎存在着”这样的表达式没有清晰的意义,是令人迷惑的。这一区别还可以通过下述对比表现出来:

(3)有些驯服的虎不咆哮

(4)有些驯服的虎不存在

在摩尔看来,无论(3)还是反命题(1')都具有完全清晰的意义,而(4)则不然,尽管(2')具有清晰的意义。按照摩尔的观点,“存在”必定在(2')和(4)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根据这些想法,摩尔认为他看出有些哲学家之所以不把存在看作一种属性的理由。此外,(1')和(2')在下述这一点上也有差别:前者断定命题函项“X是驯服的并且咆哮”的某些值是真的,后者仅仅断定“X是驯服的虎”的某些值是真的,因为它没有被用来说“这是一只驯服的虎并且存在着”。他说:“通过实指而说‘这个东西存在着’,我们根本没有表达任何命题,然而,通过实指而说‘这个东西咆哮’,我们确实表达了一个命题。”[4]这就表明,“存在”不像“咆哮”那样表示一种属性,从而也不像“咆哮”那样起谓词的作用。

与康德相似,摩尔也对这个观点持一定的保留态度。他认为,“这个东西存在着”或许实际上是对譬如说“这是一本书”或“这是红色的”进行断定的一部分意思,因为,“是一本书”或“是红色的”之类的谓词代表了属性这种说法的部分含义是,“由‘X是一本书’、‘X是红色的’等的任何一个值所断定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是‘这个东西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不代表一种属性,仅仅因为‘这个东西存在着’是所断定的全部内容,而不只是部分内容”[5]

尼尔(W.Kneale)也持与此类似的观点,他否认“存在”是一个逻辑谓词,认为存在命题不过是普遍命题的一个亚类。他特别批驳了笛卡儿用三角形的例子对于上帝存在所作的论证。笛卡儿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不知道你打算把存在归入实在的哪个种类?”尼尔对此的回答是:如果笛卡儿所说的“实在的种类”指的是实质、属性或关系,那么存在就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种类。他说:“‘存在’这个词并不是一个可以作为简单命题的成分的东西的符号,它只是一个逻辑上的辅助答号。”[6]在他看来,“驯服的虎咆哮着”这个语句是“对于某个X来说,X是驯服的和X是一只虎”这个命题的一种表达方式。“驯服的虎存在着”这个语句在语法上类似于“驯服的虎咆哮着”,于是有些哲学家就误以为存在是一个谓词,其实这两个语句有重大的区别。他认为笛卡儿所作的上述论证不过是借助于语法形式上的相似而玩弄的一种技巧。

摩尔、尼尔等哲学家否认“存在”是一个谓词,主要是从逻辑角度而言的,他们并不否认“存在”是一个语法谓词。从语法上看,“存在”确是一个谓词,例如,“这个房间是光亮的”和“这个房间存在着”这两个语句具有同样的语法结构,“是光亮的”和“存在着”都是语法谓词。摩尔等人强调的是,“存在”虽然是语法谓词,然而不是逻辑谓词;正是由于“存在”是语法谓词这一点有时诱使人们以为它也是逻辑谓词,才引起了某些混乱。所谓逻辑谓词,他们指的是在关于一阶谓词逻辑的解释中被看作谓词的东西。当人们说“存在”不是逻辑谓词时,其含意指不能像处理一阶逻辑中的谓词那样来处理“存在”一词。尽管人们习惯于说出一些包含有“存在”这个语法谓词的语句,但人们完全可以不这样作。对于任何一个包含“存在”这个词的真正的陈述,我们都能把它改述为一个可以起同样作用,但不包含“存在”这个词的逻辑语句。例如,我们可以不说“圆形的方形不存在”,而说“没有一个方形是圆的”或者“对于任何一个图形来说,那个图形不会既是方的又是圆的”。可以用数理逻辑的符号把它表示为:(X)(SX→~RX)或(EX)(SX·RX)。这正是罗素提出的摹状词理论的核心思想。罗素认为,通过这样的改述就可以把“存在”这个词删去,从而表明“存在”只是一个语法谓词,而不是逻辑谓词。

斯特劳森以另一种方式讨论逻辑谓词问题。他也认为“存在”不是一个逻辑意义上的谓词,他说:“第一,我们虽然不能否认‘存在’这个动词形式的词是一个语法意义上的谓词,然而它不是或者不表示一个逻辑意义上或函项意义上的谓词;第二,这个动词的语法主词不是真正的逻辑主词。”[7]对于一个语法谓词是否同时也是逻辑谓词这个问题,他提出这样一种试验。他说:“给定一个语法的主词和谓词,那么,把它们分别看作主词和谓词的必要条件是:如果可以给这个语法主词冠以任何一个量词形容词,那就应当可以给它冠以所有量词形容词。”[8]换句话说,如果“存在”满足那种使任何一个语法谓词成为逻辑谓词的条件时,“存在”便是一个逻辑谓词。这种条件是:如果一个语句的语法主词容许冠以所有起量化作用的形容词(“一切”、“大多数”、“很多”、“某些”、“有几个”、“至少有一个”、“没有一个”等等),那么它便是一个逻辑主词,而一个逻辑主词的谓词便是逻辑谓词。斯特劳森也以“驯服的虎咆哮”和“驯服的虎存在着”为例,说明对于前一个例句的主词可以冠以“所有”、“大多数”、“许多”等等起量化作用的形容词,因而“咆哮”是一个逻辑谓词。而在后一个例句中,只能对主词冠以“许多”、“有些”、“至少有一个”等等形容词,而不能冠以“一切”、“大多数”这两个起量化作用的形容词,可见“存在”一词不能满足这个必要条件,因而不是一个逻辑谓词。

最近二三十年来,关于存在是否是逻辑谓词的问题仍然引起一些语言哲学家的浓厚兴趣,发表了不少文章[9]。我们在这里简略阐述一下皮尔斯的观点。在皮尔斯看来,需要对康德和摩尔的上述观点作些修正。如上所述,康德和摩尔认为“存在”不是一个谓词的主要根据是:(1)“存在”一词没有对概念增添任何东西;(2)“存在”没有对概念作出任何说明。皮尔斯则认为,“存在”或“不存在”对于任何被断定为存在或不存在的东西都没有作出任何说明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在他看来,“X存在着”这个表达式在指称上是同语反复的。例如,“这个房间存在着”。在这个论断中,“这个房间”这样一个词组已蕴涵有一个房间,即这个房间,而且,这个词组是根据它已被用来指称这个房间而蕴涵这一点的。加上“存在”一词便是对这个房间的存在再作出断定,这类似于说“这个(存在着的)房间存在着”,因此它是同语反复。如果说“这个房间不存在”,那会陷于自相矛盾,因为对“这个房间”作出指称这一点已蕴涵这个房间的存在,可是又说“这个房间不存在”,这便类似于说“这个(存在着的)房间不存在”。皮尔斯把这种矛盾称为指称上的矛盾。根据指称上的同语反复和指称上的矛盾,皮尔斯对康德和摩尔关于“存在”不是一个谓词的论据作了如下修正:“存在”之所以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是因为(1')“存在”没有对概念增添任何新东西;(2')“存在”没有对概念作出任何尚未被隐含地作出的说明。

皮尔斯把(1')称为“最低程度的表述”(minimal formulation),按照这种表述,可以说“存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谓词。皮尔斯还认为需要对这个表述的三个方面加以限定。首先,一个单称存在陈述的主词可能指称虚构世界里的某人或某物(例如,大卫·科波菲尔或飞马),因此,它蕴涵某人或某物在某个虚构世界里的存在,而不是蕴涵在真实世界里的存在。如果说大卫·科波菲尔存在于真实世界,那就会增添某种新的东西,因为该陈述的主词仅仅是指在狄更斯所构思的那个虚构世界里存在。这样,人们就不会犯指称上同语反复的错误。这是因为,该陈述被应用于两个世界:虚构世界和真实世界。该陈述蕴涵虚构世界里的存在,而断定在真实世界里的存在,即断定大卫·科波菲尔是一个真正的历史人物,这无疑是有新意的。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人们否认大卫·科波菲尔存在于真实世界之中,那也不会犯指称上的矛盾的错误。

其次,“古希腊神庙不复存在”这句话似乎陷入了指称上的矛盾,因为,在这句话里,存在既在真实世界中被蕴涵,又在真实世界中被否定。然而,皮尔斯争辩说,既然古希腊神庙的存在只是在一段时间里被蕴涵,而在另一段时间里被否定,因此也可以避免陷入指称上的矛盾。

最后,假定有人幻想他面前有一把匕首,同时又自言自语地说“那把匕首并不存在”,这是否会陷入指称上的矛盾呢?皮尔斯认为,如果人们认为匕首可以在下述两种含义上存在,那就能避免指称上的矛盾:在一种含义上,它是作为一把在视觉上被经验到的匕首,因此,“那把匕首”这个词组至少在视觉经验这一层次上指称该匕首;在另一含义上,它是作为一把处于空间中的匕首,即一把独立于任何关于匕首的视觉经验的真实匕首。这样一来,“那把匕首不存在”就不包含指称上的矛盾,因为,它所表示的不外是:那把作为在视觉上被经验到的匕首,不是作为一把处于空间中的真实匕首存在着。这就是说,在一个层次上被蕴涵的东西是在另一个层次上被否定的。

总之,在皮尔斯看来,当蕴涵和论断分别属于不同的世界、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层次的情况下,这样的否定性论断便不会引起指称上的矛盾。他说:“如果把这些限定加到原先的最低程度的表述之上,我们就会得出下述这个论题:如果一个单称陈述的主词在指称上蕴涵着存在,那么,如果动词断定存在,这个陈述便在指称上是同语反复;如果动词否定存在,那么这个陈述便会出现指称上的矛盾。可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是例外:一、所蕴涵和断定的是不同的世界;二、所蕴涵和断定的是不同的时间;三、所蕴涵和断定的是不同的层次。”[10]

可以看出,对于“存在”是否是一个逻辑谓词的问题,自笛卡儿以来经过数百年的讨论,认识上日益深入。大多数西方哲学家都否认“存在”是一个逻辑谓词,不过各人的论证有所不同。目前这一论争仍在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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