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

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三年来,淮阳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500余件,每年上升100件左右,上升势头凶猛。近三年来,淮阳县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10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来,淮阳法院受理借款及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100余件,与以往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但该类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仍然很大。

淮阳县人民法院 孙臣忠 张常健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却相对滞后,由此形成我国当前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叠加的局面。虽然任何时代的社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不同的时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和办法不同,但在当前我国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面对纷繁的社会矛盾,如何及时有效化解,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是当前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淮阳县法院近几年来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入手,具体分析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探索整合民间、行政、司法等多元化解矛盾机制,使多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优化组合,形成合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出一家之言。

一、当前民商事案件所反映的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影响家庭稳定的各种因素不断增加。近三年来,淮阳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500余件,每年上升100件左右,上升势头凶猛。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淮阳县作为河南省的一个有着136万人的农业人口大县,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夫妻双方经常处于分居状态,人们固有的小农经济恋家思想逐渐发生变化,家庭观念日益淡薄,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过分强调追求个性解放,同时强调经济“个人”为主,以“钱”认人,从而引发大量的离婚及婚约财产等婚姻家庭纠纷,有时可附带引发以人身关系为主的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等。因为农村经济还比较困难,在当前的形势下,有些人结婚可能要花掉父母及自己的所有积蓄,甚而举债,一旦解除婚姻关系,极易产生过激情绪,出现过激行为,引起矛盾激化。

(二)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上升。近三年来,淮阳县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10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事故的受害人因经济上得不到及时赔偿而发生纠纷,加上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一些案件因侵权人的故意躲避而得不到顺利执行,当事人转而去上访,这些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又一隐患。

(三)借款及各类合同引发的纠纷。近三年来,淮阳法院受理借款及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100余件,与以往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但该类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仍然很大。当前人们的诚信度下降,人际关系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在正常的经济来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自留地、及荒坑、废地等引起的纠纷。此种类型的案件虽然不多,但若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纠纷。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土地的价值不断大幅上升,原来常被人们忽视的一些废坑塘、废脚地、村组相邻废弃地等身价倍增,受利益驱使,往往因该类型土地的权属发生纠纷,此类纠纷因土地权属证书的缺乏或边界不明等原因而使法院受理困难,即使受理后,因我国土地方面的法律政策问题而使法院处理困难重重,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同时农村土地中的以租代卖、转包建房等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方面。

(五)因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在影响着当地的社会稳定。法院受理此类纠纷不多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该类纠纷往往是公安机关首先接警处理后,双方因经济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再次发生纠纷,双方抵触情绪大,法院调解难度大,且一方不服更易上访,在一些家族势力强大的村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如:因劳动争议、租赁关系、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纠纷,还有医患纠纷等。案件数量虽然很少,但有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大,如医患纠纷案件最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病人死亡的,还可能出现停尸闹事等不可预测的情况。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处理不当,则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不同类型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

上述不同类型民事纠纷案件的发生,除已分别阐述的原因外,其共同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在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矛盾纠纷主体的价值观、利益观重新分化确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处于缓慢阶段,社会结构单一,社会矛盾类型简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传统社会型向现代社会变迁,社会结构多元化,利益格局多元化,价值认同多元化,矛盾必然多发和复杂,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即可看出,我国几千年来传统封建思想观念意识与近30年来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外部追求个性解放的思想观念产生强烈的冲撞,人们的意识形态及人生价值观的变化必然引发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

(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越发突出,从一小部分人先富起来后,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利益分配呈现多元化,不同类型的利益群体为各自的小利益而在现有的国家体制范围内不断发生碰撞。弱势群体利益救济制度不健全,且未常态化,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引发人们仇官、仇福的不良心态,导致社会问题大量涌现。

(三)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多元化,传统、朴素、淳朴的价值体系受到以“金钱至上”为主的价值观的猛烈冲击,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认同逐渐缺失,社会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现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人们的公益道德弱化,价值观世俗化,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平、平等竞争的价值取向发展成为主流前,原有的社会价值体系解体,新的社会价值体系处于重建中,出现断层,引发人们价值观的冲突。同时,人们的日常法律知识欠缺,甚至包括一些基层政府领导干部在内,对一些浅表性的法律知识也模糊不清,基层普法流于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随着生活水平及文化水平的提高和舆论媒体传播效应的显现,对法律方面的诉求越来越多,这就出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诉求与基层党政干部法律知识方面欠缺的矛盾,对于群众反映的一些涉法问题不会及时加以疏导、分流、化解,日积月累造成积怨。

三、建立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机制的必要性

从上述民商事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出,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出口集中在了诉讼和信访两个渠道,由于二者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致使司法权威受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受损。

(一)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确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实践证明,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引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在刚出现矛盾之时若有当地乡、村族长、知名人士或民调组织、基层干部等出面及时予以劝止,问题及得到了解决,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问题升级,纠纷当事人也就不会激烈对抗,大量的司法成本资源就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可能很小,甚至为零,也就不出现“一辈官司、三辈仇”的社会问题,达到了预防为主的目的。

(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社会效果较好,纠纷当事人的心态易于平衡。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很多,比如“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等,但是这些矛盾许多是以其他方式表现的,而且会衍生许多新问题,例如因“买房难”引起离婚的问题,这些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要及时妥善加以化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激化的矛盾会越来越少。运用处于不同阶段的化解方式,可以对当事人多宣传倡导诚实信用、公平正义、遵纪守法的理念,达到“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起司法权威,促进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要有党委政府主导,从社会的最基层入手,乡、村、社区为网络,特别是民调、行政调解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围绕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消除隔阂,弥补、恢复关系,从而使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自然而然地就会提升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四、建立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的思路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致力于加强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着力推动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机制的建立。

(一)要先从思想上确立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的观念,做好事前预防

我国毕竟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有长期的认同和习惯。我们在这方面有丰富的资源,利用这些资源建设中国式的法治,至少可以在不必全面推翻现有机制的条件下,适应社会主体的实际需求,探求一种多元化的循序渐进的发展道路。面对现代社会繁纷复杂的纠纷矛盾,要想有效化解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的各类矛盾,首先要解决好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做好事前预防。要加强文化教育,从人们日常生活的小事入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文化传播媒体(包括电视、电台、网络、广播、报刊杂志等)要正面引导人们崇尚高尚的社会品德,自觉抵制庸俗、低级的社会风气,抛弃“金钱万能”的社会价值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在思想上认识到如果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要有“和为贵”的思想,矛盾纠纷的化解途径是多样的,能自行解决的不麻烦他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也尽量要就近不就远,尽量在村内、单位内化解,不要动辄就打官司上访。以协商和解为先导,抓好诚信道德教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防纠纷于未然。私力救济的纠纷解决功能不容忽视,作为公权力的有效补充,私力救济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末梢和延伸。因此,建立健全各种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的手段,是防范纠纷的最好选择。当事人之间能否达成深层次和解,不是凭借暂时的强弱对比恢复暂时的秩序,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甚至全社会良好的诚信意识。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风气,各级领导首先要做讲诚信的表率。

(二)综合运用好现有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各种途径,做好事中预防

我国现阶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很多,应以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为主导主体,“工、青、妇”、居委会、村委会、社区业主委员会以及民间调解组织,还有许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社会组织作辅助,司法机关为后盾,统一组成了我国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也有用非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的愿望,但是现阶段许多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人为弱化,许多在非诉讼解决纠纷渠道工作的人员并不愿意多“管闲事”,造成矛盾纠纷当事人只好被“打官司”或者走信访途径,许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被闲置。现在党和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许多非诉讼机制都能起到优于诉讼程序的作用,许多内在价值确是法院的诉讼机制所不具备的,其合理应用是对诉讼机制的补救和补充,是当事人和社会更好地解决纠纷的需要。相对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便捷、经济等优势,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促进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旨在减少对抗性,增加和解的机会,这种“和为贵”的方式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可以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防止矛盾激化,起到事中预防的作用。由于多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建立在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合意的形成基本上是当事人以对自己是否有利、是否有理作为争议处置的标准,解决结果更贴切地反映当事人所处的实际情况,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这种机制强化了当事人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促进了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自律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形成新的共同体规范和道德规范,从而推进民主自治,培育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映衬出当代社会对法治的反思和观念的变化,推动追求共同体内的和谐和关系的稳定、崇尚对话协商的价值,势必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因此要综合运用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各种渠道。

(三)构建好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做好事后预防

1.各乡镇社区要发挥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作用,整合好各方面的力量,统一协调调处纠纷。现在许多乡镇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徒有其名而无其实,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未能落实好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不力。建议成立以县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为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内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领导组,各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成员,乡镇分管政法的领导直接负责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优化组合好乡镇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信访办、土管所、群众工作站以及民调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成立不同类型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对反映到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分类分组化解,对于特殊类型的矛盾纠纷联合化解。由事发地的民调组织到调处中心组成网络,真正达到有人负责指挥,有人负责协调处理,有序统筹运作的目的,严格执行乡镇工作绩效考核中对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的考核要求。同时调处中心要加强与民政所、福利院等具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功能的机构合作,不但协调处理好纠纷,还要促进完善社会服务、保障机制的健全。乡镇社区调处中心要加强与本辖区的单位、企业的横向联系,建立起矛盾纠纷信息沟通渠道,对已协调处理的纠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和企业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搞好事后预防,通过处理每一起具体的纠纷,来教育感化事发地的广大群众,防止同类纠纷的再发生。

2.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要发挥好主力作用。首先要做好矛盾纠纷的诉前分流引导,法官要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向纠纷当事人充分阐明利害关系,提出由法院以外的其他机构处理更能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建议,引导起诉人把纠纷就地解决,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及方式,因势利导,促进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其次要做好诉中调解工作,一是扩大调解的主体范围,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单位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以及当地知名人士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个人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改变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形成多种调解方式并举机制。对于涉及专业知识较强的纠纷,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调解。二是委托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将案件委托给民调组织或者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处,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未撤诉需出具书面手续的,法院审查后可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这样就使诉讼调解转变为社会化的调解,促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渠道的形成。

3.各种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要密切协助,有效衔接。首先各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三大调解组织和具有矛盾纠纷化解功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工作上要对接好,不能各自为战,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可以通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做到资源共享。其次要发挥好驻村警务室、“法官村长”以及社会法庭的作用,承上启下,相互沟通,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同时要做好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简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总之,在当前的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特别是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广泛运用,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大对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宣传、倡导,营造好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化局面,真正的和谐社会才能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