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体例与文实

体例与文实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公羊传》开始,历代公羊学者都努力探寻《春秋》撰写的体例或规则。不过,《公羊传》所揭示、阐发的一条《春秋》体例非常重要,即“实与而文不与”。本文小标题称为“文实”。这种情况在春秋之时,可谓屡屡发生,司空见惯。综上所述,“实与而文不与”乃是《公羊传》从思想方法角度对《春秋》所作的阐发,它表明了孔子修订《春秋》的一条原则。

从《公羊传》开始,历代公羊学者都努力探寻《春秋》撰写的体例或规则。例如,庄存与所撰《春秋举例》,主要从技术着眼,去探求《春秋》属辞比事的规则,总结为十例。有些体例表面看似互相抵触,互相矛盾,如第一条讲“《春秋》贵贱不嫌同号、美恶不嫌同辞”,第四、十条分别讲“《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与“书之重,辞之复,呜呼,不可不察其中必有美者焉”,第五、六条分别讲“《春秋》不待贬绝然后罪恶见者,不贬绝以见罪恶也”与“贬绝然后罪恶见者,贬绝以见罪恶也”(庄存与:《春秋举例》,见《清经解》卷386)。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庄氏总结出来的“两种相反的情况都是《春秋》的定例,实则自相矛盾”[9]。理由是董仲舒已讲过“《诗》无达诂,《春秋》无定例”(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篇》)。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实际上,正因为《春秋》无定例,所以两种相反的情况都可以说是《春秋》之例,而不自相矛盾,倒是相辅相成。不过,若按庄民那样去总结《春秋》体例,那些体例何止十项?康有为《春秋董氏学》花了整一卷(即卷二)的篇幅来罗列、说明《春秋》体例。所以,“《春秋》无定例”并不是说它“没有”体例,而是说它没有“固定不变”的体例。正因如此,《春秋》体例书不胜书,不书胜所书。不过,《公羊传》所揭示、阐发的一条《春秋》体例非常重要,即“实与而文不与”。本文小标题称为“文实”。它分别出现在《公羊传》的鲁宣公十一年,鲁僖公元年、二年、十四年和鲁文公十四年,凡五次。限于篇幅,此处仅举一例分析如下:

鲁宣公十一年冬,《春秋》记载:“楚人杀陈夏征舒。”《公羊传》释曰:“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不与外讨者,因其讨乎外而不与也,虽内讨亦不与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诸侯之义不得专讨,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为无道者,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讨之,则讨之可也。”

陈灵公淫于其卿夏征舒之母夏姬,激怒了夏征舒,于是他弑灵公自立,致使陈国大乱。这种情况在春秋之时,可谓屡屡发生,司空见惯。但是,由于上无天子,下无方伯,致使臣弑君,子弑父的不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讨伐与惩处。而今,楚庄王能够诛杀夏征舒,《春秋》就从实际出发,去肯定这一具体事件的现实合理性,即所谓“实与”;但按照《春秋》尊王一统之大义,非天子之命,方伯不得动众起兵,因此,从这一原则而言,《春秋》不仅不赞成楚庄王诛杀夏征舒,还要加以贬抑,即所谓“文不与”。由此可见,“实与而文不与”,这句话蕴含了儒家的经权思想。“实”表示权,“实与”即从实际出发,去肯定某一政治行为或历史事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文”表示经,“文不与”即从原则出发,并不认为这一政治行为或历史事件具有最终的合目标性。

综上所述,“实与而文不与”乃是《公羊传》从思想方法角度对《春秋》所作的阐发,它表明了孔子修订《春秋》的一条原则。这条原则即是儒家的经权思想,故而对理解和把握《公羊传》阐发《春秋》“微言大义”具有重要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