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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意向理论对行动意向论说明难题的解决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意向理论对行动意向论说明难题的解决□ 黄 妍在日常生活中,行动的参与者常常不止一个,多人参与的联合行动或集体行动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比如:“罗素和怀特海共同发表了《数学原理》”;“管弦乐队共同演奏了一首交响乐”;“中国人民举办2008年奥运会”。一种意向性状态,比如一种信念、愿望或意向,作为行动中的意向使单纯的身体运动成为有意义的行动。

集体意向理论对行动意向论说明难题的解决

□ 黄 妍

在日常生活中,行动的参与者常常不止一个,多人参与的联合行动(jointaction)或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比如:“罗素和怀特海共同发表了《数学原理》”;“管弦乐队共同演奏了一首交响乐”;“中国人民举办2008年奥运会”。值得注意的是,联合行动或集体行动并不等于是一群个体一起做事——在一些情况下,许多个体做相同的事情,但不是联合行动和集体行动。比如:“莱布尼茨和牛顿都写过有关微积分的著作。”很显然,两人做的分别是两件不同的事。而“罗素和怀特海共同发表了《数学原理》”表明了两个人在共同做一件事。再比如“中国人民2008年都在买房子”这和“中国人民2008年举办奥运会”是有区别的。我们如何认识集体行动并对其做出说明呢?

一、行动的意向论说明

最通常的行动说明方法是以行动背后的意向性心理状态作为行动的原因或者理由。[1]不论是行动的因果论说明或者是目的论说明,都认为行动和行动者的心理意向不可分开。

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认为行动(action)是有意义的行为(meaningfulbehavior),除了简单的、无意义的身体运动之外,还具有另外的内容——意向(intention)。意向是一种具有意向性的心理状态,塞尔在其著作《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中对意向性下了一个定义:意向性是我们的心理状态独有的特性,这种特性是指我们的心理状态能够指向、涉及、关联到或针对外在世界的种种事项和事态。一种意向性状态,比如一种信念、愿望或意向,作为行动中的意向使单纯的身体运动成为有意义的行动。

身体运动和意向这两个部分对于行动是缺一不可的,塞尔用两个实验分别把行动中的心理部分和物理部分区别开来,并加以考察。首先是神经生理学的实验,利用电刺激病人皮质的某个部位,这种方法可以导致该病人的肢体运动,而病人对此却一无所知。在这一实验中,我们就将没有意向的身体动作分离出来了。这种身体动作和行动中的身体动作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但是两者显然又有区别。因为当我们询问病人是否做出了动作,病人会认为自己并没有动。而另一个试验,就是将心理部分分离出来,而没有涉及与行动相关的物理部分。按照这一试验,先将病人的一只胳膊麻醉,在暗室中将他的这只胳膊抓住,然后命令他举起这只胳膊。他以为自己按照命令去做了,但是实际上他的手并没有举起。在这两个实验中都没有可以称为行动的东西,如果说一个人单单做了一个动作,并没有任何相应的意向状态,那么当我们问他:“你为什么这样做?”他根本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他没有这样做的意向。连最简单的回答“我意图这样做”都不能回答。由于我们无法为他的动作找一个原由,因而不得不说这个动作是无意义的。

美国哲学家戴维森是行动因果论说明的代表,他认为行动与事件的区别就在于行动包含了行动者的意向。他在其1963年发表的《行动、理由和原因》一文中举例:我按一下开关,打开了灯,照亮了房间,同时我意想不到的是,我还向小偷展示了我正在家中的事实。在这一例子中,“我打开灯”和“警告小偷”是我的一个动作的两种不同的描述,其中“我打开灯”是包含着“我想开灯”的意向在内的,然而“警告小偷”并没有任何意向包含在内,因为我不可能知道有小偷在关注我的房间。那么“打开灯”就是一个行动而“警告小偷”就只是个事件。我按开关,因为我想开灯。“我想开灯”合理地说明了我“按开关”这一行动,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其他描述下的行动,“警告小偷”就不能够得到合理的说明。

在对行动的说明中,目的论说明和因果论说明的争论一直在持续,但是其都是把“意向”引入到行动的说明中,不论意向是行动的因果性的原因(cause),或者意向是一个行动的理由(reason),意向都被用来对行动进行某种说明。这种把行动的原因或者合理性归于行动者的意向的行动说明模式是否适用于集体行动呢?

二、集体行动的意向论说明

意向对行动的说明模式同样被用于对集体行动的说明,集体行动的特殊性在于集体行动的行动者不止一个,而行动理论所针对的是个体行动者的意向,在说明集体行动时将会遇到问题是,意向能够说明集体行动的合理性吗?首先,按照行动的意向说明理论,集体行动作为行动的一种,也是由物理部分和心理部分组成的,集体行动背后的意向是何种意向呢?

对于集体行动最简单的一种说明就是认为集体是由个体组成,那么集体行动的意向也是由个体意向组成。这种对集体行动叠加式说明也是对集体意向的叠加式说明,这种说明方式称为叠加式说明(summative accounts),即认为集体意向就是集体中的全部(或大多数)成员具有相同内容的意向的总和,即集体意向是个体意向的累积,也称其为叠加式说明,叠加式说明区分了简单叠加式说明和复杂叠加式说明。

简单叠加式说明是指:集体G有意向P当且仅当所有或大多数成员都有意向P。所谓“集体意向”都是由多个个体意向累积而成,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个体意向。集体意向“我们有某某意向”是由集体成员的“我有某某意向”组成。但这种简单叠加式的说明是不充分的,因为集体行动不等于个体行动之和。事实上,有可能一个集体的成员都在做相同的事情,但是这不能称为集体行动。比如,“2008年的中国人都在买房子”和“2008年的中国人民举办奥运会”。在第一种情况下,大多数中国人都拥有“想买房子”的意向,这种情况同简单叠加式说明的条件是相符合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够说“2008年的中国人都在买房子”是一项集体行动。而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说“2008年的中国人民举办奥运会”是一项集体行动。因为第一种情况“2008年的中国人都在买房子”这句话实际上是对许多单个的中国人买房子的个体行动的概括,也就是说,是许多个体行动的集合。而第二种情况“2008年的中国人民举办奥运会”是全体中国人民在共同做一件事,行动的意向“我们要举办奥运会”也是为中国人民所共有的,没有人会说“2008年我一个人要举办奥运会”,这种集体意向的内容并不等同于每个集体成员的“我要做X”的个人意向的简单叠加。

因此,复杂叠加式说明为简单叠加式说明做出了修正,引入了“公有知识”(commonknowledge)的概念,集体意向的形成需要集体的成员意识到这个集体的大多数人都持有相同的意向,也就是说大多数成员都具有相同的意向,并且这一点为集体成员的公有知识。个体成员的意向中已经预先知道所有或者大多数成员的意向都是同一的,并且包含着“只要做好了自己这部分,所有成员的意向就会组成了集体意向”的信念。因此,复杂叠加式说明其表述如下:

集体G有意向P当且仅当:

(1)大多数成员都有意向P。

(2)在集体G内,(1)是公有知识。[2]

对集体行动背后意向的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集体行动的背后存在着意向,个体行动意向具有“我想要做X”形式的意向内容,而集体意向的内容则可以表达为“我们想要做X”,具有这种内容的意向不可还原为“我想要做X”形式的个体意向。不过关于集体意向是何种意向,学者们也分为两派观点: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这分别以美国学者约翰·塞尔为代表和美国女学者马格丽特·吉尔伯特为代表。前者偏向从意向性的自然主义进路出发,强调意向性状态始终是一种心理状态,它不能够离开人的大脑而存在,所以集体意向一定在个体头脑之中。而后者则从集体意向的集体性质出发,强调集体意向对集体行动中个体行动者的约束力,使得集体成员能够在实现集体目标的过程中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吉尔伯特认为集体意向的主体是集体,而不是集体成员,在一定的规范性条件下,集体成员通过充分协作能够使得集体如同一个人一样行动,因此集体能够拥有意向性状态。

首先,作为心理自然主义者的塞尔认为,意向性的心理状态是生物的一种本能,所有意识和意向性都只能存在于个人心灵(大脑)之中。塞尔在《心、脑与科学》、《意向性》以及《心灵、语言与社会》等多部著作中提出了他对意向性的自然主义的说明。按照塞尔的观点,意向必须有大脑才能存在,意向性是大脑的作用过程的产物。不存在一种跟个体行动者相对应的集体行动者,因为集体是没有大脑的,所以“集体心灵”在他看来是不可能的。在塞尔的著作中,社会行动中的集体意向表现为不可还原的集体模式,行动者的心理模式本能地转换为集体模式,以集体模式来思考当下的情况并做出选择。

集体模式下的个体不再用独立个体的角度来看待当下的情况,而是用其所认可的集体的角度来看待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我采用了集体模式,那么我得知当前的情况下我们的目标或者说我所在集体的目标,根据形势找到最好的方法来实现这个目标,并且形成了一个集体意向,意向的命题内容为:“我们要做X。”在达到这一阶段之后,我作为集体中的个体成员,从集体意向中派生出我的个体模式的意向。我的个体模式意向从属于集体意向:首先,我知道了集体意向——我们要做X。如果我们要做X,作为集体的一部分我就要做Y,这样我就有了“我要做Y”这样的个体意向。集体行动不是个体行动的相加,而是通过集体中的个体合作来完成的集体行动,而判断社会行动中的是否合理就成了“对于集体来说,什么是理性的”这样的问题。

作为整体主义者吉尔伯特认为,在集体意向形成的同时,集体成员也对集体做出了承诺,承担了义务,并在集体成员内部产生了相应的义务和愿望。吉尔伯特提出了多元主体(pluralsubject)的概念,多元主体是个体的成员以某种方式结合起来成为行动的主体。集体中每位成员都知道,当所有集体成员都对他们即将要从事的集体行动产生共同认可(jointacceptance)时,共同承诺(jointcommitment)就形成了,而在共同承诺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元主体;而一旦共同承诺形成后,每位成员就有义务做好他应做的那部分,也有权利要求其他成员做好他们应做的那部分。多元主体要求集体中的每个成员严格遵守自己的承诺,并且相互协调与配合来履行共同承诺。共同承诺的形成伴随着义务和权利的产生,集体成员有义务遵守自己的承诺,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其他成员遵守他们的承诺。

三、集体行动说明面临的难题

在对集体行动的说明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困难一是跟理性选择问题有关的合作难题。从个体意向角度来说明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往往不具有合理性。比如“合作”,从个体角度来看是不具有合理性的;然而对于集体而言,合作是具有合理性的。一个非常著名的事例就是“囚徒二难”,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分隔开来审讯,而两人不能进行任何的沟通。如果他们都不认罪交待,那么根据现有的证据,两人的罪行都不是十分严重,两人都只判一年的徒刑。如果他们都认罪交待,每人都将被判5年的徒刑。如果其中只有一人坦白交待并供出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则他将被无罪释放而另一人则将被判处10年的徒刑。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决定要不要坦白交待。对于每个嫌疑人来说,坦白比不坦白对自己更有利,对于嫌疑人甲来说,如果他坦白了,而嫌疑人乙不坦白,这样他可以得到自由而不是蹲一年监狱;如果嫌疑人乙坦白了,则嫌疑人甲最好坦白,否则他将被判处10年徒刑。同样,嫌疑人乙也会以相同的方式来思考。那么两人都坦白,两人都被判刑5年。如果两人都不坦白,每人只会被判刑1年。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两人都选择不坦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这两个嫌疑人都只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坦白。以“囚徒二难”为例,作为个体而言,不论对方如何决定,采取坦白策略都能保护自己并获得相对最大的利益,然而在这一类博弈难题中的最佳策略却是采取合作的策略。“囚徒二难”为集体行动说明提出了两个难题:其一,因为在个体主义的说明模式中,合作并不是一种理性选择,从个体自身的角度出发,他只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而不会做出对集体有利的选择。其二,在缺乏交流的条件下,个体无法产生集体意向,集体意向只有在集体成员之间达成协约的前提下才能产生。这两个问题主要针对叠加式说明和个体主义的集体意向理论,这两者都无法说明如何从个体头脑中得出集体意向。

困难二是集体中有投机取巧者的情况,在集体行动中总会出现不合作者。这些投机取巧者可以说:“我知道了我所在集体的其他人的意向都是一样的,即使我不按照相同的意向来行动,其他人还是会按照相同的意向来行动,我的不合作不会对集体行动有什么影响。”比如公益事业,投机取巧者知道了集体中的大多数人都会去做一些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事情,例如人们通过纳税来维护这些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但是投机取巧者却逃避为它们纳税,因为其他人都会这样做,即使我不这样做,也依然能享受到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样就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是明显某个个体的意向内容与其他成员的不一致,但是这个集体行动仍然在继续。这种情况跟叠加式说明所描述的集体行动是不一致的,但是我们无法否认这种集体行动的存在。第二种情况更为糟糕,因为从个体叠加式的说明无法说明投机取巧者的行为是不合理的,那么也就无法对投机取巧者采取惩罚措施。假如每个人都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我们都这样来选择逃避纳税,则可能会没有这些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这将是最为糟糕的结果。也就是一种自私的意向内容成为了集体成员间的公有知识,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行动也就不再能够继续了。

四、集体意向理论对两种困难的解决

在说明集体行动的时候,如果简单地将行动理论的说明模式运用到集体行动的说明中,就会遇到“意向不足以成为行动的原因”这样的困难。一种不可简单地还原为个体意向的集体意向概念被引入到对集体行动的说明之中,集体意向的形成是非叠加式的,集体意向是“共同做某事或共同意图做某事”的意向,真正的集体行动应该是基于集体意向的,以集体模式进行的行动。集体行动不是个体行动的相加,而是通过集体中的个体合作来完成的集体行动,而判断社会行动中的是否合理就成了“对于集体来说,什么是理性的”这样的问题,从集体视角来看“合作”是合理的,前文提及的集体行动说明中的合作难题就能够得到解决。

塞尔自然主义进路的集体意向也不能避免“囚徒二难”提出的质疑,塞尔认为集体意向存在于个体头脑之中,那么内容为“我们想要做X”的意向是如何在个体头脑中产生的呢?集体的观念是如何进入个体头脑之中的呢?对于“缸中之脑”而言,它是不可能产生集体意向的,因为没有第二个大脑与它组成一个集体。一个好的集体行动说明理论,必须能够对集体行动的集体性进行说明,但是塞尔个体主义的集体意向理论无法说明从个体到集体的过程。

集体意向理论要对集体行动做出成功的说明,还要面临如何解决投机取巧者的困难,吉尔伯特在《集体行动中的合理性》一文中提出了她的疑问:“如果按照个体拥有集体意向的说明方式,那么在集体行为中的个人完全不可能拥有自己的意向。而在这种情况下,人和动物是没有区别的。”比如,非洲草原上奔跑的羚羊,羊群是在领头羊的带领下奔跑。领头羊做出决定奔跑,于是羊群跟着领头羊跑,但是羊群可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奔跑,它们只是简单地跟随着领头羊的决定。但是,人不可能像群居的动物那样,人是有自己自由的意向和想法的,个体为什么非要有集体意向呢?个体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向来行动。比如,“投机取巧者”完全就没有顺从集体的决定,“不合作者”的情况也大量存在。集体意向理论也必须将“投机取巧”或者“不合作”的行为判定为不合理的行为。

吉尔伯特的集体意向理论引入了“共同认可”和“共同承诺”的概念,也就是说,“共同认可”意味着集体成员之间对集体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等有一致的认识,这种“共同认可”是集体意向产生的第一步。“共同认可”概念可以说明集体意向如何产生,以及回答集体性从何而来的问题。一旦集体成员对自己所在的集体产生了集体认可,那么他们也必须承担随之而来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承诺。

吉尔伯特进一步对“共同承诺”做出了界定:(1)集体中的每个个体对集体做出共同承诺是自由自愿的,但共同承诺一旦做出就具有强制性,集体中大多数人强制那些不遵守承诺的人继续完成集体行动。(2)只有当集体中每个成员都同意废止时,共同承诺才能被废止。共同承诺不可以被单个成员单独废止,即使某个成员不遵守承诺但是集体行动仍然会进行下去,因为共同承诺可以强制要求成员遵守其承诺。(3)集体成员一旦参与某个共同承诺,就具有了与该共同承诺相关的行动的理由,无论该成员自身个人意向或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否有所改变,这个理由一直有效。共同承诺可以对个人在某些特定环境下的行动做出合理性的说明,假设个体的行动背后是有一个共同承诺来作为行动的理由,那么即使该个体的行动显得十分不可思议,它也是具有合理性的,比如,某些人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4)集体成员参与共同承诺这一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义务、愿望和权利,都是集体内部的公开知识。一旦对集体行动做出了共同承诺,并公开了由此承担的相应的义务,那么违反这种共同承诺的人就必须负有责任。那么在“投机取巧”的情况中,“投机取巧者”没有履行伴随着集体意向的义务,因而他们的行动是不合理的。而且在社会活动中,集体成员可以针对投机取巧者设立一些惩罚机制,并由集体成员相互进行监督,这样就可以避免投机取巧行为的发生。

吉尔伯特的理论看似能够解决其他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而将集体意向理解为“集体的意向”的观点似乎也易于接受。但是笔者认为对她的理论进行深入的追究,仍然会有许多问题。吉尔伯特的“集体意向”概念,已经偏离了“意向—行动”的说明路数,更关注对“集体性”的说明,而忽略了“集体意向”仍然是一种意向,而意向是意向性的心理状态。集体意向如果理解为“集体的意向”,那么她的理论就要回答“是否存在超越个体心灵的集体心灵”,还要回答“不在头脑之中的意向是否是一种心理状态”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在“自然化的集体意向”和“强调集体性的集体意向”之间找到一条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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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约翰·塞尔.意向性[M].刘叶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2]丛杭青,戚陈炯.集体意向: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J].哲学研究,2007(6).

【注释】

[1]行动的“原因”其英文为cause,而“理由”的英文为reason。前者属于行动的因果论说明,认为意向可以作为动因引起行动的发生;而后者属于行动的目的论说明,认为意向是用来说明行动的合理性,不一定是引起行动的诱因。塞尔在其著作《行动中的理性》一书中举例说明了原因和理由的区别:“某个人对他的上司怀恨在心,一直想要杀死他的上司,在某次野外狩猎时,这个人抱着杀死上司的意向向上司开了枪。不料这个人的枪走火,子弹并没有射到他上司。但是开枪的声音惊动了附近的一群野牛,奔跑的野牛踩死了他的上司。”在这一例子中,此人的意向“杀死上司”并非是上司之死的直接原因,而只能作为他的上司为什么会死的理由。

[2]丛杭青、戚陈炯:《集体意向: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49~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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