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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与伦理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 “试管婴儿”与伦理试管婴儿技术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人工助孕技术的俗称,是一项结合胚胎学、内分泌、遗传学以及显微操作的综合技术,在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方法中最为有效。试管婴儿的医学术语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1980年6月澳大利亚第一例试管婴儿妊娠成功。目前,全世界出生的试管婴儿以百万计。“试管婴儿”发生流产或胚胎宫内停育的可能比自然妊娠高。

§3 “试管婴儿”与伦理

试管婴儿技术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人工助孕技术的俗称,是一项结合胚胎学、内分泌、遗传学以及显微操作的综合技术,在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方法中最为有效。正常育龄夫妇每个月怀孕率为25%,6个月怀孕率为75%,1年怀孕率约90%,不育发病率约为10%—15%。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输卵管阻塞,使精子卵子不能相遇,从而导致不孕。不育的夫妇经药物、外科或妇科手术等治疗后仍然不能生育,通常要接受辅助生育技术(ART)治疗。目前广泛开展的辅助生育技术有:

(1)促排卵加宫腔内人工授精(COH-IUI)。这是利用药物刺激女方卵巢内的多个卵泡发育,同时在女方排卵前将男方的精液处理后直接注入女方子宫腔内的过程。主要适应于女方输卵管通畅而男方精液质量稍差或不明原因的不育夫妇。

(2)常规体外授精(IVF)。同样利用药物刺激使女方的多个卵泡发育,成熟后经阴道B超下取出卵子,将男方的精液处理后与卵子放在一起置于二氧化碳培养箱内培养,至正常受精和胚胎卵裂后选择3个左右质量较好的胚胎送回女方的子宫腔内,这个体外过程一般需要2天。主要适应于因女方输卵管阻塞而导致精卵无法结合或IUI多次失败的不育夫妇。

(3)卵泡浆内单精子注射术(ICSI)。整个过程同IVF大致相同,主要是受精过程不同,就是利用显微操作技术将一个活精子直接注入一个卵子内的过程。这种技术对精子参数的要求很低,甚至利用附睾和睾丸精子也能取得和正常精子相似的怀孕率。主要适应于严重的少弱精、梗阻性无精子症、死精子症等各种男性不育患者。

通常所说的试管婴儿指的是IVF和ICSI技术。就是设法使精子与卵子在体外相遇并受精。具体的做法是,先用药物促使双侧卵巢多生长出一些卵子,待其成熟后将卵子取出,放入模拟人体内环境的培养液中,再加入经过处理的精液,培养一段时间后,精子卵子即可融合成受精卵并分裂至4—8个细胞,然后挑出2—3个发育最好的胚胎,将其放回到子宫腔内继续生长发育。试管婴儿的医学术语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这是因输卵管不通而不孕的夫妇的唯一选择。

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给千千万万的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迄今为止,试管婴儿技术经历了“几代”的发展。第一代试管婴儿是1978年在英国专家Steptoe和Edwards主持下成功的,尽管妊娠成功率只有2.94%,但毕竟开创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新纪元。1978年7月25日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LouisBrown在英国诞生。1980年6月澳大利亚第一例试管婴儿妊娠成功。1981年11月以前英国及澳大利亚共诞生15例。1981年12月美国出生第一例。第二代试管婴儿是1992年由比利时Palermo医师及刘家恩博士等首次在人体成功应用卵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使试管婴儿技术的成功率得到很大的提高。ICSI不仅提高了成功率,而且使试管婴儿技术适应症大为扩大,适于男性和女性不孕不育症。此后,世界各地诞生的试管婴儿迅速增长,每年美国出生的试管婴儿有5万名。第三代试管婴儿是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近年来,在人工助孕与显微操作的基础上,胚胎着床前遗传病诊断(PGD)开始发展并用于临床,使不孕不育夫妇不仅能喜得贵子,而且能优生优育。第四代试管婴儿是针对那些虽有排卵功能,但因为身体条件不好,或者年龄偏大,致使卵子的质量不高、活力差的女性。就是将她的卵细胞的细胞核取出,移植到一位年轻、身体健康的女性卵子的细胞浆中,形成一个新的、优质卵细胞,而它仍旧表达前一位女性的遗传特征,仍旧以前一位女性为“核心”。然后再把这个新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在试管中结合成受精卵,重新植入前一位女性子宫内,这样就生下一个和提供卵细胞浆的“第三者”毫无关系的健康孩子。这样,年龄太大或身体不好的女性可以生一个既属于自己又体格健康的孩子。这就意味着,只要具备排卵能力,女性的生育年龄将不受限制。目前,全世界出生的试管婴儿以百万计。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对起步较晚,1985年我国台湾省出生第1例试管婴儿,1986年香港也出生1例。大陆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10日在当时的北医三院诞生。现在全国开展不孕症治疗的中心大概有200家,但水平参差不齐,具备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心大概只有10家左右。

“试管婴儿”成功率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提高,平均30%—40%左右,这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由于此项治疗花费大,药品进口价格昂贵,而且继续提高成功率比较困难,患者决定进行这项治疗,除了作好经济准备,还应充分理解治疗结局,与医护人员配合。“试管婴儿”发生流产或胚胎宫内停育的可能比自然妊娠高。

人工生殖技术的采用在给无数家庭带来希望和幸福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生育的自然过程,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主要有:

(1)试管婴儿的法律问题。由于供精、供卵、体外受精、加上代孕母亲,一个孩子可以有两个父亲(供精者,养育者)和三个母亲(供卵者、代孕者、养育者)。那么,究竟谁应该是孩子的父母?体外受精带来了受精卵的法律地位问题,受精卵像其他有生命存在的形式一样有价值吗?受精卵是财产吗?如果配偶分居、离婚或其中一个或两个都死亡时,又该如何处理受精卵呢?在财产继承方面,尚未植入母体的冷冻胚胎有无继承权?尤其当冷冻的胚胎的双亲都已死亡,这些胚胎是否应该继续培养成人并继承遗产?在亲权方面,遗传父母、孕育母亲、养育父母中谁最有权利做这些孩子的父母呢?

(2)“冷冻胚胎”问题。2004年2月2日,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耶路撒冷哈达萨医科大学宣布:一位39岁的母亲利用其在12年前就已经冷冻的胚胎成功受孕,并产下两名健康孪生男婴。这对双胞胎的诞生,被视为胚胎冷冻技术的奇迹——因为孕育他们的胚胎是迄今为止保存时间最久、并被成功植入子宫内的冷冻胚胎。这名母亲27岁时在医生的帮助下通过试管受精术制造出了8枚“冷冻胚胎”,其中几枚“冷冻胚胎”在当年就被植入了她的子宫,并成功孕育出两名男孩。后来医生将在超低温状态下保存的剩余“冷冻胚胎”植入了她的子宫,在她39岁时成功分娩出了双胞胎婴儿。这对“时空歪曲双胞胎”生下来时都是5.5磅重。4枚剩余“冷冻胚胎”被植入了她的子宫,三个成功发育成胎儿,但由于担心三胞胎会增加母亲和孩子的生育危险,医生们被迫将其中一个胎儿进行流产,只剩另外两个继续怀孕。长时间储藏的“冷冻胚胎”是否会对孩子长大以后的健康带来危险,目前尚未可知。

“时空歪曲婴儿”引发伦理争议。有一些专家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一枚“冷冻胚胎”可以被保存数十年,那么将会引发许多社会和伦理问题。譬如,一对夫妻50年前储存了一个“冷冻胚胎”,50年后,如果这个“冷冻胚胎”被植入其他女性腹中怀孕诞生,那对于这对夫妻的儿子和孙子来说,这个“时空歪曲婴儿”到底是自己的长辈,还是自己的晚辈呢?

英国法律规定,英国夫妇们有权将自己拥有的“冷冻胚胎”储存5年,如果他们想继续将其储藏5年的话,得向英国政府机构提出申请。10年后,他们的“冷冻胚胎”必须被销毁、贡献出来用于研究或提供给另一对夫妇直接使用。在英国,不允许用超过10年的“冷冻胚胎”怀孕分娩。

(3)多胞胎问题。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普遍开展,接受该技术的患者数量增多,使得这些技术对母亲和下一代的影响等方面的不足和瑕疵逐渐显示出来。专家认为,应用诱发排卵或超排卵药物后引起的恶心、呕吐、腹部不适、体重增加、少尿、肾衰等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取卵穿刺的损伤与出血,感染,自然流产等,均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并发症。

而最直观并多发的是多胎妊娠,以前能占到试管婴儿妊娠者的50%。一般女性每月只排出一个卵,为了提高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的成功率,病人往往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促排卵治疗,穿刺获取较多的卵子。每一个周期种植三个以上胚胎以提高妊娠率。但是多胎妊娠尤其是三胎以上的,低体重儿、早产、产后出血、妊娠高血压等产科并发症,严重影响母亲和孩子的健康,同时多胎也不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双胎的并发症机会也比较高。尤其对患有子宫肌瘤、子宫内口松弛的病人。所以卫生部要求,每一个周期只允许种植三个以下胚胎以减少多胎妊娠,而且要求医生必须掌握减胎术,一般都要建议减成一胎。虽然减胎很容易造成流产。一针扎下去,刺入胎心搏动区令其心跳停止,一个生命就为了自己的兄弟姐妹和母亲的安全而作出牺牲。因此医生在尽量少植入胚胎的同时,面对多胎时必须减胎。

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是帮助不育夫妇获得孩子的先进有效成熟的手段,但由于各种因素,有的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试管婴儿技术的宣传夸大了,过分商业化,不负责任地扩大试管婴儿适应症,滥用试管婴儿技术,将其成功率吹得很高,产生很多弊端。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医生是病人利益的第一道防线,不同的辅助生殖技术,要花的治疗费由几百到上万元不等,病人不懂得适合哪种助孕方式,因此医生必须告诉病人信息,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利。对于夫妇双方检查均正常、女方输卵管通畅并且有排卵的人,可以采取B超监测卵泡生长并指导同房;对于男方正常、女方输卵管通畅但月经不规则或者没有排卵的人,用相应药物调整月经并且促排卵治疗;对夫妇双方检查均正常、经有关治疗仍不怀孕的人,将男方的精液处理后注入女方宫腔内做人工授精治疗。这三种方法治疗费便宜而且痛苦小,每个周期成功率也有15%—20%。至于女方输卵管堵塞或切除的人,男方少、弱精的人,夫妇双方有遗传病的人,采用试管婴儿技术治疗。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严禁“试管婴儿”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4)“非婚妈妈”问题。吉林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条款强调,“合法的医学手段”不包括克隆,适用的妇女可能曾经有过婚史,但尚无子女,又决定不再结婚。不想结婚,却想当妈,要求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使自己成为母亲的“非婚妈妈”在社会学、伦理学、法学上引起争议。

有人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不想结婚却希望有一个亲生子女的女性不在少数。这些勇敢的独身女性,年龄不小,职位不低,收入也相当可观,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素质较高,对于她们来说,成为“非婚妈妈”是一种社会期望。《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对这部分人的生育权及女性“独立自主”的尊重。虽然孩子降生后一生都是单亲家庭,永远不知父亲是谁等具体问题会随之而来,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家庭多元化的不断发展,如果社会上“非婚妈妈”需求呈发展趋势,也可根据新情况重新考虑、商议、适当调整相关规定。

但也有专家指出,“非婚妈妈”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假如“非婚妈妈”在孩子尚未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由于孩子的父亲来自“精子库”,孩子生物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其生物父亲的义务?在缺乏父爱的家庭里长大,对孩子是否公平?这些矛盾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有人甚至认为,单身女性利用试管婴儿技术比较荒唐,因为孩子要在社会成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单身生育也是对孩子权利的侵犯。“非婚生育”、“非婚妈妈”仍属于违反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眼下在大多数地方,那些想成为“非婚妈妈”的女士最终都因为“三证”(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不齐备而未能接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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