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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财富伦理观述论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黑格尔关于财富的辩证思考是我们重新审视转型期国民财富观的重要思想资源。当前财富产生的社会问题主要归咎于财富与伦理的脱节。黑格尔在自我意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论证了财富与伦理的相通之处,形成其财富伦理的内涵。黑格尔认为,财富在创造、消费以及对财富的辩证认识过程中都体现了普遍性或公共本质,从而构成其财富伦理的内涵。

陆爱勇[1]

【摘 要】面对当前国民财富观的变化而产生的系列社会问题,亟待重新认识财富,厘清财富本身所具有的伦理本性。而黑格尔关于财富的辩证思考是我们重新审视转型期国民财富观的重要思想资源。黑格尔强调财富与伦理之间的相通之处,揭示了财富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或公共本质,形成其财富伦理的主要内涵。财富的两种现实样态即家庭财富和市民财富,其蕴含了普遍性或伦理性。由此表明,财富即是伦理的,财富观要以普遍性或伦理性为内在规定。

【关键词】财富;伦理;财富伦理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下物质财富的增长,人们对待财富(主要指物质财富)[2]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财富获取上的不择手段。如有毒的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都反映了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富的事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成为落后的话语。第二,消费上奢侈浪费。奢侈品牌等在内陆的大幅消费额度反映了国内部分有钱人的糜烂生活,形成畸形消费趋势。第三,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大。由于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和社会分配政策不完善,财富分配不公平,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的趋势。而财富的“马太效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

当前财富产生的社会问题主要归咎于财富与伦理的脱节。新形势下,传统的财富观遭到消解,新的财富观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富人群体的财富伦理观严重缺位,把财富看成是自己能力、地位等象征。而贫困群体财富伦理的缺失亦不可忽视。他们认为当今社会富而无道、为富不仁,仇富、憎富的现象和畸形求富心理存在。富人便是“道德失范”的代名词。从现实两大类群体来看,财富与伦理都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而要解决财富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构建健康的、合理的财富伦理观便提上日程。

一、黑格尔财富观的内涵

财富伦理的实质是关于财富本身的内在规定。如何理解财富伦理主要在于如何理解财富与伦理之间的契合与相通。黑格尔在自我意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论证了财富与伦理的相通之处,形成其财富伦理的内涵。

黑格尔把财富看成是其伦理实体的两种存在样态。财富的性征离不开他对于伦理的内在规定,或是说离不开他对于伦理实体的认识。那么,什么是伦理呢?黑格尔主要在《精神现象学》中从自我意识的发展历程中揭示了伦理具有普遍性或实体性。“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3]这表明:一、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二、伦理是一种精神。而伦理的普遍性就是“共体”或“公共本质”,黑格尔称之为“实体性”。“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通物的统一。”[4]从实体出发是一种伦理,原子式思考是个体性原则,是“没有精神”的,不是真正的伦理。而精神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是意识和意志、意志和行为的统一。所以说,伦理的本质在于以普遍性为本质,因精神而具有现实性。

伦理普遍性之实现正是通过精神,而精神又是伦理行为的依据。黑格尔认为在自我意识的运动过程中,自我意识发展为理性,而理性把握了自身并把自身实现出来,就成了精神。“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5]从实体(共体)出发,把自己看成是“整个的个体”,就是对自己普遍本质的认同和回归,这正是伦理的普遍性、实体性之体现。而伦理只有透过精神,才能显现出来,“因为精神的辩证本质既不是单一物,也不是普遍物,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正因为如此,精神才使伦理具有现实性与辩证性”[6]。精神作为现实的伦理实体,具体体现为家庭和民族两个方面。家庭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只有在民族中,个体才具有伦理的现实性。于是,自我意识出现了“异化”,从家庭转入教化世界。于是,社会权利和财富成为自我意识辩证运动过程中两种精神存在或精神力量。

而财富和国家权力成为两种精神存在,就是实体存在样态,就内含普遍性规定。由于自我意识在它们中找到其普遍性,实现与它们的同一,因而它们自身便内涵着伦理性。黑格尔认为,财富在创造、消费以及对财富的辩证认识过程中都体现了普遍性或公共本质,从而构成其财富伦理的内涵。

一方面,财富在创造和享受(或消费)过程中体现普遍性。黑格尔从财富的产生过程来看,认为劳动不是个体独立的行动,是一种普遍的行动。他认为:“个体满足它自己需要的劳动,既是它自己的需要的满足,同样也是对其他个体的需要的一个满足,并且一个个体要满足它的需要,就只能通过别的个体的劳动才能达到满足的目的。—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7]财富的创造具有普遍性,财富产生于一切人的劳动,来源于共同劳动。同时,享受或消费财富的过程具有普遍性特征。

“财富虽然是被动的或虚无的东西,但它也同样是普遍的精神的本质,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但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原因”,因此,“它(财富)直接地是普遍的”。[8]财富是普遍的精神的本质,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而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原因。个体在享受财富的过程中,又促使共同劳动和其他人的享受。财富让享受成为共同的活动,一切人都有享受财富的权力,体现了财富享受中的普遍性特征。因此,“它(财富)直接地是普遍的”。

另一方面,在自我意识的辩证过程中也体现了对财富的善与恶、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辩证关系,从中显示出财富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揭示了财富的伦理性特征。在对财富的认识过程中,善恶之判断或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区别在于自我意识与财富或国家权力是否具有同一性。认为财富具有普遍性就是善,就是高贵意识;反之,是恶,是卑贱意识。在自我意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善与恶都被作了规定:善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同一,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一。实际上,善、恶其真实性的标准又不在于客观本质本身究竟直接是同一的东西还是不同一的东西,而在于精神究竟对它们保有什么样的关系,在于它们跟精神究竟是同一还是不同一。[9]就是说,善与恶在于是否跟精神的普遍性、现实性相一致。如此,善恶的判断就要在精神的存在物中显现出来,这就是国家权力和财富。

善与恶的判断是在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个现实本质中表现出来的,个体认识到普遍物或者是公共本质时便是“善”,认识不到普遍物或公共本质便是“恶”。从黑格尔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方法来看,善恶也经过了否定、肯定、再到否定的辩证过程。财富也经历了善与恶的辩证,经历了相互转化的过程。对财富之善的认识表现在:“财富是好的东西、善;它提供普遍的享受,它牺牲自己,它使一切人都能意识他们的自我。它自在地即是普遍的善行,……它的普遍的必然的本质在于:将自己分配给一切个人,做一个千手的施予者。”[10]在善的判断中,自我意识在财富中实现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同一,实现对公共本质的认同。而对财富之恶正好与之相反。可见,对财富之善恶的认识主要在于财富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与否。这样,在教化世界中,在自我意识的异化过程中,财富是公共本质的外化,是具有公共性的、伦理性的。

而在善恶判断过程中,产生了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区别,在这两种不同的自我意识形态中也内涵着财富的伦理性、普遍性特征。“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是高贵的意识”,“认定国家权力与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意识。……既然财富只使它意识到它的个别性和享受的变灭性,使它既贪爱财富又鄙视财富,那么随着享受消逝,随着日益损耗的财富的消逝,它认为它与富人的关系也已消逝”。[11]原因在于自我意识在其中认识到自身的同一性:在公共财富中也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因为正是财富使它意识到自己的另一个本质方面,自为存在;因此,它同样把财富视为是和自己有关系的本质性的东西,并把自己享受其实惠的那种财富视为是施予者,衷心感激。相反,认定国家权力与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则是卑贱意识,因为自我意识在其中只看到自己的个别性特征。高贵意识就是认识到财富与自身的同一性,具有普遍性;卑贱意识认识到财富的个别性、不合理,不具有普遍性和公共本质。实际上,两种意识也经历了辩证发展的、相互转化的过程。

二、黑格尔财富伦理之现实样态

财富伦理之现实形态就是具体的财富样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有两种财富:一是家庭财富,二是市民社会中的财富,并指出两者所具有的伦理内涵。

黑格尔认为家庭财富直接具有伦理性。家庭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实体需要“设置”财富:“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12]家庭财富是伦理实体作为共同体的所有物,具有普遍性。家庭财富的伦理性表明家庭财富隶属于整个家庭,而不是某位家庭成员。因为“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②。虽然黑格尔以男子作为家庭的代表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但是,他以家庭作为整体,家庭财富的伦理性尤为明显。家庭财富作为家庭共同体的所有物,因而家庭成员对家庭财富只具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拥有权。

随着个体从家庭中进入社会,其特殊性得到张扬,反映在财富上,就是在市民社会中,财富既具有形式的普遍性,也体现了个体在财富上的差异。他认为:“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说来,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这种财富对他说来包含着一种可能性,使他通过教育和技能分享到其中的一份,以保证他的生活;另一方面他的劳动所得又保持和增加了普遍财富。”[13]

同时,他又指出因个体差异而产生个体拥有财富的多寡。他认为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财富时,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产生了个体的财富和技能的多寡区别,而造成不平等的必然后果。[14]所以说,在市民社会中,财富虽然具有伦理性,同时也有个体多少之差别,体现出不平等性,这主要在于个体能力、技能之差异。

黑格尔的财富伦理观即财富的普遍性特征要求有关财富的自私自利的行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他看来,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在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劳动。因此,一个人的自为的存在本来即是普遍的,自私自利只不过是一种想象的东西;这种想象并不能把自己所设想的东西真正实现出来,即是说,并不能真实地做出某种只于自己有利而不促进一切人的福利的事情。[15]黑格尔的财富伦理观要求实现财富与伦理的契合,突显财富的伦理本性。与此同时,通过对于财富内在普遍本质的梳理,黑格尔实现了两者的契合与相通。

三、当前财富伦理之常态理念

黑格尔的财富伦理观表明,财富与伦理内在的相通,两者相通之处在于普遍性或实体性。财富内含着公共品质具有的普遍性。财富即是伦理的。

而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对待财富还缺乏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如何界定财富的伦理性征,揭示财富内在的公共品质,从而形成正确的财富伦理观,建构合理的财富价值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正如有人说:“所谓‘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并不在于有无市场,有无交易,甚至不在于有无完善的市场法律,而在于有无健全的市场伦理和财富伦理。”[16]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对于财富与伦理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常态理念。一是财富与伦理无关。这主要源于传统的义利观。通常认为,二者对立或无关。自古以来的义利之辩就是关于财富与伦理问题之争的最充分体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价值中,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常将义利对举,在义利问题,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有所限制和要求。儒家创始人孔子是最先将义与利对立起来的。在孔子看来,“义”作为人的内在的伦理道德,是处在价值层面上本体论的地位,是第一位的,相比之下,“利”却是第二位的,主张以义为重。他说,“义以为上”(《论语·阳货》)[17],“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此”(《论语·里仁》)[18]。“利”的获取要在“义”的价值体系内:“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19]。孔子后学孟子也重视“义”而不是“利”,他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20]。在理想人格的追求和设置上,孔子将君子与“义”相联系;相反,将小人与“利”相联系,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21]。在义利关系上,孔孟看重的是“义”这一首要原则,而“利”是受到“义”制约的。儒家的义利观影响了中国传统伦理财富思想,即以义利观为标准来看待财富,淡泊于财富,强调获取财富的正义性和使用财富的正当性。即便有《管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22]、韩非“富贵者,人臣之大利”(《韩非子·六反》)[23]等等重视物质财富的追求,但是在主流文化思潮下,对于财富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来说,还是主张伦理至上,财富与伦理实质上是对立的。而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见得,在传统价值体系中,财富与伦理是分立的。两者常处于对举的局面。

二是财富与伦理在价值领域相关。财富与伦理在价值领域相关即认为财富本身并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只是财富的获取方式、使用方式上必然与他人发生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伦理道德问题。大多数借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谈财富都是从价值层面角度出发的。正如马克思所言:“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而“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24]由此,财富并非独立自生、自在绝对之物,而是人类生命过程的一部分,是彰显其生命的存在和意义、关乎其本质的对象性存在物。“财富无伦理则盲,伦理无财富则空,二者离则两倾”[25],这种观点实际上主要还是从质料方面来谈财富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其根据在人既是感性的存在者(现象的存在者),又是理性的存在者(道德的存在者),不仅仅追求物质财富,在面对财富的获取、分配、消费等时还要有伦理的约束,还要有价值的依归。“财富创造也是一种道德行为;运用道德手段来获取利润,是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道德进步”[26],这是从伦理道德作为财富创造的维度和依归来谈的。“财富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目标在于追寻财富与自然、财富与人、财富与社会的和谐共生,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7],这种观点主要是从财富拥有者的角度而言的,也并没有从财富自身的本质来谈它与伦理之间的关系。

总之,如何正确理解财富,建构新型的、合理的财富伦理观,黑格尔的财富伦理观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黑格尔从财富的创造、分配和消费等方面揭示了财富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具有伦理性,从而也表明财富本身在占有、分配、使用时内在的含有合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可见,财富不是个人一己能力之显现,而是内含着丰富的伦理性征,具有普遍性或公共品质。财富伦理的合理内核便是其公共品质的内在规定。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财富伦理的内涵。由此,才能有助于我们对财富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实现建构正确的、健康的财富观。

(原文发表于《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10期)

[1]陆爱勇(1979—),女,安徽六安人,哲学博士,中国计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西对比伦理、应用伦理。

[2]财富包括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人们往往是在对物质财富的态度和认同上发生偏差,所以,财富伦理更多地倾向于指导人们如何面对物质财富。

[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8页。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3页。

[5][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页。

[6]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再版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7][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4页。

[8][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6—47页。

[9][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8页。

[10]同上,第49页。

[11]同上,第51页。

[12]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5页。

[1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0页。

[14]同上,第211页。

[15][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7页。

[16]赵晓:《中国呼唤财富伦理》,《学术月刊》2003年第11期。

[17]杨伯俊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1页。

[18]同上,第38页。

[19]同上,第75页。

[20]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6页。

[21]杨伯俊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0页。

[22]黎翔凤撰:《管子校注》(上),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页。

[23]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25]黄英杰、严光菊:《财富与伦理关系初探》,《河北学刊》2005年第6期。

[26]朱卫嘉:《财富创造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27]王国银:《财富伦理研究综述》,《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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