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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先生论真际存在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冯友兰先生论真际存在薛 平在《新理学》的第一章中,冯友兰先生给出了关于真际存在的论证。冯先生认为,哲学始于分析人们的经验,推究人们在生活中所作出的判断或命题的意义。

冯友兰先生论真际存在(1)

薛 平

在《新理学》的第一章中,冯友兰先生给出了关于真际存在的论证。本文将对这一论证作一番考察。

冯先生认为,哲学始于分析人们的经验,推究人们在生活中所作出的判断或命题的意义。

“我们的知识,有其对象,有其所知;我们的判断,命题,在客观方面均有与之相当者。如其不然,则我们的知识,即与幻觉无别,……如此则任何判断,任何命题,对于任何事物,即无真假之可言。但这是说不通底。……例如我们说:‘这是方底’,‘这’是所知,亦即实际底事物,‘这是方底’之命题,表示我们对于‘这’有知识,有判断。……如果这个命题,这句话,是有意义,是可真可假,则这个命题,这句话,不是一句空话,是及于实际底事物者,即系对于实际底事物有所肯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作之命题,大都此类。

“说‘这是方底’,即是说,‘这’有方性,或是说‘这’是属于方底事物之类。我们亦可对于凡属于方底事物之类底物,作许多肯定,例如说‘凡方底物皆有四隅’。我们做这个判断,说这个命题时,如果我们是思及所有,有事实底存在底方底物,虽然我们并不知其数目果有若干,但我们是将其总括而一律思之,如此,则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是及于实际者,即对于实际有所肯定。科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

然而,我们的判断、命题,虽然在客观方面均有与之相当者,却不必皆是及于实际者。“如我们更进一步而离开一切方底物,即属于方底物之类之实际底物,而只思及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我们亦可作许多肯定。例如我们可说‘方有四隅’或‘方是四隅底’。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可不管事实上果有实际底,方底物存在否。我们可以为,事实上可以无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但如其有之,则必有四隅。如此,则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不是及于实际而是及于真际者。即不是对于实际特别有所肯定,而是对于真际有所肯定。哲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冯友兰:《新理学》,《三松堂全集》第4卷,第21—22页)

冯先生还进一步对真际与实际的关系作出如下断言:“有实际底事物必有实际;有实际必有真际。但有实际不必有某一实际底事物;有真际不必有实际。我们平常日用所有之知识,判断,及命题,大部分皆有关于实际底事物。哲学由此开始,由知实际底事物而知实际,由知实际而知真际。……及知真际,我们即可离开实际而对于真际作形式底肯定。所谓形式底肯定者,即其所肯定,仅是对于真际,而不是对于实际。如上所说,‘方有四隅’,即其例。”

“我们说‘有方’,即对于真际作一形式底肯定。‘有方’并不蕴含‘有实际底方底物’,更不蕴含‘有这个实际底方底物’。故说‘有方’并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即只是对真际作一形式底肯定。就我们底知识之获得说,我们必需在经验中见有实际底方底物,我们才能说‘有方’。但我们既说‘有方’之后,我们可见即使事实上无实际底方底物,我们仍可说‘有方’。”(同上,第23页)

下面,笔者尝试证明,冯先生关于真际存在的论证并不成立,而且,冯先生关于真际存在的论断本身也有问题。

冯先生论证的核心论点是,哪怕世间没有方形的事物,断言“方有四隅”仍然有意义。他由此推论,这一点表明,“方”这个词在该断言中有其所指,因为否则的话,断言“方有四隅”将没有意义。但是,如果在世间没有方形事物的情况下,“方”这个词在断言“方有四隅”中有其所指,那么,“方”在该断言中之所指不能是任何方形的事物,否则的话,由于世间没有方形事物,“方”在该断言中之所指不存在。但是,如果“方”在该断言中之所指不能是任何方形的事物,则“方”在该断言中之所指不能是实际中的事物。于是,我们似乎只能认为,“方”指的是所谓“方之所以为方的理”(以下称为“方之理”),而方之理不在实际中,因此,断言“方有四隅”并不及于实际。

然而,这个论点根本不能成立。冯先生的论点包含一个没有被明白陈述的假设,即在语句“方有四隅”中,“方”这个词是一个单称指称表达式。但是,如果在世间没有方形事物的情况下,断言“方有四隅”仍然有意义,那么该断言应当被解释为断言,对于任何事物,若该事物是方的,则它有四隅。根据这一解释,“方”这个词在语句“方有四隅”中并不是一个单称指称表达式。于是,除非已经有理由认为,冯先生所谓的真际之中确有事物存在,我们不能认为,断言“方有四隅”在这一解释之下涉及真际之中的事物。由此可见,冯先生的论证犯了窃取论点的错误。

冯先生关于“方”在断言“方有四隅”之中之所指是真际之中的方之理的主张的问题还不止于此。由于方之理仅仅存在于真际之中,因而不是我们可以凭借知觉知道其存在的事物;于是人们很自然要问,我们如何能够知道方之理的存在?

对此,冯先生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如同问题“人们如何能够感知红色”一样,是无法解答的。

如问:我们的思,何以能知“三”或“方”?此正如问: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此二问题,同一不可解答。我们固可就生理学方面,将我们的眼之结构作一研究,以为如此结构,遇某种刺激,我们即有红色之感觉。但此不过说明我们有红色感觉时所需要的条件,及其所经过的程序。但在此条件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有红色之感觉,仍未说明。于有红色之感觉之时,我们不但有此感觉,并且知所感觉者是红色,则即可作“这是红色”之判断,说“这是红色”之命题。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若问: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若此问是问:什是此知识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之程序?则生理学或心理学可以答复此问题。若此问题是问,在此条件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此问题,与问我们何以能有红色之感觉,同是不可答底。我们只可说,我们有能感之官能,对于实际底物,能有感觉。我们有能思之官能,对于真际中之理,能有概念。(同上,第33—34页)

上述结论听来令人十分诧异:如果我们知道,某一真际中的事物存在,那么我们就拥有了关于该事物存在的知识;但是任何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拥有知识,因此,如果某人拥有某种知识,我们总可以合理地追问,此人如何能够拥有该知识,因而在原则上总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因此,冯先生的上述回答无疑是错误的。其所以错误,是因为冯先生忽略了一个极其重要之点。

事实上,当人们提出“人们如何能够感知红色?”的问题,他们是在寻找使得人们能够感知红色这一事件的出现的原因;而人们之所以能够一般地为一个事件的出现找到原因的缘由则可以解释如下。

在世间万物之中,有一种特定类型的事物,我们将称之为可再识别对象。一个可再识别对象A是这样一个事物,使得如果人们已经知道A在某一特定时间存在,则他们必定知道,从A存在的那一时刻起,它将在一段时间中持续存在。因此,A很可能在人们知道其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且一般来说,它将在他们知道其存在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于是他们可能与A再次遭遇;而且,如果他们再次遭遇A,两次遭遇之间的间隔也并不过于长久,则一般来说,他们能够认识到,他们所遭遇的就是自己在从前某一场合中遭遇的对象。

任何一个可再识别对象都有下述重要特征:

第一,人们根据它是否具有某些一般属性,也就是原则上可以为不止一个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对之进行识别;例如,人们根据方形事物具有方形对之进行识别。由于识别不同的可再识别对象所依据的一般属性可能不同,所有的可再识别对象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我们将称人们据以对属于某一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进行识别的一般属性为该种类对象的固有属性)。

第二,任何一个可再识别对象都可以经历变化,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可再识别对象,我们总可以判断,它是否经历了某种类型的变化。

第三,任何一个可再识别对象,不论属于哪一种类,都具有这样一种固有属性,即,如果该对象经历了某个属于某种类型的变化,它必定是在某个属于某种类型的条件成立的情况下经历所说的变化的。

为了帮助人们看清楚这一点,让我们考虑下面的例子:一个玻璃杯掉在水泥地上,打碎了。很明显,这个玻璃杯被打碎,是它所经历的变化,而它在其中经历这一变化的条件就是它掉在水泥地上。

可再识别对象之具有上述第三特征乃是人们可以为事件的出现找到原因的关键:如果一个可再识别对象总是在某个属于某种类型的条件之下经历了某个属于某种类型的变化,那么它经历某种变化总是有原因的,也就是它在其中经历该变化的条件。由于这里所说的事件总是某个可再识别对象经历某种变化,因此,人们原则上总能找到一事件出现的原因。

如果一个属于某个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经历某种变化,那么,这一事件是人们可以识别的,而人们据以识别这一事件的根据在上面已经说明过的意义上是一般的,正是由于这一事实,一个属于某个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所经历的某种变化必定属于某种类型,根据上述可再识别对象的第三特征。如果一个属于某个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经历某种变化,那么,它必定是在某个属于某种类型的条件成立的情况下经历所说的变化的,于是我们可以对一个具有形式“一个属于某个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为什么会经历某一属于某种类型的变化?”给出具有如下形式的回答:某个属于某种类型的条件成立,这一回答如果正确,就说明了一个事件出现的原因。

由上述说明可以看到,在为一个特殊的事件出现的原因提供说明,提供说明的时候,人们所凭借的依据总是上述可再识别对象的第三特征。

当生理学家们声称,眼具有如此结构,以至于遇某种刺激,人们即有红色之感觉,他们所做的,就是断言有关眼睛这一特定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的一个事实,成立这个事实,乃是眼睛这一特定种类的可再识别对象具有上述第三特征这一事实的一种体现。他们以作出这个断言为任何关于人们感受到红色这一事件的原因的说明提供依据。而生理学家们能够作出这一断言就表明,人们感受到红色这一事实的原因是可以找到的。

由此可见,主张诸如“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之类的问题是一个无法解答的问题,是不正确的,因为提出这样的主张,就是主张一个事件出现的原因的说明是不可能找到的。冯先生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因为他未能认识到可再识别对象具有上述三种特征这一事实,以至于认为,即使生理学家们关于眼具有如此结构,以至于遇某种刺激,我们即有红色感觉的主张正确,“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这样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作如此主张,就是在已经找到问题的解答的情况下仍然认为,应该继续寻找解答,因而是不合理的。

如果诸如“我们的思,何以能知‘方’?”之类的问题可以解答,而方之理却只是真际之中的事物,这类问题又如何能够得到解答?对此,冯先生若执意坚持其主张,他似乎只能给出这样的回答:我们能够通过分析诸如“方有四隅”之类的命题的含义,或通过分析关于事实方有四隅的知识的内容知道“方”的存在。然而,这个答案并不能让冯先生从困境中解脱。

如果我们拥有知识,则必定能辨别该知识内容的真理性基础,如果我们知道某一命题为真或为假,则必定知道判定该命题为真或为假的根据是什么;现在让我们根据这一事实来考虑命题“方有四隅”。我们知道该命题是真的,于是我们应该能够知道命题何以为真;但是,若“方”是真际中的事物,我们又如何能够知道方有四隅,而不是三隅或者五隅?

冯先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且,人们很难看出,如何能够根据冯先生的主张回答这个问题。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冯先生对断言“方有四隅”的分析并不正确。然而,冯先生关于真际存在的论断的正确性却基于这一分析,因此,冯先生的论断大可质疑。

参考文献

[1]冯友兰:《新理学》,《三松堂全集》第4卷。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注释】

(1)俞宣孟教授对本文的初稿进行了评论。此稿考虑了他的批评,谨在此向他致谢。毋庸赘言,本文的任何*错误应由作者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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