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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的事项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2月30日,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某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某不服,以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某工商分局接到钟某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某超市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工商分局责令超市退还其货款,进行赔偿,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30日,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某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某于2014年1月8日向上级工商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钟某不服,以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工商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某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在我国,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有的来源于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主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本案通过裁判方式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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