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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语境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

时间:2022-08-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汇报的题目是《有法可依语境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近年来,我们把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认识和把握行政审判的本质、规律和特点结合起来,对社会主义行政审判理念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初步认识。这是由行政审判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这是因为在法院的全部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同党和国家工

30.有法可依语境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1]

丕祥院长、文显院长,各位同志:

昨天,我们大家都怀着十分崇敬和喜悦的心情参加了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庆祝活动,聆听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90年前的嘉兴南湖是中国共产党诞生的地方。今天,我们也在一个叫作“南湖”的地方,讨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司法改革”这样一个主题,我认为这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历史功绩的真诚礼赞。因为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们这次研讨提供了现实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律表现,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纲领的制度载体。我们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民族和人民所做出的又一个彪炳史册的前无古人的巨大贡献。众所周知,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帝制,我们同样可以宣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彻底终结了中国几千年“人治”的历史,古老的中国从此走进了法治时代并因而焕发出无限生机!现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了,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有准绳了。

但是,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当我们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他还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确保法律有效、正确地实施,是人民法院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也是人民法官投身党的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要务。

下面,我结合所分管的行政审判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我的相关思考,十分粗浅,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我汇报的题目是《有法可依语境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

一、有法可依对于行政审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我们现在所讲的有法可依,是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背景下的有法可依。这意味着,行政审判所涉及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都已经比较完备,各项法律之间总体上是协调统一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应的地位,具有相应的功能。这为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审判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尤其是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意味着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决定性的进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律义务。同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普遍提高。这为行政审判发挥支持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创造了良好氛围。

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使行政审判的各方面工作于法有据,也为各种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活动设定了规范,这些社会主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不允许超越法律甚至违反法律干扰或妨碍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行政审判工作。《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和不断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全面实施,从组织机构、司法体制、审判程序、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为行政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行政审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对法律适用的要求越来越严。随着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规范体系的日臻完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涉及公安、土地、城建、环保等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加之各领域法律越来越完备,规则越来越具体,专业性和技术性越来越强,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既要精通行政诉讼法,又要掌握行政管理法;既要熟悉实体法律,又要了解程序规则;既要注意法律的严格执行,又要兼顾政策的贯彻实施;既要知晓法律条文,又要理解法律精神。这样才能保证严格适用法律。

公正司法的标准越来越高。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法院内部以及社会公众评价行政审判工作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和更明确的要求。行政审判既要保护实体权益,又要做到程序合法;既要实现个案公正,又要争取社会认同;既要遵循法理,又要融通情理;既要保护公民具体权益,又要服务政府工作大局。这些标准和要求对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验会更加严峻。

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重。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国计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呈多发态势,群体性、极端性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加,新类型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更迫切,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更重。

二、加强和规范行政审判工作,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地实施

在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机遇和挑战面前,为了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地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判工作。

(一)探索并确立社会主义行政审判理念

王胜俊院长指出,要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近年来,我们把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认识和把握行政审判的本质、规律和特点结合起来,对社会主义行政审判理念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初步认识。我们认为:

第一,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树立“保障民生”的理念。这是由行政审判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行政争议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具体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都是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都是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行政审判所提供的司法救济实质上是对民生的救济。因此,行政审判与保障民生关系最为紧密、最为直接,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程度。同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权力面前总是弱者,即使在群体性诉讼的场合也是如此,因而对于他们的诉求和期待更需要和更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体察。

第二,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树立“维护大局”的理念。这是因为在法院的全部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同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最深刻。维护大局,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则要求,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主要目的,是衡量行政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

第三,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更加强调“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主体双方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在诉讼过程中,行政审判能否真正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依据事实和法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仅关系到行政审判本身的质量,而且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心的向背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树立“官民和谐”的理念。行政审判的功能是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通俗地说就是处理“官”、“民”争议。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怎样、行政审判的效果如何,不仅要看行政争议是否得到解决,而且要看争议双方是否达成谅解、重修旧好、恢复和谐。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应该树立“官民和谐”的理念,以修复和谐的官民关系为目标。

第五,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树立“司法优化”的理念。司法优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审判自身的优化。这意味着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机构,建设政治可靠、品行端正、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的行政审判队伍,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加强行政审判管理和监督。二是审判机关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关系的优化,尤其是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关系的优化。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审判机关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司法优化不是官官相护,而是司法与行政的相互理解与良性互动。我们相信,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和谐,必将有助于保障民生,维护民权,兑现民利。

(二)探索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要加大指定管辖的力度,在切实减少各种非正常因素干扰的同时,促进辖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均衡发展;深化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探索提高二审案件庭审效率的有效途径;以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息诉服判为目标,继续深化行政裁判文书改革,避免裁判文书在形式上的僵化和内容上的雷同。

(三)创新行政纠纷化解机制

要强化协调手段。在深入总结协调经验的基础上,从规范协调范围、协调原则、协调程序和创新协调方法入手,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要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全面构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安排,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尝试,是公正、廉洁执法的一种探索。在这种机制中,“一府两院”是主体,在预防、发现、排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同时,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联系各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行业协会、社区村屯,形成排解社会矛盾的多维、立体、有机、能动的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当遇到具体争议或矛盾的时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互动,互通情况,同找症结,统一认识,共解难题。对所涉及的政策或法律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或人大请示汇报。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和上下级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和上下级之间,要实现联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不推诿,不扯皮,不掣肘,不旁观,让人民群众的呼声有人听,人民群众的要求有人应,人民群众的困难有人帮,人民群众的疾苦有人问。互动以共谋善治,联动以共赴危难。通过互动联动,共同保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精神的贯彻落实。

(四)切实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要通过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来实现,要通过由每一个行政审判法官组成的行政审判队伍来完成。没有优秀的法官,再完善的法律也得不到正确、有效地实施。因此,队伍建设是关键,法官素质是根本。我们要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说到底是要加强行政审判法官的自身修养。队伍建设的起点是培养人。对行政审判法官自身来说,一要高标修身,二要严格敬业。同时,要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加强廉政建设,重点防止和解决“官官相护”、“权权交易”的问题,从而确保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承载和蕴含的公平正义精神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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