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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机制运作的实践和推进方向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监管机制运作的实践和推进方向_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回眸 制度篇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经验及其成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配套决定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败,同时也影响着政府职能定位的实现。上海自贸区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和推进层面,首先是依托已有平台整合相关资源。现行上海自贸区实践中的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都是为了实现对准入后的市场主体进行约束。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经验及其成效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配套决定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败,同时也影响着政府职能定位的实现。上海自贸区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和推进层面,首先是依托已有平台整合相关资源。在信息化的背景下,信息化管理和应用不仅是新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技术路径。在上海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设过程中,自然也离不开信息平台在对市场主体、执法主体、社会参与主体所发挥的信息共享和行为拘束的功效,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更是成为市场主体在减少政府准入管控前提下遵守相关制度约束、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保障。在这些信息化技术辅助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过程中,上海自贸区借助和依托了上海市已有的相关信息平台,整合资源,既减少了上海自贸区自身制度建设的阻力和成本,也能有效地与上海市本土乃至全国的数据系统相连接。

强调具体监管机制推进中的规范化,这也是上海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富有成效的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足以与事前个案审批机制相抗衡的综合监管机制,涉及许多具体的配套机制,比如年检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即使在一个黑名单制度中,也涉及细微的载入名单和移出名单的制度匹配。上海自贸区建设在涉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过程中,对这些具体制度的确立大多采取了规范化推进的道路。例如,《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集成上海市原有实践和上海自贸区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予以规范;在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方面,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不仅使得企业年报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建设有据可循,还借助规范的制度设计,将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衔接起来,从而真正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效力。基于这种制度的匹配,2014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网站公示的首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并在短时间内获得诸多入榜企业呈递年检资料和要求载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

2.发展阶段中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上海自贸区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也有阶段性的问题,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五个方面:一是企业诚信监管和加强部门间协同机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二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及综合监管体制需进一步完善;三是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尚未有机结合;四是监管资源配置上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五是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有待完善[124]。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上海自贸区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发展方向上需完善的诸多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上海自贸区所建构的“四位一体”的大监管格局在每个具体机制上都有发展和完善的空间[125]。从对策建议看,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方面,需要重视从行政约束到市场约束的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讲,事中、事后监管强调的是改变过往较为单纯地依赖事前审批机制,转而调动多元的综合监管力量,实现对市场主体活力释放和行政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但毫无疑问,准入之后的市场主体依然需要受到有效的制度约束,从而保证合法有效的市场秩序。现行上海自贸区实践中的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报和信息公示制度,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都是为了实现对准入后的市场主体进行约束。但从现有实践看,这种约束依然较为倚重行政约束,即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迫使市场主体遵循既有的制度规范。这种监管模式对企业而言有应对性的特点,其局限性也不言而喻。这就需要实现从行政约束到真正的市场约束的转型。例如,如何在整合企业、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将信息进行归集和整合,并向社会公示,为企业或消费者自行做出是否交易或接受服务提供信息支持和选择引导,这可能是下一步考虑事中、事后监管发展的方向之一。

另一方面,事中、事后监管必须要实现对惩戒效果的预期方能实现监管目标。当下,上海自贸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虽然匹配有经营异常名录和社会信用体系等配套机制,但是正如其被批判的那样,信用约束手段的震慑力度还不够大[126]。例如,如何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将各种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进行有机组合,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的功能来共同制约和惩罚违法违规企业,这些都还有可供完善的领域。这一方面体现在部门协调、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比如,“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纳税总额”、“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信息,工商部门并不能及时全面掌握,这势必延缓甚至阻碍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的落实;另一方面,现行的制约和惩罚也并不明显。比如,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能否及时提示社会公众存在履约风险,并在办理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出入境、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等多个领域进行制约和约束,这尚需相当程度的信息和制度整合;此外,对“失联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处理方法,对逾期年检的企业在纳入黑名单之外的辅助性惩罚措施,以及对不履行其他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在信息公示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如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些都是未来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尚待考虑的问题。

【注释】

[1]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入沪考察期间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块大试验田,要播下良种,精心耕作,精心管护,期待有好收成,并且把培养良种的经验推广开来。”相关内容参见张震:自贸区立法:十大亮点播种希望,《上海人大月刊》2014年第8期,第16页。

[2]通常所称的自由贸易区有两类,一类是单边的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FTZ),指划定在一国关境以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以贸易为主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另一类是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作出地区性贸易安排,实现相互之间贸易自由化。为避免两者混淆,商务部等部门2008年专门提出将FTZ和FTA分别译为“自由贸易园区”和“自由贸易区”,以示区别。

[3]参见李泓冰、谢卫群、孙小静:制度创新,释放改革开放新动能,2014年9月30日《人民日报》,02版。

[4]有关对国家和市场两元格局的厘定,2003年8月27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在第11条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其第13条明确,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5]鉴于审批、许可、核准在形式要件和法律效果层面区别的并不明朗,甚至在当下改革文本中还有一定趋同化倾向,因此本文不严格区分这三个概念。

[6]虽然WTO规则是目前全世界影响范围最广的贸易规则,但一般认为它并不是开放程度最高的贸易规则。世贸组织正讨论制定下一轮更高水平的多边贸易规则。

[7]典型的例子包括刚刚达成的由美国主导、部分亚太地区国家参加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

[8]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这意味着运行一年多的上海自贸区正式“扩区”。扩区后,上海自贸区面积达120.72平方公里,是原来的近4倍。并且,“上海自贸区及其扩展区域的改革开放措施,未来将辐射到浦东,并在上海全市借鉴推广,其影响将远超现有的物理空间。”

[9]参见《地方组织法》第55条第1款。

[10]参见《地方组织法》第55条第2款。

[11]参见《地方组织法》第66条。

[12]虽然也有学者提出“法治特区”的概念,但是这一提法未在决策层中得到回应。参见季卫东:金融改革与“法律特区”——关于上海自贸区研究的一点刍议,《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13]《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同时还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此外,立法法中对授权立法的一般性规定,也适用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如“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14]参见丁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探索与实践,《法学》2013年第11期。

[15]国发〔2013〕38号,2013年9月18日公布。

[16]尽管细致而论,《批准通知》和《总体方案》在制定主体、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由于公布主体一致,且均由同一号文件中发布,因此相关研究和媒体报道经常将之混同对待。本文中,若无特别强调与《批准通知》的区分,所提《总体方案》采广义。

[17]参见《总体方案》第1条(总体要求)第2款(总体目标)。

[18]参见《总体方案》第2条(主要任务和措施)第1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9]参见李泓冰、谢卫群、孙小静:制度创新,释放改革开放新动能,2014年9月30日《人民日报》,02版。有关负面清单作为厘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制度变革,请参见刘晓忠:“负面清单”管理探索政府与市场新边界,2013年9月18日《南方都市报》,GC08版。

[20]英文表述的negative list也被译为“否定清单”或者“否定式清单”,意思均同。

[21]特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当然,“市场准入”也有针对国内投资领域的使用,这在公法和规制研究中常有涉及。

[22]参见胡加祥: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3]张磊: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际经验与借鉴,《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十五辑。实际上,“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两种模式,也同样出现在国内法意义上。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被视为是正面清单模式的表现。

[24]参见胡加祥: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5]参见[澳]沃尔特·古德:《贸易政策术语词典(第五版)》,张伟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8页。

[26]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Article 301(National Treatment),Annex 301.3,Section A-C.

[27]这其中,菲律宾在1991年开始发布外国投资负面清单,至今发布的负面清单已有10版,并且是目前可见的唯一在名称中使用“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表述的国家。参见申海平:《菲律宾外国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启示》。

[28]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29]美国从1982年开始制定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之后于1994年、2004年和2012年分别推出新的范本。

[30]2013年7月10日至11日,中美双方举行第五次战略与经济对话,开始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该投资协定将对包括准入等各阶段提供国民待遇。参见黄鹏、梅盛军: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定与中美BIT谈判联动性研究,《国际商务研究》2014年第3期。

[31]参见李泓冰、谢卫群、孙小静:制度创新,释放改革开放新动能,2014年9月30日《人民日报》,02版。

[32]尤其是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视角下,市场准入过程往往是多个单一许可组成的复合许可过程,由此产生了不同部门实体和程序标准的冲突现象。参见骆梅英:行政许可标准的冲突及解决,《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33][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34]对规制措施选择的权利影响,可参见蒋红珍:《论比例原则——政府规制工具选择的司法评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274页。

[35]上海自贸区变革的实施将产生显著的外溢效应,对全国体制改革形成倒逼机制,最终起到“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的功效。

[36]最典型的例子看,“负面清单”促进了对“清单式”管理模式的推崇。与反面列举思维相对,行政管理领域正在推行以正面列举行政职能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3年第5期。

[38]国发〔2013〕51号,2013年9月18日发布。

[39]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0]尽管如此,“负面清单”的提法也已随之受到普遍认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段落中写道:“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41]《自贸区条例》第13条第1款。

[42]完整名称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修订后的2014年版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

[43]国办发〔2015〕23号,2015年4月8日公布。

[44]沪府发〔2013〕75号,9月29日发布。

[45]两个门类A类(农、林、牧、渔业)和B类(采矿业)没有列出中类。

[46]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30日起实行。

[47]国务院在2002年2月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4条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学者分析,这一条规定所遵循的解释逻辑是“沉默即为允许”的推理。参见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48]这也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常见的“例外条款”。相关介绍参见William W.Burke-White &Andreas von Staden,Investment Protection in Extraordinary Times: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Non-Precluded Measures Provisions i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48Va.J.Int'l L.307(2008)。

[49]比如有学者批评,对照2013年版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后,虽然两者的分类不能一一对应,但在相当比例上存在重合,甚至发现照抄照搬的痕迹。“厚厚一沓负面清单确实难以让业界满意。”此外,2013年版负面清单还在“立法主体存在缺陷、辐射范围相对狭窄”的情形。参见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淮海学刊》2014年第3期。

[50]邹赫、程建:负面清单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管理模式探索,《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4期。

[51]《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

[52]限制一词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限制,包含禁止和限制(狭义)。

[53]如“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54]如“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55]如“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

[56]如“限制投资棉花、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57]如“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

[58]如“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0Wh/kg,循环寿命≥2 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

[59]如“限制投资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限制投资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60]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61]如“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

[62]如“投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经历”。

[63]如“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

[64]如“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65]季明: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效初显,新华网,2013年11月3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1/03/c_117984157.htm(访问时间:2016年4月29日)。

[66]参见曹继军、颜维琦:上海自贸区新版负面清单“瘦身”,2014年7月2日《光明日报》,10版。

[67]参见吴卫群:上海自贸区:打造开放度最高的园区,2015年11月17日《解放日报》,03版。

[68]参见张维:负面清单从自贸区推向全国,2015年12月22日《法制日报》,13版。

[69]截至2015年12月中旬,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向有关部门征求过三轮意见,正在根据各部门梳理汇总的清单,以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为原则,对负面清单内容进行逐条梳理。参见张维:负面清单从自贸区逐步推向全国,2015年12月22日《法制日报》,13版。

[70]这也被认为是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引发的“清单革命”。从负面清单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这三张清单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抓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

[71]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我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透明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科学发展》,第79期,2015年6月。

[72]相关论述,可参见陈兵:简政放权下政府管制改革的法治进路——以实行负面清单模式为突破口,《法学》2016年第2期。

[73]参见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淮海学刊》2014年第3期。

[74]当然,即使是市场开放度,也不能仅仅落脚于条款的数量,而要对相应产业的开放度进行细分和量化,并加以具体评估。

[75]孙元欣: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2014年版)的评估与思考,《上海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

[76]孙元欣: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2014年版)的评估与思考,《上海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

[77]曹继军、颜维琦:上海自贸区新版负面清单“瘦身”,2014年7月2日《光明日报》,10版。

[78]参见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淮海学刊》2014年第3期。

[79]据称,该政策甫一推出便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私营企业界的广泛好评,非公有制企业有机会进入某些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市场开放”与“主体平等”的呼声不绝于耳,甚至有学者认为“‘非公36条’的基本规定和精神将成为新时期基本的民商法制政策”。然而,从这些年来政策施行的效果来看,民营经济的行业影响力依然十分有限,政策效果低于预期,究其原因,各类隐形壁垒的存在是一大障碍。

[80]这样的职责划分模式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就有明显体现。

[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82]2014年1月28日发文。共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

[83]2014年7月22日发文。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娱乐场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等31项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

[84]2014年10月23日发文。共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85]2015年2月24日发文。共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86]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条。

[87]参见《行政许可法》第11条。

[88]参见曹继军、颜维琦:上海自贸区:当好改革领跑者,2014年12月30日《光明日报》,01版。

[89]具体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

[90]具体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

[91]具体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6项行政许可事项。

[92]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41项行政许可事项。

[93]具体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94]主要包括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管;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具体参见《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95]在广东自贸区,工商注册的“一照一码”已经全面执行,新注册企业合法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最快1天内科完成登记注册,最慢也不会超过3天。《广东自贸区三月通关提效50%》,载《广州日报》2015年7月22日版。在福建自贸区,“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准入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转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码、一章审批、印章即刻、当日办结”。参见石伟:福建自贸区:释放政策红利推动闽台合作,2015年7月30日《经济日报》,01版。

[96]福建自贸区在探索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审批机制方面,出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项目审批“一口受理”实施方案》,从整合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强化保障机制等方面,探索福州片区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审批机制,建立“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审批制度。

[97]国务院于2015年4月10日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指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的工作意见,并指出由国务院审改办牵头,负责此部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

[98]参见新华网:看似寻常最奇崛——从“三个对比”透视上海自贸区改革新进展。http://www.sh.xinhuanet.com/2015-11/24/c_134849576.htm(2015年11月24日)。

[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权威,使得行政审批事项增加有了依据。

[100]沈桂龙:自贸区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察风云》2014年第3期。

[101]如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条件。但是由于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并无权限设置《行政许可法》意义上的行政审批,因此,对于其无权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全部撤销,而不是仅仅在自贸区取消。

[102]例如,王克稳教授提出,要在将现行行政审批区分为资源配置类、市场准入类和危害控制类的类型化基础上寻找不同的改革方向。参见王克稳: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103]这也是有学者认为“自贸区仅仅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可见区内改革是不彻底的”的原因所在。姜培培:自贸区如何转变政府职能——以行政审批为视角,《法治论坛》2014年第10期。

[104]宋晓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法学》2014年第1期。

[105]周汉民:我国四大自贸区的共性分析、战略定位和政策建议,《国际商务研究》2015年第7期。

[106]参见《总体方案》第2条(主要任务和措施)第1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07]国发〔2015〕21号,2015年04月20日发布。

[108]周汉民:我国四大自贸区的共性分析、战略定位和政策建议,《国际商务研究》2015年第7期。

[109]参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7条、第10条。

[110]例如,从作为与市场准入机制相匹配的市场退出机制角度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确立了“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1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沪工商管〔2014〕49号,2014年3月3日公布。

[112]沪工商法〔2015〕96号,2015年5月4日公布。

[113]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15]参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和第9条。

[116]参见刘浩:上海自贸区首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出炉”,2014年11月17日《中国消费者报》,A03版。

[117]沪府办发〔2014〕44号。

[118]基础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涉及法人和自然人主体的登记类、资质类等信息。

[119]管理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法人和自然人做出的处罚类、奖励类、评价类、裁判类信息以及分类监管等信息。

[120]运营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法人的日常监管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涉及生产、销售、财务、物流等具体运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信息。

[121]综合统计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自贸试验区一定范围内投资、金融、贸易等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总信息。

[122]例如,天津自贸区将企业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几个级别。政府各部门监管时,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监管机制也相应调整为“两随机、一表公用”机制,在信用良好的企业里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参加政府检查的各部门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执法组,按照事先确定的检查事项表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把各个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整合到一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参见靳博:天津自贸区深耕滨海辐射京冀,2015年7月31日《人民日报》,02版。

[123]周汉民:我国四大自贸区的共性分析、战略定位和政策建议,《国际商务研究》2015年第7期。

[124]陈奇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探索与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6期。

[125]蒋硕亮、刘凯:上海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建构“四位一体”大监管格局,《外国经济与管理》2015年第8期。

[126]参见张建华:上海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与思考,2015年8月4日《中国工商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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