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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朱春燕几个观点的商榷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力所有权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吗?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根本就没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样一个概念!《资本论》有“所有制”的概念,但那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

(一)劳动力所有权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吗?

朱春燕提出:“恩格斯也曾经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力所有权的性质”。[40]这种观点是值得讨论的。

首先,朱春燕提出上述观点的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论述,这段论述是这样的:“在生产自发地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中(今天的社会也属于这样的社会),不是生产者支配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支配生产者。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种新的生产杠杆都必然地转变为生产资料奴役生产者的新手段。”[41]

恩格斯这段论述的含义是很清楚的,他所强调的是由于生产资料被社会的少数人所垄断,生产者处于被奴役地位的境况。这里指出的,是“生产自发地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的情况,包括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三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垄断——私有制的性质是相同的;但奴隶社会是奴隶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封建社会是劳动者劳动力的部分个人所有权;资本主义社会是劳动者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同样的私有制性质,是如何决定出了不同性质的劳动力所有权呢?恩格斯说的是生产资料少数私人垄断对生产者的不利的情况,从中决不能得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性质决定劳动力所有权的性质的结论。

其次,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和劳动力所有权相并列、相比较,是不合适的。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根本就没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样一个概念!《资本论》有“所有制”的概念,但那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和劳动力所有权相并列、相比较的,只能是而且必须是生产资料所有权。

再次,我们在第三节的分析说明,劳动力共同体所有权;劳动力他人所有权;劳动力部分他人所有权;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是马克思所分析的劳动力所有权的四种具体形式。在这四种不同的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形式中,劳动力所有权的性质当然是各不相同的。劳动力所有权的这些不同的性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性质一样,是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形成的,而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所决定的。从逻辑上来讲,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属生产要素所有权,二者是并列的关系,绝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从历史事实来看,在奴隶社会,奴隶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显然不是因为奴隶主占有了生产资料的缘故,无论怎样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都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奴隶。在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人身依附、行会制度等等,也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所能决定、所能解释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的分析已经清楚地表明,一般货币的所有权、一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不就是资本的所有权,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关键是劳动力要成为商品。在这个意义上,工人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反倒是决定资本性质的决定性因素。这是马克思所一再强调、反复说明的。至于工人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不同于奴隶的劳动力他人所有权、封建社会农民的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权,这种独特性质,无疑不是来自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因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工人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所说,那“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对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并以此为其主要内容吗?

朱春燕还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着对劳动者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并且以这种占有和支配为其主要内容。”对于这种观点,应该说明两点。[42]

其一,以马克思从未使用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概念来研究《资本论》、来阐释马克思的思想,首先应该说明这个概念的含义。什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如果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那没有歧义的概念应该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是指在生产资料占有、支配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关系,那就应该使用所有制的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说明,这个概念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中、运动中,不仅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劳动力所有权都进入了经济运动过程,那就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作用。

其二,一般说来,人们定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含义,都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权。在这种所有权当中,表明的是所有权主体对其所占有的客体的所有关系,怎么会包含着对另外一个人、另外一个主体的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关系呢?如果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真的已经包含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当中,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生产资料,究竟是货币还是资本,又如何区分?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着对劳动者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并且以这种占有和支配为其主要内容”,另外再来确立一种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力所有权的意义何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的私人占有,又是什么因素使得它们包含了各不相同的劳动力所有权?

(三)劳动力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吗?

朱春燕又提出:“一方面,这种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这里的所有权仅仅指的是狭义的‘所有权’,即单指的是劳动力的归属权。”[43]

首先,什么是“形式上的所有权”?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区分二者的标准又是什么?从在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作用来看,我们在上一节的分析已经表明,劳动力所有权作为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列的生产要素所有权,构成了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劳动力一定形式的占有,也和对生产资料一定形式的占有一样,是每一社会生产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共同决定不同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共同决定区分不同生产关系的标志——生产要素结合方式。从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来看,劳动力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基础,正如我们在第三节的分析中所表明的,劳动力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分配过程都有所存在,都有所表现。作为与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并列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之一,在生产成果的分配中得到承认,存在于、贯穿于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过程。怎么能说劳动力所有权“单指的是劳动力的归属权”而不是一种完整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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