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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经验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发达市场中,对包括金融IT服务外包在内的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体系较为成熟,监管法规对于服务外包涉及的各个方面都有全面具体的规定。在金融服务外包立法监管方面,欧盟起步晚于美国,但是采取了众多积极的举措。欧盟成员国各自拥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和指引,制定本国相应监管法律并执行欧盟相关法规。

在发达市场中,对包括金融IT服务外包在内的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体系较为成熟,监管法规对于服务外包涉及的各个方面都有全面具体的规定。国际上对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可以总结为三种模式。

一是分业监管模式,即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细分行业都有着不同的监管主体,各个监管主体针对各自细分行业发布相应的外包监管条例。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银行业方面,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发布了《外包技术服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条例。证券业方面,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对相关外包进行了监管,明确了有些业务不得外包或仅允许外包给受监管的实体。保险方面,监管主体为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NAIC通过各种方式监管保险外包业务,根据司法授权对基本业务外包进行监管。同时,NAIC市场监管及消费者事务委员会还成立了外包服务商卖方工作组,处理当前保险业未受当局监管的问题。

二是混业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外包监管职能。

这一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英国采用混业监管,由一个综合性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取代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外包监管职能,制定了《临时审慎监管手册》等监管法规,对银行业、住房互助协会以及保险业的外包行为提供指引。FSA针对业务外包操作风险制定了极为全面的指引,它为管理业务外包操作风险提供了指导。例如,它规定业务外包前必须通知监管当局,业务外包前必须考虑的因素,与外包服务提供商讨论后同时必须注意的诸如外部审计、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旦发生来自外包服务提供商重大服务损失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是总体指导、各自监管的模式,即对金融服务外包仅仅提供原则性的监管指导意见,下属各成员国各自拥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外包的监管和指引,制定本国相应的监管法律并执行欧盟相关法规。

这一模式以欧盟为代表。欧盟对金融服务外包提供了原则性的监管意见,各成员国在此基础上各自立法监管。在金融服务外包立法监管方面,欧盟起步晚于美国,但是采取了众多积极的举措。自2002年起,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开始着手制定调整外包关系的总体原则,于2004年4月发布了《外包总体原则》的建议稿,并于2006年4月修订发布了更新版的《外包标准》(建议稿)。2004年4月,欧盟通过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2004/39号指令,其中对金融机构服务外包风险管理提出了监管思路。欧盟成员国各自拥有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和指引,制定本国相应监管法律并执行欧盟相关法规。

此外,印度作为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服务接包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业务外包进行立法或者制定文件,但印度政府出台了一些保护专利、保护客户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管理这些政策的执行。尤其在解决金融外包领域的客户数据保密与安全问题上,印度政府正全力构建金融服务法律构架,并且要求印度企业全面接受并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标准,这种严密的监管体系使得印度的金融服务接包商赢得了国际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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