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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金融的引入与农村金融供给的改善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上述对温州个案的研究,表明像温州这样经济市场化程度高、经济结构日趋升级的地区,农村的金融需求主要来自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生产经营的需要。当然,我们建议将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组为商业性的金融企业,并不意味着就不允许在这些地区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存在。

通过上述对温州个案的研究,表明像温州这样经济市场化程度高、经济结构日趋升级的地区,农村的金融需求主要来自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工业制造、商品流通等非农产业并非如农业那样是弱质产业和低利润水平行业,像农业那样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而其对合作制类的金融形式的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突出,以利润为目标、按商业原则运作的纯商业金融应是可以较好地适应的,这构成了发展非合作金融机构的前提条件。并且,个体私营企业、股份企业、居民个人等这些特定的金融服务对象,其共同的特点是产权明晰、经营机制活、效益观念强、预算约束硬,同样也为商业化金融形式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条件。再者,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前仍然缺乏充分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机会,存在着庞大的融资缺口,这就为商业性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使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由此,对于如同温州这样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应该是一种不失经济合理性的选择,预期如此将对这些地区的经济向着更高层次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并积极地促进其金融深化进程。顺便提一下,单就温州市这一特定区域而言,前文提到其存在发达的民间金融,而民间借贷、合会等民间金融形式客观地讲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互助合作性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间个别领域、个别经济主体对融资层面上的互助的现实需求,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使得推进当地的农村信用社从合作制向商业性经营转换变得更为适合。

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应将自身定位为一种为农村民营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村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企业,坚持以地方性小银行的形式起步,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独特的比较优势。这些优势主要包括:(1)信息获取优势。农村商业银行若以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形式出现,在某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就可以借助自身土生土长、与当地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人具有天然密切联系的特点,较好地克服债权债务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水平。(2)成本优势。地方性银行,可以使得机构精干、运作高效,从而使经营管理成本较低,能够较好地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分散”等为特点的信贷服务需要。(3)专业化优势。大银行一般总是要开展全面的、综合性的业务,从而分散其注意力,而地方性小银行则能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业务,形成自己的特色。(4)经营灵活性优势。小银行科层结构简单,委托代理层次少,可以使经营决策迅速快捷,运转灵活高效,对市场的变化能较快地作出反应,有效地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通过发挥以上优势,改组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就可以形成自己特有的市场占有方式,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当然,随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实力的增强、经营稳健程度的提高,也应允许这些机构由地方性机构向区域性甚至全国性机构转变,由小银行发展为大银行。

将合作的信用社改组为商业性的金融组织,具体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可考虑采取:(1)新设的方式。即在某地的若干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评估和股份的重新安排,改设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取消原基层农信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为新设立的银行的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2)并入的方式。即将一部分农信社在清产核资后并入当地已成立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其分支行。对于地域范围相对较广阔、当地农信社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商业化经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来说,采用新设商业银行的方式可能较为适宜。而并入的方式较适合于邻近中心城市、城乡日趋一体化发展的地区,因为在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而在运作机制上这两类机构又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这两者联合具有较好的亲和力,易于成功实施。

吸取我国一些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将发达地区农信社改组为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应坚持按市场化的原则办事,防止和避免行政命令式的捏合与归并。农信社组设为商业银行,应主要是以农信社自身的行为选择为依据,而不应是行政指令起主要作用,进入组建的农信社的数量由市场本身来确定,不应人为圈定。必须尊重相关信用社尤其是优质信用社基于其自身的经济理性所作出的选择,是否加入组建应有自愿性,允许其按自主选择的路径发展。在引导农信社自身的主动性与自主决策权的基础上,遵循加入进来的信用社能多则多、宜少则少的原则。由此,就可以克服通过行政高压手段对有关机构进行形式上的合并所可能带来的严重的利益摩擦和阻力,降低组建时的交易费用,并且有效地弱化设立后的机构可能存在的内耗,增进新机构的凝聚力,确保原优质信用社效率优势的维持和进一步发挥。同时,对参与重组的农信社的价值也应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进行评估,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对有关信用社进行科学准确、认真细致的清产核资工作,获取真实的数据,使一些信用社所蕴含的风险事先得以充分展示,避免其隐藏信息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据此,通过制订出吸收和化解原有机构所存在风险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与方案,使新机构成立后能够稳健持续发展。

当然,我们建议将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改组为商业性的金融企业,并不意味着就不允许在这些地区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存在。对于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并且严格按合作制原则规范运作的一些金融组织形式,政府仍应鼓励其存在,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需要提一下的是,前些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就有极个别属于较规范的农村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它们没有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但在清理时也都被“一刀切”地清理掉了,这似乎是不完全合理的。此外,农信社改组为商业银行后,仍可对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发放贷款,但此时一般应由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等,发挥其提倡和引导前者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的作用。而这需要农发行功能的进一步提升(农发行目前事实上还只是一个单纯的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银行)。

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来说,目前不具备完全按商业化运作的前提条件,其发展似应采取别的模式,这不属于本文要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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