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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碳调整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期间,与会各国贸易部长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旨在探讨贸易政策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

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期间,与会各国贸易部长举行了一次非正式会议,旨在探讨贸易政策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以此次会议为契机,2008年5—6月份在丹麦哥本哈根分别举行了两次重要的国际研讨会,均以“贸易与气候”为主题就国际贸易体制如何能促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行了探讨。在讨论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研究领域和政治场合,有一个叫做“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的概念被反复提及。“边界碳调整”是指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背景下,由欧盟、美国以及其他OECD国家最先提出的一项贸易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其本土企业国际竞争力免受损失以及避免碳泄漏问题。这项贸易措施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美国的建议);二是要求这些产品的进口商从国际碳市场或区域性碳市场购买相应的碳排放信用(欧盟的建议)(冯相昭等,2008)。

2007年底,欧盟在一项旨在改革现行碳排放贸易制度的草案中指出,从2015年起,对于“来自存在显著碳泄漏风险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各种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满足“碳排放配额的进口要求”。这项提案之前曾受到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的强烈抵制,不过却得到了法国总统萨科奇的大力支持。2008年初,作为欧盟轮值国主席的萨科奇反复强调:从那些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国家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应加征碳关税,并坚称欧盟“没有理由从那些不遵守任何环境法规、标准的国家进口商品”。

2009年3月,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提出,如果其他国家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那么美国将征收“碳关税”。2009年6月上旬,在德国波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对华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意见。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措施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美国或许会在新的公约里提出相关协议条款,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条款来给碳关税寻求国际支持。比如,按照技术互换协议条款规定,如果中国想在风能等高科技领域获得美国免费的技术支持与援助,就必须接受美国的减排标准,这就相当于同意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一旦在部分国家得到确立,其经济作用机制将会传导到其他国家,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竞争格局。如果按照新的标准设立碳关税,那么将有85%以上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其中,中国的产品所占份额最大。一旦这一政策付诸实施,损失最大的就是中国企业。

目前机电、建材、化工、钢铁等高碳行业占据了中国出口市场一半以上的比重。作为“高耗能产品”之一,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机电产品1528.6亿美元,约占中国对美国出口总额的61%。如果开征碳关税,短期内必然会对上述行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专家测算,如果按照每吨30美元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将导致中国进口总额下降约0.52%,出口总额下降约0.72%,从而导致中国GDP下降0.021%。美国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就相当于是国内征收碳税。而在国内尚未实施碳税的情况下,这种传导机制将导致出口企业与内销企业巨大的竞争力落差,对于外向型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张业军,2009)。

中国商务部于2009年7月3日表态,称在当前形势下美国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认为征收“碳关税”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管“碳关税”的提议最终能否得到实施,中国都已经不能再像以前一样以发展的名义逃避碳减排的责任,中国今后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将会遇到更多的政治、经济和环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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