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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对进口到美国的所有钢材和部分钢制品制定启动价格。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为了限制进口,查验的过程可以变得十分复杂。

(一)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WTO成员国政府在采购公共物品时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例如,美国早在1933年就通过了《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美国政府各机构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该法案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它允许向本国厂商采购时可以以高于进口货6%的价格购进。如果是向国内小企业采购或者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出价甚至可以比进口货高12%。1959年美国国防部以解决国际收支为理由,规定在采购时可以给本国厂商高于进口货价50%的报价。英国政府规定了凡军事、邮电、计算机设备必须优先采购本国货;法国政府也规定了凡是航空、计算机设备必须优先采购本国货。虽然德国在1960年宣布取消了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法令,日本也无明文规定优先采购本国货,但实际上这两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凡能在国内买到的,一般都不买进口货。

鉴于上述情况,WTO通过谈判,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这是一个诸边协议,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他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但在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

涉及公共采购的地方就涉及纳税人的税金问题,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有益于购买国货的某种立法或传统。在像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这样的规定可扩及到州或地方的购买要求。美国与政府采购有关、影响进口的主要法规是1993的购买美国法。这一法规要求政府购买美国货,除非货物不用于美国、美国没有足够的质量满意的货物,或者国货不符合公众利益或产生不合理的成本。

(二)最低限价和禁止性进口

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办法来限制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千克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这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了抵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等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的进口,在1977年对这些产品的进口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它对进口到美国的所有钢材和部分钢制品制定启动价格。这种启动价格是以当时世界上效率最高的钢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最低限价,因此这种价格制也是一种进口最低限价制。另外,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已不能解救经济与贸易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

(三)海关程序

海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是指进口货物通过海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征税、查验及放行四个环节。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

1.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作出严格要求

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

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

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分类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例如,美国海关在对日本产卡车的驾驶室和底盘进行分类时,把它从“部件”类归到“装配车辆”类,其进口税率就相应地从4%提高到25%。又如,美国对一般的打字机进口不征关税,但将它归类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开征35%的进口关税。不过,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比较完善,一般产品该在哪个税则下都比较清楚,因此,利用产品分类来限制进口的作用毕竟有限。

3.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

海关估价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原本是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它经常被用作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商品的价格可以有许多种确定办法,如成交价,即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后经调整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外国价,即进口商品在其出口国国内销售时的批发价;估算价,即由成本加利润推算出的价格等等。不同计价方法得出的进口商品价格高低不同,有的还相距甚远。海关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进行估价,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所谓的美国售价制(american selling price system),是指美国对与其本国商品竞争激烈的进口商品(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按美国售价(即美国产品在国内自由上市时的批发价格)征收关税,使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已在1981年废止了这种估价制度。

4.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

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看单据是否相符,即报关单是否与合同批文、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相符;二是看单货是否相符,即报关所报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为了限制进口,查验的过程可以变得十分复杂。一些进口国家甚至改变进口关道,即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

(四)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是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授权总统在某些产品对美国出口达到一定数量,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该种产品的进口。此外,该法还规定,美国产业可以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禁止同类产品的进口,而且该类产品进口禁令可以无限期使用;美国产业根据该条件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损害的证据。虽然该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以致总统和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五)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意大利政府曾规定进口商无论从哪一国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芬兰、新西兰和巴西等国也实行这种措施。

(六)产品的本地成分要求

为了限制进口零部件的使用,发展本国的有关工业,不少国家和地区要求外资企业在本地生产并在本国销售的最终产品中必须含有一定百分比的本国零配件,即本地成分。以汽车工业为例,“本地成分要求”(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最初是由某些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因为这些国家大多没有自己的汽车工业,为了建立起自己的汽车工业,实行进口替代,这些发展中国家便要求内销的汽车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本国制造的汽车零配件。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由于本国汽车工业日趋衰落,日本汽车大量涌进美国市场。1982年1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汽车产品中的公平惯例法案》,要求从1984年起,所有在美国生产、销售汽车(轿车和轻型卡车)超过100 000辆的本国或外国汽车制造商,都必须达到最低的美国零配件成分量。

(七)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用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公平限制,与WTO的国民待遇相违背。但是由于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通常不受贸易条约和多边协定的限制,而且有些国家地方政府亦有设税的权限,所以更能起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美国和日本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高于本国同类产品。

(八)直接生产补贴

直接生产补贴(subsidies)是政府对进口竞争部门给以补贴,使之能与同类进口产品的相同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达到排挤或减少此类产品进口的目的。与出口补贴不同的是,出口补贴一般只是补给出口部门,是为了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国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标准,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其中禁止的补贴包括进口替代补贴。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以农业国内支持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就构成对进口产品的贸易壁垒。《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和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和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影响,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和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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