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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知情权与隐私信息保护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以外,其他一些形式的理财平台也逐渐兴起,根据运营模式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这些平台的法律性质也有所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规范。

除此以外,其他一些形式的理财平台也逐渐兴起,根据运营模式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这些平台的法律性质也有所不同。比如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包括保险公司自行开辟的网销渠道、在第三方网购平台开设的保险店铺、独立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专门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其定性不可一概而论;金银猫、招财宝等互联网票据平台与P2P网贷平台类似,也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提供居间信息服务,不介入业务本身,也不提供任何担保,而是借助银行来完成票据保管、托收结算,借助保险公司来完成风险担保;至于阿里的“余额宝”、苏宁的“零钱宝”、陆金所的“陆金宝”等“宝宝类”产品,则是通过购买货币基金等实现的一种碎片化理财方式,难以称之为金融平台,仅可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二)平台的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不同于法律定位,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在目标市场中塑造本企业产品或服务与众不同、个性鲜明的形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参与。而法律定位是金融平台在现有制度体系上获得的被动评价,虽然目前其法律属性不甚明确,但是平台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设置市场定位并据此展开战略规划,这里列举几例分属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代表性公司。

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支付宝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迅速蹿升为行业领军者,其致力于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强调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并通过担保交易等创新支付方式让用户在网络间建立起信任关系。2013年支付宝推出账户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在市场上引起巨大反响,一度被称为平民理财神器。财付通公司是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安全便捷”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强调“生活化”的品牌内涵,并据此推出了上百种便民服务和应用场景,在支付业内刮起一场“生活风”,微信支付就是一例典型。

在P2P网贷领域,陆金所作为平安保险旗下成员,借助后台优势迅速成为该行业的佼佼者。陆金所致力于为广大机构、企业与合格投资者等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服务及投融资顾问服务,并据此推出了网络投融资平台和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宜信定位为“个人信用管理和财富管理平台”,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公益理财助农平台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目前宜信已在国内建立起强大的协同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

在众筹融资领域,天使汇成立于2011年11月,是国内首家发布天使投资人众筹规则的平台。天使汇旨在发挥互联网的高效、透明的优势,实现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的快速对接,改变融资被动姿态,从此让“创业者只需要专注于最擅长的事”。众筹网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众筹平台,作为网信金融集团旗下的众筹模式网站,旨在为项目发起者提供筹资、投资、孵化、运营一站式综合众筹服务。

另外,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匹配和搜索比价平台,也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独特形式。众多类别各异的门户网站也有各自不同的市场定位,比如网贷之家宣称自己为中国首家权威的P2P网贷行业门户网站,本着客观、中立、公开的原则,为网贷行业的参与者、关注者提供全面、深入、专业的行业资讯,并且打造了行业交流社区,为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信息。融360自称是中国领先金融垂直搜索平台,致力于为个人消费者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推荐和申请服务,业务范围涵盖贷款、信用卡与理财。91金融超市定位于在线金融产品导购和销售平台,通过电脑、手机APP和电话等通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比较购买推荐、消费决策依据以及直接购买等服务。

三、会员协议与产品规则

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用户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一般是随着用户注册而建立起来的。签订会员协议(用户协议)是用户注册的必经程序,也是其接受平台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之前提。比如《陆金所服务协议(个人会员版)》在开头部分就有提示:“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陆金所于本协议下所提供的服务。您一经注册或使用陆金所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规范。会员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受现行合同法的规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但它同时还具备两个特殊性:一是典型的电子合同,后文将对此作具体论述;二是格式合同,受到法律的特别约束。

(一)会员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在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订立,适用者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合同法》第39条和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都用到了“格式条款”的概念,工商总局于2014年7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作了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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