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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与知情权利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信息公开与知情权利所谓知情权也即信息接触权。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当代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

第一节 信息公开与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也即信息接触权。民主端赖于信息的自由流通,这一点无论是发达国家亦或发展中国家均认为是铁定的事实。接触信息自然会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不仅有助于抑制腐败,而且有助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从而提高他们的自治水平。

知情权(the right of knowing)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的肯特·库珀(Kent Copper)于1945年提出来的。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这实际上也是美国自由主义在20世纪初由古典的放任自由(Laissez-faire)(源于亚当·斯密以及约翰·洛克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经过“罗斯福新政”(New Deal)(经济上的国家资本主义,政治上的大政府主义)被修正到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而知情权的诉求也为80年代“里根主义”(即新保守主义的政治纲领以及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原则)占领白宫埋下了改革的伏笔。

库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正是库珀对“知情权”这一观念的传播为后来美国的《信息公开法案》奠定了理论上的准备。

一、政务公开与知情权利

知情权既包括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也应包括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如果按照权利指向的义务主体可以划分为公法领域的知情权和私法领域的知情权。前者如公民有知悉国家管理公共事物的权利,知悉重大的政治选举活动内容及结果,政府的财政运营情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社会公共安全状况,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政府领导人的履历情况,社会重大灾害情况等。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后者如公民有了解个人情报的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公民行政知情权、劳动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家庭知情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知情权、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等等。[1]

政务公开要保障的即是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选择和监督政府。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美国学者艾莫生曾经尖锐地指出:“政府所作的坏事、所参与的邪恶的事情,大部分是秘密干的……倘如事先让公众知道并交付讨论,它们大概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要从一切事情都应该公开而不应该保密这一前提出发,然后才有必要产生某些例外。”

因提出“世界主义民主”而引起学界讨论的英国政治学家戴维·赫尔德更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得以成功运转是基于其形成了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中尤其强调这样两条:“每个公民都拥有言论自由的充分权利,包括对政府行为及其社会经济制度的批评;可获得的信息资源不为政府或任何其他单独的实体与集团所控制。”[2]

知情权还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非典”疫情前后两个阶段的处理方式,已经深刻地说明了这一道理。

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人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过程。关于新中国历史上的人权状况,美国学者安格尔是这样解释的:

“如果人权要得到可靠的保证,那么,一种以权威性的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制度。在1978年毛泽东之后的改革时代开始的时候,中国实际上没有任何职能性的法律体系,只有少数几部法律,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销,全国也只有少数律师。在25年后,中国领导人和社会已经作出了实质性的承诺来发展法治。这种承诺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而且是制度建设上的。无论如何,中国已经取得了许多进步。中国今天的法学家区分了“法治”和纯粹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一种工具论的形式”,法律仅仅是用来控制其他人而不会给国家自身施加重要限制的工具。相比之下,法治的特征是一个存在着相当多分歧的问题。但是,所有的法治方案都是要通过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来对国家施加重要的限制。”[3]

他尤其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必须有充分的公众参与才能保证真正民主的施行,“民主集中制有三个主要阶段,信息输入、政策制定和政策调整,广泛的参与只有在第一个阶段与第三个阶段才有可能。如果人们在初始阶段无法成功地阐明自己的不同观点,那么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似乎都不可能取得成功”[4]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当代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中国从80年代开始启动了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以“非典”信息公开为契机,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5]

二、民主政治、言论自由与政治文明

民主政治某种程度上就是权利政治。而权利的主体正是在宪法保障下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的公民。而宪法权利的核心端在于选举权利与言论权利或曰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就本文的主题而言,这后一个自由恰恰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与核心。

科恩认为言论自由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建议的自由与反对的自由。建议的自由与反对的自由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提出一项建议,至少可说是间接地反对另一项建议,或者说至少是引起这种反对。但在民主社会中,间接的反对是不够的。一切可供选择的建议不仅须加以权衡比较,而且须经受最激烈的反对者的攻击。向社会提出的建议必须经得住社会审查的考验;在最后被采纳以前,它们必须击败强有力的批评者公开而且有组织的反对,以赢得多数的支持。不允许这种反对,或加以限制,不论是强迫某些人三缄其口或公开宣布某些主张非法,都是堵塞参与的主要途径,从而也是损害民主。因此,反对权与建议权一样,必须加以保护。要是不允许听取反对意见,就不能集思广益,也就不能对问题的决定作出明智的抉择。对任何反对意见的压制必然会损害整个社会参与的深度。如果说过多的建议可能引起纷乱,那么过多的反对只会使建议受到严格的审查,使它可能具有的缺点暴露无遗。强有力的批评会招致强有力的反驳。值得社会推选的候选人(或政党、政纲)都是那些最能经受这种论战的考验的。[6]

一般说来,现代政治文明都包含有下列几个主要特征:

1)从暴力政治走向协商政治。尽管暴力是政治的最后手段,但是非暴力的政治应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就是说,一种持续稳定的统治秩序一定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秩序,而不是基于暴力的政治。暴力政治是专制政治的特征,而协商政治则是民主政治的核心。

任何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要用大家都完全满意的办法来解决,基本是不可能的。因此协商与妥协便成为民主政治的选项。反之,“拒绝妥协,除过无条件投降外,不接受任何一切,这是专为儿童所写的故事书中那些英雄们所表现的特性”[7]。专制政体的暴力政治可能带来暂时的决断与效率,但是以高昂的代价换取的。它雄伟壮观的表现无法长久掩盖其低层民众愤怒的不满与抗争的决绝。反之,民主的政体因为有众多民主程序的阻隔,虽然在效率的决断上不如专制政体来得迅速,来得“果断”,但一旦起程上路,则比较不容易中途抛锚。一百多年前,伟大的法国自由主义先驱者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就单列一节探讨“关于民主国家军队为什么在战争初期比其他国家软弱而在战争持续下去时则比其他国家强劲”的原因。托克维尔给出的解释是“民主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爱好使他们离开战争,而他们的思想习惯却使他们能打好战争”[8]。可惜,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法西斯帝国元首和将军们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托氏的这一观点,否则将可以挽救多少生命于涂炭之中啊!

2)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传统的政治以权力为导向,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是围绕权力的问题而展开的。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权力政治的倾向逐步为权利政治所取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有一条关于平衡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主线,这条主线反映的就是这方面的变迁。现代政治文明往往以权利为政治的核心,权力服从权利,权力保障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是权力的目的,如此等等。

权利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自由主义理论大厦的一块奠基石。可以这样说,没有对“权利”这一概念的阐释,也就无所谓近代自由主义理念的成型。顾肃在梳理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中指出:权利是作为自由人(无论所处的地位如何)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而权力则主要是指具有相当地位和支配力量的人们所具有的,因而很容易被滥用。正是基于此,在民主自由制度的语境下权力是随时需要保持警惕和受到监督制约的对象。[9]

近代英国大思想家约翰·洛克最早提出和阐释自然权利,也即天赋人权论。相对于中世纪的神学理论,他这一理论的进步性在于“把自然权利解释为公民反抗政治权威的正当权利”。“在他看来,国家不是权利的创造者,而只是业已存在的不可让渡的公民权利的捍卫者。人们也不能从国家那里得到自然权利。相反,国家倒是公民权利所派生出来的,因而其权能必须指向公民权利。不能捍卫公民自然权利的国家最终缺少合法性的基础,人民有权要求更换其统治者。由此而加强了人们对于人的天然权利的顽强信念,使之成为仅次于基督教所信奉的造物主以外最神圣的东西。”[10]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1948年签署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等文本无一不是取材于洛克的自然法基础上的权利观念。

3)从无序政治走向有序政治。政治文明的进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制度化、政治秩序化的进程。现代政治文明结束了过去那种政治生活的变幻无常、随心所欲以及动荡不安、政权不稳的时代,建立了一整套保证政治稳定的制度规则和行为规则,从而使政权的交替、政策的变革等,都能够在一种既定秩序下进行。

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教授舒德森所指出的,美国新闻业中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就是,“对于基本上由美国宪法所确认的国体与政体的官方规范,美国新闻记者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是良好的,甚至与全世界各国相比较都是一种值得效仿的典范。对这些规范的违反就构成了新闻——即便违反了某些规范而不是其他全部规范;对于新闻自由及与此相关的公民自由的挑战通常也构成新闻”[11]。如果从新闻报道行业的规范这一角度来审视,有序政治的核心其实正是一种法治的政治。

当然有序不必定是没有反对,甚至是对抗。有序强调的是法治规范下的有序,当然也就包括法治规范框架下的反对、对抗等。从法哲学的学科视角来看,这种在一定法律秩序框架下的反对与对抗也被称之为公民的“温和抵抗”、“政治不服从”等。

1846年7月,美国文学家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居住在沃顿塘时,当地的警官找他,叫他支付投票税,尽管他已经数年未行使这个权利了。梭罗拒绝支付税款。当夜,警官把他关在康科德的监狱里。第二天,一位未透露身份的人士——可能是梭罗的姨母支付了税款,他便获释了。不过,他表明了他的观点:他不能向一个容许奴隶制并且对墨西哥发动帝国主义战争的政府交税。他准备了一份解释自己行动的演说稿——即后来成为捍卫公民权利的经典文章——《论公民的不服从》(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并于1849年发表了这篇演说稿。当时,这篇文章没有引起什么反响。但是到了19世纪末,这篇文章却成了经典之作,在国际上出现了一批追随者。俄罗斯大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在1900年读到这篇文章,对它崇拜不已。圣雄甘地在南非当律师时,宣读这篇文章,为触犯了种族歧视法规的印度人辩护。甘地深受梭罗的影响,成为一位终生非暴力反抗和消极抵制非正义权势的典范。通过甘地,梭罗的主张变成了政治活动的工具。一百多年后的1960年代,年轻的马丁·路德·金正是靠着这篇文章的思想滋润,以“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掀起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高潮,并最终迫使美国政府签署了《民权法案》。

4)从垂直政治走向平面政治。传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现代政治文明条件下权力的关系实现了分散化、平面化。如地方自治政府的建立,政府、非政府以及公民的“多中心治道”,官民的协同治理,等等,都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取向。现代政治文明既注重公民的权利,也注重公民的责任,强调政府与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

中国两千多年的官僚政治形成了一种“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的特点又是政治伦理化和伦理政治化,而这都建基于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社会根基。张岱年先生认为“从1920年到当代,人们所说的国民劣根性,大都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小农经济养成的不良习惯,如愚昧、守旧、盲从、怯懦、散漫、迟缓等;二是封建专制压迫下养成的不良习惯,如重亲属关系、讲究拉关系、尊官畏官情结、家长作风、独断专横等。大体言之,前者主要根源于小农经济,由于封建专制主义而强化;后者主要根源于封建专制主义,由于小农经济而加剧”[12]。历来的封建王朝遵循政治治理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训条,也就是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排斥公开的。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得民主、法治观念愈益深入人心,但封闭与神秘不会从骨子里一下子完全根除。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和政府官员都习惯于保守秘密,而生疏于公开。

正是基于上述分析,当下在我国提出政治文明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紧迫性。首先,政治文明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其次,政治文明是不断听取公众意见最终达成凝聚社会发展共识的过程。再次,政治文明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的政党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共赢。最后,政治文明并不是一些人想当然地认为的可以任意诋毁政府和他人,而首先是一个公开透明、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过程。

当前,实现民主政治与政治文明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议题上下工夫:

1)是增加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落实。我国的一些重大人事变动和重要决策往往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透明度不够所致。从法理上来看,现代政治文明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必要限制或割舍公众人物的一部分隐私权,保证整个国家机器在透明、公开情况下接受公众的监督。

2)是严格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在任何国家,政府机关都有不断扩张权力的动机和欲望。而对权力的自我限制,在人类社会中是一种并不常见的美德,政府权力的扩张必然压缩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

3)是重新审视民主的内涵,在遵从大多数人意志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防止以民主的方式对少数人实行专制。民主的本质之一是对政治参与程序的尊重。尊重程序意味着不论多数一方(哪怕是握有政治权力的执政一方)认为自己多么正确,也必须保证甚至是提供具体的渠道来使得少数派可以积极地、公开地甚至是体面地同自己进行协商与辩论。换言之,“民主制度的核心是大家都坚信不论冲突各方的动机与信念为何,有支配力的决定不能定于参与程序之前,而只能定于参与程序之后。而如果要使这一程序进行下去,参与各方必须有容忍任何反对意见的度量,不论这些意见如何刺激,如何令人生气”[13]

三、信息公开与政治文明

尽管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推进信息公开,保障信息资源充分而合理地应用,对于不少政府机关来说,似乎是一种单方面的“恩赐”行为,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信息公开不被认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分内之责,更没有上升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公开什么,公开多少,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一切都由政府机关自己说了算,普通公民对此缺乏请求权和强制公开的权利。

政府在为公众做事情,做什么,怎么做,公众有权知道,这是对公共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公众实施有效的行为,必须以有效的公共信息为前提。作为公共的政府,是要做那些个人做会很不经济的事,比如大量的公共事务。把它分离出来,让一批专门的人来做,达到专业水准,相对职业化,效率就高。从这个本意出发,政府只能做公众期望和允许做的事,不能利用公共权力获取私人利益。

同时,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又利用了大量的公共财政,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对纳税金额的使用情况。所以,无论是政府的本意,还是宪政的要求,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另一方面,政府工作的本身也需要公众配合。在社会管理中,政府必须发布很多信息,让公民进行挑选。如果政府不发布可靠的信息,公民就会在信息社会中变得很无助。比如“非典”时期,病毒的传播方式、预防方法、急救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等,靠个人经验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及时的、权威的信息来帮助公众,同时也帮助政府自身解决困难。

现代社会,公众会越来越依靠一个权威的信息作出判断,需要从权威的信息中捕捉有效的生存方法和途径。一个没有信息发布的政府,就像一个没有任何声音的聋哑人,与公众的交流会遇障碍,会使公众不知所措。政府信息公开,是把政府的日常工作程序和过程公开,使政府的运作置于众目睽睽之下,老百姓能直接看到你在干什么。建设“阳光政府”,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压力。要进行政府的流程再造,使政府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一个清晰的流程记录。信息公开不是简单地把门打开就行,而是需要将政务过程公开,就是说把执行公共事务的“痕迹”公开。这样,故障在哪个环节、责任该谁负,就很清晰。

黑灯瞎火的状态,使一级政府中的两种人最无助:一是最底层的人,二是最高层的人。如果没有公开的流程,出了事无法找到最应承担责任的人员,那么,最高层的主管领导和最底层的公务员就必须承担事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信息公开将促进政府的整体流程更加科学、合理,责任将更加明确。

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知情权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一般认为,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虽无公民知情权的规定,但作为一项广泛而实在的权利可由宪法和法律精神引申而来。

信息公开对老百姓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老百姓可以拥有更加廉洁的政府。他们最希望政府是真正为老百姓服务。如果信息不公开,有人在以权谋私时,老百姓却一点办法都没有。如果没有透明的环境,就算有各项监督措施、规章制度,老百姓怎么监督呢?阳光是最便宜的杀虫剂,而信息公开就是这里的阳光。一个社会没有比确定性更重要的了。朝令夕改,会让公众难以适从,影响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提供了老百姓参与公共决策的机会。公众有了进一步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渠道和影响的途径。这是一个进步。在政府与公众间建立起更加信任的关系。[14]

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和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诚信数据的开放,特别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公开,否则就没有生产信用产品的信息源。美国国会“减少并保护政府秘密委员会”认为,只有减少了政府秘密的数量,才能有效保护真正的政府秘密。[15]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的周汉华明确指出:过去我们只有一部《保守国家秘密法》,没有信息公开法,实践中造成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两只大口袋无限膨胀。

信息公开可能不仅是政府和老百姓的事,还牵涉整个社会。信息公开意味着政治与市场逐渐走向成熟和理性。政治与市场的不理智很多来源于有些政府官员的不理智。一些部门、官员追求表面形象与“形象工程”,缺少真抓实干的心态与精神。很多政府项目匆忙上马,未经科学论证,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不得不成为“烂尾工程”。如果这些项目在立项前向公众公开,它就很难立项,也就不会有那些所谓的形象工程。要知道,公共资源是有限的,任何对公共资源的浪费都是对公众公共财富的浪费。假如政府的门一直关着,缺少公众的监督,这种事情就会屡见不鲜;如果政府的门打开,让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那些只顾眼前利益的事就会遭到指责而逐渐减少。

信息公开对整个社会具有更深远意义,它能在政府与公众间建立起更加信任的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对政府、对社会的发展都是关键性的因素。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困难中,人民与政府总是站在一起的,无论是抗击“非典”,还是抗震救灾。信息公开充分体现了政府与公众间的相互信任。将信息公开这件事持续不断地做下去,相信我们可以经得起一个又一个风浪。

从这些角度看,信息公开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一场给公众真正带来实惠的重要变革,是各级政府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政治民主化是防止腐败的民本基础。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很难做到实质性的政治参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就无法保证,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随着我党理论上的成熟和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而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很难做到实质性的政治参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就无法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学研究表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从历史上看,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借助当时新兴的电视媒体发表谈话,劝说人民接受战争就在眼前、需要支援英国的事实。这种以“炉边谈话”形式公开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做法,为美国参与“二战”铺平了道路。最近的例子有我国政府对“非典”事件的前期与后期两种截然不同的应对方式也说明:信息及时与有效地公开对于提升应对突发性危机事件以及促进人民的自治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突发事件,尤其是社会性的公共突发事件,其背后往往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关联度非常高。因此,对于这样的社会性公共突发事件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体现了维护公众的公共利益,也自然体现了维护公众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自由权利。毋庸置疑,这样的社会性、公共性、突发性事件往往因为事件背后那些破坏公众社会利益的各种利益机构和组织,甚至是来自政府部门腐败权力的阻挠而显得压力重重。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法泉在2008年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我们在上文中所列举的最近几年我国所爆发的众多社会性公共突发事件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对于这样的突发事件而言,新闻发布与媒体报道是否及时、是否真实、是否客观、是否公正也就成为衡量政府新闻发布机构、衡量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究竟是否代表人民利益、是否维护人民利益、是否与人民心连心的一个标尺。

四、政府官员的媒介素养与政治文明

政府官员只有具备一定的媒体素养,才能真正有效做到政务的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否则,政务公开与舆论只能是停留在口号上,只能是自欺欺人。现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媒介化的社会,而作为政府部门却对基本的媒体素养不甚了了,那么所谓的信息公开又如何保证呢?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政府需要迅速、主动地借助于媒体把信息发布出去,让信息抵达心情迫切的公众,这只能依靠媒体。除此,别无他法。

在媒介社会,政府官员提高新闻素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提高新闻素养的前提则是具有一定的传媒素养。如果政府官员具备一定的传媒素养,掌握媒体知识,把握媒体运行规律,在媒体面前应对自如,善于与媒体打交道,积极与媒体沟通,那么政府工作就会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就会避免媒体负面炒作而造成对政府的危害和风险。而且,具有良好的传媒素养,有利于塑造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施政工作的吸引力和号召力。

提高传媒素养,最根本的就是要培养和提高政府官员的媒体适应能力。如今,全球化传播客观上要求信息资源的全球流通、全球共享,要求信息发布更加公开、更加及时、更加透明。中国和世界正处在一个全球传播的互动环境中,任何旨在封闭和垄断信息的做法都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客观基础,虽然家丑不可外扬,但也不能“高筑墙”。

而对媒体,政府官员要不断提高适应能力,要克服目前存在的有些人不愿做、不敢做、不会做的不足,善于与媒体打交道,学会和善于利用媒体宣传政府工作。

政府官员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中如何求得主动呢?

1)要善于运用影响媒体的政治优势。政府对媒体,尤其是对主流媒体的运用比其他个人、团体或行业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政府在处理问题时的具体行为可以通过媒体的强势报道得到充分展现,从而营造期待的舆论氛围,影响舆论导向。要知道,舆论导向不仅是媒体的事,更是政府部门的事,政府部门在舆论导向上不是被动的。

2)只有遵循新闻规律才能影响媒体。按照新闻规律来对待媒体、对待记者才有可能影响媒体舆论,进而在处理突发事件当中占据主导地位。新闻,尤其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最为讲究的莫过于时效性。只有及时发布信息才能影响媒体、影响舆论。如果信息发布滞后,那么即便再准确的信息也只能是明日黄花,中看不中用了。

媒体观察11 群体性事件公开报道,方能推动社会宽容

2008-11-25 10∶45南方报网 作者:邹云翔

今年,不少地方都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与民夺利”被中国网民认为是“罪魁祸首”。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也有了新的思维方式,媒体报道也趋向积极公开,增加新闻报道的开放性也将对政府有利。(新华社11月24 日)

当群体性事件报道,从“防火、防盗、防记者”到逐步公开时,笔者发现我们社会上独立思考的人更多了,社会宽容的氛围更强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公开报道群体性事件,体现了政府愿意与民众平等地交流,尊重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笔者认为,媒体更多的自由、事件更多的公开,更有利于建立一个回应性的政府,更好地推动社会走向理性宽容,从而最终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宽容,在很大意义上是对于政府来讲的。希望政府更加宽容,并且为这样的宽容进行了更多努力,其表现之一,就是不断地推动媒体的公开报道。但也必须认识到,政府的宽容是建立于整个社会宽容与理性的基础上,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一个暴戾的民族往往产生一个暴戾的政府,而一个普遍宽容的社会环境,也会产生一个宽容的政府,所以人们认为“提高国民的素质是建立一个宽容社会的前提”。

媒体公开报道群体性事件,为何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关键在于其推动了社会宽容的氛围。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一定的局部范围,其让我们正视社会存在的结构性的矛盾,而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强烈的冲击,又让我们每个人想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社会这样的命运共同体中,每个人该如何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何为社会的稳定作出自身的一份贡献。一个宽容的社会,要求政府宽容合法的反对,既让政府感受到压力,从而有着改革的需要,又要求社会各界尊重现实的局限,接受必要的妥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公开社会,虽然在局部会呈现出某种纷纷扰扰的场面,但是人们对于社会共同体有着同样深层的爱,虽然人们有着更多的希望与利益诉求,但是人们会更多地容忍现实条件的局限,愿意假以时日来解决那些看起来并不迫切的问题。

所以,我们在矛盾的处理中学会了理性思考,我们在对于政府宽容的呼吁中感受到社会宽容的重要,我们认识到媒体公开是推动社会宽容的推动剂。虽然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会让一时一地的官员如芒刺在背,但是从整个公共管理的优化,从建立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角度看,公开却是非常有效的。(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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