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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避税≠偷税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节税≠避税≠偷税近年来,偷漏国家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严重干扰着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这种节税筹划是选择最优方案,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实现企业税负最低且税后利润最高的目标。通过节税筹划,正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立法宗旨,与国家宏观调控意图保持一致。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干预或账务调整。

节税≠避税≠偷税

近年来,偷漏国家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严重干扰着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维护国家利益,保证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税法,严格执行税法,坚持依法纳税。国家制定税法的目的,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也是利用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财会人员首先要遵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税,同时也要执行税法规定,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做到真正依法减轻或免除企业税负,努力增加企业利润。要做好税务筹划,必须搞清节税、避税、偷税三者的区别。

节税是纳税人在税务筹划中采用的一种完全合法的手段,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节税筹划是选择最优方案,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实现企业税负最低且税后利润最高的目标。主要运用在商品购销、筹资、投资、成本费用管理、损益调整等具体环节上。操作者要懂经济、熟法律、精税收、善运算、巧安排,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合时。通过节税筹划,正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立法宗旨,与国家宏观调控意图保持一致。这样做法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自觉地贯彻税收指导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方针,是政府所提倡并给予微观指导的一种高层次经济管理活动。

例如,政府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及防止环境污染,规定在购买汽油环节征收高税率燃油税。人们为了减轻此种税收的负担,就可能选择购买电力或太阳能车辆,或者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其行为后果朝着立法者支持或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方向发展。这正符合税法规定的本意。

但是,节税筹划一般都是从如何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着手,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毕竟有限,于是一些企业就在执行税法的前提下,采取依法避税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避税筹划是精明的纳税人在执行现行税制的规定时,准确地把握税制的变动方向,依法减少缴税,或采取少缴税的经营行为。

值得提及的是,避税筹划虽然不违法,但有时是利用现行税法的某些漏洞。现行的法律在逐步完善,依法治税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企业要做好非违法避税,不致于将避税弄成逃税、漏税、偷税,就需要严格地执行税法,进行全面周密的科学筹划。否则纳税人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如果把握不准,对相关法律规则理解不透,一味地向“税”要钱,取之不当,挺而走险,会变为偷逃税款,将会违犯税法,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追究和处罚。

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之中,两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分清和掌握。

例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而受到查处就是—例。

还有的纳税人避税心切,爱打税务筹划的“擦边球”,造成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

偷税与避税有着本质区别——是否违法。它的行为特征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均构成偷税。税务等执法部门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征、纳双方正当的经济利益,从严治税,对税务筹划还应作具体分析。

例如,在当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流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纳税人往往会改变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按常规,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等。假设某企业针对当时生产用料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一改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为后进先出法核算存货发出的成本计价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倘若该企业核算上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实际上存货实物的流程相一致,又与本企业的经营特点相适应,既合法又合理,则属于节税筹划,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等于从国家那里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干预或账务调整。但该企业如果只是核算上采用后进先出法,将存货发出成本调至最高位,而实际上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不一致,则属于“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就构成偷税而被绳之于法。

在市场竞争白炽化的今天,企业有强烈的节税欲望,这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但“筹划”千万不可越轨出线,否则会自搬石头自打脚、聪明反被聪明误,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文发表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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