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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演化历程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演化历程按照一般的理解,证券指的是那些有效(到期)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交易)有价证券。就证券交易的品种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权证市场等。这应该是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票证券市场发展的肇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演化历程

按照一般的理解,证券指的是那些有效(到期)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交易)有价证券。由此,证券市场实际上就是资本市场的另一种说法。

就证券交易的品种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权证市场等。就证券市场的具体交易场所而言,我国证券市场通常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两家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场内)市场。

另外,作为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及赎回通常也被归入证券市场的范畴。

目前,沪深两市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包括A股、B股、债券、基金以及权证等。这些证券在挂牌交易的时候都以一定的规律取得各自的代码及简称,以方便投资者使用交易所及代理券商提供的交易系统实施买卖交易。

一、沪深两市交易品种的衍化历程

在建国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不存在证券的发行及交易。

1981年,中国政府开始发行国库券。国库券是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特定财政年度里国库收支的不平衡而发行的政府债券。因为国库券的债务人是政府,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其还款的保证,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再加上国库券的期限短、流动性强,从而被视为零风险债券或“金边债券”。

依照国际惯例,国库券的期限通常短于一年。但我国这一时期所发行的国库券的期限都超过一年,所以其实质上相当于现今所谓的中长期国债。

1984年7月,北京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这应该是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股票证券市场发展的肇始。

1986年5月,沈阳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展了债券买卖和抵押业务。截至1988年,全国有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流通市场。

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业务部开办股票柜台交易,主要交易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海通、万国、振兴三家证券公司在上海成立,从而初步形成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

截至1990年,共有延中实业、真空电子、飞乐音响、爱使电子、申华电工、飞乐股份、豫园商场、凤凰化工等8只股票在上海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创办

1990年和1991年,我国先后创办沪深两个证券场内交易市场,A股和债券相继上市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的相继开业标志着中国大陆(场内)证券市场的形成。同时,逐步清理了股票的场外交易。

在初始阶段,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大约有10多只。

1991年11月1日,首只债券“盐田港重点建设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各类证券品类品种的上市交易

1.1992年至1996年,B股、封闭式投资基金、权证和国债回购相继上市交易。

我国在1990年初设立了B股市场。1992年2月,我国第一支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自1992年到1997年6年间,B股市场每年以十几只的速度增长。其间的1993年,上市的B股达到了22只的历史最高纪录。到了1997年年底,在沪深两地上市的B股已达到了101只。但自2000年7月凌云B上市之后,再也没有B股上市。

1992年6月,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成立。

1992年10月,首只权证“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权证”发行,并于同年11月上市交易。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1997年8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当年11月,中国政府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截至1992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9只,B股9只;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3只,B股9只。

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标志着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

1993年,沪深两市曾推出国债期货交易业务。但在1995年,中国证监会关闭了内地的国债期货交易。

1996年,(质押式)国债回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所谓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或质押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或赎回)的交易方式。可见,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的前身)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废止)。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个特点:(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3)可选择性,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但也可以不行使该权利。

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1992年11月19日至12月31日,深圳宝安公司发行了总额5亿元、年利率3%、期限3年、初始转换价格25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于1993年2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宝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我国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1996年12月,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停制度。

2.1997年至2003年,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回购和公司可转换债券相继上市交易,并开始筹备中小企业板。

1997年,违规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被勒令退出交易所市场,并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在交易所的债券(金融债券)全部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6月16日,开始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办理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1998年9月2日,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

2000年4月,中国风险投资公司成立,这是国内最早以风险投资为业务的公司。

2000年开始,深交所暂停了新股上市申请,专门筹备创业板。

创业板市场也称二板市场或第二交易系统,是与现有证券市场即第一板或主板市场相对应的概念。其创立目的主要就是为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而提供融资服务。

2004年5月,作为创业板的过渡,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开设中小企业板。2004年6月,深市恢复发行新股。

这样一来,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第一次有了相对明确的功能定位的区隔。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侧重于为大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侧重于为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这一相对分工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001年9月21日,中国内地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正式成立。

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型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为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其扩募应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实施。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

而开放型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即退回)的,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因此开放型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量每日均可变化。换言之,其基金单位总量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型基金与开放型基金的根本差别。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型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型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

而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开放型基金。

(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型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而开放型基金的买卖价格则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完全正相关。

实际上,封闭型基金单位的价格是随行就市的结果;而开放型基金单位的价格是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加减手续费确定出来的结果。

(4)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型基金不存在随时被赎回的可能性,其所募集到的资金便可用于较长期间的投资。而开放型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的需要。开放型基金也不能将所募集的资金尽数用于长期投资,而是相对偏好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因此一般说来,开放型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对比较稳健。

2003年,我国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为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组建的依据是公司法;而契约型基金的组建依照基金契约,信托法是其设立的法律依据。

(2)基金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资格。

(3)发行的凭证不同。公司型基金发行的是股票;契约型基金发行的是受益凭证(基金单位)。

(4)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即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即受益人),对资金的运用通常没有发言权。

(5)基金资产运用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运营基金资产;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来运营基金资产。

(6)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银行借款;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能向银行借款。

(7)基金运营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相应终止。

3.2004年至2005年,金融债券买断式回购、LO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买断式回购和资产支持证券相继上市交易。同时,我国在这期间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2004年4月,上证所正式申请开发ETF。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

2004年10月第一只LOF“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成立。

2004年12月第一只ETF“华夏上证50ETF”成立。

2004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大宗交易系统上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的试点,并于2005年3月21日起在公开竞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是债券回购交易的两种具体类型。我国最初的回购交易基本属于质押式回购。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藉以融入资金。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则是正回购方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

自从2005年8月22日宝钢JTB1上市以来,权证市场开始吸引风险偏好投资者的关注,交易趋于活跃。

2005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其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例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我国的房地产证券化探索起始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推出的“地产投资券”。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从而迈出我国进行大规模房地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一步。

2005年4月29日,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三一重工、紫江企业、清华同方、金牛能源4家上市公司被确定为首批股权改革试点企业,这意味着股权分置试点工作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2005年6月,中小板第50只股票上市交易。此后沪深股市停发新股,以便全力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消除各类股权分置、权责迥异的状况是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的基本目标。

4.2006年至今,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分离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相继上市交易。

2006年5月8日,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原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上相互隔离。

新质押式回购与原有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如下:

(1)原有质押式回购标准券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哪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但融券方的资金检查仍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2006年10月9日起,原先在股改已经完成的股票名称前面加字母G作为标记的做法取消,转而在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名称前面加上S标记。这标志着大陆A股的股改工作基本完成。

2006年11月13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发行可分离债券,并且于2007年1月29日在上证所上市交易。

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见,可分离债券是普通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但具有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的特性。

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准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特定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可转换为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类似,其构成要素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按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在于:(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2)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用于可交换债券的股份来源于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而用于可转换债券的股份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将发行)的新股。(3)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成功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从而摊薄每股收益;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成功不会导致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

2009年7月,健康元董事会决议发行7亿元以丽珠集团股票做交换的可交换债券,期限不超过6年。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此后,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但在2009年,我国恢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首只地方政府债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于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并在4月3日上市。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创业板的总体制度框架。6月5日,经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创业板的上市制度。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业板的财务门槛低;二是创业板对发行规模要求低;三是创业板对投资人要求高。创业板要求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在投资者资金门槛和涨跌停板的限制方面也要比主板更加严格。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盘子小,为避免成为投机炒作的场所,创业板必须制定严格信息披露和退市机制。

2009年10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开盘交易。

2006年9月8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机构投资者比例日益提高,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为了提高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解决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所遇到的成本高、流动性差等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8月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并于2002年2月和2003年8月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初步奠定了深圳证券市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的基础。200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所谓大宗交易,又叫对敲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其中,特定的买方和卖方以议价的方式成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大宗交易制度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的交易。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 000股(份),债券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 000手。买卖双方就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确定,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但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将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向市场公告。

2006年7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对大宗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将原《大宗交易细则》纳入到新《交易规则》。

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提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10年3月31日,沪深两个交易所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交易。

所谓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称买空卖空,是指投资者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融资的行为。具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两种形式。其中,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2010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

自2005年央行推出无担保的短期融资券,2007年银监会取消商业银行为企业债担保以来,中国银行间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迅猛,目前已经成为亚洲最大的信用债券市场。但在信用债的发行速度快速增长,交易、投资两旺的同时,信用风险也在迅速聚集。2010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此举标志着中国版CDS(信用违约互换)、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正式推出。

信用违约掉期(CDS,Credit Default Swap)是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由信用卡贷款所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具体地说,CDS作为一种信用衍生品,是在两个交易对方之间建立的信用衍生品合同。买方向卖方定期支付保费,如果合同中指定的第三方参照实体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信用事件,买方将获得来自卖方的赔付。

可见,CDS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如果金融资产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则CDS买家向卖家定期支付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则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通过CDS交易,企业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从而降低企业风险资产的比例。同时,CDS还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只要投资者能对参照实体违约概率变化做出准确判断,适时买入或卖出CDS合同,就能从中获利。

2010年11月5日,中国光大银行与中债增敲定国内第一笔CDS交易。光大银行和中债增经过协商选取09清控MTN1(0982117)与10北国资MTN1(1082003)两只券作为标的债务,采用信用保护条约对敲的形式,双方互为信用保护的买方和卖方同时完成了两笔交易,分别挂钩不同的标的债券。

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QFII正式登陆中国内地证券市场。

所谓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2006年,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我国推出QDII。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总之,从股权分置改革、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建设到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从大宗交易机制的建立到做空机制的引入;从第一只国债期货、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到第一个中国版的CDS(信用违约互换)、QDII产品,正是这些持续不断的创新变革,让中国在短短20年间走过别人百年的历程。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或层次

目前,我国内地已经建立起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

(一)沪深主板

主板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晴雨表”之称。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我国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

目前,A股市场有1 300多家企业上市交易,大多属于大盘/蓝筹企业,像中石油、中石化、工行、建行、中行、交通银行、联通、神华集团等。

(二)深市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

目前,深市的中小板聚集了一批发行规模在一亿股以下、发展相对成熟的中小企业;而深市的创业板将聚集一批成长性预期较好的中小企业和高新企业。

与创业板相比,中小企业板块的进入门槛较高,上市条件较为严格,接近于现有主板市场。同时,中小企业板块的运作采取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也称一所两板平行制。即中小企业板块附属于深交所,与深交所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主要是上市标准的差别。而创业板的运作将采取独立模式,即创业板与主板市场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

就我国创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思路而言,可以把中小企业板块看作创业板市场的低级形态和初期模式,而把创业板市场看作中小企业板的高级形态和目标模式。

(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主要是中关村园区企业)

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老三版),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市场。代办股份转让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投资者在进行股份委托转让前,需要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1992年7月,国家体改委批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为指定的法人股流通市场。1993年4月28日,NET法人股市场正式在北京开通,该市场是央行联合五家银行、人保公司以及华夏、国泰、南方三大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由此,STAQ与NET系统一起构成了当时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被称为“两网”)。1999年9月9日,“两网”正式停止运行。

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

2002年8月29日起,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并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二者均为负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每周转让一次。

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行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即在集合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所谓可能成交价格,即在最终撮合成交前若干既定的时间点,对每一时间点前输入的所有买卖委托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撮合所形成的价格。

2006年1月,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又称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版)。2009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调整之后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将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

目前,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的报价券商有: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三板市场的证券名称后的数字代表的是该证券每周的交易次数。如后面是5,表示每周交易5次;后面是3,每周交易3次(星期一、三、五);后面是1,表示每周转让一次。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

不过,经历了5年的发展,“新三板”仍然只集中于北京中关村,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尚无法开展“新三板”业务。2010年11月30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金融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新三板扩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完善相关各项制度。至此,“新三板”扩容在即。以武汉东湖高新区为例,“新三板”落户中关村之后不久,“武汉光谷”即启动了试点申报工作。目前,区内“新三板”储备企业近200家。其中,武大有机硅、海创电子、科益药业、蓝星科技等4家的申报材料已获中国证券业协会预备案受理,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等4家已通过券商内核。

“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不仅能为这些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支持,也能成为其改制、实现规范化经营的最好平台。目前全国共有5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预期较大的高新园区将首先进入“新三板”,因此,我国三板市场的前景广阔。

(四)三个市场板块之间的关系图

截至2011年8月,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为2 273家(包括B股108家)。其中,沪市上市公司数921个,上市股票数965个。深市主版A股共有472家上市公司,中小版共有610家上市公司,创业版共有258家上市公司,主版B股共有54家上市公司。

2007年7月,证监会推出了三板账户与深交所账户合并的政策。7月30日,在三板挂牌交易的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粤传媒)的首发申请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以IPO方式登陆深圳中小企业板块。粤传媒的成功发行,开启了三板公司转向主板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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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三个市场板块之间的关系图

三、创业板交易规则与主板交易规则的区别

(一)上市条件(以A股为例)不同创业板与主板的上市条件见表2.1。

表2.1 主板交易规则与创业板交易规则关于上市条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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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涨跌幅度不同

深交所对创业板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证券在上市首日证券不设涨跌限制,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上交所规定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不超过15%,集合竞价时的申报价格无限定;深交所规定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不超过500个档位(每个档位为0.01元),开盘价相对于发行价的波动幅度不超过1 500档。

(三)每笔申报的数量有最高限制不同

创业板每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主板在这一方面没有明确的限制。

(四)停市规定不同

创业板条例规定: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大于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一个交易日内临时停市措施只执行一次。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15%,创业板当日将停市。主板规定:在市场发生大幅下跌情况下,交易所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停市制度。

(五)交易所公开信息制度不同

创业板规定: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主板规定: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六)创业板开盘前将揭示可能出现的开盘价

根据规定,创业板每个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10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开盘价。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这点使投资者在参与集合竞价的过程当中得到了更多的被披露的信息。

四、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架构

证券市场的管理对于每个所在国的金融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通道,其总市值在全球金融市场总量中大约占三分之一的比重。证券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因此,证券市场的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一环。

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已融合了政府机构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确保健康的市场秩序、合理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此管理机构是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行业组织、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者组成。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证监会在地方上的管理机构名称是某某地区“证监局”。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接受证券投资者委托代理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它们能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使证券的发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证券的交易市场中,它们能够协助上市公司及时而准确地披露经营、财务和资产状况,为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从而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四)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在我国是指依法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法人,主要指证券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而且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它承担着证券的代理发行、自营买卖、代理买卖、基金管理及出任企业财务顾问等重要职能。

(五)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信息等。

证券投资者打交道的主要对象是证券公司。如果投资者比较专业,有法制和专业方面的意识及知识并且愿意花成本去实行,那么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投资者打交道的对象。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自己又不能解决问题,投资者可以首先求助于证券业协会,再解决不了则可以求助于当地证监局。这样,市场秩序也会比较有序的。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并善用证券市场的治理架构,熟悉必要的证券法律常识是非常有意义的。图2.2为中国证券市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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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中国证券市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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