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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动机下的高管财务自利行为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政府将国企控制权下放给企业高管层,内部人控制的代理问题开始出现,两者之间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控制权动态调整机制旨在使权力的授予与受制约程度与其业绩挂钩。因此,高管基于权力寻租的自利行为还应包括以稳固职位为目的的堑壕动机。显然,企业信息环境的恶化也必将进一步加剧公司内部人以攫取私利为目的的权力寻租行为。

随着政府将国企控制权下放给企业高管层,内部人控制的代理问题开始出现,两者之间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者与经营者追求标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内部人往往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来攫取个人私利的最大化,由此极易造成各种企业行为的扭曲和异化,并进而导致企业价值的毁损。

如前所述,高管控制权作为一项基础的激励资源,其直接影响上层的激励资源。高管控制权的激励属性取决于控制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控制权动态调整机制旨在使权力的授予与受制约程度与其业绩挂钩。当该机制有效运行时,为了保证继续拥有控制权,管理层会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倾向,此时的权力收益表现为“继续工作权”或“更大的继续工作权”。相反,管理层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一种更低成本和低风险的方式运用权力,那就是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并最终导致管理层的自身行为发生异化。如果决策管理与决策控制分离机制也未能有效运行,那么这种倾向则会转变为实际的权力寻租行为。此时,管理者的控制权将更多的呈现寻租效应的一面。当管理者的权力成为寻租的工具,其必然对上层激励资源构成负面影响。

控制权的动态调整机制与管理层的选聘制度有很大关系。在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里,管理层大多是由行政手段任命而不是通过市场去选择,其中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益的相关性”。如果由政府任命企业的经营者,虽然政府代表着国家利益,但对具体行使职权的政府官员来说,个人利益并不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直接相关,他并不是纯粹的“利益相关者”,寻租的成本很小,此时企业控制权的获得者可以不需要经营能力和过往业绩的佐证。显然,在企业控制权的行政配置模式下,当通过行政任命谋求经营者职位并获得企业控制权后,这类高管不但期望凭借控制权的行使来获得超额的货币报酬,可能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攫取“权力租金”以增强自己的控制权收益水平,进而衍变成为张春霖(1995)所指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

例如,对于薪酬激励而言,管理者的权力寻租使得薪酬激励中包含权力收益,此时薪酬激励本身也就成为代理问题的一环。而对于在职的管理者而言,控制权的授予与约束机制是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根本前提,而一旦委托人对管理者丧失信任并收回控制权时,这种控制权就会被剥夺,管理者的获取经济收入、声誉以及其他收益的可能性都将消失殆尽。因此,高管基于权力寻租的自利行为还应包括以稳固职位为目的的堑壕动机。同时,由于管理者能够从控制更多的资源中获取私人利益,导致高管也热衷于通过资本扩张等“帝国构建”行为来巩固、强化和扩大自身控制地位和控制权价值。最后,为掩饰自己的控制权私利攫取行为,经理人也有动机通过会计选择和盈余管理以操纵公司的真实业绩信息,进而降低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显然,企业信息环境的恶化也必将进一步加剧公司内部人以攫取私利为目的的权力寻租行为。

综上所述,有两方面的因素可以最终促成寻租行为的实施:一是强烈的寻租动机,二是低成本的寻租机会。而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国企高管已经普遍具备了充足的寻租动机和寻租条件。基于此,本书在相关制度背景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治理结构演进——高管控制权强化——自利行为凸显”的一个逻辑分析框架,具体关系如图3.1所示。

图3.1 国企高管财务自利行为的逻辑分析框架

(Fig3.1 The logical framework of SOE executives'self-serving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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