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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阶段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到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为止。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是产品经济,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却还是一种商品经济。实践证明,在这一阶段,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分配制度,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这一阶段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到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为止。分配理论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使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联系起来。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是产品经济,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却还是一种商品经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一种商品经济,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这个概念的提出为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二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理论,使我国分配制度改革有了客观的依据。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全面地论述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指出正确认识这一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党的十三大正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实际出发,确立了一系列具有长远意义的经济发展指导方针,其中在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上指出:“社会主义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再次强调要“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2]

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1984年以后党在分配上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更深入的改革,使按劳分配这一主体分配方式能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企业效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先后实行了工资奖励制度、浮动工资及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浮动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为了使职工的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1985年初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提出从当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即实行“工效挂钩”模式。这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而且较好地克服了企业由于分配自主权的扩大而出现的分配方面的短期行为。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这样的政策之下,我国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这些形式的企业中,除了实行按劳分配这一分配形式外还实行了其他多种分配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有力地促进了各种生产形式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不可低估的活力和动力。实践证明,在这一阶段,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分配制度,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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