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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矛盾纠纷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协调社团成员之间或与社团成员有关的人际和交易纠纷,是社团所具有的重要社会管理功能。

协调社团成员之间或与社团成员有关的人际和交易纠纷,是社团所具有的重要社会管理功能。这种功能通过熟悉的社会关系调解矛盾,充分利用缓解矛盾的各种因素,促进矛盾双方的让步和相互理解,增加矛盾调解的成功率。

一、协调相关人、事矛盾

社团组织都具有调解本业纠纷的责任和职能。例如,会馆、公所的一大职能便是以惯例和业规为依凭,判断曲直,化解纠葛。中国人传统心理是尽量回避“见官打官司”。晚清沪上会馆“皆择其地绅士司其事,凡事曲直不定者,咸就决之,无不服焉。”同业在商业经营中产生纠纷,向会馆公所的提出申请调解后,会董将召集全体成员来评判是非曲直,并提出处理意见。当事者如不满意,可以不服从处理。但是,其将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不断受到其他成员的排斥,甚至会造成不得不歇业的结果。所以,会馆公所的调解有较强的制约力,成员如果一开始不将纠纷告知本会馆公所,而直接向地方官上诉,并请求制裁,往往会受到会馆公所的处罚。当成员与外界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会馆公所请地方官仲裁纠纷,成员的利益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上海丝厂茧业总公所章程中有关调解同人纠纷的有三条:第十三条,凡遇丝厂茧业银货纠葛,两造自赴总公所请为理处者,须先定期会集总董、议董,并邀旁听之丝厂或茧商,四家秉公调处,另立理事簿,叙述原因,两造签字。第十四条,凡有丝茧控案,地方有司衙门备文至公所质问者,及移交本所理涉者,均应详细调查,秉公论议复。尚有人刑事范围者,议不回护,应送官厅办理。第十五条,丝茧同业,或受人欺骗,重案投所告诉者,自应为直伸理。倘有挟嫌诬告及用总公所名义在外招摇者,查出送惩办,以儆效尤。

沪地著名的广肇公所,据统计,1872—1902年间记载的议案143个,调解纠纷的议案就占了97个,其中包括合资纠纷42件,一般经济纠纷29件,劳资纠纷1件[22]。会馆公所一般集中了本帮最重要的商人,往往在同乡中享有很高的威望,这是会馆公所能够对同乡商人间的纠纷起到调解、仲裁作用的原因。

同乡会是各类纠纷的重要调节和仲裁机构。如绍兴七县旅沪同乡会就专门制定了《和解旅沪乡人争议事件章程》,规定旅沪乡人发生争议,不关刑事者可以委托同乡会和解。虽然同乡会的仲裁要以纠纷双方的自愿为前提,但由于同乡会是同乡人自己建立的在同乡人中有影响的社团,并且个人与同乡会具有很多关系连接,再加上同乡会领袖一般具有的个人权威,许多同乡间发生商业或民事纠纷愿意委托同乡会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会馆公所这类社团的调解矛盾功能,对同乡平民的矛盾事务的也进行调解。当同乡遭受欺凌时,也出面为之申诉,伸张正义。如,1873年11月发生京伶杨月楼拐骗粤女韦某一案,韦女舅父向广肇公所求救,要求代向官府申诉。广肇公所接报后,即向官府状告,结果官府以拐骗罪将杨月楼押入牢狱,并惩以敲打胫骨150下。[23]

据档案记载,1946年,宁波同乡会调解同乡间房屋纠纷11件,婚姻纠纷5件,债务纠纷1件,打架争吵等107件。[24]另一种情况是,各地的宁波同乡在政府机关或外国势力发生争执受了冤屈时,常请求宁波旅沪同乡会代为向机关申诉交涉。宁波同乡会街道委托后,或加以转函并附上自己的意见,或直接出面代其抗争。如,1927年一同乡被西捕枪杀,宁波旅沪同乡会极力交涉抗争,争取赔偿。1933年公共租界电力工人罢工斗争中,宁波同乡会也代表工人利益,要求租界当局接受工人的要求。[25]

近代沪地大量的商民纠纷和社会矛盾许多由会馆、公所这些民间组织处理、调解,案件重大“入刑事范围者”才送官衙审判,而官衙对一般的商业纠纷也要求会馆、公所处理,或“代办”。会馆、公所以公序良俗、同业行规和民间情理论断曲直,“咸就决之,无不服焉”,具有很高的社会效率。

二、协调华、洋之间的事务矛盾

涉及华洋商贸纠葛,或劳资争议酿成的重大事端,一般的同业社团和会馆公所则无力调处,政府也不便插手社会经济关系,这时,商会这类综合性的大型社会团体,在调节华洋等重大社会关系中能够出面起到代表性的作用。

近代上海租界存在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上海商务总会在协调华洋商事纠葛和租借对华人经常歧视对待的难题时,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在很多情况下缓解了双方的紧张局面,避免了尖锐的矛盾冲突。

近代上海本土出口品中,丝茶一直占有大宗的份额。但当时的上海丝茶出口贸易,经常受到洋行的居间盘剥,华商倍受侮弄,从而与洋行时常发生矛盾,并愤起诉讼,与洋商对簿公堂,也有一些华商则因债务涉讼而被洋商指控者。对于这类讼案,一向概由租界会审公廨受理,而租界当局一味偏袒洋商,对华商任意拘拿提讯,毫不顾全华商体面。上海工商界人士对此颇为不满,期望总商会成立以后能出面进行交涉,给予“优待”。

总商会在1904年6—7月间,专门备函分别致送驻沪外国领袖领事、公共租界工部局及在沪各国商会,要求中外双方在振兴上海商务方面“协力同心,彼此扶助”,做到“华洋一例”,“务使在商会之人从前与洋商、各领事及工部局有误会争论之处,此后永远革除”,随函还附送上海商务总会会员、会友企业行名簿,强调在行名簿内所列企业代表的姓名,“皆系体面殷实商人”,希望对他们“凡与洋商往来遇有钱债细故被控、控人,皆不可苛刻虐待及任意拘拿”[26]

当时上海租界当局、各国领事及在沪外商基于本身的经济利益,也有与上海商务总会协调贸易往来、排解华洋纠葛的愿望,故相继复函,对上海商务总会的意见和要求表示赞同,并声称凡有助于租界内华洋人士“亲睦”的事情,“无论何时无不乐与上海商会通力合作”[27]。同时,上海商务总会的组织机构里不仅容纳在沪外资企业的代表,而且有的代表还进入商会的领导层,这显然也是为了协调中外商界关系以利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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