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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香烟被判刑案例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5月,被告人季某向上海某高压管业有限公司租借了本市真南路某仓库,作为其存放卷烟的地点,从事销售各类假冒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经估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26725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介绍】2008年5月,被告人季某向上海某高压管业有限公司租借了本市真南路某仓库,作为其存放卷烟的地点,从事销售各类假冒卷烟。2009年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前往该仓库,抓获被告人季某并当场查获中华牌卷烟350条、三五牌卷烟2625条、红双喜牌卷烟3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经估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26725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指控:被告人季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缴纳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依法没收。

【以案释法】被告人符合本案的主体要件,其购买存储待销售的香烟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是明知这些香烟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存在犯罪故意和牟利目的(后者并不是构成要件,但是足以认定犯罪故意的存在),因而关键之处在于销售金额的满足与否。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解释,虽未销售,但是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要求的三倍以上即构成该罪的未遂形态,而本案中查处的被告人存储的待售的香烟货值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之多,显然已经符合十五万元的额度要求,因而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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