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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信用证并找出问题条款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相反,即使货物相符,但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开证行也有权拒付。受益人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缔约双方,一旦受益人接受信用证,该合约即告生效。通知行的责任是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它的权利是收取信用证通知手续费。若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它就是汇票付款人,有时开证行自己就是付款行。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无误后,立即安排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

【知识链接】

一、信用证定义和特点

(一)定义

根据《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规定,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其中,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承付(Honor)是指:①即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②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③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

(二)特点

1.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履行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虽然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但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一项文件,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贸易合同是进出口商之间的契约,而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开证行、受益人和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受信用证的约束。

3.跟单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单据而非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根据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所以,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单据不一致,也只能由开证申请人凭贸易合同与受益人交涉。相反,即使货物相符,但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开证行也有权拒付。

二、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通常是指进口商或买方。其填写开证申请书并签字,请求往来银行开出以国外出口商或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二)开证行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代表申请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情况下,开证行是开证申请人的账户行。若双方没有账户往来关系,信用证中往往会增加一个与开证申请人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即开证申请人的银行(Applicant Bank)。

(三)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并获得付款的人,即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和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缔约双方,一旦受益人接受信用证,该合约即告生效。

(四)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应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往往是出口方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它的权利是收取信用证通知手续费。如果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直接把信用证寄给受益人,受益人应把信用证拿到银行,以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以免上当受骗。

(五)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经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而在信用证上加上它的保兑的通知行或任何其他银行。信用证一经保兑行保兑,受益人就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六)议付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由开证行指定的愿意购买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单据(即押汇)的银行,往往是由通知行担当议付行。

(七)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根据信用证付款的银行。若信用证要求出具汇票,它就是汇票付款人,有时开证行自己就是付款行。付款行一旦付款,就是最终付款,对出票人和/或善意持票人不能追索。

(八)承兑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承兑信用证上规定的承兑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

(九)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它可以是开证行的分行,也可以是第三方银行。按照开证行给予的指示或授权,根据某一特定的信用证,它承付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的索偿,如偿付行并不偿付,那么开证行必须自行偿付。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将对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由于偿付行并不偿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负责。

三、信用证业务流程

以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例,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流程,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签订外贸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2)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同时缴纳若干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3)开证行将信用证开出给出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并请他们办理信用证通知事宜。

(4)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无误后,立即安排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

(6)备齐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或向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交单议付。

(7)议付行将单据与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将汇票金额扣除邮程利息后付款给受益人。

(8)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进行索偿。

(9)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审单无误后,偿付给议付行。

(10)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

(1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并取得单据。

(12)开证申请人凭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四、信用证开证形式

信用证一般包括信开和电开两种基本的开证形式。

(一)信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信用证。这种开证方式目前较少使用

(二)电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用电信方式(SWIFT报文)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分为全电开信用证和简电开信用证

(1)全电开信用证是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完整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有效的,可凭以交单收款,采用MT700/701的SWIFT报文开立。

(2)简电开信用证是将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用电文预先通知受益人,采用MT705的SWIFT报文开立。其目的是让受益人早日备货。但由于内容不完整,在简电开信用证中往往会注明“随即证实书”(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简电开信用证是无效的,受益人要注意,在未收到证实书之前,千万不能仓促出货,万一证实书内容与简电开信用证有出入,有可能无法正常收款。

五、信用证种类

(一)根据信用证付款方式不同,分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L/C by Sight Payment)

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自己进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该指定的银行称为付款行,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递交以付款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由于某些国家对汇票要征收印花税,因此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时也不要求受益人递交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L/C by Deferred Payment)

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自己进行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是海运提单日或交单日后一段期间(At ××× days after B/L date or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

3.承兑信用证(L/C by Acceptance)

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或自己对受益人递交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该指定的银行称为承兑行。承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在承兑行承兑后,受益人可以拿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去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从而获得融通资金。

4.议付信用证(L/C by Negotiation)

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购买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单据的信用证。该指定的银行称为议付行。议付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出具即期或远期汇票。

(二)根据信用证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是指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在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允许分批装运,在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如果不允许分批装运,则只能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中间商贸易。

2.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信用证审核

(一)信用证的审核依据

1.外贸合同

信用证是依据外贸合同开立的,所以其条款应与外贸合同的条款相符。卖方若不能履行信用证条款,就无法凭信用证兑款,更不能援用外贸合同的条款,将信用证条款予以补充或变更。因此,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外贸合同的条款相符,是外贸单证员收到信用证后首先要做的工作。

2.《UCP600》

外贸单证员审核信用证时,应遵循《UCP600》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可以接受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例如,关于信用证的转让,《UCP600》第38 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若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则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3.业务实际情况

对于外贸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来做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外贸单证员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来审核。这里的业务实际情况,是指信用证条款对安全收汇的影响程度、进口国的法令和法规以及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习惯等。

(二)信用证的审核步骤

(三)信用证的审核要点

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是出口单证中必不可少的,若信用证开错应及时修改,以免影响安全收汇。

2.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与数额必须与外贸合同相符。若信用证列有商品数量或单价的,应计算总值是否正确。若外贸合同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若所开的信用证金额已扣除佣金,则不能在信用证上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词句。

3.货物描述

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名称、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码、订单号码等内容是否与外贸合同完全一致。

4.信用证截止日

按《UCP600》第6 条d 款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若信用证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截止日,即信用证截止日,信用证一般同时也规定交单地点,它包括出口地、进口地和第三国等三种情况。出口地交单对出口商最有利,进口地交单和第三国交单对出口商都不利,因为交单地点均在国外,容易产生迟交单和寄丢单的风险。为此,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交单,若争取不到,应预先估计单据的邮寄时间,提前交单,以防逾期。

5.交单期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若信用证无此期限的规定,按《UCP600》第14 条c 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20、21、22、23、24 或25 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6.装运日期

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若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与信用证截止日为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运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信用证截止日前10 天),以便有合理时间来制单结汇。

7.运输条款

信用证运输条款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外贸合同相符,交货地点也必须与价格条款相一致。

若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以及要求承运人出具船龄或船籍证明,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

若信用证中未注明可否转运及/或分批,则视为允许转运及/或分批。对于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UCP600》第32 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8.保险条款

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外贸合同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上表明由此而产生的超保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否则应予修改。若保险加成过高,还需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否则应予修改。

9.单据条款

要仔细审核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特别要注意一些软条款,如商业发票经买方复签生效、1/3 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

10.银行费用条款

一般情况下,出口方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关于银行费用承担,进出口双方应在谈判时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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