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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与合的逻辑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渔业历史悠久,至少有6000多年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渔会组织解体。作为大农业分支的渔业,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各省份也纷纷成立渔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在1993年成立了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在互助组阶段,1951年12月党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上海市郊、松江专区、崇明县普遍轮训基层干部、培养积极分子,推动互助合作。

上海渔业历史悠久,至少有60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上海共有鱼类250种,其中海洋鱼类165种、淡水鱼类85种;主要经济鱼类有50多种[1]。上海渔业产业主要涉及近海渔业养殖与捕捞、长江出海口渔业养殖与捕捞、内陆湖河渔业养殖与捕捞、远洋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鱼饲料生产加工、鱼苗繁殖培育,以及渔业产品运输、营销、信息及技术服务等。

上海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前身可以追溯到上海的渔会,最早成立于1934年3月,上海冰鲜、鲜鱼、咸鱼等水产同业组织均为其团体会员。1937年11月,上海沦陷后自然解体。1946年,上海渔会重新成立。新中国成立后,渔会组织解体。民国时期的上海郊县的渔会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民国时期上海郊县渔会一览表[2]

(续表)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涉渔组织主要是国营和集体性质的渔业公司。一切组织几乎都纳入集体组织的范畴,在政府的掌控下运作,社会中介组织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成立了中国渔业协会这样的渔业中介组织,其也具有准政府的性质。70年代末,为了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批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涌现,90年代形成蓬勃发展态势,并逐渐从松散向紧密型过渡,最终演进到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大农业分支的渔业,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各省份也纷纷成立渔业专业合作社。

上海解放后,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1950年,松江专区和上海市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苏南土地改革实施方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工作条例》和《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组成临时和常年互助组。1952年开始组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创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1980年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始实行规模经营,组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上海市在1993年成立了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海沪郊蜂业联合社。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渔业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态出现的,两者并没有完全区分,其发展模式的历史演化遵循的是统与分的逻辑。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合作化运动:重统轻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了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恢复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为快速工业化积累资金,在20世纪50—70年代,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合作化运动先后经历了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3]。1951—1953年是上海大力发展互助组阶段,1953年冬—1955年秋是大力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1955年秋—1956年春是大力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阶段[4]。在互助组阶段,1951年12月党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上海市郊、松江专区、崇明县普遍轮训基层干部、培养积极分子,推动互助合作。上海市郊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建立了30多个临时互助组,1952年夏发展到6714个,入组农户32704户,占总农户的43%。是年年底,上海市郊、松江专区、崇明县共有临时和常年互助组54853个,入组农户370540户,占总农户的51.29%。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1952年8月,上海市郊试办新泾区诸翟乡南张村、大场区塘南乡西尹村、洋泾区金桥乡十六村3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38户。到1954年底,初级社增至2631个,入社农户75308户,占总农户的10.28%;1955年底,有初级社10035个,入社农户311641户,占总农户的41.7%。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1952年3月1日,真如区新港乡朱行村4户农民组建上海市郊第一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1月,上海市郊有1808个初级合作社合并为348个高级社,是年年底高级社增加至2088个,入社农户632947户,占总农户的82.34%,加上尚有的1121个初级社农户112977户,参加农业合作生产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97.04%[5]。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具有一定的“统”的功能,通过“逐步消灭农村中的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整个社会立足于公有制的基础之上”,“总体上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6]。但由于合作化要求操之过急,短时间内迅速升级,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已经从互助组发展到1958年的人民公社。1958年9月21日,上海郊区建立第一个人民公社——七一人民公社,由17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而成,有2.2万多户,近8万人口,10.7万亩耕地[7]。1958年上海市建立了103个人民公社,到1962年有公社198个。在“统”的过程中,过度强调整齐划一,忽视家庭和个体的独立性,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特别是在高级社阶段,农民入退社的自由选择权失却,在强制入社上“甚至出现威胁、捆绑、打骂群众的现象”。[8]1958年以后出现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可以看成是农业合作化进一步发展的异化和极化形式,政府完全剥夺了社员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支配权,“政社合一”体制基本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渔业以海洋捕捞为主体,海水养殖基本是空白,淡水养殖发展水平相对也较低,池塘养殖的规模较小,最多的是河沟粗放粗养。海洋捕捞除了少数国营和集体性质的渔业公司外,几乎全部是集体所有制的渔业大队,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生产统一组织,物资统一采购,鱼货统一销售、统一指挥、统一出船、统一进港,是完全的计划经济形式,加上海洋捕捞与国家的海防等密切联系在一起,实行的是半军事化的管理,组织非常严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任何形式的组织既不需要,也不可能。渔业合作组织在这样的条件下既不可能诞生,也更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尽管中国渔业协会早在1954年12月就已经成立,但基本上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即上海真正意义上的渔业合作组织并没有建设起来。这种合作模式中“统”的过程是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实现的,其固有的缺陷和弊端孕育并催生着新的制度模式的到来。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统到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制度逐渐瓦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农村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下达的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承包给农户经营”[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先由农民突破对集体经济形态片面认知的束缚进行秘密试验并获得重大成功后,逐步得到党中央的认可与支持。从1979年4月《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明确反对、197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缓和口气,到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默许、1982年中共中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首次承认,再到1983年的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高度评价[10],可以看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底层发起,然后被中央许可、承认、推广的,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当时符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在上海,1980年秋,嘉定县(现嘉定区)曹王公社和平大队张北生产队、封浜公社太平大队朱家生产队,率先实行全部作物包产到户。到1982年秋,全市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分配的生产队有632个。是年冬,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召开郊区党员干部会议,倡导统一经营,包干分配。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90年粮棉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占94%,集体饲养业90%以上实行家庭或个人联产承包,淡水养殖基本实行个人承包[11]

与以前的“政社合一”体制的“统”相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的是“分”,实现了集体财产所有权与农户经营权的分离,农民重新获得了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和张扬,农村经济焕发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释放了被“统”所阻滞的生产力,但并不能解决自身的内在缺陷。从表面上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从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践来看,虽然‘分'的功能得到了加强,而‘统'的功能则被弱化,许多农村集体的统一经营已经严重弱化甚至不复存在”[12]。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运行很短一段时间后,“统”的功能弱化乃至缺失的缺陷开始凸显,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新的目标后,问题进一步加剧。在市场大潮中,土地经营方式的小块化和承包者的兼业化,不利于农业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的机械化[13],因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化生产和经营,一方面造成土地分割和碎片化严重,不利于生产和经营的专业化和适度规模化,耕种、收割、灌溉、病虫害防治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存在着信息闭塞、技术落后、市场进入成本高等弊端,难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展开竞争,更不用说参与国际市场的角逐。“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14]

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分散经营、规模过小经营体制和模式所产生的弊端也开始逐步显现。特别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后,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国际、国内市场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和尖锐。渔民千辛万苦养殖捕捞出来的水产品由于缺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受到中间环节的严重压价和制约,渔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市场经济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往往显得无能为力。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渔民拥有生产经营的高度自主权。这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推动了渔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过度、盲目的发展也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和生产的无序状态。当一个产业或产品有利可图时,便会出现众多的生产者一哄而上的现象,致使生产能力在短期内迅速提高,超过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引起价格和效益迅速下降,突出的表现就是养殖产品的盈利周期大大缩短。近年来,一个新开发或引进的新品种的盈利周期已经由过去的10~15年缩短到现在的3~5年,造成了极大的资源和人力、财力浪费,受损害的最终还是渔业生产者,给渔业结构战略调整和渔业科技自主创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渔业的发展缺乏规划,即便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规划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行业发展经常陷入无序的状态,政府缺乏有效的调控措施和办法。

基于这些情况,渔业行业要保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新的组织形式来协调产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市场和行业之间的有效沟通,渔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很好地适应了这种形势变化的需求,在渔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应运而生。上海渔业的现代化要求渔户在保持“分”的基础上进行“统”的复归和升华。

三、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统分结合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潜力基本释放完毕,农村面临新的发展困境。“分田单干也许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但解决不了农民的致富问题。(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排头兵的)安徽凤阳小岗村,尽管衣食无忧,结束了过去讨饭的历史,但是农民收入不高,生活水准低下,人均收入竟然落后于凤阳县的平均水平。”[15]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的“分”的功能加强、“统”的功能弱化乃至失却后农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新的困境,农民和政府都有比较具体而深切的认知,并分别做出反应。两者的反应具有趋同性,并形成相互强化态势。

从农民一方来看,他们纷纷以地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组织起来,形成或紧密或松散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紧密型的组织如具有实体性质的专业合作社,松散型的组织如以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主的专业技术协会等。这些组织有的主动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的干脆不登记,不一而足。从政府一方来看,农民合作行为的既成事实、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东亚和欧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示范效应、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等成为强大的外输入,推动政府把扶持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个体农户对接大市场的制度创新。从1982—2006年,中央政府发布了近30项政策、文件,都提出了发展农民合作与联合的问题,强调在内容、形式、规模、程度上可以多样化,不强求统一模式,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中央和地方都要通过税收优惠、人员培训、融资、信息服务、直接拨款等方式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16]

在上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两个重要事件值得一提:一是1986年1月20—25日上海市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振兴上海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指出要建立和健全合作经济劳动积累制度;二是1988年6月18日,市农委印发《上海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细则(试行)》,要求各县建立健全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组织,明确工作职能,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不断提高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家庭经营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17]

早在1983年,上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已经开始出现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单位分为4类:一是家庭承包经营,有的聘请管理人员,农忙季节请帮工;二是农机服务队承包集体农场,1993年有190个村由农机服务队承包经营集体农场、良田30958亩,平均163亩,劳均收入6313元;三是办合作农场,1993年有合作农场744个;四是建立农业示范(开发区),集体规模经营,综合开发名特优蔬菜、瓜果、稻米和特种畜禽、水产品等,1995年有80多个农业示范区,占地面积近5万亩,其中10个市级农业示范区平均亩产值4625元,劳均产值4.8万元,分别比全市平均高出2.7倍和3.5倍。1984—1995年上海市农业合作经济收益分配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1984—1995年上海市农业合作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表[18]

以上海奉贤县为例,其组建的长毛兔、榨菜、中药、肉鹌鹑和地鳖虫专业生产合作社,已成为该县农村大规模发展商品生产的5个“先行者”。这些专业合作社以供销社为依托、以骨干产品为龙头,利用群众优势,通过产销合同,给农民提供生产、物资、技术、贮藏、运输、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目的、有步骤地引导商品生产朝着产、加、销一条龙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家庭生产与整个社会的大市场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这种新型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分结合,以分为主,各自投资,自负盈亏。组织领导、生产技术、资金筹集以合作社为主,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推销以供销社为主,供销社对农民实行有偿服务,农民从中可以享受到产品的优惠价和保护价[19]

鉴于人民公社的教训,这一时期政府发展合作组织关注于农民的需求,而不是采用行政命令强制实施,并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合作组织一同发展。一时间,农民组建的包括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遍地开花,形成百花齐放之势,参与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有专业农户、兼业农户、企业负责人、农业技术人员、供销社负责人、基层社区负责人等。“与东欧国家在改革过程的早期就对合作社进行立法规范不同。中国的方法是关注试点、试验,鼓励下面的首创精神,发展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更加富有弹性的关系。这种宽松的自下而上的变革方法,鼓励发展模式的多样化以适应地方情境,目的是渐进地推行合作社的标准化、规范化。但这也导致了地方政府影响合作社限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合作社自主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少合作社发展成了投资者所有的企业。”[20]不过,合作组织的发展势头,具有区域化的差异,上海、海南等发达地区,农民对合作组织的需求没有其他欠发达地区如河北、广西旺盛[21]

新时期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体现的是“统”的复归。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化运动“统”的过程不同,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更加尊重农民的自愿互利和创造精神,这也与我国“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相契合。当然,政府主动体认农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诉求,并通过公共政策加以宣传、引导,也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不过,政府在“统”的过程中,并没有消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分”,而是在“分”的基础上进行“统”。所以,新时期渔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体现了“统分结合”,是一种政府指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得以澄清,与其他合作组织的范畴区别开来,独立的法人地位得以确立。在上海市,2007年7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行了“上海市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颁发仪式”,为来自上海市金山区的上海珠丰甜瓜专业合作社、奉贤区的上海富民蜂业专业合作社、崇明县的上海三星柑橘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颁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这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市诞生的第一批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经济组织,首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即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此同时,渔业专业合作社也纷纷成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名称后缀“有限公司”字样,根据合作社从事的业务范围,命名为“××渔业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水产养殖合作社有限公司”“××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等,接受市农委水产办和区县农委水产科的指导与监管。

[1] 上海通志[M/OL].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7/node4583/node79451/node79459/userobject1ai103805.html.

[2] 上海渔业志编制委员会.上海渔业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536537.

[3]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7.

[4] 陈锡根,范广龄.上海农业合作经济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45.

[5] 根据《上海通志》第二十二卷第一章整理计算所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7/node4583/node79445/node79465/userobject1ai103760.html.

[6] 刘庆旻.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及其评价[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4):47.

[7] 陈锡根,范广龄.上海农业合作经济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7.

[8] 梁丽.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验与启示[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4243.

[9] 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思[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3438.

[10] 许经勇.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J].经济纵横,1992(2):15.

[11] 根据《上海通志》第二十二卷第一章整理所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7/node4583/node79445/node79465/userobject1ai103760.html.

[12] 张国平.制度变迁:从家庭承包经营到合作社[J].江苏社会科学,2009(6):113.

[13] 陈锡根,范广龄.上海农业合作经济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2.

[14] 巴特尔,李主其,曹建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和困境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3(5):9.

[15] 王曙光.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EB/OL].中国乡村发现网,2010 03 10.http://www. zgxcfx.com/Article/15472.html.

[16] 孔祥智,史冰清.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变迁及政策评价[J].中国合作经济评论, 2010(2):115133.

[17] 陈锡根,范广龄.上海农业合作经济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5964.

[18] 根据《上海通志》第二十二卷第一章整理所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7/node4583/node79445/node79465/userobject1ai103760.html.

[19] 陈锡根,范广龄.上海农业合作经济史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62.

[20] Jenny Clegg.Ruralcooperatives in China:policy and practice.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Vol.13 No.2,2006.pp.219234.

[21] Zhang-Yue Zhou.China'sexperience with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era of economic reforms. Edited by Ray Trewin's Cooperatives:issues and trend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CIAR Technical Report,NO.53,2004.pp.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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