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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化与利益诉求多元化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改革开放的一个逻辑演进:利益分化与利益诉求多元化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社会快速变迁的历史帷幕,中国社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的组织化过程形成了独特的单位制结构。传统上,中国社会身份体制带有封闭和固化的特征,社会成员的身份标志一般而言也是确定不变的。

一、改革开放的一个逻辑演进:利益分化与利益诉求多元化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社会快速变迁的历史帷幕,中国社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时期。这一过程蕴生了多方面的始料不及的结果。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重要的逻辑演进,这就是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所有这些变化,都使得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各种新的问题。2011年,基于对当前中国社会的最新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正处于向新形态过渡的关键期,亦可称为“历史的拐点”。这个过渡时期出现的多种因素,很可能成为导致社会失谐、失调、失衡的复杂变量。

(一)社会巨变过程的突出变量

在社会的各种变化中,内含着一些明显的变量,对社会变化的进程注入了极为复杂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对这类因素进行剖析,有助于我们探查这一过程中更为纵深的意涵。

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中,社会组织结构一直保持着显著转变的趋势。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的组织化过程形成了独特的单位制结构。通过“单位”的组织运作,国家可以集中计划、管理各种社会资源,因而“单位中国”也被视为中国社会结构的标志性特征。研究者指出,单位化程度最高的依次是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农村各类集体经济单位。[1]不难理解,单位制度的转型和解体成为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伴随“去单位化”而来的大规模结构性变迁,以往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最终成为“社区人”沉淀在基层社会,单位制曾经的社会管理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面对如此规模巨大、多元异质、快速流动、在社会中呈点状分布的个人,如何提供直接的、适宜的、人性化的社会服务,在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方面尚无先例可循。

社会身份体制的变化也十分显著。传统上,中国社会身份体制带有封闭和固化的特征,社会成员的身份标志一般而言也是确定不变的。在国家以单位为载体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时,人们的阶级身份、户籍身份、就业身份、所有制身份等也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随着社会组织变迁的不断深入,社会身份体制也发生了持续的重构,身份不再是附着于个人的“固态”,而是可变的、不确定的“变态”,需要不断建构和重新识别,以至于身份更像是一个“问题”,甚至“变成了一种被自由选择的游戏”[2]。与之相应的社会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的模糊性和不规范性,也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过程及结果增添了难以掌控的变数。

社会群体的结构重构也同样引人关注。随着社会成员的利益分化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分化,一些新利益群体(如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三失”群体、城市业主群体、垄断行业利益群体等)产生。这些新利益群体对社会资源和机会的不同占有,又形成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差距。[3]初级群体如家庭、年龄群体等的变化也十分显著。家庭仍然处在核心化、小型化、空心化和非常规化过程中,在流动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等逐渐成为常态的同时,家庭本身变得异常脆弱。在年龄群体方面,我国7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迅速增多,同时,20岁至24岁的年轻劳动力逐渐减少,这给经济增长潜力和社会保障体系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中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挑战这样一个两难的局面”。[4]

此外,社会职业结构也持续转型。职业不仅是个人的谋生手段,也是人们获得社会角色、表现自我能力进而分享社会成果的资格。多年来,农业和制造业的从业人员在持续下降,服务业特别是高端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则不断增长,新型行业的兴起及职业化速率也在加快,与传统行业的衰落和退出形成了鲜明对照,等等。这些趋势对社会的职业结构、生产体系和劳动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行业和职业的多样化、轻型化、小型化和微型化,生产体系的白领化、年轻化、女性化,劳动方式的流动性、灵活性和随意性,既为社会职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注入了勃勃生机,也为当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添加了更多的不可控因素。

在所有变化中,也许社会关系体系的动态重组更为深刻。中国向来以农耕为业、农业立国著称,独特的“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5]乡土社会也由此而来,家庭、家族和宗族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稳定的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也为其提供了屏障,这些都构成了“人情社会”、“礼治社会”、“伦理本位社会”的根基。然而,几十年规模性和高速率的社会流动,在“熟人社会”中兴起了一个“陌生人世界”,这两个不同类型的社会世界交织成极为复杂的关系状态: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各种基础性要素的分离和抽除,“熟人社会”变得空心化和沙化而日渐冷漠、陌生;在较发达地区,大规模流动人口的涌入造成了“陌生人世界”的扩展,不断引发当地“熟人社会”边界(户籍、身份、权利以及心理和认同)的重新辨认[6],使得两个世界既高度依存、难以分离,又相互冲突、彼此排斥。无论哪一种情形,促成两个世界之间各种治理资源(行政的、法治的、礼治的、社会的等)的相互契合与流畅运作,显然是前所未有的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关系体系等成为另一组重要变量。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向市场化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行动及其规范秩序体系也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场历史性“大转型”贯穿着“解放”与“束缚”的双面悖谬:市场从传统习俗经济的约束下获得解放,竞争取代互惠成为社会行动的根本法则,社会行动的价值取向不再是集体目标而是个人利益。按照卡尔·波兰尼的理解,“市场经济只有存在于市场社会中”。[7]因此,必须创造出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度体系,使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的安排,才能确立起市场的统治地位。正是市场的解放和社会的束缚,使传统的社会与市场的地位发生了彻底互换,社会成为市场经济的附庸。在市场统领社会的时代,社会行动的方式、过程及其规范秩序体系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作出重新调整。如果说,非市场化社会是亲缘和情感维系的共同体,道德伦理和文化价值自行发挥着黏性调节的机制,自给自足、互利互惠的行动准则也使人们之间更倾向于相互协调、彼此合作,那么,市场化社会则是陌生人组成的法理社会,理性权衡下的交易和竞争具有绝对的支配性,个人、群体、组织成为博弈论的信奉者和实践者,在自我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尽可能地赢得利润和攫取剩余。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非市场化社会与市场化社会这两种迥然相异的状态兼而有之,社会行动及其规范秩序体系也带有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模糊特征。在基层熟人社会和乡土场景中,非市场化社会的传统制度如风俗、习惯、礼仪、乡规、民约等仍然是社会行动的重要调节机制;在城市化社会的陌生人世界中,这类非正式制度的调节功能则明显式微,同时,许多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规则章程,以及契约、合同等的运行也常常面对现实困境。如何使社会秩序规则体系中的柔性与刚性、弹性与约束、适应与引领能够兼容并济,是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过程有待破解的新课题。

此外,当代中国的社会心态与文化价值观的变化也相当显著。其中,受到市场交易法则的消极影响,负面的社会心态十分普遍,其所带来的后果警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实际矛盾和冲突已经十分明显,情势相当严峻。有学者通过对暴力伤害事件及其他社会性事件的分析,认为心态失衡、不良情绪得不到及时宣泄,悲观厌世,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是这类事件的共同特点。[8]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部分,也是社会根本体制和制度规范的基石。在社会快速转变时期,文化价值轨道的倾斜是最具实质意义的挑战。总体上说,从原本以崇高的精神追求理想信念、道德和美感为目标的创造性、人文性、价值性文化形态,日益转向以满足物质需求、本能欲望为目的的经营性、商业性、产业性文化形态,是现代性变迁的一个基本趋势。摆脱了传统义务的文化经营一再冲击着价值和道德的底线。如何促成社会心态的和谐机制、社会情绪的疏导机制、社会心理的健康机制,如何重建和确立中国文化的理想、信仰、真知和道义维度,是安然渡过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历史拐点的一项重要标志。

(二)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的重构

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角度观察,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新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对于我国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形成往往添加了激化和强化的因素。我们曾指出,不同利益群体及新利益群体因不同利益要求而产生的摩擦、排斥与分歧,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博弈,有时甚至以很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类情况表明,利益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是贯穿在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一条主线,往往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成因,也是社会矛盾的焦点。[9]在社会组织结构、身份体制、职业结构,以及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关系体系、社会心态与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发生剧烈转变的同时,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既是一个伴随物,也是上述方面的变化导致的结果。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新利益群体的形成,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方式的激进状态,以及群体利益要求彼此之间的互斥性、矛盾性、冲突性的增强等,可以视为当代中国社会利益格局变化的趋势性特征。

第一,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分层变化与利益分化的深刻影响。三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了社会分化,阶级阶层出现了以往没有的新情况,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自雇用者等阶层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新社会阶层,通常也称为“中等收入阶层”或“中等收入群体”。江泽民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曾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10]这些阶层在社会利益结构中结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成为新利益群体产生的基础,如私营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城市房产主群体,以及城市居民群体和农村居民群体、外来人口群体和本地人口群体,等等。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出现的社会分层新现象对于社会利益分化有着深远的影响。相关研究认为,中国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的知识分子组成,据有关方面推算和间接计算,这一阶层人数约7500万人,包括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等。这一阶层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者。据有关资料,他们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三分之一的税收和40%的进出口贸易总额、69%的出版发行,7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我们认为,新阶层所代表的新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化,其创业追求,其利益诉求,其价值判断,其社会主张,都无时不在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行为方式和思想倾向,将继续深刻影响中国的未来走向。[11]

第二,社会利益群体及利益格局的“结构化”走势。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从单位化转向阶层化、集体化转向原子化、整体化转向碎片化,等等。走出了传统形态的中国社会结构,不再是以往那种“一个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传统上,在“伦理关系”的支配下,“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因情而有义”,由此又形成了更为广泛的“义务关系”,使得“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这种伦理关系决定了亲疏厚薄,因而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其经济结构隐然有似一种共产”,作为其结果,社会结构缺乏阶级分界也就成为一种必然。[12]30多年来,梁漱溟论述的“伦理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迅速式微,类似西方的个人本位、阶级对立的社会特征,其人生、法制、礼俗所遵循个人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出发,以及商品化、市场化,由资本主宰的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在中国赫然呈现。传统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可以说是基于整体的、文化的利益取向,也是以伦理原则为基础的利益秩序;西方近现代的“阶级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则是基于个体的、物欲的利益取向,是以法理原则为基础的利益秩序,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今天的实际情形可能更接近于后者,但与之亦有不同之处。在我们看来,中国社会仍处于一种“结构化的社会利益秩序”的形成过程中。

结构化的社会利益秩序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分化为其必要前提。结构(struc-ture)一词本身具有结合、联结,构造、构建的含义。“结构”内含了两大前提预设:一是“分化”,即结构意味着事物自身具有不同的要素、部分、子系统,没有分化就无所谓“结构”;二是“整合”,即结构也是不同的要素、部分、子系统组成的系统,没有整合也就无所谓“结构”。所以,结构这一概念本身既具有事物构成的异质性和多样性,也具有事物整体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可以说,结构是“多”与“一”的统一体。一般而言,所谓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可以理解为,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及要素之间持久的、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

“新利益群体”、“新阶层”、“中产阶层”、“中等收入阶层”或“中等收入群体”,尽管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其中的相似含义是“阶级阶层的社会结构”已在逐渐凸显。

第三,结构化过程中诉诸权利的社会利益秩序。我们认为,与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结构化进程相应的是,中国社会利益诉求的秩序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里,我们使用了“诉诸权利”而不是“基于权利”。此处的“诉诸权利”与“基于权利”分别指社会权利的不同表现形态。“诉诸权利”侧重于以话语方式、文本方式作为体现的表达性权利,而“基于权利”则强调社会规范和制度框架中的法理性权利。如果我们将社会权利视为一种发展过程,则亦可指其具有的不同阶段性特征。从历史过程看,社会权利的两种形态或两个阶段虽有明显的区别,但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即使在当代,也可以看出这两种权利状态——表达性权利与法理性权利——在历史转变中的复杂交集和相互纠结。

19世纪,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完成,工厂制度——现代社会的基本组织模式——在欧美得到了确立。但这一过程中释放出来的社会张力却远未消滞。种种社会问题导致的市民阶级内部的剧烈分化仍在持续,城市劳工阶层仍身处异常深刻的危境之中。除了两大工业阶级的激烈冲突,底层社会、弱势群体、边缘化人群也处于躁动、矛盾和冲突的高峰时期。因此,为“诉诸权利”而展开的社会动员和社会运动此伏彼起。面对这个新兴工业社会各种尖锐的社会问题,此前启蒙时期思想家阐述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即每一个自然生物或人类个体所与生俱来的、固有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当然权利,在理论上已失去了解释力,在实践中也看不到任何兑现的可能。于是,各种新理论思潮勃然兴起。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由孔德开创的西方社会学与由马克思开创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尽管思考的路径不同、提供的解决方案不同,但“诉诸权利”都是其非常核心的问题。正如一些西方学者所言,“国家怎样才能控制由工业化释放出来的种种社会力量,尤其是怎样才能控制对现存政权构成威胁的那个人口众多的无产阶级的兴起”,如何“把刚刚形成的工业无产阶级合并到民族国家之中来”,“这十足是一个大问题,对它的解决足以同时衍生出社会主义、福利国家和作为一门学问的社会学”。[13]

19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的思考也涉及了这一核心论题。他在所作演讲《工人阶级的未来》(The Future of the Working Class)(1873)中,提出“必须帮助工人阶级稳步地变为体面的绅士”,显然表达了对这个下层阶级的社会权利的关切。A.马歇尔十分明白,在私有制和市场化条件下,经济上的不平等是正当的(事实上这种不平等也是不可避免的),他所谴责的是社会身份和职业的不平等,以及工人阶级因社会不平等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生活待遇的不体面状态,即“一个绅士”与非绅士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或差异。[14]这位经济学家以这样的方式迈出了诉诸社会权利的关键一步。75年以后,另一个马歇尔——英国社会学家T.马歇尔,接过了A.马歇尔的主题:“所有人要求享受这些条件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要求分享社会遗产(social heritage)的权利;进而就是要求成为社会的完全成员(full member)的权利,即成为公民(citizen)的权利。”作为社会学家的T.马歇尔也十分明白,社会阶级体系(social class system)的不平等事实上也是难以抹平的,但只要公民身份的平等得到认可,阶级体系的不平等“也许就是可以接受的”。按照T.马歇尔的思路,公民身份的平等与各经济阶层的不平等不再是不相容的,“这种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种平等的基础,在其之上可以建立一种不平等的结构”。[15]从经济学家A.马歇尔的绅士体面到社会学家T.马歇尔的社会权利,社会不平等获得了法理上的设计,也因之具有制度的可接受性。我们可以将社会权利的上述发展过程,视为从“诉诸权利”向“基于权利”的历史性转变。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社会权利状态从“诉诸权利”向“基于权利”转变的完成,随着社会权利的制度化和法理化,社会不平等成为体制确认的社会事实,并逐渐获得了社会成员的接受和认可,从而具有一种社会合法性甚至合理性。但是,阶级阶层间的不平等作为现代社会权利的实质,也就决定了“基于权利”的法理并不能根除“诉诸权利”的活动。不同阶层和群体不断进行的“诉诸权利”和扩展权利的社会动员和社会运动,正是当代西方公共生活中广为存在的社会现实。

第四,“诉诸权利”过程的利益建构及其文本化。我们说当今中国仍处于社会利益的秩序化进程,其突出的特征即在于,社会权利诉求反映出“诉诸权利”阶段而不是“基于权利”阶段。目前,中国社会权利尚需大量研究、理论阐述和学理论证,其制度化、法理化及由此而来的心理和意识上的合法性尚未确立,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权利诉求的这种阶段性特征。各不同利益群体围绕着“诉诸权利”展开的竞争,不仅对社会利益的秩序状态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也牵动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往往运用多种积极的、主动的行动进行自我利益的建构,不惜动员各种社会资源进入到“诉诸权利”的过程,将更多的变数添加到争取利益的行动中,使得过程本身更呈现变动性,最终结果的达成也更具有不确定性。在“诉诸权利”过程的利益建构及其文本化趋势下,出现了如下一些值得关注的表现。

(1)各个利益主体对自我利益不断进行阐述、分析和解释。当不同利益主体出现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利益诉求时,其利益要求和期待往往会形成竞争关系。在此情形下,不同利益主体通常会以话语和叙事的方式,对其自我利益诉求进行积极、主动的建构,通过对其自我利益诉求的阐述和解释,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知和选择,进而认可其利益期待的合理性。

(2)各个利益主体将其阐述和阐释制作和确定为一定形式的文本。自我利益诉求的阐述和解释过程,也是利益诉求符号化、话语化的过程,最终将以某种文本形式得以确定。在利益诉求的过程中,文本既是对自我利益的形式化表达,也是实现利益诉求的法理依据。这就确立了符号、话语、文本的利益表现在利益诉求过程所具有的核心地位。后现代主义者所说的“文本之外别无他物”(德里达,1967),的确为文本的这种核心地位作了明白无误的脚注。

(3)利益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不同文本间的关系得到某种体现。如果说在日常生活中,他人行动的意义只有在“主体间性”的关系中才能理解(舒茨,1962),那么在“诉诸权利”的社会利益秩序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是在“文本间性”的关系中得到解释的。而且,这种“文本间性”是多重的,不同利益方不仅对自己的文本进行解释,也要对他人的文本作出解释,反过来也一样。这就构成了“互为文本性”的格局,其实质是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采取了“文本间性”的表现方式。

(4)“诉诸权利”的过程是对利益内涵的不断建构、重构和解构。“互为文本性”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不同文本的相互辩护,利益相关各方需要通过各自文本的交流,对自我利益在不断建构和重构过程中反复进行重申和辩护,同时对他人自我利益的重申和解释进行解构和抨击。因此,参与其中的利益主体俨然是具有自觉意识的叙事者,也是富有创意的作者。表达的多样性、相对性是这一过程最为普遍的特征,而意义的差异性、分歧性,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则是这一过程最大的可能性。

第五,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与利益博弈及其多种类型。如上所述,中国社会利益格局目前处在结构化过程中,这也是社会利益的持续分化与利益诉求的不断多元化。在此过程中,以整体、文化和伦理原则为基础的利益秩序机制将逐渐退出,以个体、经济和法理原则为基础的利益秩序机制将不断成长,最终形成法理基础上的、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这有可能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持久的社会利益结构模式。在此之前,处在目前这种社会利益秩序的形成期和过渡期,诉诸社会权利的利益秩序不可避免地带有动态性、暂时性、不确定性。与此相应,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摆在人们面前,相互间利益诉求的异质性和多样性,使得过渡时期的社会利益秩序必然发生某种调整和振荡。

任何社会的利益秩序,都是经由利益相关诸方的合议所达成的一种结果。因此,社会的利益秩序类似一种集体合约或社会契约,只是不同形态的社会利益秩序赖以形成和维系的机制不尽相同。在社会利益秩序的形成期和过渡期,建立合约的基础和机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30余年的变迁,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熟人社会”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陌生人世界”,“以义务为本位的制度被以权利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16],社会利益秩序赖以发生的文化的、习俗的合约机制已经随之消解,与此相应的是,“人情社会”、“礼治社会”、“伦理本位社会”的社会利益秩序基础也已然溃泻。随着社会利益秩序的文化机制转变为市场机制,社会利益诉求的伦理行为也为交易行为所取代。显然,不同利益秩序机制和利益行为所导致的利益诉求过程及效果有很大的差异。文化机制和伦理行为更可能诉诸价值性和理念性目标,更侧重公平性、互惠性和共享性结果;而市场机制和交易行为则指向效率性和功利性目标,更可能通过竞争性、排斥性和冲突性过程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就后者而言,利益诉求必然是一种博弈过程。对当今中国社会利益诉求的博弈进行观察,可以看出如下几种不同的博弈类型。

(1)利益诉求的一般博弈。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博弈过程的人是理性人,他完全卸下了伦理人的索套,已经接受了自己是自私的、充满私欲的、以满足私利为目标的自我本质,个人主义、利益最大化、个人权利至上也就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同时,理性人必然面对理性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有限性,必须在无知的状态下尽可能规避风险,以最低成本获得最高回报。

(2)利益诉求的话语博弈。在当代社会,利益诉求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博弈过程,而是通过话语方式进行的博弈,利益相关各方对自我的理由诉求赋予意义并进行解释。由于利益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利益相关各方必须进行博弈和竞争,通过与众不同的论据唤起公共回应的效果,往往是各说各话、充满争论、斗智斗勇,以博取公共认可的合理性。这也使得博弈过程更像是为了影响和牵动公共情绪而进行的话语游戏。

(3)利益诉求的文本博弈。经过对话语的系统化、体系化的处理,利益诉求获得了文本形态——与话语相比更为正式的表达形式,利益诉求的话语博弈也转变为文本博弈。因此,利益关系也就通过文本关系得到了体现,不同文本的关系亦即上文所说的“文本间性”。在“文本间性”表现的利益格局中,不同利益诉求也具有“互为文本性”的特征——通过文本辩护表达自我利益诉求,并对他人的文本进行解构以消除或弱化其利益诉求的理由。如此,利益博弈转变为文本之间的竞争,显示出“文本之外别无他物”的境界。

(4)利益诉求的组织化文本博弈。随着利益诉求的推进,具有一致性目标趋向的利益博弈行为往往会进入一种组织化过程,原本个体的、局部的、分散的利益诉求逐渐发展为集体的、规模的、集中的利益诉求。在经验观察中,利益相关各方——雇主或是劳工、强者或是弱者,都有可能采取利益博弈的组织化方式,利益诉求的文本博弈也因而发展为利益诉求的组织化文本博弈。在这一阶段,为利益博弈进行的动员水平和组织程度都显著提高,其影响力也得到极大的增强。

无论是一般博弈、话语博弈、文本博弈,还是组织化文本博弈,往往都是由多个回合构成的博弈,这一过程常常出现类似于反复拉锯、折腾的现象。在上述各种博弈类型中,组织化的文本博弈影响甚为巨大。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具有更高的理性化程度。当然,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利益诉求很有可能导致更大规模、更为持久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但也可能导致更为集中、更为清晰,因而也是更为有序的矛盾与冲突。[17]在中国当前“诉诸权利”而不是“基于权利”的社会利益秩序下,缺乏由社会规范和制度框架予以明确的法理性权利,仍然偏好以话语方式、文本方式表现的表达性权利,更为可能的结果也许是前一种情形,即导致更大规模、更为持久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不是导致更为集中、更为清晰、更为有序的矛盾与冲突。

因此,在目前的利益格局和利益秩序状况下,大规模的、持久的、无序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的逻辑后果,必然难以促成基本的社会共识和一致性的公共意愿。就社会学理论的学术眼光而言,这是极为严重的情形。“帕森斯主张,如果关于社会价值观没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社会就不可能存在。”[18]这一观点在经典时期的社会学理论中无疑是具有代表性的。在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当代时期,对社会共同体的末世情怀,以至于认为社会的终结或社会范畴的终结,人们没有看到理论成功地走向成熟,而是看到了歧异与分裂,[19]理论的现状显然是社会事实的某种反映。

第六,从博弈走向冲突:利益诉求的激化趋势。当前的趋向表明,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构成了我国社会矛盾的主体,它们因利益要求不同而产生摩擦、排斥与分歧,相互之间不断发生冲突博弈,有时甚至以很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往往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成因,也是社会矛盾的聚焦点。社会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并具有利益群体相互冲突博弈的性质。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是社会矛盾及不协调因素的焦点。[20]

在实际过程中,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三种大体情况或类型如下。

一是“强强”冲突博弈,即发生在强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随着城市房产私有率的迅速提高,房产拥有者成为城市中的重要利益群体。围绕房屋问题展开的各种利益争执引发了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其中,一些业主群体由于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态度变得越来越激烈。目前的房产主、业主、居住者的很多维权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虽然业主在社会中是一个较强势的群体,但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中,他们处于相对弱势,面对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的欺诈和侵权行为,他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之抗争,这种情况使“强强”冲突博弈很容易转化并扩大。譬如,如果业主群体与开发商、物业公司间的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群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原来的“民民矛盾”变为“官民矛盾”。

二是“强弱”冲突博弈,即强势利益群体与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我们所熟悉的劳资矛盾,具体如私人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就属于这一类型。从目前情况看,劳资冲突博弈过程中的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当然这是比较好听的说法)。我国的私人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20世纪80年代后扩大起来的,他们在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利益时都容易走极端。特别是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如把工人封闭起来(深圳在这方面出过很大的事),把工人的工资报酬保持在低水平上,十年中变化不大,工资一年一结算还要拖欠,等等。所以有评论说,“新资本家”比“老资本家”厉害多了。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私人企业主确实较普遍地存在着侵权行为,也说明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是有正当性的。但在实际条件下,农民工走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难度不小,他们之中懂法的不多,有的人就采取极端方式(对老板进行报复、以自杀相威胁等)引来警察,惊动政府,希望“大闹大解决”。在这类冲突博弈中,“民民矛盾”也容易转化为“官民矛盾”。

三是“弱弱”冲突博弈,即弱势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例如,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往往分别与某种行业、某个城市有着传统的联系,这些地区和行业因素形成了农民工内部利益群体的分化,他们之间也会因利益矛盾而冲突博弈。再如,同一地区生活的农村居民会因土地、水源、产品市场等发生竞争甚至群体械斗。对“弱弱”冲突博弈的调解很重要,直接关系到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

(三)广东南海的利益诉求与利益冲突

整个广东省近年来一直处于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兴奋期。南海也不例外,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区以及镇/街政府面对的常规性工作压力。

——大沥镇。2009年7月2日下午3时,丹邱经济社约150名村民聚集大沥镇政府。事件的起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如下。南海区于2008年9月份起全面铺开落实“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大沥镇颜峰村丹邱经济社坚决不接受以行政引导方式落实政策,从2009年3月份开始,南海区采取行政司法手段解决丹邱的“出嫁女”问题。3月6日,大沥镇政府对丹邱11名“出嫁女”及其子女的申请作出了认定股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丹邱经济社在3个月的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6月16日起,南海区法院根据大沥镇政府的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强制执行落实。但丹邱经济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丹邱经济社社长陈某不但拒不履行义务,而且还组织发动村民抗拒强制执行。7月2日上午,南海区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21]

——狮山镇。2011年1―11月,狮山镇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241宗次,群众到区以上上访66批246人次,到镇上访68批236人次,到省集体上访1批10人次,没有群众进京上访。[22]从数字看,狮山镇2011年信访量延续了近年来的较低数量,但是重点难点、重信重访现象比较突出。群众上访比较激烈、组织化程度高,越级上访、多头上访、择机上访现象也比较突出。如塘头土地问题的上访人多次到省上访(包括到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国土厅),2011年7月18日,塘北、塘南、油榨约100人甚至统一身穿写满标语的白衣集体在省政府门旁示威,影响比较大。信访维稳涉及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村务村政问题、农村股份分红问题、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问题、知青问题。[23]

——西樵镇。2009年和2010年共受理案件423宗,成功调处396宗,调处成功率达94%。2011年1―10月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受理村务村政、劳资及工伤、意外伤害索偿、治安涉法、建筑纠纷等146宗,成功调处141宗,调处成功率达96.58%。接受社保、涉军、“出嫁女”权益、股份分红、户籍管理、政策等咨询36宗,村居一级综治工作中心受理案件117宗,化解106宗,化解率达90.6%。同期,全镇共受理涉及村务村政及土地、违章建设、农村股份权益、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城建拆迁、乱摆卖乱收费、组织人事、房屋产权、工程合同、市政管理等问题的群众来信、来邮、来电、来访161件,已处理150件,办结率达93.2%。[24]

值得重视的是,西樵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受理案件的分析,显示了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复杂转变。譬如,农村股份权益问题。西樵、百西、大同、朝山等村的“出嫁女”不断上访要求落实“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股份分红权利,有关部门已着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后来出现了由前期“出嫁女”上访到反对“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股份分红村民上访的转变。再如,农村特殊群体股权权益和集体福利等争议问题。随着农村分红每年不断提高,且户口政策逐步放开,相当一部分原村民由城镇户口回迁到村,加上嫁入媳妇将城镇户口迁入村,也提出购股享受分红的要求。[25]又如,退伍军人上访问题。现时退伍军人中,有强烈利益诉求的主要是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38341导弹部队退伍兵、38391部队退伍兵,尤以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为主。这些上访的退伍军人大致可归为五种类型。一是事出有因:因为政策未落实、生活遇到突发性特殊困难、受到不公正待遇等而上访。二是茫然困惑:对现行政策缺乏了解,对暂时困难和问题缺乏正确理解。三是盲目攀比:部分复退军人以当年服役时的待遇,与现行优待标准及一些优惠政策相比,心理不平衡。四是随波逐流:碍于老战友情面和法不责众心理而盲目跟从他人。五是无理取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纯粹希望通过闹一闹赢得利益。[26]

南海区的现状是一个缩影,表明了我国当前多元化的社会利益格局,以及社会利益秩序处于形成期和过渡期的现实。从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的具体表现亦可看出,利益诉求的异质性和多样性,利益诉求行动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利益诉求方式的竞争和博弈(一般博弈、话语博弈、文本博弈、组织化文本博弈),缺乏基本的社会共识和一致性的公共意愿,促使利益分歧锐化和博弈冲突化,这些现象又进一步对过渡期的社会利益秩序添加了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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