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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特凯维茨模型的反思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雄飞《资本论》第三卷出版不久,洛里亚、庞巴维克便对马克思的转化理论提出质疑,由此开端的这一争论历经一百多年,涉及其中的国外学者有萨缪尔森、罗宾逊、斯蒂得曼、森岛通夫、斯拉法、弗利等。要对这一论题有更透彻的理解,有必要首先剖析鲍特凯维茨模型的性质。鲍特凯维茨模型虽然假定以简单再生产为条件。

罗雄飞

资本论》第三卷出版不久,洛里亚、庞巴维克便对马克思的转化理论提出质疑,由此开端的这一争论历经一百多年,涉及其中的国外学者有萨缪尔森、罗宾逊、斯蒂得曼、森岛通夫、斯拉法、弗利等。具体争论情况,拙著《转形问题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拓展》进行了评论,还可参看胡代光的《评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吕昌会的《世界著名经济学难题——价值转形问题研究》、杨玉生的《价值·资本·增长》等。国内研究所谓“转形问题”的有陈勇勤、白暴力、张忠任、岳宏志、朱奎、荣兆梓、王志国、吕昌会、冯金华等。林金忠直接把所谓“转形问题”的症结归因为方法论,但未能揭示方法论冲突如何引起所谓“逻辑问题”。[208]

在《转形问题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拓展》中,笔者通过对鲍特凯维茨模型[209]的研究,着重揭示了“转形问题”研究中人们习以为常的“特殊条件”的现实内涵。分析表明,鲍氏模型中的所谓严格约束条件即所谓“特殊条件”,也就是:第Ⅲ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话,这一“严格的约束条件”,无非是要求投入要素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相互抵销,“要求总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或总资本一定条件下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保持不变”。[210]与此相应,我们可以把放松后的条件即所谓“一般条件”理解为:投入要素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不能相互抵销,且无法保持投入总量以及总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不变。这一结论的得出过程如下:

按照鲍氏的分析,假定经济中有三个主要的生产部门:第一部门生产生产资料(Ⅰ);第二部门生产生活资料(Ⅱ);第三部门生产资本家的消费品(Ⅲ)。他用ci、vi、si(i=1,2,3)分别表示各部门所消耗的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进而用下面的方程列出以价值表述的简单再生产关系:

引入“生产价格”(实质上这里的均衡价格不同于生产价格)之后,上面的方程改写为:

经整理得:

这里的p1、p2、p3分别是第一、第二、第三部门的生产价格同商品价值的比率,即生产价格系数;π(p)是用生产价格表示的一般利润率。[211]这里有3个方程和4个未知数。为了求解,鲍氏假定第三部门生产以黄金为代表的奢侈品,并规定黄金的价格p3=1,以此作为价格的计价标准。从鲍氏的方程和条件可以推论出:“在采金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恰好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特殊情况下,价格总额才真的会等于价值总额。”[212]也就是说,当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即c3:v3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时候,总剩余价值=总利润、总价值=总生产价格。可见,在所谓“特殊条件”下两个等式是可以同时成立的。

这一结论的可靠性如何呢?要对这一论题有更透彻的理解,有必要首先剖析鲍特凯维茨模型的性质。鲍特凯维茨模型虽然假定以简单再生产为条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投入第三部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于一、二部门的剩余积累,即(c3+v3)=(s1+s2),因此,这一模型可以认为包含一个扩大再生产过程。在生产能力形成的最初阶段,首先由一、二两个部门组成,全部剩余转化为资本积累,形成第三部门的生产能力,仅有第三部门的剩余转化为奢侈性消费;形成三部门的稳定生产能力后,假定三部门的剩余都转化为奢侈性消费,处于简单再生产状态。理解这一点有两方面意义:其一,这表明如果该模型成立,则不仅适合简单再生产情形,而且可以适合扩大再生产情形;其二,可以把一、二部门首先当成独立的模型看待。

根据这样一种思路,暂先抛开各部门商品所含的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异,先回头考察第Ⅰ、第Ⅱ部门的剩余价值的总体生产情况。在鲍氏的约束条件中,假定了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即c3:v3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从逻辑上说,在假定全社会由三部门组成的情况下,假定第三部门等于或不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都可以理解为间接假定了一、二部门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再假定一、二部门创造的剩余价值不经生产过程而直接转化为资本家的生活资料。

根据以上假定,无论一、二部门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差异如何,从总量关系看,都可以表示为:(c1+c2):(v1+v2)→(s1+s2)

上式表示暂不考虑第三部门的情况下,一定预付资本和剩余价值率带来的总剩余价值(s1+s2)是在(c1+c2):(v1+v2)的总资本有机构成条件下实现的。因为两部门的总资本有机构成即(c1+c2):(v1+v2)的比例是确定的,如果预付资本总量和剩余价值率定下来,那么,由于(s1+s2)只能由(v1+v2)决定,即(s1+s2)=(v1+v2)×剩余价值率,因此,(c1+c2)、(v1+v2)、(s1+s2)都是确定的,且处于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中。现在再把第三部门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分别加总到前两部门的总量关系的相应内容中,则有:[(c1+c2)+c3]:[(v1+v2)+v3]→[(s1+s2)+s3]

即[(s1+s2)+s3]由[(c1+c2)+c3]:[(v1+v2)+v3]的资本有机构成实现。由于c3:v3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因此,[(c1+c2)+c3]:[(v1+v2)+v3]与(c1+c2):(v1+v2)保持不变。这意味着,[(c1+c2)+c3]、[(v1+v2)+v3]、[(s1+s2)+s3]依然是确定的,并处于严格的对应关系中。这是因为,在确定的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和剩余价值率下,一旦[(s1+s2)+s3]确定下来,[(v1+v2)+v3]、[(c1+c2)+c3]也就依次确定下来。

在这里,对总量的分析可以说是单纯的价值分析。但是,这种分析又是以一、二部门的生产价格关系以及第三部门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为基础的。因此,总量关系的成立,也就意味着,[(s1+s2)+s3]等于总利润,[(c1+c2)+c3]+[(v1+v2)+v3]+[(s1+s2)+s3]也一定与总生产价格相等。这种相等是两部门和三部门处于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状态的内在反映。由于我们的讨论始终限于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两个等式同时成立也就成为必然的结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前一、二部门加总而成的总量关系可以不受部门有机构成的差异及其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差异影响。在采金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恰好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特殊情况下,三部门的总量关系同样不受部门有机构成的差异及其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差异影响。因此,其结论并不限于鲍氏模型(1),对于鲍氏模型(2)和(3)也是适用的。这是因为鲍氏模型(2)可以转换成如下模型[213]:

以上分析表明,在c3:v3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条件下,鲍氏得出的结论与马克思的转化理论完全一致。

但是,一些学者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假定采金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214],于是,试图通过放松这一约束条件得到更为一般性的结论。然而,在放松这一约束条件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总价值不等于总生产价格,或总剩余价值不等于总利润,总之,两个等式不能同时成立。

这一结论是如何推导出来的呢?我们还是先回到总量关系来分析。在这里,尽管假定第三部门不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但依然间接假定了除第三部门之外的一、二部门存在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因此,前面两部门总量分析依然成立,即在一定条件下,(c1+c2):(v1+v2)→(s1+s2)是一种确定的关系。现在假定s3的数值保持不变,由于剩余价值只能是剩余价值率与可变资本的乘积,因此,在剩余价值率不变的情况下,v3也能保持不变。但是,由于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因此,不变资本一定会有变化。为此。把这里的不变资本记为。这时,把第三部门的相应部分加入前两部门,总量关系也就变为:[(c1+c2)+]:[(v1+v2)+v3]→[(s1+s2)+s3]

这时,总不变资本与总可变资本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全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由该式可知,由于全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有所改变,如果总剩余价值量即[(s1+s2)+s3]与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时候保持不变,那么,由于不同于c3,总价值即[(c1+c2)+]+[(v1+v2)+v3]+[(s1+s2)+s3]一定会有变化。或者说,只有[(s1+s2)+s3]发生量的变化,总价值即[(c1+c2)+]+[(v1+v2)+v3]+[(s1+s2)+s3]才可能与原先的总价值获得一致。总之,两个等式不能同时成立。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这时整个命题的性质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现在的命题是:在全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改变的情况下,用等量的预付总资本和相同的剩余价值率能生产出与原来的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条件下同样多的剩余价值吗?或表述为:在全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改变的情况下,生产等量的剩余价值能在剩余价值率相同的条件下用等量的预付总资本吗?只要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唯一源泉的原则,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可见,转化理论在放松约束条件后已经悄悄跑题了,这说明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是无法放松的条件,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它直接关系到与马克思的转化理论是否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鲍氏模型的约束条件中,p3=1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其一,可以将p3=1理解为第三部门所生产黄金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的比例等于1。对于这一含义而言,在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一定的条件下,如果一、二部门的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确定下来,第三部门的价值比例便可以求出,且与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相等。[215]也就是说,p3=1是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因此,预设p3=1是多余的。反过来说,如果预设p3=1,也就假定了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等于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因为只有这样的部门,生产价格与价值的比例能够等于1。这又意味着任何关于第三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与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不相等的假定,都与这一预设相冲突。总之p3=1不构成一个严格的约束条件。其二,将黄金当作抽象的计价物,把p3=1理解为1单位黄金的价格等于1,并以此计量其它商品的价格,而1单位黄金的价格与价值的比例可能等于1,也可能不等于1。这样得出的总价格是一种计量价格,而不是生产价格。这样计量出来的总价格只有在1单位黄金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的比例等于1的情况下才会与总价值相等。这样产生的总价格与总价值的差异,仅仅是一种计量问题,“种种比率(总利润对总价格的比率,不变资本产量对工资品产量的比率,等等)也还是那样”[216],不会发生变化。并且,可以根据1单位黄金的计量价格与价值的实际比例,将以黄金计量的价格量换算成一定的价值量。因此,在这一含义下,p3可以取不同的数值,假定p3的一个具体的数值,只是量化的需要,从总量关系看,取不同的数值并不影响最终的结论。

这样,就得出了本节一开始就提出的关于“特殊条件”与“一般条件”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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