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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柬埔寨王国是东盟比较落后的一个国家,自1993年以来,柬埔寨王国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机构,并提供一站式服务。虽然柬埔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采用国民待遇,但外商不同的投资形式其商业活动范围存在一定区别。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订BOT合同。

柬埔寨王国是东盟比较落后的一个国家,自1993年以来,柬埔寨王国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为了吸引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柬埔寨王国给外国投资提供了较好政策,也制定了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商业企业法》《投资法》《BOT合同法》《商业规则和商业注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一、外商从事商业活动的项目范围规定

柬埔寨于1994年8月份通过《投资法》,2003年2月通过了《投资法修正案》。《投资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柬埔寨籍公民和(或)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全部投资项目。《商业企业法》第273条规定,柬埔寨王国内的任何形式的外国企业经营业务,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法律和管辖权,涉外企业应当按《商业规则和注册登记法》的要求注册登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机构,并提供一站式服务。虽然柬埔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采用国民待遇,但外商不同的投资形式其商业活动范围存在一定区别。

(一)外国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

1.代表处的经营范围。

《商业企业法》第274条规定,商业代表处或商业关系办公室可以在柬埔寨王国从事下列行为:(1)联系客户;(2)研究商业信息,并向其总公司提供资料;(3)进行市场调研;(4)参加商品交易会,在其办公室或交易会上展示样品和商品;(5)购买并保留一批货物,以供贸易展览会所需;(6)租赁办公室,招聘当地劳动者;(7)代表公司与本地客户签订合同。但是,商业代表处或商业关系办事处不得定期买卖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制造加工业或建造业。

2.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商业企业法》第278条规定,分公司可以从事与商业代表处相同的行为。另外,除禁止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行业外,分公司可以定期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和从事制造加工业和建造业。

3.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商业企业法》第286规定,除禁止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行为外,子公司可以从事与本国公司一样的商业活动。

(二)BOT模式

根据1998年2月生效的《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法规》第2条规定,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订BOT合同。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订BOT合同。第3条规定,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厂。

(三)有限公司

《商业企业法》第85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柬埔寨王国从事商业活动的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依本法成立的公司不得经营银行、保险公司、融资公司等业务。

二、外商投资的注册和登记

柬埔寨对外商投资的注册和登记没有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采用的是与本国投资同等的要求,因此外商投资注册和登记参照本章第四节第九部分登记和注册的相关规定。

思考题

1.柬埔寨的市场活动主体有哪些?各自有什么特点?

2.柬埔寨公司法律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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