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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司法发展简史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英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合股公司是股东协议的产物,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现代英国公司法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国内公司法改革需求的推动,另一方面也受到欧盟公司法统一进程的影响。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17世纪初叶,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国家和地区组建殖民公司,殖民公司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本国政府的某些权力,例如东印度公司。

当时的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又被称之为规约公司,是在商人基尔特(Guild,行会)原则的基础上扩张起来的。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人缴纳入伙金,这类公司实际只相当于贸易保护协会。另一类是合股公司,就是以公司参加人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按所持股份分享利润,分担损失。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采用这种形式的。合股公司是股东协议的产物,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

“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南海公司在1711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1714年受战争影响公司的主要目标转向金融投机。1720年南海公司获得包销英国大部分国债的权利。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诺优厚的回报条件,这就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的热潮。不久,泡沫破裂了,许多人损失惨重而因此破产,人们便对投资设立公司失去兴趣。“南海泡沫”造成了人们的心理恐慌和严重的社会混乱,引起了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Bubble Act),其内容主要包括:(1)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公司的行为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属非法;(2)合股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次公司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近代英国公司法的发展。

在1825年以后,英国议会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l834),1837年颁布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授权政府以专利许可证而不必实际颁发特许证授以公司法人,且对特许设立公司的方式、名称、成员、股份、诉讼代理人、注册备案及变更公告等作了详细规定。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确立了三大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为25名,并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设立公司;(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这三项原则最终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的内容。1948年,英国全面汇总了以往颁布的公司相关立法。

3.现代英国公司法的发展。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一是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二是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体现出工业民主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现代英国公司法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国内公司法改革需求的推动,另一方面也受到欧盟公司法统一进程的影响。

(二)美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1.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

在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设立公司需要经过特别许可。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各州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公司法。1795年,北卡罗来纳州首先颁布了普通公司法,1811年纽约州颁布了公司法。到1860年,美国基本上不再存在特许设立公司的情况,成立公司只要申请登记即可。美国早期各州的公司立法呈现出鲜明的本土特色。

2.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

美国于1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1984年全面修改后形成《示范公司法》(修订本)。1992年5月,美国律师协会经10年研究发表了《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报告,重心是强化监督机制。2002年7月 30日总统布什签署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提出新的更及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以及公司治理方面都有新规定,还增加了相关犯罪类型和加重处罚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 国

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但对于当时业已存在的殖民地贸易股份公司未作规定。法国1807年《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股东仅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并对l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

现行的法国《商事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这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正。《商事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是:(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法国在公司的设立上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最初法国也是采取特许主义,对公司的控制比较严格。后来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法国的公司设立也从特许主义向核准主义转变,逐渐放宽了对公司设立的限制。之后,进一步的发展就是采取了严格准则主义的规定。(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法国公司法最早提出公司的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且公司只有在资本募足之后,才告成立。资本确定原则有效地防止了滥设公司的行为,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德 国

1892年德国率先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创立出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既具有人合性质又具有资合性质的经济组织。此后,英、法、日也相继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1896年8月,德国通过的《民法典》明文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1897年5月10日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也是德国公司法的重要渊源。《商法典》具体调整商业关系,法典共905条,分为四编。其中第二编为商业公司与隐名合伙,规定了公司的种类和形式。1931年9月17日德国对公司法作了部分修改。1937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该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了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这一变革被二战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仿效。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颁布,1998年做了一次修订。

(三)欧 盟

欧洲联盟公司法的主要渊源是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欧洲联盟的内部立法。欧盟公司法具有两个协调目标:一是降低欧盟成员国之间因为公司法规定的不同而给股东、债权人或第三人带来的风险;二是消除在欧盟规模上运作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障碍。1992年2月,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签署了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是在修改补充原来欧洲共同体的三个基本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欧洲公司条例》于2004年正式实施,这是欧盟公司法协调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三、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史

(一)旧中国早期的公司立法

受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重农抑商”传统的束缚,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的发展都极为缓慢。在图新自强的洋务运动中,官僚资本家组建了中国第一批公司企业,其中较为著名的有1872年的轮船招商局、1878年的中兴煤矿公司、1878年上海机器织布局等。1903年清政府颁布《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修订。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该法共131条,分11节内容,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1910年,清农工商部对原《公司律》加以修订,定名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334条,未及议决,清朝灭亡。

(二)民国时期的公司立法

1914年,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予以颁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12月4日完成了《公司法》的制定,同时颁布施行的还有《公司施行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则》。之后,国民党政府对1929年《公司法》进行修订,大量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后这部《公司法》又历经1970年、2001年两次修改,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恢复国民经济,确立了当时尚存的私营公司及其他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了保护民族工商者和投资者的利益,1950年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施行办法对新中国成立前公司法中规定的5种公司形式,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确认。

(四)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也使中国的公司立法得到迅速发展,可以说我国公司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93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l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于l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公司法》是2013年修订的(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变化和意义将在第五章第一节进行详细阐述)。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

2.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关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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