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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先于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实施人民币可自由兑换。

(三)航运金融机构的开放次序: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

在航运金融产品市场实施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必须针对不同的交易性质,对于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开放策略。

第一,必须考虑到对我国金融机构的保护,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产品的设计、营销以及风险控制上的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缺乏竞争力,过早开放相关产品市场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容易招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反对。

第二,必须考虑到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对于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的冲击。因此,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也应该首先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产品市场进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产品交易,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放开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当然,对于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我国航运金融产品市场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产品,可以较早地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第三,必须考虑到我国航运金融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对于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方向的产品市场可以率先开放,也可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采取鼓励的政策。

第四,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产品和账户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进行隔离,避免风险的扩散。

第五,必须根据不同金融产品交易的内在风险的大小决定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次序。从航运金融产品交易的角度来看,可以把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划分为长期和短期资本交易、金融服务交易以及外汇兑换交易三个方面。在安排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航运产品市场的时候,比较理想的开放次序是:首先是长期和短期航运金融交易的开放,其次是与航运交易有关的金融服务和外汇兑换的开放,再次是无真实航运交易背景的金融服务交易的开放,最后是无航运交易背景的外汇兑换交易的开放。这种次序安排比较符合一国对金融自由化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在长期和短期航运金融交易、航运相关金融服务交易和航运外汇兑换交易开放的过程中,根据不同内容,在次序上又有不同的要求。

1. 长期和短期航运金融交易开放的次序

一是长期航运金融交易先于短期航运交易的开放。与短期资本相比,长期资本以追求长期利益为主,相对比较稳定,可逆转性较小,因此先于放开管制一般风险较小。而短期资本一般是投机性资本,以追逐短期利益为主,波动性很大,一般也较难以监测,风险控制的难度较大,多数应该放在较后的序列。

二是有航运交易背景的航运金融交易先于无航运交易背景的航运金融交易的开放。有交易背景的资本一般以实体经济做支撑,而实体经济的周期调整一般较缓慢。因此,先放开有航运交易背景的航运金融交易不仅能够有效促进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总体来说风险也较小。

三是中资航运企业的国外交易先于国外航运企业的国内交易开放。与国外航运企业到国内交易相比较,允许国内航运企业到国外交易对国内经济的冲击较小,因此可以先行放开。

2. 航运相关金融服务交易开放的次序

一是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航运金融服务先于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放开国外金融机构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航运交易的金融服务,不仅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内在要求,同时由于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交易作背景,一般来讲风险也较容易控制,所以可以先行放开。

二是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先于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实施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率先自由化有助于提高国内金融服务的竞争能力和改善国内的经济条件,一般应该先行放开。

3. 航运相关的外汇兑换交易市场开放的次序

一是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航运交易有关的外汇兑换交易市场的开放应先于无航运交易背景的外汇兑换交易。也就是说,有实际需求支持的外汇兑换的开放,应先于其他类型的外汇交易

二是放开国外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卖出本币、购买外汇或国内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卖出外汇、购买本币的限制,此类交易往往有真实交易的背景,而且对本国经济的冲击较小。

三是放开国外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卖出外汇购买本币或国内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卖出本币购买外汇的限制,此类交易与前者相比往往容易导致本币汇率的大幅波动而且带有较强的投机性。

四是放开国内航运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单方面转移、货币交易以及本国货币的有形流动,这些交易的风险较大,需要最后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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