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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与创富手段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个人隐私为例,大数据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更为全面与迅速,除了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类的数据之外,还包括公民日常交易类的数据、社交互动类数据、活动与地理信息观测类数据等。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的是法律介入大数据保护体系的现实基础,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的违法行为正在与日俱增。而这种威胁既是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的一些缺陷与不足,更是今后能促进大数据及其相关的安全产业发展与创新的动力。

就像Gartner所描述的那样:“大数据安全是一场必要的斗争”(陈明奇,姜禾,2012)。在现实世界中,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通过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形成了互动频繁的社交网络,最终在网络上积累了超大容量的数字化存储。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大数据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的每个领域之中并且已经成为了继土地、资本、技术和制度之后的一种新的生产要素。

大数据的价值表面上就在其“大”字上,虽然相对价值密度较低,但是数据本身所蕴藏的潜在信息,会越来越随着快速处理和分析提取技术的发展,被不断地挖掘并形成新的有价值的信息,为决策提供参考。但是,在大数据掀起新一轮生产率提高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同时,带来的则是以数据隐私为核心的关于数据权力、安全隐私和道德、技术与法律的诸多挑战。

推动着“大数据”迅速发展的是其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的经济政治利益。特别是在对数据的整合、分析与挖掘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潜在的可能性,而通过大数据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政府组织,其所表现出来的数据整合与控制力量已经远超以往。因此,大数据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会因为大数据的应用而得到发展与进步,获益匪浅;但在另一方面,也使个人隐私无处遁形。

当我们在研究和讨论大数据的隐私和保护问题时,有必要首先按照数据的产权属性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公共数据,其特征是数据产权的公共性。一般是政府所掌握的数据,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掌握的数据或者公益企业的数据,因此,对于公共数据而言,其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的问题。

第二类是商业数据,其特征是数据产权的排他性。因为排他性,就使得数据能够产生价值,并且可以进行交易,这时数据变成了资产,并通过交易产生新的价值。而正是这一类数据,往往在隐私的传播与保护中存在着大量问题。

以个人隐私为例,大数据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更为全面与迅速,除了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类的数据之外,还包括公民日常交易类的数据、社交互动类数据、活动与地理信息观测类数据等。因此,可通过对各类数据的关联聚合,准确还原、判断并预测个人的社会生活场景和社会关系网络。并且,当数据量上升到一定数量级之后,就会形成巨大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已经形成了围绕个人信息采集、加工、开发、销售的庞大的数据产业链。大数据的信息整合与挖掘既可以对广大消费者开展合法的精准营销、客户管理,也可以从事非法的金融诈骗、身份窃取等。

从本质上讲,任何人的个人隐私和日常活动,都可以通过一组或几组数据进行定义。因此,通过数字化构建形成的个人信息的代码,将促使个人隐私的传播与获取途径发生根本性的变革。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网络数据逐渐成为极重要的新的生产要素。因此数据化的个人隐私,是驱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对其不同角度的数据化结构会催生出更多的大数据衍生产业。

同时,信息技术的革命将进一步消解人类现存的社会社交法则和存在方式,并形成新的社交规则和生产方式。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以能源、资本为核心的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向着以网络大数据及其控制权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上。而在这种变革方式的驱动下,形式各异的网络数据将逐步成为生产生活的最为重要的符号特征,并被赋予更多的经济价值。

大数据的巨大价值是如何汇聚,并体现在具体的数据载体之上的呢?究其原因,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在我们所普遍理解的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一定是个体或单体的关系总和,就像大数据是个体数据的大量汇聚组合一样。而对于这些与个体有关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其背后就是要发现藏在其个体背后的社会关系,并通过一系列统计学、概率论等计算过程,最终形成涵盖基于个体的若干社会关系数据组,其中主要包括对商业价值、咨询价值、公共管理价值的挖掘和利用。

因此,对散落在网络空间中的海量数据进行统计和挖掘分析,就能够得到目标公众或者社会群体的消费习惯、兴趣喜好、社会交往等数据,甚至可以获得特定的时间或空间的经济发展走势等对数据持有者有用的信息。由此,可以判断,在庞大信息数据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并且这种潜在的经济价值正在逐渐浮出水面。有一种观点形象地指出:网络空间中的海量数据正在成为一种创造财富的手段,它的价值堪比黄金和石油。

在具体的商业应用中,当大多数网民仍然将Facebook、Twitter等作为社交平台分享其生活的同时,这些蕴藏在网络当中的“数据财富”已经开始被给予关注并进一步开发利用。目前能够被熟练掌握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的手段主要包括:华尔街根据民众情绪波动的数据有计划地抛售股票;银行利用求职网站的岗位数量,推断就业率,估计经济景气指数;投资机构以上市企业的各类声明为基础,从中寻找破产的蛛丝马迹;美国总统奥巴马的竞选团队依据选民的微博,实时分析选民对总统竞选人的喜好。

由于大数据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急剧膨胀,并直接带来了和其相关的财产性收益扩张,相关的司法程序对这一“新兴财富”现象的关注也越来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的是法律介入大数据保护体系的现实基础,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的违法行为正在与日俱增。

一般而言,在网络空间,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的可能,而伴随着大数据对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和延伸,其网络侵害对象也将从互联网发展早期的“系统攻击”和当前的“网络财产、网络业务攻击”逐步转向为“对人和数据的攻击”。因此,大数据必将成为今后网络犯罪的首选攻击目标,而它的演进变化方向正沿着“系统攻击→网络财产→网络业务攻击→对人和数据的攻击”的路线不断进化。同时由于大数据自身在数据结构和数据特征方面所呈现的内容复杂化、敏感化、精细化,以及形式上的聚集化、单一化,以及安全保护技术的不足等等,使得在现阶段大数据会面临更多的犯罪威胁。而这种威胁既是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的一些缺陷与不足,更是今后能促进大数据及其相关的安全产业发展与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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