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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定义和产业分类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业的定义和产业分类_中国建筑业的市场结构、绩效与竞争政策 建筑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产品,其发展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古老。显然,“广义建筑业”的含义大大超出了行业分类标准所涉及的内容,符合建筑业的发展趋势,也是行业管理和产业政策取向的重要参照。实际上,建筑企业的活动范围并不受“狭义建筑业”概念的限制。

建筑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产品,其发展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古老。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技术文化的发展,建筑产品以及建筑生产活动的内容在不断变化和扩展,人们对建筑业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

一般而言,建筑业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的概念出发,建筑业是指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等建筑产品为生产对象的产业部门;而广义的概念还包括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各种产品和服务,其范围涉及建筑、土木、机械、设备、工程施工与安装、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中介服务等领域。广义的建筑业概念反映了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活动范围和发展空间,而狭义的概念则是从统计分类角度出发对建筑业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定义。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按三大产业划分后,建筑业与工业被并列划定在第二产业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建筑业作为20个门类之一,由“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四个大类组成。

如表2-1所示,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厂房、医院、商店、学校和住宅等房屋建筑工程,以及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等土木工程,也包括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以及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等。至于与建筑业有关的相关服务,如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则将其列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门类的“专门技术服务业”大类中。因此,行业分类标准对建筑业的定义属于“狭义建筑业”的范畴。

表2-1  建筑业的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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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


另一方面,国际机构对建筑业的定义也并非完全一致。联合国1989年制定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Rev. 3)把全部经济活动分为17大类,建筑业是其中的第6大类,包括:(1)施工场地的准备;(2)全套或部分建筑的建造、土木工程;(3)建筑物安装;(4)建筑物修饰;(5)租赁建筑或爆破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这与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内容基本相同,因而也属于狭义的建筑业概念。但在联合国1997年制定的针对所有商品和服务而建立的《产品总分类法》(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 1)中,建筑和建筑服务被列在第5大类,涵盖的内容超出了ISIC所涉及的内容。

同样,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将与建筑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划归为服务贸易。1995年1月1日和WTO同时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将服务贸易分为12个类别,约150个分项,其中包括“施工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建筑设计与工程设计服务”。所谓施工及相关工程服务,是指为提供工程实体的施工建造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服务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具体分为5个服务分项,即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土木工程、安装与装配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而建筑设计与工程设计服务列入“商业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共分4个服务分项,即建筑设计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服务。

综上所述,按照传统的行业分类方法,“狭义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产品生产活动的产业部门,属于第二产业,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而“广义建筑业”涵盖了建筑生产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活动,同时涉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内容,包括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维修和管理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教学、咨询、科研、行业组织等机构。显然,“广义建筑业”的含义大大超出了行业分类标准所涉及的内容,符合建筑业的发展趋势,也是行业管理和产业政策取向的重要参照。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行业统计数据资料,对广义的建筑业进行实证分析有较大的难度。

此外,在行业分类上,由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往往容易混淆在一起,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建筑业是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等建筑产品为生产对象的产业部门,属于第二产业;而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的投资开发、交易、租赁和中介服务的产业部门,以流通和服务业务为主,属于第三产业。也就是说,建筑业从事的是物质生产活动,即建筑产品的生产环节;而房地产业从事的是服务活动,即建筑产品的流通环节。虽然房地产业的开发阶段和建筑业的施工阶段有所交叉,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关系,但两者具有明显不同的产业属性,不能混为一谈。

本书所涉及的建筑业概念主要基于我国的标准产业分类标准,以建筑施工行业为主。该标准产业分类标准将与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相关服务列在服务业中,其划分目的显然是为了进行统计分析,而不是为了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建筑企业的活动范围并不受“狭义建筑业”概念的限制。本书的研究内容也涉及一部分与建筑业生产活动有关的服务活动,但并不包括与建筑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建材生产等,也不包括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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