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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商经营规范建设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健全批发业规范,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的发展。批发商的规章制度规范批发商与员工关系,确立内部各部门关系及其行为方式,协调各方利益,保证企业主体正常运行,因而它是企业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对小型批发商来说,应创造条件实行民营化。广义的市场交易规范实际上是指批发商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推进批发商规范建设

  现代商贸流通领域中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为批发商的行为规范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批发商的行为规范建设指明方向。商业企业主体地位,内部运行,市场交易和企业文化的规范,构成了批发商行为规范建设的基本内容。

  推进批发业规范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建立健全批发业规范,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的发展。推进商业规范的完善,其中政府完善法制、行业增强自律和企业规范自我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政府完善法制、依法行政是推进批发商规范的前提,批发行业增强行业自律,通过行规行约规范商业经营的批发业规范的保障。批发商规范自我,自觉依法经商,倡导良好的商誉商德,是推进商誉规范的基础。

  一、批发商主体地位规范

  批发商的主体地位即商事经营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即经过审批、注册登记等程序取得的。我国宪法对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及涉外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企业的法律地位作了原则规定,这是批发商成为经营主体的根本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个体工商户、各种联营经济组织形式的定义、形成条件、法律地位、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作了规定,这是批发商确立经营主体地位的基本法律依据。国家颁布的《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破产法》,以及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条例等,对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的设立、运行、终止、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规定,这是设置批发商经营主体的具体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是各种所有制的商业企业获准从事商事活动资格的最终法律依据,通过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登记注册,经营主体取得了人格权,即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从而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批发商的企业主体地位的规范在初创时显得特别重要,如创立一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发起人协议书》、《招股说明书》、《招股方案》、《承销协议》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上市公司创立必不可少的。即使一家私营企业的创立,也要有《可行性报告》、《合股协议书》、《申请报告》和《公司章程》等符合规范要求的文件。市场经济对商业主体的确立应该是开放的、公正的、公开的,但其成立过程又应该是十分规范的。

  批发商的企业主体地位的规范,为主体运行、市场交易和企业文化的规范奠定了基础。例如,上海友谊集团在实施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合资组建“苏州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规范了新企业创建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准确评估合作方实力,充分利用合资双方的优势资源。二是一切以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着眼,注重谈判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完善合同、章程及补充协议,以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管理制度作保证,尽可能地不为今后新的运作留下后遗症。

  二、批发商内部运行规范

  批发商内部运行规范主要是批发商自己企业规章,它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根据批发商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企业各部门各类员工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及工作方法的规则。批发商的规章制度涉及营销、人事、财务、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注意数量上的覆盖面,更要讲究实际动作上的有效性,这样才能达到规范内部运行质量,向管理要效益的目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国情,把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点相互联系,构成整体,规范了批发商的企业主体的运行方式。一是企业财产制度规范,将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由多方出资投入形成清晰的财产关系,并以出资额为限取得相对有限责任和收益权为特征。二是企业法人制度规范,指企业法人作为具有法定资格的行为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构成企业独立存在及运作的基本制度。三是企业组织制度规范,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安排。企业组织制度是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的重要制度。这是企业运行有效与否的基础。四是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指企业内部管理的各种规定。企业内部管理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有效进行的重要条件。批发商的规章制度规范批发商与员工关系,确立内部各部门关系及其行为方式,协调各方利益,保证企业主体正常运行,因而它是企业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

  现代批发商改革应按《公司法》规范企业运行的工作。一是实力较大的批发商应积极寻求先进的中外企业保资合作,也可以积极与民营企业合资,合理减少国有份额,推动政企分开。对小型批发商来说,应创造条件实行民营化。二是必须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解决投资主体及内部机构间权力相互制衡的问题,逐步解决好“饭碗端在谁手里”的越位和错位问题,保证法人治理结构正常良性运转,企业健康发展。三是转换企业运行机制。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员工全民所有制的身份,建立约束和激励并施的机制。批发商要通过硬件(工资、奖惩、股票期权、提佣、升降等)和软件(培训、职工自我管理和企务公开等)的改进来加强凝聚力,从而达到提高劳动效率,最终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批发商市场交易规范

  狭义的市场交易规范一般是指《合同法》所规定的交易行为准则。在人类社会发生了由“身份到契约”的根本性转变,由身份地位主导的时代进入了平等、自由和自治的契约时代,不但财产交易关系由《合同法》调整,一些身份关系也被纳入到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成为连接人们生产经营生活关系的基本纽带,《合同法》则成为规范一切交易行为关系的基本法律。广义的市场交易规范实际上是指批发商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批发商的交易活动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如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对以特权和规模而垄断的限制、对财政金融秩序的维护等等,为此批发商的交易行为在受《合同法》规范的同时,还受到《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及知识产权、税收、金融方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为的规范。为了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批发商都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色制定一整套的企业经营规范,包括责权划分、决策程序、流转操作规程、监督和反馈机制等等,以保证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充分发展自由贸易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重要任务,而批发商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则是题中应有之义。批发商经营行为的规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市场化过程对批发商提出的客观要求。

  四、商业道德文化规范

  现代商业重视道德文化的规范建设,商业职业道德的完善成为衡量商业企业文化的积累、经营的文明程度和员工队伍素质的一个标志。批发商的市场主体行为在受到法律规范的同时,必须受到职业道德的规范、依法治商和依德治商两者不可偏废。

  “诚实守信、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积极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是现代商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而服务品牌的产生把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服务品牌是社会对批发商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的高尚职业道德、先进服务理念、精湛专业技艺和独特服务风格等优质劳务的认同。服务品牌可分两种:一是独立型的,为人们提供特种(修理业、美发美容业、照相机等)优质服务;二是非独立型的,通过销售商品提供优质劳务。服务品牌与商品品牌的主要区别在于强调人的服务行为过程,强调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而且服务品牌包含经营商品的质量。在市场商品供给越来越丰富的情况下,商业的竞争由原来的商品竞争、价格竞争,转变为服务竞争;大量高科技含量的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对批发商的服务技能、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规范的服务成为批发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服务品牌则是规范服务的示范、典范和榜样。

  商业道德文化规范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最终体现在企业文化规范建设上。企业文化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信仰、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企业文化集中体现了企业员工的共同价值观念,是一种企业精神,是企业的灵魂。批发商的企业文化是商德、商规和商誉的统一体,这是批发商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也是商业企业文化的特点。

  五、批发商自我规范

  批发商(包括个体经营)经营是否规范,关系到整个商业“大厦”的安危,它的规范程度,反映了整个行业的规范水平。批发商规范自我主要从内部管理着手,对内规范管理,对外规范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商誉商德,这是现代批发商的基本理念,关系到批发商经营的成功与否。

  (一)抓住入世机遇,树立现代商业理念

  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市场,批发商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已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批发商业面临的将是规模、资金、信息、服务、人才的竞争压力。迎接国际商业竞争的挑战,批发商在规范自我中首先要树立现代商业营销的理念,即坚持依法经商,十分注重建立诚信体系,讲信誉,守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尊重公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使自己通过正当竞争,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批发商要努力熟悉国际商贸规则,学会运用、发展自己。特别是在推进内外贸一体化的过程中,避免因缺乏对国际惯例的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建章立制工作

  批发商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加快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的步伐,强化企业各项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新框架,要探索形成与批发商尤其是批发商集团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完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机制,做大做强批发商。批发商规范自我说到底,应“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度等等,其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完善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交易行为,是树立企业讲信誉、守合同、开展正当竞争的基础。批发商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也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大中型批发商和批发市场应率先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继续在管理基础较好的批发商中开展贯标工作,争取一批大型批发商和品牌开发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批发商规范自我必须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批发商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为榜样,大力创建“购物放心店”,也必须建立在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之上。加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一是要落实各项管理规范建设的责任制,强调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监控反馈机制,变事后把关为事前监控,变单向管理为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形成主动发现问题、自动及时纠正偏差的有效监控机制。三是要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批发商规范自我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推进商业人力资源开发

  企业规范自我是企业文化的集中表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批发商规范自我的根本保证。批发商能不能真正做好规范自我,取决于全体员工奋发向上、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共同价值观,这种共同价值观就是企业文化的内涵。因此,必须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推进企业规范自我的各项工作,把建设企业文化贯穿于企业的精神、理念、行为规范及商品服务、管理、培训、资产运作等各个环节,为批发商规范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企业文化和商业规范的建设,归根到底要靠人去做。商业人世的最大挑战是“人才大战”,知识在当今时代已不再是“而用品”,企业制胜的法宝就是比别人学得更多一点、更快一点、更文一点。大量的实例告诉我们,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决定和制约批发商发展的速度、程度和高度。批发商规范自我必须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抓起,通过批发商人力资源开发,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使批发商文化和规范建设不断提高与时俱进。

  批发商规范自我,是批发商自身发展的需要。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批发商应建立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收集信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高层的战略决策和战术对策的规范,使批发商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二节 批发行业自律规范建设

  我国批发行业的自律规范建设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中起步并缓慢发展。面对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们必须加快批发行业的自律规范建设的步伐。

  一、行业自律规范的作用和特点

  行业自律规范即商业行规,是由各商业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体现并维护其成员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章程、制度、规定、规则的总和。商业行规是确认和调整同行业内务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律性行为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是国家制定的法规,是行业内长期形成,并为行业内各成员批发商公认的商业习惯,这些商业习惯在商业职业道德的约束下,通过行业协会提炼、归纳,成为明确的商业行规,它在同行业中同样具有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此,市场经营活动涉及众多的经济领域,商业行规必须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要求,而这些行业特殊性规范正是国家机关立法难以涵盖的。因此,商业行规既是国家立法的实施细则,又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基础,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元化的市场经营个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各个行业展开了价格竞争大战,从服装到家用电器,从彩电黄金饰品,低价销售、削价竞争使批发市场几度出现混乱无序,消费受到抑制。面对无序的价格大战,人们首先想到要用法律规范来对其进行限制,但是翻阅有关的法律、法规都难以找到针对性强的条款来加以解决。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四种情况例外: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但何谓成本?难以界定。对该类行为如何处罚也没有明确规定。19985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也没有对削价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出发,国家立法的任务主要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如果涉及具体细则反而会挂一漏万,对此,行业自律规范可以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

  批发商的行业自律规范既然是以整体根本利益为目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商定的自律性行为规范,这就是有一定的自身特点:一是习惯性,即把市场经营活动中约定俗成的规则,经行业协会整理j归纳、筛选、概括为行规,体现了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在历史性和时代性方面的统一。二是任意性,指遵守国家、社会“公法”性质规范之外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领域的自律性规范,它的任意性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在交易中没有约定的事项起补充作用。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商业行规而适用。三是自律性,商业行规作为行业自律性规范,它的实施主要靠行业协会成员的自觉遵守。行规的拟订、颁布,重大事件的执行都应当通过会员大会(或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程序),使之充分反映团体成员的意愿。但是,一经审议通过,对每一个团体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否则将受到行业协会团体的制裁。四是行业细分性,国家立法不可能涵盖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因此商业行规必须依据国家立法进行细分,使商业行规充分反映各个行业的特点和要求,批发商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业特殊性和细分性正是其生命力之所在。五是成文性,批发商行业自律规范虽然来源于商业习惯,但是用完全不成文的习惯来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满足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要求的。因此,商业行业自律规范的成文性特点,是商业习惯中约定俗成的最稳定部分成文化,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二、行业自律规范的内容和原则

  批发商行业自律规范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行业协会(商会)章程

  章程是批发行业协会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明确会员的条件(资格)、会员的权利义务、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机构及领导机构(如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职责等。批发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批发行业协会应依法根据章程规定的职权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不履行义务,对行业造成损害的,批发行业协会也有权依照章程予以处理。

  (二)行业公约

  行业公约是行业成员共同拟订的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业公约的主体是成员批发商,但是对本行业有一种导向和示范作用,所以该行业的非会员批发商也必须考虑用行业公约约束自己。还可能提出一些倡导性规范,引导批发商向高层次发展。

  (三)行业服务、经营规范

  市场经营活动与消费者联系接触广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现代商业活动的一项法律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商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行为服务、经营规范与行业公约的部分内容可能交叉,但着重点有所不同,它对批发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

  (四)行业质量标准、交易规则或惯例

  商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正常交易的基础。商业行规不但要对国家已有的质量标准严加遵守,而且应当对国家标准尚未涵盖的商品质量制定行业标准,在行业内更加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19993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依习惯确定。这就为商业行规制定交易规则和惯例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就目前众多的商业行规中,对行业质量标准和交易规则或惯例等内容都还是空白,这就有待批发商努力的方向。

  (五)惩戒规则和审议处理规则

  批发行业协会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权,但是作为自律性社会团体,进行自律性管理,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措施和手段。这种措施、手段及批发行业协会的惩戒职权必须由批发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授权。惩戒应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允许违纪会员申辩。当然,该类惩戒规则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商会处理商业争议是各国商业惯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商会、行业协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一方反悔或再次发生争议,批发行业协会的调解书可以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当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批发行业协会尚无此项职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然会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我国的批发行业协会的商业争议处理制度。

  行业自律规范和内容具体到各个行业协会都有各自的个性特点,但其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主要有:(1)依法制定原则,即在国家立法的领域,商业行规应当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行规行法不得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使商业行规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内贯彻执行的实施细则;在国家立法未涵盖的领域,商业行规也应当依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来确定本行业的规则。(2)自律自治原则,即商业行规是本行业生产经营者共同商定的自律性规则,体现市场主体的行业单体实行自我管理,实现自我完善的自主精神。(3)维护行业利益原则,即商业行规必须依法保护行业成员在市场交易中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这种行业利益不是行业协会的自身利益,也不是行业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行业成员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从实际出发,既要坚持依法制定的原则性,又要兼顾企业利益的灵活性,既要坚持现代商业行规的发展方向,又要尊重行业发展各阶段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使商业行业协会的商业行规建设得到健康的发展。

  三、行业自律规范的难点、热点问题

  (一)规约管理

  大多数商业行规都有“规约管理”的内容,如《上海超级市场经营规约(讨论稿)》第四章规约管理有五条内容:每年开展评比表彰;协会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协会组织人员对违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方式有批评教育、金额赔偿、罚金等;对协会处理不服可以复议。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不落实。原因一是协会权威不够,二是协会覆盖面不广,三是协会经费人员不足,无力实施规约管理。因此,“规约管理”成为完善商业行规和真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维护行业利益

  依法维护行业利益是商业行规生命力所在。任何一个行业,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群体利益。行业利益的维护有两个方面,从外部看,主要是通过协调地域之间的行业竞争和行业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来达到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目的;从内部看,是通过协调和满足行业内企业共同利益,来实现行业整体利益。离开行业内绝大多数企业的利益,也就不存在行业整体利益。2000年,上海的零售行业曾出现过一次“该不该限制供应商向其他商店供货”的争论,这就涉及到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问题。对新人行者,行业协会可以建立听证会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对已是同业同行的竞争对手,则应本着双盈的原则,抱着“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职业道德,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因此,商业行规在这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三)价格竞争与行业价格自律

  如前所述,削价竞争尚未被现行法律所涵盖,因此,如何规范竞争,实现行业价格自律,就成为批发商行业自律规范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之一。应当指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价格竞争是竞争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保障市场的竞争性,又要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同行议价、行业价格协调是各国商业活动惯例,商会、行业协会应当在这些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兼顾经营者和行业群体两者利益,规定实施削价促销的经营者在实施后若干天内向所属行业协会申报备案。当其他经营者对削价促销有异议时,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商业团体提出申请,行业协会审查认定某一削价行为违规或者有损于本行业多数成员的利益,可依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职责予以制止。

  四、行业增强自律

  增强行业自律,有利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批发商通过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依法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是市场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业协会作为批发商的自愿组织,可以通过行规行约和监督服务质量等方面,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增强行业自律有助于应对人世的新要求,按照wT0的规则,应当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进行倾销调查、反倾销应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行业自律,推进批发商规范建设。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增强非强制性手段,运用行业自律功能,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行业规则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增强行业自律。商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和公约,规范、监督本行业的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损害本行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并按行规对违规企业予以惩处。行业协会是批发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开展公平竞争规则。对于违反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有关规定的会员批发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自律体现在:一是制定的行规比较有针对性,对批发业行业涉及的行业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问题、行业内批发商的经营行为等作出规定;二是制订的规范比较及时,对本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以及时迅速地采取对策,防止问题扩大和不良后果的蔓延;三是严格执行行规。自律的功效表现在:一是行业秩序得到规范,减少了违法违规活动的发生几率;二是在行规约束下,批发商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提高了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三是在公众面前树立了商业行业的良好形象等。根据2001年的调查,在上海53个商业行业协会中,有21个制定了行规行约,22个协会制定了服务规范,10个协会制定了星级服务标准,并以此在行业内开展了自律性检查。

  (二)推进行业协会调整和改革

  加大行业协会改革力度,以适应批发商发展需要。商业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划,监督本行业经营行为,增强行业自律,联系政府,为批发商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协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行业协会大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自上而下组建的,行政色彩较重,依附性较强,大部分行业协会的会员集中于原国有企业,尤其集中于原系统内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新人会比例低。

  针对批发商行业存在的差距,社会各界应该从各个方面支持帮助行业协会改革,以适应批发商发展需要:一是应加大对现有行业协会调整改革的力度。要实现政会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充分发挥批发商在设立、管理行业协会过程的自主作用,实行“自愿组织、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章程,健全内部组织体制和机制,切实贯彻民主办会原则。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行业协会的领导由选举产生,一般由批发商担任。二是扩大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是会员的代表,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团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还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可以开展与会员批发商有关的商事协调。为此,行业协会要积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吸收行业内各类经济组织,三是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能、业务等方面与行业协会脱钩。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要单独设置,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分工,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应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同时,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作为会员与政府之间桥梁的作用。四是充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加快培养一批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的专业人才。行业协会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应当有一定的专职人员,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由行业协会自行聘用。改变行业协会人员普遍老化的现象,改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行业协会落实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政策。五是促进行业协会实现经费自理。行业协会的经费由协会白筹解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征收会费、接受捐赠以及为会员单位开展有偿服务、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方式筹措经费。行业协会不得开展与会员具有同业竞争性质的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相关事务,应当通过有偿方式“购买服务”。六是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根据市场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现实情况,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制度。行业协会违法乱纪、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代表会员利益的,应当退出,注销登记。

  (三)发挥行业协会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以推进各类购物放心活动为着手,提升整个批发业行业自律能力。行业协会除了运用行规行约增强自律外,当前批发商要抓住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的契机,以推进各类购物放心创建活动为抓手,提升整个行业依法经营水平,提升行业的竞争能力。

  1.加大力度,多层次推进购物放心活动

  根据“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搞好延伸、稳定推进”的16字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购物放心街”的创建活动,在批发商中创导诚实守信、建立良好的购物环境,使消费者在购物、接受服务中,体验“放心”。行业协会应对服务差、不守信的经营者,根据行规行约进行制裁。

  2.加快调整,积极应对各种挑战

  由于国内外商业服务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在分享世界多边贸易规则带来利益的同时,世界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加入wTO以后,将对我们现行的批发商经营规范、服务方式提出严峻的挑战:一是现代商业法制意识挑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经营,注重企业自主,讲信誉,守合同,正当竞争,合法经营,保护和尊重消费者个人权益。然而,目前仍有不少批发商陋习浓重,经营信誉差,合同履约率低,以价格恶性竞争代替合法竞争,法律意识滞后。二是国际商贸规则的挑战。随着世界各国各种业态、各大商业集团纷纷在中国落户,商业活动不仅涉及国际商事法律法规以及商事规则,而且具有各种民族特点的法律法规、惯例也经常在商务活动中发生;在国际竞争中,国外商贸企业人士会利用各种国际商业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甚至会利用我国某些批发商对某些商业法律关系、仲裁规则、国际惯例缺乏了解进行不公平竞争。三是新型业态经营方式的挑战。随着我国批发业结构调整及批发业现代经营发展,新型业态要求适应法律法规,目前商业邮购、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无店铺销售需要进行规范,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经纪人、拍卖、典当、租赁、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出现不少新的情况。如拍卖业,对拍卖商品及起价没有规定准入条件,对竞拍人利益缺乏合法保护条款,尤其拍卖主持人资格限制等情况。在某些市场中还存在“暴利”、“短斤缺J两”、“假冒伪劣”等,这些问题存在对批发商健康发展是严峻的挑战。行业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帮助批发商加快调整,应对各种挑战。

  3.行业联手,拒假防假,维护良好经营秩序

  商业流通领域是打假治劣的重要环节,批发商要把好行业关,逐步建立三大机制:一是“联合打假”的机制。以“不进假”、“不售假”为主题,建立拒假防假责任制,健全拒假防假的内部机制,配合执法部门“打假治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二是“品牌拒假”机制。在实施品牌战略中,形成批发商进品牌、售品牌,以品牌商品抵御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牌举假”机制。三是社会监督的机制。吸纳消费者代表参与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在“3·15”、“质量月”以及节庆假日期问,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打假维权”活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增设消费者投诉电话,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节 批发商法制规范建设

  我们在研究了批发商行为规范和批发商自律规范之后,再来讨论批发商法制规范,实际上就是研究商事管理主体的行为规范问题,即依法行政,为批发商的正常经营和批发商的正常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建设信誉成风、万商云集的规范性市场。

  一、商事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国家经贸委是国内商贸流通产业的主管部门,商业委员会商事管理主体资格的取得是由法律赋予的。商事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具体行使职权和职责来体现的,其职权表现为决策指挥权、发展规划权、组织领导权、协调服务权和监督稽查权等;其职责应当是根据党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方针、总政策,制定商业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编制发展规划,研究市场变化,沟通市场信息,参与商贸流通立法,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组织管理商业教育和科研,调处商业纠纷,搞好行政复议和执法检查等。

  从依法治商的战略要求来说,一方面商事管理主体要依据法律管理商贸流通行政事务,要求批发商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不正当行使权力的批发商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商事管理主体也必须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商贸流通行政事务。

  由于商贸流通领域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商业委员会不能等同于商事管理主体的概念。例如企业登记注册是由工商部门管理,市场物价是由物价部门管理,商品质量是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管理,食品卫生是由卫生防疫部门管理,休闲娱乐是由文化和社会治安部门管理,等等。因此,商事管理主体的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共同遵守依法行政的下列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即各商事管理主体在管理商贸流通行政事务中,只能行使法律授予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力,不能做超越事例权的事,更不能做法律禁止的行为。二是不作为即失职原则,行政权力不仅享有某项职权,同时也承担义务、即职责、职权与职责同时并存,各商事管理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要追究失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在。三是自由裁量依法原则,即对情况复杂,需要商事管理主体视具体情况有所变化的,法律常常在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作一些灵活的规定,使商事管理主体,在适用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称为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自由,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的一种选择余地,这就是自由裁量依法原则。四是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即商事管理主体在行使职责中必须遵守法定的操作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各商事管理主体,只有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商的目标。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商业已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的对外开放格局,但是由于整个国家经济仍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客观上产生着越来越多、越来越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为了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和消极作用,必须抓紧、努力造就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正是从这一点出发,200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提出用三年时间建立起对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期管理体系。

  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商业立法工作是一条成功的经验。例如从2001年以来,上海市在清理和废止不符合WTO精神的商业法规的同时,通过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由上海市商委牵头,出台了一批新法规。

  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中介,继续做好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是规范市场、着眼于长远的重要工作。因此,政府部门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应着重对整个市场环境的管理,不干涉中介机构的具体业务。要对行业准入严格把关,防止犯罪分子打着中介机构的旗号扰乱市场秩序。其次,要提高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从业能力,充实功能,加强自律。对一些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可以参照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的做法,推行当然会员制。要加强机构的内部管理,在人员培训、职业风险等方面有所探索,有所突破。

  做好政策出台前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政出多门,出现混乱,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深入,各种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抓紧制订,政府部门也将陆续出台许多经济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商事管理主体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在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后,会在一些相关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能重合交叉,造成管理和执法方面的混乱,因此,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出台前的协调配合工作显得特别重要。

  三、政府完善法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职能应转移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责,努力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的规范,为商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流通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向地方人大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管理社会的需要,制定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定“规矩”,做到公开、透明。政府通过完善法制,将其政策法律意图渗透影响到市场交易、人们的观念与行动之中。政府完善法制,在批发商管理活动中,主要体现在立法与行政监管以及引导批发商企业依法经营。

  加快批发商业立法工作的步伐,要从初步构筑商业法律体系框架出发,围绕调整和规范“市场、业态、服务”三方面,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探索促进批发商业发展与管理的新机制、新措施和新方法,为批发商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商业“十五”发展计划纲要确立的上海商业发展目标,应当在商品市场建设、商业业态规范、商业布局三个方面完善法制。

  (二)入世对流通法制建设的挑战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作为维护国际经贸活动秩序的WTO协定,必将对我们商业经营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涉及商品分销领域的内容是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分销服务”,包括佣金代理、服务与批发服务(盐和烟草除外)、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特许经营、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及其他承诺。商业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商业资本是“最活跃的资本”,商业领域历来具有竞争相对充分、投资门槛低、固定资本比重低、回报率高、投资周期短、就业容量大、资本转移灵活等特点,根据我同政府承诺,到2005年将取消外商进入中国的限制,届时现有批发商能否生存发展,能否在同外商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取得优势,取决于我们能否采取正确的对策。政府应根据法制统一、公开透明、非歧视原则完善分销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商业网点的设置规划,并通过法规形式予以确认,体现结构宏观控制,引导外商投资于国内商业较为薄弱且国内企业缺乏经验的环节,如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等。同时政府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品分销管理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分销领域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增加分销业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使批发商的整体发展符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案例 上海的商业规范建设

  “八五”、“九五”是上海商业向现代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并取得快速发展的10年。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上海商业规范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特别是“九五”后期,上海商业为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商业规范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新的成果。

  一、从组织上加强商业规范建设

  “八五”期间上海商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商业的发展对商业法治工作和商业规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47月,原市财贸办公室组建政策法规研究室;199612月,市商委根据商业企业发展的要求,成立了上海商业法制协会。这两个机构的建立,从组织上加强了商业规范建设。通过组织建设,“八五”期间的商业规范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一是抓紧商业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上海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商业“引厂进店”管理办法》、《上海市商业零售企业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暂行办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家禽屠宰管理规定》、《上海市商业连锁企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是加强了商业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盐务、渔政、粮油、酒类等执法队伍全部经过《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一律持证上岗;三是推进“三五”普法与商业规范建设相结合,开展“申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街”活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为上海商业规范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进一步发挥商业行业协会作用

  进入“九五”时期,上海商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运行模式,使行业中介组织在商业规范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框框”,扩大吸收会员范围,使行业组织更具行业代表性,能真正代表全行业的利益,二是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行规公约相继出台,通过推广行规公约,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引导企业遵守市场法规和行规公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大推进行业规范服务的力度。各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抓好行业内的示范单位,带动区域内、行业内服务水平的提高。百货、烟糖、中药、西药、家电等行业已制定了行业星级标准,为星级服务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四是实施行业价格协调,推广同行议价。根据《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市场商品价格基本放开的现状,通过在部分行业协会内建立“价格工作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开展价格协调、同行议价、反不正当竞争。如冷冻食品协会成立的“冷饮价格专业委员会”,起到了指导市场价格、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五是重视信息资源,使行业组织成为各类信息的汇聚点。行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收集政府的方针政策、市场中的广泛信息,以及各类专业化知识,加以归纳管理,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服务,帮助和促进企业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六是加强培训。行业组织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才,并且会同各综合部门对企业主管人员进行商业法律法规培训,为全面提高商业企业人员素质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七是强化服务功能,起到参谋助手作用。行业组织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愿望与呼声,为政府部门正确决策和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好助手和参谋作用。同时也为会员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如组织营销策略研讨、协办各类展销会、参与评优评名、开展行检行评,以及围绕商业发展需要为行业规划布局工作出谋划策。

  三、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人大的关心支持下,上海市商委在1996年开展过贯彻执行“四法一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市场整治活动,使上海商业规范建设上了一个台阶。

  跨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于20014月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斗争的经验,全面部署“十五”时期的工作任务,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根据国务院[2001]11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

  (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

  (四)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人制度。

  (六)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

  (七)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八)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例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上海商业系统贯彻中央、国务院精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同开展“申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严厉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坚决查处和取缔熟食、豆制品、啤酒、工业用盐、烟花爆竹、非法炼制食用油的地下制售窝点;对本市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猪市场进行整顿,对生猪中心屠宰场及部分分宰点开展了达标验收工作;对超市食品经营抓好市场准入管理,在超市行业中开展了查商品、查制度、查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建成主副食品流通安全防范检测网络,包括粮油、副食品、水产品、酒类商品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和超市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食用农产品流通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测点;另一方面,进一步开展“申城万店无假货”的创建活动,向购物放心城目标推进。标本兼治,建立商业企业拒假防假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联合打假”的机制,建立拒假防假责任制;二是“连锁防假”的机制,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航运、网上销售等现代商业新业态,堵塞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门路和流通渠道;三是“品牌拒假”的机制,提倡商业企业进品牌、售品牌,以品牌商品拒售假冒伪劣商品;四是社会监督的机制,在“3·15”、“质量月”以及节庆假日期间,广泛吸纳消费者代表参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多种形式的“打假维权”活动。总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有力地推进了上海商业规范建设,商业的服务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条件、交易行为准则陆续出台,使上海商业逐步走向法治的轨道,并得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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