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城市休闲产业的内涵及其外延

城市休闲产业的内涵及其外延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走向未来的城市休闲产业自凡勃伦以来,休闲在西方一直被当作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如何界定休闲产业的范围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在研究休闲产业时最难达成一致的问题。

第四章 走向未来的城市休闲产业

自凡勃伦(Veblen,1899)以来,休闲在西方一直被当作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社会建制,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class="calibre9">[1]到目前为止,国外(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包括休闲哲学、休闲经济学、休闲社会学、休闲行为学、休闲心理学、休闲美学、休闲政治学、休闲运动学、休闲人类学等在内的完善的休闲学科体系,而关于休闲产业的相关研究也成为西方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学术界开始倡导对休闲进行研究。1995年5月,中国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在于光远的提议下,1996年4月首届“休闲文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马慧娣在会上作了题为《休闲:建造人类美丽的精神家园》的主题讲演,引起理论界、文化界和新闻界的强烈反响。[2]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增加公众法定休假日,使中国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达到了114 天,随后休闲的消费效应开始真正显现。2005年,于光远再次在《论普遍有闲的社会》中强调指出:“争取有闲是生产的根本目的之一,休闲产业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因此要加强对休闲学的研究。”[3]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休闲经济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报刊舆论也逐步广泛讨论休闲产业的相关问题,一些学者踊跃加入休闲产业研究的行列,并产生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如何界定休闲产业的范围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在研究休闲产业时最难达成一致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对休闲产业的经济统计和休闲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认识,而且也是建立休闲经济学理论的关键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已经在着手建立各自的休闲产业统计框架,它们的统计年鉴中已有专门的休闲消费统计分类,英国更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即开始每年出版《休闲统计年鉴》。但即使是在对休闲经济研究比较深入的一些发达国家,在休闲产业的范围界定上至今亦存在分歧,如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休闲产业的统计就不完全相同。目前国内也有学者提出要建立中国休闲产业统计学的设想。但要建立休闲产业统计学,并使所建立的休闲产业统计体系在统计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对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关休闲消费、供给、产值、就业、投资、贸易等所有统计指标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

一、国内学术界对休闲产业界定的代表性观点

科学界定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已成为目前休闲产业研究领域所面临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迫切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内学术界对休闲产业的界定,以于光远、成思危、马惠娣、王寿春、卿前龙、唐湘辉等人的观点较有代表性。

中国科学院院士于光远(2005)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为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产业,它是休闲得以实现的条件。[4]休闲学研究是于光远晚年对中国学术界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也因为他最先倡导休闲文化、休闲产业和休闲经济的发展和研究,而被学界称为“于休闲”。早在1993年,于光远就提出:“休闲产业的诞生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发展规律”。2009年10月,年届90高龄的于老亲自参加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社会学协会休闲研究委员会与求是《小康》杂志社等机构共同主办的“国际社会学协会休闲研究委员会中期会议”,并为会议题字“关注国计民生中的休闲,关注休闲中的人文关怀,关注休闲中的文化取向,关注文化中的休闲现象”。也正因为对休闲经济和休闲产业研究的突出贡献,于光远获得了2010中国(国际)休闲发展论坛颁发的“中国休闲终身成就奖”,一同获得这一奖项的还有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教授。

成思危(2008)认为,休闲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必将推动休闲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并成为中国目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和拉动内需的新机遇。[5]早在1996年,成思危教授就开始关注休闲理论研究,并提议建立休闲文化产业。2000年,成思危和于光远、龚育之主编的“西方休闲研究译丛”,填补了国内学术界在休闲学研究上的空白,具有开创性的重要贡献,标志着休闲学在中国的诞生科技日报》2001年1月16日。" class="calibre9">[6]。中国是一个拥有深厚休闲历史的国家,马克思提倡人应该获得全面发展,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要求以人为本,这与利用好个人的闲暇时间以及实现公民素质全面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成思危在此基础上指出,休闲产业的发展顺应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也符合低碳环保的主张,中国要义不容辞地倡导和鼓励发展休闲产业。但遗憾的是,成思危教授没有对休闲产业的基本概念作出进一步明确的阐释。

马惠娣(2004)认为,笼统地讲,现代休闲产业是指与服务于人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消费、休闲需求(物质的、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形成以旅游业、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为龙头的经济形态和产业系统,一般包括国家公园、博物馆、体育(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等)、影视、娱乐、交通、旅行社、餐饮业、社区服务,以及由此连带的产业群。[7]她这一关于休闲产业的概念已为国内学术界所广泛接受。但与于光远先生的定义一样,她的“密切相关”也是不明确的。而且,她还认为:“休闲产业的产业边界十分模糊,与服务业、第三产业、文化产业等相互之间都有交叉和渗透。如在中国,过去统称第三产业,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称之为服务业,在美国休闲产业被划定一个范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大致相似。”[8]

王寿春(2005)认为,所谓休闲产业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发展到高级、成熟阶段以后,在社会经济中生成的专门为人类的休闲活动进行物质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的一切经济活动群体的总称。它包括已经存在于其他经济形态中的属于休闲经济范围的行业和企业,如茶馆、舞厅、歌厅、书苑、音乐厅等;还包括专门为休闲经济的发展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业和企业,如卡拉OK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室、美容中心、赛狗场、垂钓园、狩猎场、健身俱乐部、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等。[9]在此基础上,他把休闲产业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公共福利设施的经营管理以及为此提供的相关服务构成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由政府和各社会团体投资兴建的公共福利设施的经营活动以及为此提供的免费服务,如公园、免费的图书馆、博物馆、城市街心公园、城市广场、步行街和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心等公共活动空间以及为此提供的相关服务;二是付费休闲形成的商业活动,主要包括四个领域,即休闲旅游业、文化传播业、体育健身业和休闲娱乐业等。[10]

卿前龙(2006)提出休闲产业的界定应遵循“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而不是“直接需要”原则,即凡是生产供人们在休闲时“直接使用”的物品和服务的行业都应归入到休闲产业的范围,他将这类物品或服务称为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根据“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卿前龙将休闲产业定义为“由消费者的休闲消费需求引发的、国民经济中那些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行业的总称”。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休闲产业广泛存在于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之中,这些休闲产业部门分别称为休闲第一产业、休闲第二产业和休闲第三产业,其中休闲第一产业和休闲第二产业可以统称为休闲物品业,休闲第三产业也称为休闲服务业。休闲物品业包括休闲农业、休闲林业、休闲畜牧业、休闲渔业、休闲食品加工业、休闲用品(具)制造业、休闲建筑业;而休闲服务业包括休闲旅游业、健身和美容休闲业、文化和娱乐休闲业、餐饮休闲业以及其他休闲服务业。经济学家》2006年第4期,第41—42页。" class="calibre9">[11]

唐湘辉(2009)将休闲产业定义为由消费者的休闲消费需求引发的、以休闲消费者为对象,为满足消费者的休闲需要而生产休闲产品和提供休闲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群。[12]唐湘辉对休闲产业的界定基本建立在卿前龙前期分析的基础上,如沿袭休闲活动的经济性原则以及与市场相关性原则等。但她认为,卿前龙所提出的休闲产业界定应遵循“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中,区分直接使用和直接需要只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并且休闲第一产业和休闲第二产业合称为休闲物品业的提法不够科学。

二、目前休闲产业界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从国内学术界对休闲产业界定的代表性观点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休闲产业的界定有着从模糊向逐步清晰化的方向的转变,为休闲产业统计等实践活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时至今日,关于休闲产业的内涵及外延仍未达成一致,从而难以对休闲产业的范围作出一个科学的公认的解释。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产业界定中各因素考虑顾此失彼,缺乏合理且全面的分析框架

随着休闲研究的逐步深入,休闲产业的内涵界定也越发明晰起来,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在对休闲进行界定时,考虑各因素仍顾此失彼,缺乏合理且全面的分析框架。

其一,于光远和成思危两位休闲研究学者,为休闲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休闲经济研究的前景奠定了基调,对休闲产业的内涵界定做了非常基础的开创性工作。但由于当时国内外学术界对休闲的定义仍不明确,他们没有对休闲产业的范围作出一个较为严格的、合理的界定。当然,也正是由于两位前辈对后人进行休闲科学研究的提携鼓励和开放包容,随后的近二十年来,与休闲相关的研究才形成了“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良好局面。在于光远和成思危之后,相继出现了马慧娣、王琪延、郭芳、卿前龙、王寿春、陈世斌、田松青、吴承忠、唐湘辉等一批休闲经济和休闲产业领域的研究专家和学者,涌现了《走向人文关怀的休闲经济》(马慧娣,2004)、《休闲经济学——休闲消费的经济分析》(郭鲁芳,2005)、《国外休闲经济发展与公共管理》(吴承忠,2008)等一批有价值的休闲著作。

其二,马慧娣提倡使用休闲产业这一名称,更多原因在于,服务业、第三产业、文化产业之于休闲产业,在本质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它们更多地强调那个“业域”的本身,“人”仍不占主导地位,而休闲产业更符合休闲的时代意义和体现“以人为主体”的服务型社会的本质。尽管这一观点具有可取之处,因为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发展产业,会使企业、市场、商家、政府的服务目标更加明确,如果继续沿用一般产业的理论和方法,很难面对未来的社会经济运动规律,但是她将休闲产业等同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以及将旅游业、娱乐业与服务业并列,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和定义上属性不清的逻辑错误,因而无法应用到休闲产业的统计实践中去。[13]

其三,王寿春将休闲产业定义为专门为人类的休闲活动进行物质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群体,以及休闲产业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新生成、发展起来的行业和企业等观点,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并为休闲产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是他在关于休闲产业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上,仍然与前人一样存在边界模糊问题,并且在关于休闲产业两大类别的划分中,他基本没有考虑到进行物质产品生产的经济活动群体的范畴,这与其对休闲产业的定义本身相冲突。

其四,卿前龙对休闲产业的定义比较准确地描述了休闲产业的产业特点,即休闲产业是由消费者需求引发的产业集合,并且他的关于休闲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产业划分的开创性理论突破了以往休闲产业界限模糊不清的局限,第一次比较清晰地给出了休闲产业的边界,为休闲产业统计及其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这是休闲产业在内涵界定上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进展。但是卿前龙提出的“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以及和市场相关原则仍值得商榷,休闲用品批发零售业、休闲教育业等不划入休闲产业的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

其五,唐湘辉关于休闲产业的定义精辟地捕捉了休闲消费需求这一核心要素,并从需求角度对休闲产业加以界定,以及休闲第一产业和休闲第二产业已经不再是简单地提供物质生产的国民经济部门,服务业在这些领域的渗透已经使其“延长产业链”和“扩大增加值”等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休闲活动的市场性原则,即不通过市场的休闲活动属于自我休闲服务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这类休闲服务消费时没有相应的产业活动发生,这个观点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现代产业经济理论,产业并不必然与营利性有关联,免费的公共经济活动同样可以构成产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类产业的规模总量将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论证过,政府具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等特定职能。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7页。" class="calibre9">[14]

(二)过于关注“使用”、“直接使用”等原则的字面解释,而忽视消费者休闲需要的真正内涵

目前,在休闲产业界定的前提分析中,国内学者仍过于关注“使用”、“直接使用”、“需要”、“直接需要”等原则的字面解释,而忽视消费者休闲需要的真正内涵。

其一,卿前龙对于光远对休闲产业的定义的评论可总结为:这一定义虽然具有较高的概括性,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里的“休闲需要”是指直接的休闲需要还是间接的休闲需要?如果是前者,那么一些本应归入休闲产业的行业将被排除在休闲产业之外,如为游乐场提供大型游乐设施的企业,由于这些大型游乐设施并不是人们直接的休闲需要(人们去游乐场游玩时直接的休闲需要是游乐企业提供的休闲服务而非这些休闲设施),因此这些企业就不能被计入休闲产业的范围。然而,根据产业的关联性,很多为人们的休闲需要提供间接产品的行业都可以被归入休闲产业的范围,这样的话,国民经济中几乎所有的产业都可以一部分或全部归入休闲产业,从而导致休闲产业的宽泛无边。随后,卿前龙首次提出“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即如果某产品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由消费者直接使用和消费”的,是“用于休闲的”,则这样的产品就是休闲物品或休闲服务,生产这类产品的行业就属于休闲产业。[15]

其二,唐湘辉则认为有些辅助性服务设施,如游乐场的游乐设施、运动场馆以及公园、湿地等休闲地是为满足游客的休闲需要而提供的,虽然游客不会购买这些游乐设施和休闲地,但这些都是提供休闲服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因而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和休闲地产的经营企业也应该被纳入休闲企业范围。于是,她把休闲服务总结为包括两类劳动的服务,一类是服务员提供的活劳务,另一类是各种物质设施提供的辅助性物化劳务。唐湘辉在此基础上认为,根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国自成体系的休闲产业群在实际运行中,已经涉及除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国际组织等部分行业以外的十七个行业大类和众多小类,这种广泛性已经无法使任何经济学家从技术上或统计学意义上将休闲产业划分为一个标准产业。[16]而在这些产业中,必然有些休闲产品和休闲服务由消费者直接使用,而有些产品和服务则是由休闲消费者间接使用,因此她将卿前龙的“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修改为“消费者使用”原则。

客观地说,“消费者使用原则”和“消费者直接使用原则”之争,反映了两位学者严谨治学的态度和试图要将休闲产业的内涵及外延加以界定清晰的良好愿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理论界过于关注“使用”、“直接使用”等原则的字面解释,而忽视了消费者休闲需要的真正内涵。卿前龙认为,其他那些为生产休闲物品(用品)和休闲服务的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企业,由于它们提供的中间产品不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直接使用”的,因此不能被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很显然,卿前龙的“直接使用原则”中所说的“间接使用”,其对象指用来生产游乐设施所用的的钢铁、塑料橡胶等中间物品。虽然唐湘辉也认为,区分直接使用只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并把“直接使用原则”改为“使用原则”,但是他不仅一定程度上误解了卿前龙的“直接使用原则”中所说的“间接使用”的含义,而且承认有些休闲产品和休闲服务是由消费者直接使用,而有些产品和服务是由消费者间接使用。

其实,消费者在休闲消费过程中,到底得到了什么服务,使用了什么物品,这个物品和服务的名称是非常清晰的。如人们去游乐场游玩时,人们所得到的就是服务人员提供的休闲服务,而使用的就是游乐设施,如登高滑道、魔幻城堡、电动机器人等物品。人们获得休闲愉悦的过程中,只要明晰了使用的究竟是什么就已经足够了,本来就无所谓再作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之分。如果把人们在游乐场游玩时坐了气垫船理解为直接使用了气垫船,而间接使用了塑料,这种说法本身就没有多大意义。而一旦与间接产品相关的行业都可以被归入休闲产业的范围,国民经济中几乎所有的产业都可以一部分或全部归入休闲产业,从而导致休闲产业内涵过大,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

根据产业经济学理论,上游产业原指处在整个同产业链或跨产业链的顶端或上端,包括重要资源和原材料的采掘、供应业以及零部件制造和生产的行业,这一行业决定着其他行业的发展速度,具有基础性、原料性、联系性强的特点;而下游产业是指处在整个同产业链或跨产业链的下端或末端,主要从事加工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成品和从事生产或服务的行业。在现代产业链理论中,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产业链包含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四个维度,这四个维度在相互对接的均衡过程中形成了产业链。这种“对接机制”是产业链形成的内模式,作为一种客观规律,它像一只“无形之手”调控着产业链的形成。产业链分为接通产业链和延伸产业链。接通产业链是指将一定地域空间范围内断续的产业部门(通常是产业链的断环和孤环形式)借助某种产业合作的形式串联起来;延伸产业链则是将一条既已存在的产业链尽可能地向上下游拓展延伸。产业链向上游产业延伸一般使得产业链进入基础产业环节和技术研发环节,向下游产业拓展则进入市场拓展环节。产业链的实质就是不同产业企业之间的关联,上下游产业中的企业之间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产业链是产业环上逐级累加的有机统一体,某一链环的累加是对上一环节产业追加劳动力投入、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以获取附加价值的过程,链环越移向下游产业,其资金密集性、技术密集性愈发突出;链环越是移向上游产业,其资源加工性、劳动密集性越是明显。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游乐设施的生产与钢铁、塑料的生产的关系其实是这一跨产业链中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之间的关系,钢铁、塑料等原材料的生产是人们在休闲娱乐过程中所使用的游乐设施生产,向上延伸所形成的跨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游乐设施生产以及钢铁、塑料生产的划分本身是非常清晰的,不存在把钢铁、塑料等中间物品的生产划入休闲产业导致休闲产业界定宽泛无边的问题。而我们在对休闲产业进行界定的时候,不应过多关注“使用”、“直接使用”等原则的字面解释,而应更多地重视消费者休闲需要的真正内涵。因为使用任何休闲服务或者休闲产品,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休闲需要。当然,对休闲产品来讲,我们只分析休闲产品对应的产业本身,而不会关注其上游产业。在这里,于光远先生把休闲产业定义为为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产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消费者的休闲需要包括直接休闲需要和间接休闲需要,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即为休闲服务,主要对应着休闲第三产业;而间接休闲需要即为休闲产品,主要对应着休闲第一产业和休闲第二产业。相应地,消费者的休闲需要即为休闲服务和休闲产品之和,对应着休闲第一产业、休闲第二产业和休闲第三产业之和。

注释

[1]学界一致认为,休闲学的诞生以1899年凡勃伦发表的《有闲阶级论》为标志。他在该书中提到,休闲已成为一种社会建制,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2]实际上,《休闲:建造人类美丽的精神家园》也是马慧娣休闲研究的处女作,1996年该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引。

[3]于光远:《论普遍有闲的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4]于光远:《论普遍有闲的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5]《中国休闲产业经济大有可为——成思危在首届中国产业经济论坛上的讲话》,《小康》2008年第1期 。

[6]马恩娣:《西方休闲学研究一暼——兼及中国休闲学研究的思考》,《科技日报》2001年1月16日。

[7]马慧娣:《走向人文关怀的休闲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8]同上。

[9]王寿春:《城市休闲经济的规模与产业结构构建研究》,《财经论丛》2005年第5期,第24页。

[10]同上,第26页。

[11]卿前龙:《休闲产业:国内研究述评》,《经济学家》2006年第4期,第41—42页。

[12]唐湘辉:《休闲经济学——经济学视野中的休闲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

[13]实际上,第三产业与休闲产业只存在交叉关系,它既包括了一部分服务性行业,又包括了一部分非服务性行业,而旅游业与娱乐业均属于服务业的细分行业。

[1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7页。

[15]卿前龙:《休闲产业:概念、范围与统计问题》,《旅游学刊》2007年第8期,第84页。

[16]唐湘辉认为,在这十七个行业大类中,有些产业的全部产品都是用于满足休闲需要,而有些产业则只有部分产品满足休闲需要;有些休闲产品和休闲服务由消费者直接使用,而有些产品和服务则是由休闲消费者间接使用(唐湘辉:《休闲经济学——经济学视野中的休闲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20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