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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的互联网治理创新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立法是在所调整对象、范围相对成熟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需要保持稳定性、连贯性和可持续性。11月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的一项将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度延长四年的备忘录,使法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该法案将对电子商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永久免税。该网络由欧洲委员会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以及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共同出资。

传统的立法是在所调整对象、范围相对成熟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需要保持稳定性、连贯性和可持续性。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一日千里,各种商业模式、经营活动如同雨后春笋,各种利益纠葛、矛盾纠纷不断产生,有关的立法和治理需要革新思维、观念,突破原有的束缚。

比如,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外、国际立法中并没有用建立“定义”“概念”或者划定“范围”的方式,限定电子商务的现有业态或者发展的可能。例如,欧盟2000年的《电子商务指令》并未给电子商务下定义,而是界定了“信息社会服务”“商业性通讯”等更加基础性的概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没有给电子商务定义,而是以最广义的方式定义了“数据电文”等概念; 2013年生效的联合国《电子商务公约》同样没有定义何为电子商务,仅界定了“通讯”“电子通讯”等概念。这些,都是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治理方面的有益创新。而类似的立法创新还有:

一、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

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上,美国的做法一直为各国所关注,某种程度上,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征税与否的态度方面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影响性。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该法案主要分为冻结课征某些赋税、不再扩增新型课税权力、筹建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临时委员会、不课征联邦国际网络税四个部分。由此可见该法律并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销售课税,即并没有免除现有税法对互联网销售的适用;然而法律却能够给予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征税,虽然这种暂停也包括了给予那些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对互联网接入征税的各州以过渡期的条款。当然这一暂停的无税实际上受制于美国国会日后的决定。

2001年10月21日是最初的暂停期的失效日,为了防止其失效后全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对于网络服务或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课征离线交易所不负担的歧视性税赋或多重课税,美国众议院于2001年10月16日通过了《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法》(The Internet Tax Nondiscrimination Act),将1998年以来所冻结的课税期再延长2年,该法案在参议院于同年11月15日通过。

2003年,美国国会为了永久性地冻结由互联网免税法案所施加的互联网接入和对电子商务的多重歧视性税收,由参议院通过了《2003年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性法》(The Internet Tax Nondiscrimination Act 2003)。该法案将《互联网免税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如明确了网络接入服务的定义,其中包含若干电信服务在内;并将互联网免税政策再向后延展至2007年11月1日。

2007年,在《2003年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性法》到期前夕,美国参议院于10月30日通过决议,同意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延长到2014年。11月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的一项将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度延长四年的备忘录,使法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同时此次修正限缩了网络接入服务的定义,不包括语音、音频或视频节目,或其他产品和服务,即互联网语音协议。

2014年7月15日,在免税期即将截止前,美国众议院口头通过了《永久互联网免税法案》(Permanent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7月16日送至参议院审议)。该法案将对电子商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永久免税。目前仅有少数州和地方继续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收销售税,包括夏威夷、新墨西哥、俄亥俄、德克萨斯、威斯康星、北达科他和南达科他。

二、欧盟的在线纠纷解决制度

欧盟在促进在线纠纷解决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如它的内部申诉程序是处理商家与客户出现纠纷的通常方法。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直接的谈判是很重要的,很多纠纷都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如消费纠纷协商解决机制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直接协商的方式解决了他们的纠纷。同时,1999年,盖恩的一项研究也发现,许多消费者在处理消费者纠纷时都没有第三方介入。其次,欧盟实施了消费者申诉表、电子消费纠纷解决项目(ECODIR)和欧洲消费者网络中心(ECC-Net)等项目,以求提振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申诉表是为帮助消费者向企业申诉而设计的,它允许消费者自由地给那些中小企业在线提交申诉,其能被翻译成11种语言。一旦企业参加到这个项目中,那么就要受到该行为准则的约束,严重违背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欧洲层面上,解决跨界消费者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在线纠纷解决项目是电子消费纠纷解决(ECODIR)。电子消费纠纷解决通过分等级的程序设计来解决小额纠纷,包括协商、调解和建议。它允许当事人自愿地、免费地提交他们的纠纷。

电子消费纠纷解决作为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了大量的在线纠纷。欧洲消费网络中心(ECC-Net)是一个在欧洲范围内的网络,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通知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利和救济来提升消费者对欧洲市场的信心。该网络由欧洲委员会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以及每一个国家的政府共同出资。它的第二个作用是给欧洲委员会关于消费者纠纷和协调被批准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和在线纠纷解决计划的运作提供反馈信息。

在执行方面,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法院如何推进在线协议的判例。为了避免司法执行,一些在线纠纷解决服务设计了有效的自我执行机制。例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分配机构(ICANN)要求域名登记员在判决公布的10天内执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此外,欧盟也采用“点名羞辱”的黑名单。黑名单的设立,使得劣质的产品无处藏身,同时也使得不进行诚信经营的经营者很难在电子商务中立足。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在线纠纷解决的执行。而且,欧盟也加强了信息通信技术在在线纠纷解决中的使用。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信息通信技术的恰当运用,可以弥补当事人面对面交流的缺乏。

三、德国的多媒体法

德联邦议院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并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全称为《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

《多媒体法》涉及了有关互联网的方方面面,从ISP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互联网犯罪到保护未成人等,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律。该法确立了自由进入的原则、对传播内容分类负责的原则、网上交往中数字签名的合法性原则、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

四、巴西的《互联网民法》

2014年4月23日巴西颁布《互联网民法》(Marco Civil),旨在保护公民的在线隐私权不受侵犯,并为互联网中立开辟道路——这样宽带供应商就无法自行屏蔽或干扰某些网站的流量。该法对互联网用户和服务商就互联网权利、义务和保障进行限定。法案将限制各大通信供应商获得用户数据的权力。此外还有一项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要求巴西(电信)企业在巴西领土内建立用于保存所有网络用户的信息中心。

对于连接注册信息,提供连接业务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在一年内、以保密的形式、在受控制且安全的环境下对相关的连接注册信息进行保管的责任。警察当局、管理当局或者公共事务部有权提前申请在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数据进行保管。如要获取信息,必须在60天内获得司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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