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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东西方交通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隋唐时期之所以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比较兴旺发达的时期,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交通条件的改善密不可分。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对外关系上,中国唐朝的统治者也致力于大力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因此,唐代的对外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历史上地位至关重要。可以说,隋唐时期中国的统一为经济乃至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隋唐时期之所以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比较兴旺发达的时期,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交通条件的改善密不可分。也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经过隋唐、宋、元代,终于发展为称雄世界的“海权国”。

一、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隋建国后,统治者在政治、经济、法制、军事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史称“开皇之治”。

(一)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发展的社会基础

隋代源自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受禅让建立隋朝,至公元619年王世充废杨侗[1]、隋朝灭亡为止,虽然仅存在短短的38年,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应当看到,中国历史上的隋朝上承南北朝、下启唐朝。在隋朝时代,尽管后期隋炀帝的暴政曾使社会矛盾丛生,但统治者不仅下力气改革政治制度,而且大举兴建大运河,很多新旧事物交替废兴;同时,其政治、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被后世的唐朝、宋朝等各个朝代继承,影响深远。从对外贸易方面来看,尽管由于隋朝过早的灭亡,导致其努力强化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未能得到充分的实施,但如果从一个较长时间段进行动态追踪,那么无可否认的是,它也为后来的唐、宋、元等朝代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唐代则从李渊于公元618年逼隋恭帝杨侑禅位、唐朝建国开始,至公元907年朱全忠逼唐哀帝李柷禅位为止,跨越了近300年的时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最为重要的朝代之一。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唐代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制度以及文化基本沿袭隋代。在唐朝统治期间,不仅沿袭了隋朝政治体制,完善科举制度,大力平定外患,稳固国家统治,而且在法制方面,编撰并实施《唐律疏议》。另外,经济上,则以农为本,发展均田制,推行旨在轻徭薄赋的“租庸调”制,建立“两税制”,兴建水利,积极促进农业、手工业、商业发展。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对外关系上,中国唐朝的统治者也致力于大力推行对外开放政策。因此,唐代的对外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历史上地位至关重要。

隋唐时代也是中国历史上由分裂动乱走向统一的时期。隋文帝建国后,分别于公元587年废除后梁、公元589年灭南朝陈;公元590年,隋派使臣安抚岭南之后,据守岭南的冼夫人归附隋朝。至此,天下一统,中国自魏晋南北朝以来长达280余年的分裂局面结束,不仅一个统一的中国重新建立,而且中国的疆域面积也不断扩大。这种大范围的国土统一的格局一直延续到整个唐代。可以说,隋唐时期中国的统一为经济乃至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二)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发展的经济基础

1.经济政策

在隋朝之前的南北朝时期,统治当局实行高租多税政策,导致民不聊生,财政亏损。隋朝为了改变国家财政经济的衰败状态,实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新政策。

一是通过均田制及鼓励垦荒,促进农业发展。古代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土地是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到统治者对于政权运行的维系。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杨坚即颁布均田制,沿用北魏的授田制度,规定男子可分得露田80亩、桑田20亩,女子则分得露田40亩,使人人皆有田地耕种。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对京官、外官均享有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以及关于军人的受田规定。由于隋朝时期已经建立完善的户籍制度,人口大增,因此在吸收前朝均田制之长处的基础上,隋朝的均田制实施效果良好,既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保障了社会就业,最重要的是增加了隋王朝的财政收入。

除了在已有土地资源的存量上进行合理配置之外,隋代政权还在扩大土地资源增量上加大力度。通过推行垦荒政策,使隋耕地面积急剧扩大,“至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2]

值得注意的是,隋代均田制与前朝一个不同的特征在于均田制与府兵制的相互结合。府兵制是一种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兵役制度,府兵既是军人,也是农民,平时务农,战时上阵。府兵服役期间免征租庸调,但必须自备粮资。

二是废除专卖制度。隋初一度沿用北周的制度,对酒及食盐均采取专卖制度。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后,针对酒和食盐的专卖制度并没有持续下去,统治者不仅废除了官制酒坊,而且也废除盐税及食盐专卖,即开放盐池、盐井,任凭老百姓采用。免盐税的制度自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前后共计130年。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开皇三年“……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

三是实施“租调制”。首先,对北魏以来长时间实行的租调制进行改革,以“床”为课征单位,以“丁男”为主体,向政府缴纳粟、绢或布。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同时也有减免税的规定,如:“……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并将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将每年服役日数改为20天。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以布帛代替力役。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四是采取“薄赋广收”的原则。在重新核实户籍人口的基础上,将那些以往为逃避苛税而荫庇于大户门下作佃户的“浮客”们“悉自归于编户”[3],但同时也着手减轻每户的税赋水平。这样,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也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安定了人民的生活。但是,通过严查户籍,加之隋朝人口较前朝大增,因此需缴纳税赋的户数大为增加,起到了夯实税基的作用。到大业二年,总户数由初年的450万增至900余万[4],从而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经济政策上,唐代之所以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的盛世,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在沿袭隋朝的经济制度之基础上,又进一步实行了一系列延伸性改革。

一是改革均田令。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的均田令中规定,“丁男(21—59岁)”、“中男(16—20岁)”每人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5]等,使农民在战争中获得的土地耕种权被肯定下来,而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也分得部分田地[6]。同时,唐朝的封建统治政权还规定,授予农民的口分田不得荒废,否则将受到“笞”或“杖”的处罚;而对于永业田则规定了种植品种。

总的来看,唐初通过均田制保障农民的耕种权、保障土地的耕种,对于唐代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到唐朝后期,均田制逐渐瓦解。在唐代以前,隋朝的均田制是在农业水平相对低下的情况下实施的。起初,隋法令禁止土地的买卖。但是,《田令》又允许“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分田”,导致土地买卖的松动。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使贫富分化逐渐加深,官家、商贾大肆兼并土地,而随着人口的大幅增长,政府缺乏足够的田地供按丁分配,尤其是人多地少的“狭乡”,因而导致农户所分配的田地可能分布零星,使农民难以照料田地,进一步促使土地兼并。在田地不足的情况下,农民日益难以负担纳税的重荷。此外,府兵制要求农民自备兵器、马匹,直至深陷“拆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皆空”的困境,最终迫使农民放弃田地。[7]一分为二地看,中国广大古代统治者实行的某些改革措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带有两面性,初期可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较为显著,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环境变化,这些改革措施的正面作用也可能逐渐弱化,而负面的影响也很可能会强化,一直到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占据主导地位。不难看出,由于没有能够随着现实变化与时俱进,中国古代的许多看似出发点良好的改革措施往往得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半途而废。

二是由“租庸调制”演变为“两税制”。唐朝初年直至“安史之乱”,在获取维系政权的各种资源方面,实施租庸调制。所谓租庸调制,要从租、庸、调三个方面分别加以理解。其中,租是指农民向国家缴纳谷物,作为田税;庸是指农民可服徭役代替纳物,即“输役代庸”;调是指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绢物等土特产。这就是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8]唐初的租庸调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推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均田令的最终宿命一样,唐朝的开元年代以后(公元713~741年),租庸调制难以维系。租庸调制原本建立在均田制以及户籍制的基础之上,一方面高宗、武后时期土地兼并严重,人与人之间田产悬殊,以人丁为单位征收田租难以继续,而失去田地的农民不堪承受租税及徭役的重负,从而不得不逃亡逃户,均田制瓦解,租庸调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唐朝后期人口激增,户籍统计混乱,徇私舞弊者有之,加派勒索者有之,最终导致租庸调制瓦解。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唐德宗时期,为平复民怨,改善财政状况,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废除以前的租庸调制和各种苛杂,采纳宰相杨炎提出的一年于春季及夏季两次征收,并由征收金钱为主替代谷物、布匹等实物的“两税法”,将各项并入两税,包括户税和地税。户税根据各户资产定分等级,地税按田亩征收。征税以“量出制入”为原则,即计算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

2.隋唐时期的经济发展

“轻徭薄赋”的财政政策以及货币和度量衡的统一,对推动隋唐时期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隋唐时期的手工业

隋代手工业的组织规模和技术水平都远远高于前朝。隋代手工业主要由官府控制,其中,尚书省的工部被认为是官府对手工业进行管理的最高机构,太府寺则是具体管理官府所需各项产品生产的部门,此外还有各个专门机构负责各类手工业的生产。因此,在隋代中国手工业的发展过程中,官府手工业在规模、组织、工艺水平等方面均占主导地位。

唐代沿袭隋代的做法,设立官方手工业作坊,并由少府监、将作监以及军器监等予以掌管。据《唐六典》记载,唐朝初年,官府手工业作坊的工匠主要由“材力强壮、技能工巧”的“短蕃匠”[9]组成,每年少府监和将作监的短蕃匠多达19 850和15 000人;此外,官府还雇佣了专业的工匠,即“明资匠”和“巧儿”,长期在官方作坊做活[10];后来,又将一部分技艺精湛的“短蕃匠”发展为支付工资的“长上匠”。唐代官府手工业所涉及的行业有采矿、冶炼、铸造、造船、兵工、织染、刺绣、服装皮革、木器、雕刻、漆器、瓷器、制盐、制茶、制糖、酿酒、制药、磨面、文具纸张等[11]

(2)纺织业

众所周知,中国的纺织业发展历史悠久。在中国历史上的隋唐时期,纺织业不仅是官府手工业的重要部门,也是民间手工业的重要行业,尤其是家庭纺织业的发展更为引人注目。

在隋朝之前,中国古代的民间纺织业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基础。到隋朝时,绢的产量急剧上升,乃至被描述为“京都及并州库,布帛各数千万匹”[12],并形成了定州(今河北定县)、青州(今山东益都县)以及吴中(今江苏苏州)等丝织业中心,蜀郡等锦织业中心以及豫章郡(今江西南昌市)等麻布纺织中心。“一年蚕四五熟,勤于纺绩,亦有夜浣纱而旦成布者,俗呼为鸡鸣布”,正是对当时纺织业兴旺程度的写照。[13]

与隋代相比,唐代的纺织业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唐代纺织品品种十分丰富,最富盛名的是丝织品,其次是麻织品和毛织品。从初唐时代看,中国锦绫织造技术发生重要转变,原有的经线织技术中加入了纬线织,同时织绫的技术分化,从而能织出多种花纹。盛唐时流行的“华文锦”便是以丰富的色彩层次而著称。从唐代形成几大纺织品中心来看,北方善织绢,江南盛产布。实际上,《唐六典》中就有河南“陈、许、汝、颖州,调以绵,唐州麻布,余州并以绢及绵”[14]的记载。

(3)陶瓷业

隋唐时期是中国瓷器生产技术的重要发展阶段。近年来的考古发现隋朝的随葬品中已包括瓷器。例如陕西西安郊区大业四年(公元608年)李静训墓和大业六年(公元610年)姬威墓中所发现的鸡首壶、双龙把手瓶和双耳扁壶等白瓷瓷器[15],这些白瓷胎质洁白、釉面光润,技术远较前朝成熟许多。到了唐代,白瓷技术更为精良,著名的白瓷产地有越州(今浙江绍兴)、婺州(今浙江金华)、邢州(今河北邢台)、寿州(今安徽寿县)、岳州(今湖南岳阳)、鼎州(今湖南常德)等地。唐代还出现了著名的“唐三彩”,这是一种由黄绿蓝三种颜色构成的彩釉陶器。事实上,瓷器不仅是隋唐较为主要的交易品种,也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商品。

(4)造船业

隋唐时期,随着大运河的修建,水运交通空前发达,为造船业发展奠定了基础。隋朝对陈的战争以及为平定江南发动的战争,也从需求角度拉动了造船业的发展。在隋朝37年的历史中,官府组织了多次规模庞大的造船。[16]唐代造船业发展更加迅速,特别是淮南、浙江东道、浙江西道、福建,荆南、江南西道,岭南道[17]、剑南[18]东、西川等地的造船业都非常发达[19]

隋代、唐代初期的造船业发展主要是为了战争需要,且具体实施过程主要由政府负责督办。到了唐朝后期,则商船数量增多,且其主要用途变为商业和贸易需要,船的种类越来越多,吨位也越来越大。《新唐书·阎立德传》记载,唐贞观年间,阎立德在洪州造“浮海大航五百艘”。《西山杂志》则提到唐天宝中泉州所造海舶“舟之身长十八丈,面宽四丈二尺许,高四丈五尺,底宽二丈,作尖圆形。桅之高十丈有奇。银镶舱舷十五格,可贮货品二至四万石之多”。这些船舶在隋唐时代的海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陈裕菁在《蒲寿庚考》中说:“唐末五代间,阿拉伯商人东航者皆乘中国船。”[20]唐朝航海的商船体积大、船体坚固,“大者长二十丈,载六、七百人”[21],且设施齐全。同时,唐朝航海技术也有较大进步,在南洋及日本海航行时,航海者已知如何利用季候风。

(5)桥梁业

隋唐时期,造桥业有突出成就。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工匠李春于隋朝大业年间(公元605年—618年)设计、建造的赵州桥(又名安济桥,在今河北省赵县洨河上),而迄今为止这座桥梁是世界上现存最早、保存最完善的古代敞肩石拱桥。桥体全部用石料建成。桥长50.82米,跨径37.02米,券(桥梁弧形的部分)高7.23米,两端宽9.6米,桥选址合理、设计巧妙、构造坚固、造型优美,建成1 400年来,虽经历10次水灾、8次战乱和多次地震仍完好无损。赵州桥是我国桥梁史上卓越成就的典范。唐长安二年(公元702年),中书令张嘉贞为此桥作铭文,称赞李春曰“制造奇特,人不知其所以为。……非夫深智远虑,莫能创是”。[22]

(6)商业

隋建国初期,隋文帝通过改革,铸新钱以取代旧钱,消除了之前钱币混乱的局面,统一了货币。同时,隋也统一了度量衡。在货币及度量衡的统一以及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发展受到了比较强有力的促进。此外,运河的修建也为商业发展提供了便利。

隋代商业的发展最突出表现为形成了几大商业中心。其中以两京(洛阳与长安)最具代表性。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炀帝“始建东都……徙洛州郭内人及天下诸州富商大贾数万家以实之”,大大促进了洛阳的商业繁荣。而西京长安,则形成东、西两市,东市曰“都会市”,主要服务于达官贵人等上层社会;西市曰“利人市”则是大众平民市场。人们至今将购物称为“买东西”,即是由此而来。除两京之外,商业中心还有丹阳(今南京)、宣城、毗陵、吴郡、会稽、余杭、东阳、南部的南海(今广州)、西南的蜀郡(今成都)、长江中游的荆州等城市。

应当指出的是,在隋代商业取得明显发展的基础上,相比之下,唐代的商业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几大商业城市的发展日益兴盛繁荣。在当时的中国北方,西京长安建有东西南北四个市场,东都洛阳建有三个市场。其中,作为唐长安城的经济活动中心的东市和西市专为商业购销活动及商品生产而设立。总的来看,两市不仅商贾云集,而且物品琳琅满目,已发展为全国工商业的贸易中心以及中外进行经济交流活动的重要场所。其中,“东市”主要服务于达官贵人等上层社会,市场经营的商品,多为上等奢侈品,以满足皇室贵族和达官显贵的需要。所谓“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23]。相比之下,“西市”则是大众市场,经营的商品多是日常生活品,不仅品种极为繁多,而且人流量也十分巨大。后来,唐玄宗年间,又在威远营和华清宫分别设置南市和北市。

从安史之乱以后的中晚唐时期来看,由于中国的南方地区较北方地区更为安定,因此北方经济地位逐渐下降,而南方地区特别是长江流域区域的经济地位却相应上升。其中,扬州、益州(今成都)成为繁华的工商业城市,经济地位在当时甚至超过两京,在唐代甚至有“扬一益二”之说。《旧唐书》卷182称:“江淮之间,广陵(今扬州)大镇。富甲天下。”《嘉庆扬州府志》卷六十三也云:“故有唐藩镇之盛,惟扬益二州,号天下繁侈。”此外,还有润州、浚仪(今开封)、襄阳等商业城市在当时也比较具有影响力。

其次,各类、各级市场兴起。一方面,在城市之中,市场通常不是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通过其拥有的设置权和废止权控制[24],并将交易活动限制在各级市场之内。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交易场所如上述唐代政府在西京、东京以及地方都督府治所、州县所设置的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在中央规划的正规市场范围之外的郊区、农村以及渡口、交通要道上,以盐、酒以及日用百货等老百姓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经营品种的草市、墟市经营规模也日益庞大,逐渐形成定制,并演变为相对集中的地方商业中心。杜牧《上李太尉论江贼书》云:“凡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此外,唐代的城市夜市也比较繁荣。对于这几类市场,唐朝政府基本没有干涉,而是任其发展起来。这几类市场不仅为唐朝商业的繁荣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宋代商业打破官方对市场的限制奠定了基础。

唐代制定了与商业相关的法律,对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例如,《关市令》规定买卖奴婢及牛马骡驴等大型牲畜,必须立“市券”,以证明交易之合法(“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对丈量、称重、容器等规定了严格的标准,严禁缺斤短两的现象(“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代甚至对退货也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如“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由此可见,伴随着唐代中国商业的长足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市场秩序管理手段也日臻完善。

应当指出的是,唐代商业的发展水平远远超过前朝,商品流通交换空前频繁,市场对货币流通量的要求越来越大,而官方货币铸钱数量不足,或者“多私铸,钱转薄恶”[25],民间、尤其是富豪人家大量窖藏。由于商业发展的货币基础并不匹配,从而导致唐代中晚期一度出现“钱荒”。此外,随着商品交易量的不断增大,来来往往的商人不得不携带大量的钱币,尤其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商人常常要携带钱币进行长途跋涉,这不仅给商人造成了不便,也增加了危险。《食货志》云:“……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因此在货币交易以及实物交换之外,“飞钱”应运而生。“飞钱”又称“变换”,其作用相当于现在的汇票,是一种汇兑的信用凭证。不过,出于防范商业金融风险以及垄断汇兑利益的考虑,很快,唐政府就不再允许民间经营飞钱,转而由政府自己来掌管和控制。唐朝飞钱的发展虽然比较有限,但却是货币流通价值和实体价值分离进程的萌芽。

二、隋朝的对外关系

隋代的对外关系,处于一种既积极向外讨伐、征战,又不断地与外部世界发生经济关系的状态。具体来看,隋朝发展对外经济往来的国家关系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隋朝在北部与突厥为邻。突厥汗国自北朝后期崛起,势力发展迅速,国力富强。但是,到了隋代,突厥表面的强大掩盖不住其因残暴统治,因而导致难以避免的尖锐内部矛盾和民族矛盾。为此,突厥也因连年征战而大为削弱实力。在隋开皇三年,突厥以阿尔泰山为界,分裂为西突厥和东突厥。突厥的历任可汗之间,矛盾重重,对隋的态度也大相径庭。有的屡屡进犯,有的意欲交好。到东突厥启民可汗之时,隋出兵助其收复失地,从而促使隋与东突厥汗国以及中原地区一度关系良好。东西要冲的葱岭东西广大地区被西突厥控制。隋朝基本与西突厥保持和平友好的关系。

在中亚地带,丝绸古道因战乱而市场曾一度停闭,而隋朝政权要打通丝绸之路,就必须控制河西走廊。由于隋朝的实力强大,中亚诸国也愿意与隋朝建立良好的关系。在这种有利环境下,隋朝便积极地进行外交活动,以保持与西域各国的频繁交往和友好联系。隋炀帝曾于大业初年(公元605年)派遣使者出访中亚诸国,相互赠送礼物。在大业四年(公元608年),据记载,“炀帝祠祭恒岳,西域十余国皆来助祭。”[26]后来,在大业十一年(公元615年),更是有记载提及隋炀帝“大宴群僚。突厥、新罗[27]、末曷、毕大辞、诃咄、传越、乌那曷、波腊、吐火罗、俱虑建、忽论、诃多、沛汗、龟兹、于阗、安国、曹国、何国、穆国、毕、衣密、失范延、伽折、契丹等国并遣使朝贡。”[28]隋与西域各国的友好关系,保证了东西方通道的畅通无阻。

在东亚地区,隋朝同新罗、百济以及日本等国也有使节相互访问。事实上,中国与日本自古就有相互往来。到了隋代,中日交往明显增多。日本第一次派遣“遣隋使”是在隋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此后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与大业四年(公元608年)先后两次派遣小野妹子[29]入隋。后日本又于大业六年(公元610年)和大业十年(公元614年)两次派遣“遣隋使”[30]。与此同时隋朝也派遣使者出使日本。例如小野妹子回国时,隋派遣文林郎裴世清为使,陪送回国。裴世清一行在日本受到极为隆重的欢迎。

除此之外,在中国以南区域,隋朝同占婆(今越南中南部)、赤土(今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岛南部)之间的关系友好。

三、唐朝对外关系及对外交通

唐王朝不仅国力强盛,而且拥有开放的观念和心态,为唐朝建立睦邻友好的对外关系奠定了基础,如唐太宗在华夷观念方面就曾经提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朕所以成今日之功也”。[31]

(一)唐朝与西域的关系

在唐朝后期,尽管突厥汗国逐渐衰败,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但仍不断对唐朝国土进犯。到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唐朝在铁勒诸部的配合下消灭了东突厥,伊吾地区七城自动归属唐朝。在贞观七年(公元633年)之时,唐朝又大败西突厥。到了贞观十四年(公元639年),随着高昌(今新疆吐鲁番)降唐,塔里木盆地也为唐朝所掌控。此外,天山南路的龟兹、于阗、疏勒、焉耆等城邦均自此臣服于唐朝,唐与西亚进行经济文化交流在路途上的保障程度进一步强化。尽管到唐高宗时,东突厥一度复国,但并未因此影响到唐朝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其间唐朝不仅与突厥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断加强,而且由于唐代的丝绸之路畅通,唐朝与西亚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关系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二)唐朝与东方各国的关系

唐朝与日本两国的往来更趋频繁,其经济往来是由官方政府和民间商人两方面进行推进的。不过,无论是官方层面的,还是民间层面的往来,往往都不是单纯的贸易往来,而是建立在国家关系相对稳定基础上的往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唐朝时期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发展往往与政治、外交、文化、科技、宗教、军事等方面密切相关。

一方面是两国政府官方使者往来。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日本派来遣唐使(即“西海使”)。据不完全统计,自唐太宗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开始,日本舒明天皇派遣以大仁犬上君三田耜、大仁药师惠日等为代表的使节到唐朝,直至唐昭宗乾元元年(公元894年)日本宇多天皇停止派遣为止,日本方面先后大规模的“随使来朝贡”的就有19次之多。随着日本航海技术的提高,派遣人员人数逐次增长,最多的一次是在唐文宗太和八年(公元824年),日本遣唐使人数达到651人。[32]遣唐使到达唐朝之后,通常进贡各种礼物,唐朝亦回敬礼物。唐朝对遣唐使十分尊重,待以上客。双方交换的礼物较为贵重。

另一方面是中日两国民间商人的贸易往来。尤其是唐开成四年(公元839年),也即日本仁明天皇承和六年遣唐使废止,直至唐天佑四年(公元907年),也即日本醍醐天皇延喜七年唐灭亡,约70年间,唐朝与日本民间的贸易从不间断。

唐朝时期,朝鲜半岛的三个国家:高句丽、百济以及新罗均与中国有密切的交往,不仅派遣使者访唐朝,将中国儒家文化传播回去,同时也与中国有贸易往来关系。其中,新罗自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入唐朝贡,直至新罗灭亡的约300年间共向唐朝派遣入朝使180余次。[33]在贞观17年(公元643年),高句丽与百济相互配合,侵犯新罗,新罗请唐支援,唐最终相继灭亡百济和高句丽。

新罗与唐朝关系十分友好,曾派遣大量留学生到中国留学,在当时是派遣到唐朝的留学生最多的国家。新罗的政治制度、城市建筑受到中国很深的影响,并大量学习了中国的儒学、茶、印刷、瓷技、唐诗、风俗等。唐玄宗派使者出使新罗时曾说:“新罗号为君子国,颇知书礼,有类中华。以卿学术,善以讲论,故选使充此。”[34]唐朝与新罗人员往来、经济交往较为频繁。

四、隋唐时期与对外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思想

隋唐是开明的王朝,隋唐时期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在隋唐期间,在社会经济取得发展的同时,与对外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思想也表现得相当活跃。

(一)从“抑商”思想到“重商”思想的转变

在隋唐之前的中国历史上,“抑商”、“重农”思想占据主流。到了隋代以及唐初,传统的“抑商”思想不仅得到承继,甚至还在治国之策中得到贯彻。按照隋文帝开皇十六年颁布的诏令,“初制工商不得仕进”[35],意即工商业者不得做官。即使到了中唐,这种“抑商”的思想仍然占主流。唐玄宗天宝四年(公元745年)三月诏曰:“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36]不难看出,隋唐时期的从商者地位不高,还被称为“贼类”、“杂类”、“下人”,甚至规定工商业者不得任官,“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及风疾、使酒,皆不得入仕”。在统治者这样的态度下,工商活动自然会受到严格限制,包括时间、空间,甚至着装方面的限制。唐朝官府还采取经济措施抑制工商业发展,工商缴税高于农民。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敕令对商贾加税二等。[37]后来到了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唐朝的财政紧张,一度在江淮、蜀汉等地大肆掠夺富商,并对商业活动课税。

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唐代社会环境逐渐安定,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在一些主要城市中出现了商贾云集、市场繁荣的现象。尽管受到官府的打压与排挤,但重商思想在唐代的民间场合还是得到了较大发展,尤其受到一些有识之士推崇,包括陆贽、韩愈、白居易、刘晏等。例如,陆贽(公元754—805年),字敬舆,吴郡嘉兴人(今浙江嘉兴),原籍吴郡吴县(今苏州),唐代政治家、文学家、医学家。曾为唐德宗宰相,后遭流放。陆贽提出国家的任务是使“商农工贾、各有所专”,使他们“咸安其分”。[38]又如,韩愈(公元768~824年),字退之,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思想家,汉族,河南河阳(今河南省焦作孟州市)人,祖籍河南省邓州市,世称韩昌黎,晚年任吏部侍郎,被称为“唐宋八大家”之一。韩愈认为应农工商并重,圣人之道,“其法礼乐刑政,其民士农工贾”。[39]

(二)支持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

随着隋唐工业以及商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更为广阔的市场,尤其中唐之后商人与藩镇割据政权之间的联系密切。与此同时,统治者欲通过对外贸易制伏异国,同时获得海外珍贵的奢侈品,在满足享乐需要的同时也尽可能争取提高自己的威望。因此,积极的对外开放思想在隋唐时期比较盛行。例如,唐文宗大和八年(公元834年)曾下诏:“南海番舶本以慕化而来,固在接以仁恩,使其感悦。如闻比年长吏多务征求,嗟怨之声,达于殊俗。况朕方宝勤俭,岂爱瑕琛。深虑远人未安,率税犹重。思有矜恤,以示绥怀,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收舶脚[40]进奉外,任其往来通航,自为贸易。”[41]不难看出,尽管对民间的工商业活动做出某些限制,但由于利益关系,唐朝的统治者对于与其他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总体上持有较为开放、开明的态度。

在民间,基于重商思想,对外贸易也逐渐受到重视。陆贽提出了对外商的管理应遵循“远国商贩,惟利是求。绥之斯来,扰之则去”[42]的思想,对此应理解为是为外商提供安定的贸易环境。韩愈极力赞扬海外贸易,称“蛮胡贾人,舶交海中”,开展对外贸易能使“外国之货日至,珠、香、象、犀、玳瑁奇物溢于中国,不可胜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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