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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务中止或折让而退还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28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28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另外,第38条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案例8-7】上海宝运物流有限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10日向崇明食品厂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应税收入20000元,增值税额2200元,由于货物没有按时送达,双方协商折让15%,10月18日收到食品厂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请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宝运公司没能按时送达货物,因折让而退还给崇明食品厂的销售额(不含税),应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减征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退还销售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9月10日向崇明食品厂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崇明食品厂        22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

10月18日收到崇明食品厂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扣除折让后的价款17000元(20000-20000×15%)和增值税额1870元(17000×11%),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销主营业务收入3000元(20000×15%)和增值税330元(3000×11%)。

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0

贷:应收账款——崇明食品厂       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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