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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其定义一直处于争议之中,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对融资租赁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但对融资租赁定义的界定到目前为止仍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在无法取得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采用了形式主义的界定方式。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其定义一直处于争议之中,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对融资租赁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但对融资租赁定义的界定到目前为止仍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2]融资租赁在界定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方法。

在无法取得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融资租赁性质问题采用了形式主义的界定方式。[3]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4]该形式主义的界定反映了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融资租赁行为可分解为三方主体之间的两个合同关系,其一为买卖合同,其二为委托买卖及融资兼租赁服务合同。这样一个交易结构的形成是交易各方在长期博弈中力图规避交易风险所致,其核心在于赋予“出租人”在租期内的“所有权”以控制承租人拒付“租金”的风险,以及货物瑕疵担保责任移转至厂方以便“出租人”从真正的“租赁”法律关系中脱身。[5]出租方虽然是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人,但他所关心的并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希望能够通过保留承租设备的所有权确保按期收回租金。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购买的启动和选择权只归于承租人,承租人选择所需设备及其厂家、供应商,出租人依承租人要求出资购进设备,进而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负责设备质量、规格、数量以及技术上的鉴定验收,并承担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维修、保险和风险,承租人跨越出租人同出卖人所建立的特殊关系,由此形成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特点。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是借贷服务,为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租赁手续费及利润四项要素,故于承租人而言,“租金”并非租赁物件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因此从法律性质上判断,融资租赁契约可视为附所有权担保的货币借贷合同,出租方承担的是独立融资人的角色,这是融资租赁最为本质的特征。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融资租赁性质采用了实质主义的界定方式。它关注的是融资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实质主义的界定方式认为在融资租赁中虽然出租人保留资产所有权,但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承租人。从交易的经济实质观察,出租人提供了融资服务并收取手续费,依法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而承租人则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支付服务手续费,出租人对机器设备等的购买仅具有法律形式的意义,不具有经济实质的意义,故在税法处理或会计处理上,均不应将出租人按买方或货物资产所有权人的法律外观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规定,出租人在法律上拥有“所有权”的资产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得作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收益应当按照“应收账款”入账,其金额等于该项投资的净额。[6]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形式主义的界定,还是实质主义的界定,均指向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金融性。当然不能否认融资租赁也有商品服务性,商品服务性体现在租赁期间租赁公司的服务和期满后租赁物处理中的实际业务,但是两者之间,金融性是第一位的,商品服务性是服务于金融性。融资租赁具备金融性这一本质特征,可将其与其他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区分,比如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的区分。融资租赁具有同任何其他租赁相同的特征,即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转让不消耗的、可相对独立地发挥功能的有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是其他租赁可以将租赁物多次租给不同的承租人短期使用,出资人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它侧重于商品服务性。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租赁物时,其所承担的风险和可取得的报酬,与自行分期付款购买该标的物的后果基本上是相同的。融资租赁同其他租赁的上述区别,使得它们分属不同的行业。[7]又比如,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买卖的区分。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在买受人未付清买卖标的物全部价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供货商处,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即一旦买受人付清买卖标的物的全部价款后,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条件成就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自动转移给买受人。分期付款其实就是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一种融资,但是这一金融性是从属于商品服务性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出售商品。

由于融资租赁金融性的本质特征,融资租赁机构在本质上属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机构。与其他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相比,它采用的是融资租赁这一特殊的金融工具。“租赁是否被管制以及管制的程度,往往取决于所适用的融资租赁的定义。由于经营租赁更像传统的出租,因此对这种产品的管制没有意义。传统出租始终是没有管制的。融资租赁之所以需要管制,是因为它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而后者是一种一向都被管制的金融工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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