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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现状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其他国际大都市总体水平之间的差距是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对自贸区制度环境诉求的集中点。跨国公司研发中心长期以来的诉求集中于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力,这导致了跨国公司对于专利的当地注册抱审慎态度。目前中国在专利认定、保护和专利纠纷的处理机制上尚未与国际接轨。

浦东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对于参与上海地方层面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的科研项目持有较高热情,但是在创新金融价值链中“前端”的科技研究资金申请与“后端”扶持小微科技企业孵化的投资与创新成果保护环节上都面临不少制度性的问题,上海国际化营商环境与国际化的创新便利化制度的内在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创新资金支持的低国民待遇、科技投融资开放不充分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1.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参与本土创新资助项目申请中面临”低国民待遇”

在沪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本土链接”日趋凸显,跨国公司参与本土创新扶持项目的意愿也相应提高,跨国公司期待与本土企业(机构)享有同等的本地创新资金申请的机会。但实际上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获得相关的项目支持机会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其他竞争主体相比面临相对弱势地位。在高科技园区和全市范围内公开竞标的创新支持专项基金中,跨国公司作为外资企业主体面临一定程度的低“国民待遇”。

一方面,跨国公司对于参与相关项目的申请未能与其他竞争者获得同等的信息发布和互动渠道,而是处于信息掌握和申请要领的“弱势”。作为外资企业,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科创基金与研发专项资金的申请中一般无法参与项目前期的选题征集与咨询活动,相比其他科研机构实际上的申请准备时间较短,且对于项目选题申请流程与选题倾向的知晓程度有限。这一制度约束与隐形阻力,不利于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外溢效应,也不利于产学研网络内要素融通的效率。

另一方面,相关科技扶持项目的申请与信息管理要求对跨国公司的参与存在隐形“排斥”,导致跨国公司较难与之对接。在政府科研计划项目对外资研发机构的开放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竞争性的创新促进专项项目申请中相对繁琐的流程,以及与知识产权特定要求相“挂钩”的隐形“门槛”,使得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融入本地创新价值链的积极性受挫。在由科委为代表的科技促进职能部门设立的科技发展与创新促进领域,跨国公司虽然未被完全排斥在项目申请主体之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诸多隐形的阻力。对跨国公司而言,在科研立项模式和项目管理上面临的挑战包括:选题受到申报指南等“题目”的严格约束;经费管理受到上海市财政经费管理条款的制约,项目产生的产权必须首先在“境内”使用。

上述规则与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组织创新活动的基准和原则之间有较大差距,与跨国公司在沪研发中心的研发资源跨国配置原则相悖,导致相关的科研项目实际存在对跨国公司的竞争的“排他性”,对于跨国公司推进研发本土化和成果落地带来负面影响。

2.跨国公司向本土创新孵化和加速器创业项目的投资面临阻力

沪上研发型跨国公司在参与本土科创项目的同时,也对向本土创新项目提供融资具有浓厚兴趣,目前浦东一批跨国公司有意向为本土有创新潜力的科技项目(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扶持资金,期待参与到本地科技金融价值链中,作为股权投资主体支持本地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从小微科技型企业的需求看,以在沪跨国公司为“媒质”的创新中介平台对于本土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与科技金融的信息互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角色。目前科技金融领域的股权投资方尚未向外资企业充分开放,本地科技企业获取境外股权投资资金未获得明确的开放通道,仍然面临来自我国资本管制的约束,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向本土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的官方渠道原则上受禁。因此,跨国公司向本土创业者(团队)提供创新项目融资面临境外股权融资制度的障碍

在目前境外股权投资试点领域中,对投资者的高资产要求导致实际的投资渠道并不活跃。与此同时,跨国公司与当地各类形态的创新团队的合作也未能被正式纳入政府部门推进的产业创新促进平台中。浦东地区若干500强跨国公司较早就启动了类似“创新加速基金”的创新促进项目,并有意愿协调境外的投资者,向本地具有孵化价值的项目团队提供必要的技术平台与技术工具,并进一步提供创业团队所需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通过给予免费办公区域以及特定的创业资金支持的方式扶持创新孵化期内的创新团队。这类基金实际上已经具备“撮合”境外投资者对接本土创新项目融资的功能,与政府官方的创新促进中心和基金相比,这类“创新中介”所发挥的中介功能更加活跃,引入海外创投和天使投资的效率也更高。但是这类平台的功能未能得到本土科技创新管理部门的充分重视,未能有效地被纳入本土中小科技企业和孵化项目的融资渠道中。

3.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利于跨国公司创新成果”落地”

跨国公司研发本土化进程的深入对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升级”提出了高要求。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其他国际大都市总体水平之间的差距是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对自贸区制度环境诉求的集中点。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基本上较少在上海当地申请注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一方面,受制于目前中国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与保护举措不力的大环境,跨国公司对于在华注册专利持极其审慎态度,极少有企业主动在中国本土申请原始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跨国公司研发中心长期以来的诉求集中于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力,这导致了跨国公司对于专利的当地注册抱审慎态度。目前中国在专利认定、保护和专利纠纷的处理机制上尚未与国际接轨。在工业产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地理标志领域都与国际通行的保护法规与实施细则存在差距。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沪的技术贸易日趋活跃,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知识库与案例库的信息平台建设则相对滞后,大大制约了上海本土机构与海外的知识产权交易,这也成为制约跨国公司推进在本地申请、推广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中国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认定与知识产权跨国共享模式上的限制导致跨国公司“被动”放弃在华推进知识产权的“本土落地”。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在认定知识产权拥有权利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人”的界定非常严格,必须是本国公司在本土开发注册的知识产权,上海对于国际上通行的PCT模式下的对主体共享的知识产权还未予以承认,这无疑对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以合作共享的方式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带来了阻力。不仅如此,相对于国际上知识产权认定的多类型格局,目前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形态的认定范畴较为单一,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授权技术”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形态,相对于“独占技术”形态的苛刻的知识产权形态,尚未被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受,从而无法被认定为本土的创新成果,不利于外资企业获得相关的研发资金支持。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上海市政府直接推进的企业研发投资激励政策与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之间的“割裂”。上海目前没有权威的认定标准与激励实施的方案,而研发补贴的获取程度则需要个别协商。相当一部分跨国公司对于通过认定为“双高”而获得税收优惠存有期待,而现有的认定则需要以专利的本土开发与本土注册作为核心条件。但是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与管理的办法与外资企业需遵循的国际通行商业规范之间存在矛盾。从相关的创新成果保护的微观机制看,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规则”面临与“国际最佳实践”中的不符合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专利认定过程中所需的大量对技术性能和开发过程的详细披露与外资企业所遵循的敏感信息保密原则之间有明显冲突;另一方面,相关申报过程所需的技术细节的描述和评审专家委员会中有来自本土同行企业的专家,都与外资企业集团内信息审慎管理的原则相悖。这些微观操作上的问题往往导致跨国公司不得不放弃专利(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申请,从而导致在“双高”认定等与税收优惠挂钩的认定中“被动”错失相关创新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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