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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一步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监管措施促进贸易便利化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完善海关与知识产权局协作配合的二元监管模式在试验区中,实施海关与知识产权局二元监管模式,海关原有的知识产权监管内容维持不变。鼓励企业向海关总署主动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以便于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及时发现侵权货物,予以打击。针对这一国际形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应当积极探索符合国际趋势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1.完善海关与知识产权局协作配合的二元监管模式

在试验区中,实施海关与知识产权局二元监管模式,海关原有的知识产权监管内容维持不变。试验区知识产权局将对区内其他事涉知识产权的领域进行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产品制造环节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对通过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和进口商品直销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监管。目前看来,试验区二元监管机构已经成型,最重要的就是真正实现执法职能的融合。在海关和知识产权局执法职能的融合上,重视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真正实现设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在共享平台上分享各自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

2.推动贸易便利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监管措施创新

在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监管措施创新的同时,要同步推进知识产权监管措施创新。随着备案清单的简化,进出境手续进一步便捷,必然带来进出境货物量的剧增。利用试验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根据企业诚信、违法侵权记录与知识产权持有状况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级别的知识产权海关监管措施。鼓励企业向海关总署主动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以便于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及时发现侵权货物,予以打击。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大科技设备投入,实现作业流程的信息化和风险防控的智能化,在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重点、及时防控侵权货物进入“二线”。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内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拓展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内引外联、数据采集功能,实现海关内部管理系统对接联通和信息共享,保证进出境备案清单能在“一线”和“二线”之间共享。

3.区分货物贸易形态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监管措施

为防范试验区内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同时又要兼顾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试验区内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立法活动就要始终坚持“主权优先,兼顾地域性”的监管原则,对区内货物实施分类监管。对试验区内的货物加工、制造行为,海关可以对这类货物实施一般的海关监管。改善现有执法模式,提高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对转运、过境货物,适用“目的国违法”规则,即只有当该过境货物根据目的国法律属于假冒或者盗版产品,才有必要对其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如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只是在试验区过境,并不进入试验区市场或者进口到中国关境内的市场进行销售,则不应以该货物侵犯中国的知识产权为由,而对其采取海关执法措施。

4.逐步对接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国际新规则

在ACTA、TPP与TTIP及越来越多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海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利益的作用受到高度重视,这对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这一国际形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应当积极探索符合国际趋势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配合二元监管模式,加强对试验区中的产品制造和销售中的知识产权监管,研究将保护对象从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延伸到所有的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上;特别是在程序上,从目前主要依靠“主动发现然后通知权利人维权”的工作模式扩展到主动发现和高效处理并重的模式上来(蒋正龙,2013)。

5.加强同其他国家海关机构监管信息合作

针对试验区内对货物进行重新包装、贴牌等侵权行为,需要在短时间内对货物的知识产权信息跟踪,海关可以同侵权风险较大的相关国家加强信息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平台,以便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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