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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与自主性社团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流行于17~19世纪上半叶,相关理念的形成和演变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自主性社团看做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公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偏激地把国家看作是对公民社会的最大威胁。

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流行于17~19世纪上半叶,相关理念的形成和演变与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将商品经济关系的领域看作是一个独立政治国家的私人自律领域,这意味着公民社会观念的产生。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将公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把它规定为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需要的体系”及其保障机制,这标志着公民社会观念的确立。在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开始复兴,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知识界的主流话语体系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989年“苏东”剧变后,公民社会概念成为众多学术论著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频繁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并被视为改革斯大林全能国家模式的出路,后来又受到改革国家调整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要求的推动。20世纪90年代后,公民社会理论开始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世界其他地区。这些国家的学者和知识分子纷纷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公民社会”一词源自英语“civil society”的译文。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可以归结为“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1]所谓“二分法”,即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所谓“三分法”,即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其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继承了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的思想传统,将非国家性质的私人经济关系包括在公民社会中;后者则将其作为独立的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去,更突出中介组织在公民社会的中心地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成为主流。近期的学者如肯尼(John Keane)、科亨(Jean L.Cohen)、阿拉托(Andrew Arato)、沃泽尔(Michael Walzer)、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等都将公民社会理解为独立于国家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公共领域。戈登·怀特(Gordon White)认为,“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2]本文中的公民社会采用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市场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俞可平等学者将公民社会当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3]

在当代,公民社会观念发生了重要的转变,由原来从经济角度规定的公民社会转换到主要从文化角度规定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被看做是独立的社团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这反映了当代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关系的变迁,也标志着公民社会理念领域的扩展。[4]国外的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及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私人领域,自主性社团,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个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中,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自主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自主性社团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自主性社团看做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它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范畴。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5]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做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他们把反叛社会现实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6]

根据泰勒的分析,公民社会的政治特质包含三组不同层次的内容:最基本意义的公民社会是指存在着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自主性团体;较严格意义的公民社会是公民团体不受国家支配,社会完全可以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民间自主性团体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这三重意义的完整存在且相互关联是重要的。[7]柏特南认为,公民社会有四个主要特征:①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公民对政治问题感兴趣,愿意投身于公共活动;②政治平等,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并且都对整个社会负有平等的责任,公民之间的互惠关系、自我管理以及政治平等的发展程度标志着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③公民之间的团结、相互信任和相互容忍,在公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的,也是相互信任的;④合作的社会结构的存在,如各种自主性组织,这些社会组织结构包容了公民社会的价值与规范。在各种自主性社团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惠会培养感情和增进相互理解,这样可避免各种极端的主张和行为。各种自主性社团的存在,是社会发展成功的重要条件。柏特南的研究成果表明,如果公民社会的水平较高,那么市场机制的运行就会较有效率,政府也会较为廉洁和有较高的效率。较高的公民社会水平,意味着民间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社会中的相互信任和合作的水平也较高。从他的研究成果可得出推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主性组织的发展,是促成健全的市场经济和真正的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8]

公民社会论者都同意,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偏激地把国家看作是对公民社会的最大威胁。因此,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这些公民社会论者斗争的主要目标。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有五种观点:[9]①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具有自我扩张的倾向,若无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会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②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认为,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共存。在这种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权力过度扩张侵犯公民权利。[10]③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并为它们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他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④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群体需要做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两者之间可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萨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希望实现。⑤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托马斯·潘恩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11]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唯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权力统治的源泉。”[12]现代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并为其服务的公共权力,它的作用即在于通过强制性规范的实施弥补公民社会的不足,并通过捍卫国家的主权而为公民社会提供全面的福利。但是,政治国家的存在和作用并不是无限度的,它的权力也不是不受制约的,当它超越了自己的合理性限度而以强制性原则宰制公民社会时,两者的互动关系就遭到了破坏,公共权力就将被异化。为了防止这种异化的发生,不仅要健全和完善政治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政治架构,也要健全和完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社会架构。作为私人活动和政治活动之间的纽带,现代社会的中介组织结构发挥着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作用。社会中介组织结构是一个众多自主性社团活动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独立的社团代表着多元的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它们相互对峙也相互联合,相互斗争也相互妥协,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各自的发展。当它们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就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要求,要求政治原则体现它们的利益和价值。这就构成了公民社会对国家政治活动的制约。[13]

从历史上看,商品生产最初是在家庭手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早期资产阶级小家庭就成为公民社会这一私人自律领域的核心,小家庭的家长就成为初期公民社会的主体。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和“需要的体系”的形成,商品生产冲破家庭的樊笼,市场交往领域替代小家庭而成为私人自律领域的核心,公民社会的主体也随之扩大。在当代发达的市场社会中,公民社会的核心已经转移到文化批判的领域,公民社会的成员也已经扩大为具有平等公民权的全体社会成员。从现实的构成看,当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复合性的存在,家庭、经济交换领域和公共领域分别构成公民社会的三个层级。在公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结成自主性的社团,从事超越于劳动生产和经济交换的文化批判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进行交往的目的不再是直接的现实需要和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寻求大家共存于同一个社会中的一般性条件和生活的意义。因此,这种活动本身就是为了达到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而进行的。就组织形式说,公民社会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性社团所构成的社会力量。[14]而自主性社团,其实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谓的“调节性团体”或“协会”,它是与国家机构等所代表的“强制性机构”相区别的社会自主性组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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