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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形式与特点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形式与特点日本于1993年实施《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各市、町、村则依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同时,也希望专业农业从业者和有经营农业愿望的人,能将自己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纳入实施方案。据1999年2月的资料,全日本认定农业者有131723个经营体。在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过程中,日本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法人化有扩大趋势。

三、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形式与特点

日本于1993年实施《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各市、町、村则依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同时,也希望专业农业从业者和有经营农业愿望的人,能将自己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纳入实施方案。于是,凡同意上述做法的农业从业者(含法人)被称为“认定农业者”。认定农业者作为个别经营体,被视为重要的农业承担者和接班人,他们在资金、金融、税制、新技术、新设备采用等方面可获得许多政策上的支持。同时,认定农业者又为周围农户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据1999年2月的资料,全日本认定农业者有131723个经营体(其中法人为4460个)。按都、道、府、县作分析,认定农业者最多的是北海道,此外,依次是新潟、熊本、秋田、静冈、山形、岩手、长野和宫崎等县,经营体的数目均超过5000个。

认定农业者中的农业生产法人,是指获得利用农地的权利(所有权、租赁权等),能够经营农业的法人。其中,有按农协法规定而形成的农事组合法人,有按商法规定而形成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也有按合名会社法建立的合名公司。

农业生产法人是在农业基本法实施后,1962年日本对农地法作了修正后产生的。但当时农业生产法人仅是自耕农的“扩大版”,构成农业生产法人的成员不仅是土地的提供者,同时也是劳动的提供者。1970年,日本对农地法作了修正,旨在通过建立以专业农户为核心的合作型经营组织,将包括兼业农户在内的农地更为有效地利用起来。但该年的修正仍规定组合员或公司成员必须是将农地使用权转移给农业生产法人的农民,同时规定拥有重要决策权的法人组织的理事、董事等的5%必须是农地权利的提供者,且其工作重点也主要是公司业务(以农业为主)。

农业生产法人中的农事组合法人,是1962年日本修改农协法后创建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组合员之间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合作,以共同增加收益,是具有农协正组合员资格的法人。按共同化内容及共同化程度的不同,日本农事组合法人被分成三种,即:1号农事组合法人、2号农事组合法人、1号及2号农事组合法人。其中,1号农事组合法人有共同利用的设施和共同进行的农作业,2号农事组合法人有共同的农业经营项目,1号及2号农事组合法人则拥有或从事上述两者的全部内容。

从统计数据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农事组合法人数基本上是6700个左右,但内部结构有所变化。1号农事组合法人、2号农事组合法人的数量基本呈稳中有降的态势;1号及2号农事组合法人则保持了持续小幅上升的势头(见表3)。

表3 20世纪90年代日本农事组合法人的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历年《日本农业年鉴》整理。

目前,日本农业领域的股份公司主要存在于不需要土地的场合,如养鸡、养猪等畜产部门和营养液栽培等设施园艺部门等。农业生产法人中尚无股份公司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公司在取得土地后,其目的是要获得盈利,一旦经济上难以获利,就有可能从农业撤资或从根本上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同时,股份公司同周围家庭式的农业经营在水资源及土地管理等方面也难以协调,因此,尚未被农业法所认可。

组建农事组合法人时,农户数可多可少,通常由为数不多的农户组成。然而,在一些过疏化、老龄化严重,小规模农户大量兼业的地区,也出现了以自然村落为单位的村落农业经营,其具体方式并不统一。如大分县许筑市G自然村落64户居民中有农户51户,农户中有专业农户12户,经营耕地49.8公顷,耕地的80%为水田。1995年1月,成立“农事组合法人G农地利用组合”,利用组合将村落作为一个组合式的农场,全体农户作为农场的组合员,高性能农业机械由组合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农作业采取以骨干为主、其他组合员为辅的形式。经规划后,水田由原先的365块变为12块,降低了大米生产成本,缩短了劳动时间。由此而剩余的劳动力则从事蔬菜、花卉等高收益作物的生产。另外,该组合还在许筑市内开设了农产品直销所,销售自产农产品。又如福岛县猪苗代町F自然村落,1996年也以农田基本建设为契机,成立了由全体农户参加的“营农改善组合”以及由三名专业农业负责人组建的专门接受农作业委托的“生产组合”。“营农改善组合”经过作为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县农业开发公社的中介,再将农作业委托给“生产组合”。

由于家庭经营规模过小,日本素有“农业机械化贫困”一说。村落农业经营使土地采取了共同利用的方式,避免了农业机械的过剩投资。

另外,农业服务事业体也支持了小规模家庭农户的农地规模化经营。在日本,农业服务事业体本身没有土地,并不从事农业经营。它是接受农户及农业生产法人等农业事业体的委托,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某些农作业的事业体。近年来,在大规模经营发展较快的地区,农业服务事业体在支持骨干农业劳动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农业服务事业体,就其出资方式与组织形态而言,既有由农协出面组建的民营企业,也有由市、町、村政府出资组建的公营农业公社,还有由国家、地方自治体及民间共同出资,采用混合经济组织形式的第三种形式。农业服务事业体因不涉及土地,可以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1995年,日本全国以水稻干燥、调制为中心,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农业服务事业体有74个。

在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过程中,日本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法人化有扩大趋势。1998年7月,日本以2000户在1995年农业普查时农产品销售额达2000万日元的农户为对象,作了一次法人化状况和法人化意向的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就法人化的形态而言,在以家属为主体、数户协作、结成地域地缘型组织等选择中,无论是正在进行法人化的,还是有法人化愿望的农户,选择以家属为主体的占大多数,约占79%;其次是数户协作。就法人的种类而言,在有限公司、农事组合法人、合名合资公司等选择中,选择有限公司形式的最多,约占64%;其次是农事组合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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