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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知识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经济管理知识一、管理概述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的经济、政治、军事等一切社会活动都和协调、配合、控制有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是人类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职能机构构成。

第二节 经济管理知识

一、管理概述

现代社会中,人类的经济、政治、军事等一切社会活动都和协调、配合、控制有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是人类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管理是一门科学,由一系列的管理理论、管理原则、管理形式、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等内容组成。其主要特点有:

(1)实践应用性。管理科学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总结基础上产生的;同样问题的逐步解决,也丰富和发展着管理理论。

(2)综合多元性。管理科学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多学科的交叉。

(3)动态规律性。管理过程是复杂的动态发展过程,新的现实产生新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理念;管理理论反映着人类活动和自然发展的规律。

二、企业及企业管理

(一)企业

1.企业的概念

企业(Enterprise)是依法设立,通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盈利,能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内涵有四层含义:

(1)企业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2)企业的核心目标是追求利润,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就是为了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盈利。

(3)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企业依照国家法定的程序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现代企业的类型

根据企业经营的内容、特点、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八大类型:农业企业、制造企业、流通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企业。

(二)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以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时间和技术等现代企业资源,实现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的经营活动。

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产权主体和市场运行主体,是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企业制度的创新

(2)有效整合系统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手段,使系统内诸要素达到最佳状态,从而使系统发挥最大的功能的社会活动。企业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企业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人道、民主、公正、效率。

(3)合理配置企业资源。现代经济社会的一切管理,几乎都可以归结为资源的合理配置。现代企业管理,就是通过有效配置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以实现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现代企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时间和技术,它是指一切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经济活动所需要并构成生产要素的,具有一定开发利用选择性的资源。

(4)强化企业信息沟通。信息沟通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沟通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其中内部沟通是指企业的管理部门和内部职工之间的信息交换,外部沟通是指企业和外部公众(包括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新闻媒体等)进行的信息交换。

(5)确保企业正常运作。企业的运作就是将投入、转换、产出和反馈这四个过程要素加以合理的配合,并在此基础上不停运转而形成的系统转换过程。

(6)建立企业风险机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有利于发展的各种机会,也存在偏离企业发展目标的可能性,即发展的风险。如何预测和防范风险,建立完善的企业发展的风险机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此外,现代企业管理也通过建立一整套控制(检查和调整企业的一切活动,集中对财力、人力、物力以及信息情报等)和使企业间产生良性竞争等机制来保证现代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机构

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组织。为了适应不同的管理要求,现代企业组织有多种模式和许多不同类型的内部组织结构,其组织功能也是多方面的。

(一)现代企业组织模式

现代企业组织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体型企业组织模式。单体型企业组织是指单一企业法人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模式。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职能机构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职能机构构成。

2.联合体型企业组织模式。现代企业的联合体型企业组织是指独立法人企业的联合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1)契约型联合体型企业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为了某一共同目标,或者某一时间内的共同利益,通过契约、合同等联结形式而相互联合起来的企业组织。

(2)资产纽带型联合体型企业组织。它是指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联结纽带是资产,也就是一个企业持有或控制另一个企业的股份,企业集团是其典型。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法人,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形成的有层次的企业联合组织。

(3)跨国公司。它是指控制着一大群在不同国家的公司的总公司。跨国公司不仅在国内,在国外也设有一定数量的子公司,并控制或持有国外子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国外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把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种基本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经营和控制,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经营成果由出资人个人支配。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其设立条件为:

(1)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

(2)企业必须具备自己合法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实体。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立条件为: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即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必须签订合伙协议;

(3)合伙人应实际缴付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出资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四、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总称为“三资”企业,这是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设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的独立法人地位,由中国合营者(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合营企业的设立: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批准后,合营各方正式进行谈判,并签订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采用其他的组织形式。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特殊情况下需要低于该比例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和以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做出了特殊的要求。合营各方若是一次性出资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合营各方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 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聘任经理人员,下设有关组织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由中方合作者提出设立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合资企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具备我国法人条件并取得我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我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其合作各方是一种合伙关系。各方的出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但外方合作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不能以已经用来对外设立抵押或其他担保的自有财产出资。

4.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①董事会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②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③委托管理制: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管理,或者委托合作各方之外的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三)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即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外资企业的设立:外国投资者应当先就法定的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其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然后通过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文件。

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2.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外资企业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及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一次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若是分期出资,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次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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