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议宁波市排污权金融产品的创新应用
陈 狄
前 言
环境保护市场完全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由于中国的环保产业市场形成的时间比较短,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相对其他传统行业,环保产业市场配套的金融服务较为滞后。
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节能环保行业市场的总产值将占GDP的7%~8%,未来每年的复合增速有望达到30%以上。“十二五”期间,将形成100家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保企业,其中包括50家环境服务型企业。
近年来,宁波市在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快速扩张的背景下,环保市场发展迅速。“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均超额完成国家减排任务。2011年,宁波市深化各项减排措施,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厂脱氮、火电企业脱硫提标改造、脱硝等重点减排工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均完成削减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减排,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环境保护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各大金融机构也纷纷瞄准了这块“蛋糕”。而排污权交易平台的设立将实现排污权自身价值的提升,同时也将加速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推广。
浙江省作为国家试点省份之一,排污权交易模式已在全省范围内由各地市自行组织实施,形成了“由下而上”的模式创新,宁波市也正着手创建相关交易平台,而排污权金融产品的推出应用将有助于解决排污企业购买排污权的资金问题,盘活排污权这一资产,成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保障。
一、排污权的有偿交易与使用
(一)排污权定义
排污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二)排污权交易概述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诸国也在逐步引进这一制度。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探索和实验。从2001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美国环保基金会的帮助下开始试点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目前,全国有10个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分别是:江苏、浙江、内蒙古、山西、河北、湖北、湖南、天津、陕西、重庆。各个省市交易的污染标的物主要是二氧化硫和COD,部分省市也涉及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和粉尘等。我国历史上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已于2001年12月在江苏南通达成首例异地SO2排污权交易也于2003年7月在江苏太仓成交。
排污权交易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决策,使之自觉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从而实现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分配。这样市场成为配置相关资源的主要手段,改变了以政府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为主的环境管理传统模式。排污权交易体现了一种环境管理的新思想,即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明确合法的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交易有两个市场,一个是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一级市场,一级市场的分配主体是行使政府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故在分配方式、方法和资金管理上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另一个市场是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旨在提供减排效率,降低污染减排的全社会成本。
(四)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情况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大体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87—2000年)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实践。1987年,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企业之间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转让的实践。1991年,在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2.试点摸索阶段(2001—2006年)
2001年前后,各地纷纷展开排污权交易试点。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在山东、山西、江苏、上海等9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4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也在印发了《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嘉兴市启动了全市范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3.试点深化阶段(2007年至今)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启动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项目,探索绿色信贷、生态补偿和排污权交易等政策,一些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也开始成立。
今年以来,国家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4日)、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2011年8月31日)等文件明确指出将引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2011年8月4日,财政部和环保部就《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预计今年年内将正式出台;根据该意见草案,国家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排污权试点,试点工作期限至2015年,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获取;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2013年前中央分成部分全部留给地方。这些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获得中央政策明确,相关细则和法规支持文件将密集出台。预计各地将积极争取于2013年前开展试点,全国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有望于2015年成形。
二、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市场
(一)概述
根据国家、省“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宁波市编制印发了《宁波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宁波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宁波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等工作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类减排措施内容、细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为全面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根据2011年宁波市减排目标(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分别比“十一五”期末下降2. 8%、1. 9%、3. 8%和4. 8%),全市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同比削减0. 5%~5. 7%、氨氮排放量同比削减1. 3%~2. 7%、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削减1%~4. 8%、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削减1. 4%~5. 2%。
(二)排污费
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已产生的排污行为对环境的损害实施的补偿,即排污单位支付的环境修复成本。排污费主要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2003年宁波市政府颁布了《宁波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了排污费缴纳的对象、范围和标准以及资金收缴方式。2011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7. 19万吨和1. 45万吨,比上年削减3. 52%和3. 1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5. 50万吨和27. 80万吨,比上年削减3. 83%和1. 56%;顺利完成了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任务。全市总体环境质量在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宁波市排污费每年定期上收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账户,该账户为非税账户。
(三)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1.实施的背景
一是完善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依据和基础。2007年10月18日,宁波市印发了《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07〕134号),对象为215家市级重点监管强企业。同时,根据浙江省《关于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39号)要求,为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宁波市还专门印发了《关于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环发〔2008〕101号),要求首先在余姚、镇海两地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二是建设在线监测系统,提供数据保障。为保障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切实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宁波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已通过验收的企业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签订委托运营维护合同,保障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目前宁波市已有298个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点位与宁波市环保局网络相连。其中省平台点位共有202个,其中水污染源159个,大气污染源43个;市平台点位共有96个,其中水污染源91个,大气污染源5个,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技术保障。三是做好甬江流域总量控制工作,为排污权交易上市做好基础工作。依据《甬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全面推进甬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持续改善甬江流域水质,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宁波市2008年甬江流域污染整治实施计划》,该计划结合流域内“24. 10”工程建设进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确定了年度整治目标,从产业结构调整、水处理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日常监管和监测等方面将各项整治措施一一细化,分解落实,并确定了牵头部门。为下一步甬江流域总量交易工作的全面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2.镇海区试点情况
2008年镇海区成为宁波市首批试点地区之一,镇海区环保局于2008 年4月形成了《镇海区排污总量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点研究工作方案》(讨论稿),确定了镇海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总体框架,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对象和主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条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操作方法、排污权的定价、排污权的管理等。8月份,根据工作方案制定了《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9月份完成了《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购分区管理规定》《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镇海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配套政策(草案)的制定。
办法从管理层面进行了可操作的规定,解决了价格政策、财务政策、管辖政策,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设置、全区排污总量有偿使用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办法还建立了排污总量申购分区管理制度,以环境功能区为依据,划分了“禁止申购区”“限制申购区”“允许申购区”,用价格的杠杆作用进行区别管理。在操作层面,2009年4月,镇海区环保局下发了《宁波市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技术规定(试行)》,此技术规定作为企业初始排污总量核定的技术依据,规定了排放总量核定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了总量核算可采用的有效文件和资料及其优先次序,使初始排污总量核定做到核算规范、有据可查,减少了人为干扰。
为提高企业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热情,实施办法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2009年实施前的现有项目和2009年实施后的新建项目的排放总量申领价格实行区别对待,前者的申购价为后者的五分之一,以公平性有效缓解老企业的抵触情绪。政府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产品结构调整等途径来削减排污总量,由区环保局对其进行政府回购,回购价为公布的指导价的1. 2倍,强化了企业对环境资源稀缺性的认识,促使企业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转变。同时,对于排污单位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给予10%的优惠,对于有偿使用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允许排污单位分三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金额不低于总额的20%,其余部分缴纳的金额和时间通过签订《使用费分期征收约定书》进行明确。
截至目前镇海区已完成对89家企业的排污总量核定及公示,51家企业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COD量670吨,SO2 998吨,酸洗电镀废水58万吨,有偿使用费总计683万元,其中已缴纳372万元,其他费用已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计划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缴纳。
2010年年底镇海区在全市率先推出了排污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这一抵押贷款形式以企业的排污权为基础,可以看作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一个拓展和深化。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同时大大简化了贷款手续,是排污权为企业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根据办法规定,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持有排污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贷款期限一般以短期为主,申请中长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排污权抵押登记由区环保局负责办理,并代为保管企业抵押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
2010年12月31日,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首次向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发放了30万元排污权抵押贷款,标志着在宁波市率先推出的这一贷款新品种开始运作,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也成为宁波市第一家享受排污权抵押贷款的企业。
3.余姚市试点情况
2008年余姚市就制定了《余姚市排污权交易办法》(草案),明确了排污权交易对象和交易的具体程序。2010年余姚市政府颁布了《余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2010年12月27日起,该市对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项目的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暂不实施。
试行阶段,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准价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万元,二氧化硫每吨1万元,两项指标有效期均为5年。企业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总资金,按照排污单位需要获得的排污权所对应的年排污量来核定。
余姚市排污权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该中心与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排污权交易中的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排污权回购和收储、工业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补助、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
目前余姚市尚未有排污权交易产生。
三、排污权交易的金融功能需求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解
污染物减排是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助于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企业建立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及意义在于:通过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以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社会总体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为建立现代产业腾出环境容量,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丰富环境管理制度的内涵,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可发挥一定的融资功能,撬动资金投向环境治理项目。
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政策和规则制定阶段存在诸如监测体系、规则设立、自我纠正和柔性机制、市场有效性及流动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市场机制的建立也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服务体系,包括监测体系、咨询服务、监督体系和配套金融服务等方面。
(二)排污权交易的金融功能需求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属于典型的环境经济制度,其市场建立和推广需要金融机构的深入参与,主要金融功能需求如下。
1.资金结算、清算及托管
结算、清算及资金托管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基本金融需求,通过与交易机构合作开发的交易和清算系统,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2.排污权资产盘活
有偿使用的排污权为有价资产,排污权的盘活有利于企业最大化提高资产收益,即企业需要基于排污权标的的融资服务。
3.污染物减排项目融资
政府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的资金收益,一部分将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可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发挥杠杆效应。
4.排污权有偿使用收益资金管理和理财
政府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的资金收益,借由金融机构的理财服务,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创新
目前宁波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启动,排污权金融市场也基本处于试水阶段,排污权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地方政府(主要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和排污企业,金融机构可分别针对交易系统的两个主体设计创新不同的金融产品。
(一)排污权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
1.地方政府
(1)政府利益诉求:推广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2)配套金融服务方案:①前期工作阶段。参与政府排放污交易市场相关制度和规则的设计;协助交易机构制定相关交易协议范本,如交易账户协议、污染物受让转让合同、资金托管协议等;配合交易中心开发排污权交易及清算软件系统,完成银行与交易结算系统的对接工作。可定制排污权交易电子凭证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日志,可集成集合竞价、拍卖、招标、无偿划拨等多种交易模式;配合政府交易机构,开展面向市场参与企业培训、交易辅导及能力建设工作。②正式启动阶段。为政府提供排污权收入资金清算、支付结算、交易资金存管及其他交易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初始排污权出售抵押授信业务,帮助政府减轻推广压力;为政府直接投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融资安排服务;根据政府需要进行资金管理和理财服务,如减排资金专项理财产品等。③深入开展阶段。参与交易品种扩大的市场调研工作、参与相关制度开发;基于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基础金融产品,保障市场平稳、有效运行。
2.排污企业
(1)企业利益诉求:获取资金支持,盘活排污权资产。(2)配套金融方案:多元化融资服务,如初始排污权购买抵押授信、企业拥有的排污权抵押授信、企业减排项目融资服务等。
(二)金融产品创新
1.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
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或授信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授信专项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融资活动。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项下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
2.结算、清算及资金托管
结算、清算及资金托管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基本金融需求,通过与交易机构合作开发的交易和清算系统,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有三种业务。
3.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指银行针对企业和机构客户的收款、付款、融资、理财、资金集约管理等业务需求,利用自身分布较广的物理网点、经营货币的天然资格及强大的技术支持系统,将各类存款、融资、结算、网银等产品和服务整体打包,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性资金运作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
现金管理在排污权交易平台中的表现形式可以是金融机构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排污权分配、交易相匹配的现金管理业务,如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和排污权管理信息平台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管理及理财,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排污权交易平台及交易资金监管。
4.期货期权
要建立一个完全和自由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从排污权初次分配开始就完全遵循严格的市场规律。政府部门应该保证环境政策制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同时还应该尝试引入一些新的交易机制来完善和革新排污权交易。例如,可以允许排污权的跨时间交易,增加交易的柔性,即允许储蓄(把某时间发放的排污权存起来以后再用)和预借(现在使用将来才发放的排污权)。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抗拒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除了对有偿分配的抗拒心理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对购买排污权的风险和使用量不确定性的担忧。企业不愿意在一开始就将大量的资金堆积在以后才会使用或根本不会使用的某一项资源上。因为排污权购买者完全有可能通过排污技术的革新等方法减少当年的排污量,而闲置的排污权配额将可能增加财务成本。因此企业既不愿意因为没有足够的排污权而遭受环保机构的处罚,也不愿意有大量资金堆积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排污权资源上而蒙受损失。
排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或者说是某种权力),其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同期的特性,或者说是具备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在美国的“酸雨计划”的排污权配额拍卖中,已经成功地引入了期货机制,并且成功地进行了特别的排污权期货的交易。因此尝试利用期权理论来建立一种新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有市场定价的牢靠理论基础。
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为期货交易所开发系统、提供财务顾问、结算支持等,服务期货交易所、买卖双方的同时,为银行带来非常可观的综合效益。
5.买入返售排污权
买入返售排污权是指企业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排污权再返售给另一方/多方企业的一种行为。受排污权总量控制的影响,随着排污权交易的进一步开展,排污权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成为许多企业眼中的稀缺资源。在排污权交易开展初期,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收购剩余排污权,储存一段时间后再出售给需要指标的企业。需方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情况买入一段时间的排污权指标,如生产旺季时,为提高生产能力,可多买入排污权;生产淡季时,可少买入或不买入排污权,减少资金成本的占用。
由于卖方企业自身也是排污权需求企业,储存的排污权可以供自身新、改、扩建项目时使用,并需不担心排污权储量过剩的问题。
卖方企业一般是大型优质的企业,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在金融市场上融资成本较低,当其以稍低于市场普遍的融资成本出售给卖方企业时,企业也获取了利润差额。
银行可以为卖方寻找合适的买方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支付结算等业务,收取较为可观的中间业务手续费。
6.排污权“银行”
目前在排污权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中产生一个排污权“银行”的概念,排污权“银行”是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与我们日常生活所接触的银行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指标预先存入“银行”,来年再取,“银行”还会付出一些利息,即以后多分配一部分排污权指标给企业。别的企业也可以直接来这家“银行”“借贷”排污权指标,即通过货币来购买别的企业用不完的排污权指标。由此看出,这个“银行”的运行机制和我们普通意义上的银行相似,但其“存”或“取”的不是货币,而是排污权指标,因此称之为排污权“银行”,显然,现实中的银行能很好地扮演排污权“银行”的角色。该产品如能在我国推广,既方便交易所和企业,又能提升我行在排污权交易领域的竞争力,争取国内上万亿的排污权交易规模,市场前景十分看好。但是,排污权“银行”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政策和法律的不健全。20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是用来控制酸雨。这几年,排污权交易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整体而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只是处于试点阶段,政策和法律尚未健全。二是企业是治污还是购买指标。由于银行这样的一个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使得排污权指标的交易更加的便利。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银行”中有所需的指标,任何企业都可以进入到“银行”中借贷所需要的排污指标。这样无形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治理污染的成本大于购买指标的成本,那么企业一定愿意去“银行”中购买指标,而不会花大力气来进行污染的治理。因此,是治理污染还是花钱购买指标,这就要排污权“银行”一定要做出好的引导。
7.排污权保险业务
针对目前排污权政府回购价不统一以及不确定性,少数银行引入了保险公司担保方式,来确保银行依法提出处置该排污权时,该排污权能够顺利变现。
具体办理流程为在办理排污权授信业务时,授信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排污权抵押合同》,同时授信申请人、银行、保险公司签订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三方协议,办理保险相关事宜,授信申请人按一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给银行。保险费=贷款金额×年费率。排污权抵押贷款发生逾期,逾期一个月后,进入理赔程序,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银行的理赔申请后进行处理,银行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将相应贷款项下抵押的排污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处置排污权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排污权保险业务有利于排污权变现,为企业进行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信用增级。
五、结 语
在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的背景下,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求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局面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势必成为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各类金融机构以其特有的行业特性介入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中,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有助于提升中国银行业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的全流程、宽领域的专业金融服务能力和良好形象。
宁波市作为经济发达的副省级城市,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潜力巨大,金融机构通过排污权金融产品的创新,切实支持宁波当地环保、实体经济的发展,实现多方互赢,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12〕12号).
[2]宁波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3]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宁波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5]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1〕114号).
[6]宁波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纲要(2011—2015).
[7]春风.排污权抵押贷款:金融促进低碳.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8).
[8]许巍峰.基于排污权交易的浙江省绿色金融创新.浙江金融,2010(12).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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