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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众为基本主体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以公众为基本主体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众是理所当然的社会管理主体。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又是公民义务的履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三、以公众为基本主体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众是理所当然的社会管理主体。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社会事务。”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既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又是公民义务的履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包括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又包括以社会组织成员身份参与和以单个公民身份参与两种方式,以社会组织成员身份参与方式本部分不再赘述,以个体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慈善事业、公益活动,社会公示、意见征求、问卷调查,信访、报刊、互联网等。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容则涉及社会管理的立法、社会政策法规的制定、村规民约的制定、具体社会事务的管理等。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实践还比较少,为进一步提高参与实效,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政府需要做的方面

一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如听证会制度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参与代表的选择程序、听证会的运作程序等还不够规范,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再如,作为公众参与主要载体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管理的需要。二是公众参与意识的培育。公众参与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通过这种培育使公众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从而积极、负责、合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

(二)公众需要做的方面

第一,积极关心、反思和探讨社会现象和问题,保持一颗主人翁的心态;第二,对于有损社会安全和稳定的谣言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到不传播、不制造谣言;第三,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积极反馈和参与。

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管理的目标,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合作治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两个基本前提。改革开放新时期逐步形成并日渐完善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鲜明地体现了善治的基本取向。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传统一元化社会管理体制基础之上的,因而实现社会管理各主体分工协作,良性互动,还需要社会管理理念和体制的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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