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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国民经济的恢复

时间:2022-06-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战争尚未完全结束。面对困难局面,中国共产党利用政权的力量,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迅速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国营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创造了条件。“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经济国家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纲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战争尚未完全结束。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成为摆在新政府面前的严峻问题。稳定经济形势、恢复发展生产,是比军事斗争更加严峻的任务。面对困难局面,中国共产党利用政权的力量,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迅速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主体,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也开始建立起来,私营经济仍然存在,而个体经济则广泛存在。在这种背景下,新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恢复,至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新中国由此开始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

稳定经济形势,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此,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的一系列措施,通过国营经济及其制度的建立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完成,基本上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国营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一、稳定物价与统一财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极大的财政困难。一方面战争尚在继续,军费开支浩繁;另一方面由于接收地区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行政办公经费,恢复急需的交通、通讯事业费用以及原国民党政府遗留的几百万军政公教人员的薪金等,也是很大的财政负担。与此同时,各地投机资本兴风作浪,导致物价飞涨,加之交通、通讯因素及税收系统的中断,中央政府一时难以实现较大幅度的收入增长,被迫大量发行货币来弥补亏空。如此,经济形势更加严峻。

面对困难局面,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的措施。为了争夺市场领导权,稳定全国物价,运用了政治和经济两大手段,发动了“银元之战”和“米棉之战”。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不法投机商拒用人民币,非法进行黄金、银元的投机倒把活动,导致金银价格暴涨,物价混乱。当时上海是全国的金融中心,刚刚解放半个月,经济形势尤为恶劣。为了打击投机者的嚣张气焰,上海军管会断然查封挑起“银元之战”的大本营上海证券大楼,逮捕了投机倒把的首要分子,遏制住了破坏金融的非法活动。这是用政治手段同不法分子较量的第一个回合。在“银元之战”后,一些投机商又进行粮食和棉纱的投机活动,党和政府统一调运粮食和棉纱在各大城市抛售,市场物资饱和,物价接连下降,沉重打击了不法分子,这是用经济手段取得的又一个胜利。自此,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初步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

但是要从根本上稳定物价,必须做到财政收支平衡和物资供求平衡。为此,必须实现全国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1950年3月,中共中央就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必须用一切办法去保障这个决定的全部实施。这次统一财经工作主要是在财政、金融、国营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将过去一些地方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政府权力。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的必要性。统一财经的主要内容为:

1.在财政收支方面

实行统收统支,将财权集中于中央。在财政收入方面,除地方税收和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均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一律解缴中央金库;在财政支出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同地方的财政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各项财政收支,除地方附加外,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

2.在商业贸易方面

规定各地国营贸易机关及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物资调动均由中央贸易部统一指挥,非经中央贸易部批准,各地贸易机构和公司不得改变中央贸易部规定的业务计划;设立贸易金库制度;部队、机关、政治团体一律不得经商。

3.在工业方面

国家将所有企业按重要程度及规模大小分三种办法管理:一是归中央所有并由中央直接管理;二是归中央所有委托地方管理;三是划归地方所有并管理。地方所有的国营企业多是一些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小型企业。

4.在金融方面

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调度总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除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外,还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其他国家专业银行的存贷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统一财经对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控制市场、稳定物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使国民经济迅速正常运行。但是,由于权力集中到中央,使得经济工作的灵活性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都受到束缚。针对这种情况,1951年5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及《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等文件,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权限。

二、国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1.国营经济的建立

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主要来源,是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国民党政府时期形成的高度集中和庞大的官僚资本,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经济国家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纲领之一。没收官僚资本是新解放城市军管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东北和华北解放战争期间接管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对官僚资本企业采取和对待国民党政权机关不同的做法,即不是打碎它们的机构,而是先按照原来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系统,“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由军管会把它们完整地接收下来,实行监督生产、然后逐步地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这样,接管工作既做到了快,又防止了乱,基本上没有发生生产停顿或设备破坏的现象。到1950年初,合计接管官僚资本的工矿企业2800余家,金融企业2400余家。[1]国营经济的来源还有: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公营企业,接管、征用的帝国主义在华企业,苏联无偿移交给我国的财产。由于采取了没收官僚资本等措施,使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力量壮大了起来。据统计,1949年,国营工业已拥有全国发电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营经济还掌握了全国的铁路、邮政、电信和大部分的现代交通运输事业。[2]

2.国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之始,国营企业从来源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小部分是在解放战争期间由根据地政府自行建立起来的,其中主要是军需工业,是为了供给战争需要而建立发展起来的,一般企业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军事性和供给制的特点,不重视经济核算(战争环境里不确定因素太多是主要原因),用当时的话说,就是“肉烂在锅里”,“利润多少都缴国库,核算不核算都一样”。第二,大部分是在解放战争期间随着城市的解放而没收接管的国民党政府所属企业及汉奸、战犯和反革命分子的企业及股权。由于这部分企业本来就管理混乱,所属系统复杂,再加上接管没收时的破坏(如人员逃走、账目不全、资产损失等)、接收时间的不一以及接收后为维持安定和生产继续进行而没有进行较大的改革,因此,在产权关系上、在资产存量上都是一笔糊涂账,需要加以清理;同时,在企业经营管理上,也需要对这些管理制度五花八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予以改革整顿,以建立起符合新民主主义国营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1)明确产权,查清资产存量。新中国国营企业的形成主要是靠政治手段和革命手段接管、没收过来的,由于其具体来源不同、没收时间不同、接管单位不同以及接管人员水平存在差异等因素,既存在着一些应没收而遗漏或隐匿的企业及资产,也存在着没收了不应没收的企业或资产的情况,尤其是那些过去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在没收过程中情况更为复杂,问题也最多。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开始着手清理公私合营企业及含有公股公产的私营企业中的公股公产。

按照政务院的规定,公股公产包括:①国民党政府及其国家经济机关、金融机关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包括贷款、垫款);②外国政府(指日本、德国、意大利)及其侨民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③已经或应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其他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④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及国家经济机关、国有企业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办法》还规定,由国家控股并拥有大部分股份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对企业的投资,在计算股权时作公股计算,但所有权仍属于该银行。

公股公产的具体清理办法和程序为: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按照企业性质及规模大小,分别指定主管机关或委托地方财经委员会指定主管机关负责进行。被指定的主管机关则会同其他主管机关(如业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与私股代表协商清理股权、产权及改组董事会、监察人等机构的原则,拟具清理方案,报经中财委或地方财委批准或备案。关于清理原则,对于已经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主要是在查清公私股权、资产的基础上,改组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含有公股公产的私营企业则在查清公股公产后,按下述三种办法处理:①改组为公私合营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撤回公股纯由私人经营;③暂时维持现状,由交通银行掌握公股股权,或委托地方政府代为管理。

这次公股公产清理工作,在公私产权划分上,采取了严格清晰的办法,除前面所述没收过程中有较为具体的法令政策和程序外,在处理企业中公私产权关系方面,也是本着公平合理、互不侵占的原则。例如,原来政府曾决定新中国成立前官僚资本企业之间以及其与国民党军政机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均不清偿。但清理工作开始后,由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尚有私股存在,与纯国有企业性质不同,因此决定对两行与已接管没收的国民党军政机关及官僚资本企业的债权债务,仍予清理,并制定了具体的清理办法。另外,中财委还对下列问题都制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①过去企业因升值增资或合并过程中的新股侵占旧股、私股侵占公股或公股侵占私股等问题;②利用伪币贬值,迟缴股款,侵占了先缴股款股东权益问题;③以企业提留的福利金或股息红利等由公股代表以私人名义移作投资或企业职员利用职权占有股问题。

(2)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基本上是接受苏联的国营企业管理理论,即国营企业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应实行计划管理(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指令性计划),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有国营、政企不分、以行政性计划管理为特征的政企关系。

在资产归属方面,国营企业的一切资产均归代表国家的政府所有,不仅投资主体是单一的政府,而且也不存在企业自有资产。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营企业的资产除来自没收接管转让的那部分外,新增部分都是来自政府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金一律上缴政府,由政府统一使用。在经营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负有无限责任。在当时的条件下,对政府来说,加强国营企业的管理成本最小、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实行直接管理,即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计划管理。这种直接管理主要表现在:政府掌握企业领导的任免权;政府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工资分配,审核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及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政府决定企业的投资和发展,甚至折旧和大修理费也由政府管理,企业无投资权。

1950年3月“统一财经”后,除铁路、金融系统继续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对其他国营企业实行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办法。在工业方面,将国营企业分为三类:中央所属企业、中央所属委托地方代管企业和地方所属企业。前两类又称国营企业,后一类又称“地方国营企业”。一般来说,规模较大或重要的企业都由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小型企业则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在商业外贸方面,中央成立了全国范围的国内贸易专业公司和对外贸易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在大区、省和市设立分公司和机构,其投资、经营管理和收益都归中央。这实际上把过去地方政府所属的一些区域性的重要商业和外贸公司纳入了中央所属的专业公司。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国营企业的数量还不多,并且主要集中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自己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遂将大中型企业和一些重要行业的经营管理权收归中央。据统计,1952年国营工业企业共有9517个,其中归中央所有的2254个,占企业总数的23.59%,但是其产值却占全部国营工业企业总产值的71.61%。在商业外贸方面,据1951年5月的统计资料,中央贸易部所属的各商业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职工,分别占全国国营商业外贸企业及分支机构总数和职工总数的56.84%和66.49%。[3]

(3)实行民主改革,建立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人民政府接管原国民党官僚资本和汉奸、战犯、反革命分子的企业时,为了避免混乱和生产中断,基本上采取了“原封不动”的接管政策,只对明显不合理的制度做了小范围的调整改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权和社会都趋于稳定,人民政府即着手对国营企业进行民主改革,以清除这些企业中残存的封建制度、反动党团组织和裙带关系。

国营企业的民主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上半年开展的以清除封建残余势力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通过改革,废除了不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如纺织企业的“搜身制”、“工头制”,煤矿的“把头制”,进行了人事调整,效果较好,调动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第二个阶段是自1950 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的,以镇压反革命分子为主要内容的清除企业内部隐藏的反动党团组织和反革命分子的改革。第二阶段的民主改革后期又与“三反”运动结合,开展了清查和纠正企业内部贪污浪费的行为,增强了企业职工的自律意识。通过民主改革,特别是“镇压反革命运动”,国营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更加强调政治面貌和态度,政治思想工作在企业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在废除旧的管理制度后,建立起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新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1950年2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学会管理企业》的社论(即著名的“二七”社论),提出“在一切国营公营的工厂企业中,必须坚决地改变旧的官僚主义的管理制度,实行管理民主化,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吸收工人参加管理,以启发工人的主人翁觉悟,发扬工人的自觉劳动热情,这是改造旧企业、管好人民企业的基本环节。……因此,要再一次地着重指出: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的制度,乃是目前改造旧的官僚资本企业为新民主主义人民企业的中心环节”。[4]随后,中财委发出指示,要求各地财经委员会指导并监督所有国营企业的行政人员,立刻着手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具报。根据条例,工厂管理委员会是厂长(或经理)负责下的民主决策和管理机构,而职工代表会议则是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群众组织。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虽然多数国营企业都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但不少是流于形式,实际上仍然是厂长(或经理)说了算,或者实行党委负责制。

如何理顺国营企业内部的党政关系,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管理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没收接管旧企业时,由于采取“原封不动”的办法,军代表的职责一般是实行政治领导、业务监督。随着企业民主改革和党在国营企业中的组织建设的深入,并通过领导民主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政治运动,使其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由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抗美援朝以后对干部的政治面貌要求越来越高,而党内又缺乏企业管理干部,因此实行苏联那样的“厂长负责制”,实际上对大多数国营企业来说有一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1951年中央决定虽然将来要实行“厂长(或经理)负责制”,但是就目前来说,大多数企业不具备条件,各大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实行“厂长负责制”还是“党委领导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除东北地区推行了“厂长负责制”,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都推行了“党委领导制”。至于西北地区,由于国营企业中党的干部业务水平还不能承担领导责任,因此,仍继续实行由政府任命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

国营经济的建立,以及国营企业管理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于彻底改革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确立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乃至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都起过巨大的作用。

三、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

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中心内容。“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在旧中国,土地占有制度极不合理,绝大多数土地集中在地主和富农手里,他们借此残酷剥削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种封建土地制度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及走向富强的障碍。新生的中国要想进行工业化的建设,就必须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在有1.19亿农业人口的老解放区完成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到新中国成立时,尚有约2.9亿农业人口(总人口约3.36亿)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就把继续完成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作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的重要任务。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旨在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与《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土地改革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变化有: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二是对地主只没收其“土地、牲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的多余房屋”,其他财产不没收;三是提高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标准;四是中农的土地由彻底平分改为完全不动。《土地改革法》的这些改变,使得地主在土地被没收的同时,也得到一份由他们自己耕种的土地,以自食其力;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能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是在频繁而紧张的战争环境下进行的,由于时间仓促,工作较粗,也缺乏周密和健全的组织领导工作。而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区土地改革,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了过去土改中的经验教训,特别强调土地改革必须是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有组织地进行。

“有领导”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直接指导土地改革工作的进行,组织土改工作队,实行由点到面、点面结合、波浪式发展的领导方法。在土地改革运动全面铺开后,要求县以上主要负责干部亲自到土地改革的第一线,及时了解实情,帮助解决土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有计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做到有准备。全国刚解放时,由于国民党残余武装力量尚待肃清,地主阶级势力还未完全摧毁,人民政权尚待建立和巩固,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群众的觉悟还不高,对土改还缺乏心理准备,因此,中国共产党把清匪反霸、减租减息作为土改前的一个重要的准备步骤。经过这个步骤,以达到削弱整个地主阶级的势力,并进一步发动农民、组织农民,确立农民对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为进而没收、分配土地奠定基础。二是做到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因为各个新区解放的时间有早有晚并且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开展土地改革的时间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有秩序”是指土地改革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于运动中发生的一切新问题,要求应立即报告请示解决,不得擅自处理。对于划分阶级、没收土地、分配土地和财产等,都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不能“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对于土改中各种罪犯的处理,规定都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法庭的审批,以杜绝乱斗、乱打、乱杀现象的发生。

“有组织”,是指在土地改革开展以前,必须建立农民协会和人民法庭,必须有政府委派的土改工作队指导。土地改革是在工作队和农民协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的。

新中国成立后新区的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季开始,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等新区的土地改革相继展开,至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土地改革和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土地改革以后,我国内陆地区的农业经济出现了迅速恢复、发展的局面,农民减轻负担、国家兴修水利、增加农业投入等因素在制度变迁的作用下,更好地发挥出其作用,促使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恢复。

四、私营工商业的调整与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1950年,私营工业的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1%,私营商业的商品零售额占全国商品零售总额的85%。[5]在建立新的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恢复过程中,如何对待私营工商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了这个问题,既加强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管理,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

1.私营工商业的调整

1950年,中央政府大力抓的“平抑物价”和“统一财经”两个运动的胜利,为新中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使新中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具有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运动的不良后果是带来了市场呆滞、需求不足、城市私营经济处境困难等问题。当然,这其中还有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交流不畅等客观因素,也有因前一阶段打击投机、稳定物价中造成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城乡关系紧张等主观原因。因此,为了快速恢复国民经济,有必要对私营工商业来一个大幅度的调整。

调整工商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当时凡是不利于经济恢复发展的问题都在调整之列。而其中影响最大、表现最突出的调整是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

(1)调整公私关系。公私关系是调整工商业的主要内容,它的基本出发点是:既要保证国营经济作为一切社会经济成分的领导力量,又要保护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各得其所,同时反对一切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行为。其主要措施为:

1)扩大国家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收购包销。1950年国家对私营工业的加工订货和收购包销在私营工业产值中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11.5%提高到27.3%。这种办法既巩固了国营经济对私营经济的领导,也扩大了对私营经济的需求。

2)划分公私经营范围。国营商业把主要力量集中在批发上,扩大批发阵地,适当缩小零售范围。国营商业只经营粮食、布匹、煤炭、食油、食盐等少数重要物资,掌握这类商品货源的1/3到1/2。

3)调整价格政策。国家在兼顾生产、贩运、销售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保持商品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产地与销地之间的合理差价,使私营商业有利可图。

4)调整贷款政策,降低存贷利率,增加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国家银行增加贷款额,并调整贷款的方向,对工业的放款主要是结合加工订货等任务进行,对私营商业的放款主要放在城乡贸易上,以促进城乡交流。

5)调整税负。减轻农业税;减少工商税的税种和税目,工商税的税种由14种减为11种,货物税的税目由1136种减为358种;降低税率,改善征收办法。

(2)调整劳资关系。国家规定调整劳资关系的原则为:必须确认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必须有利于生产;劳资间的问题采用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由政府仲裁。总之,要做到劳资两利,既要保障工人的利益,又要使资本家能获得合理利润,以利于恢复发展生产。为调整劳资关系,劳动部于1950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要求各地根据劳资两利和民主原则,劳资双方推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劳资协商会议解决企业中的劳资问题。劳资协商会议成立很快,例如上海在1950年5月底有93个劳资协商会议,到6月20日就发展到251个。据统计,到6月底,京津沪汉穗济六大城市已建立劳资协商会议923个,其中270个为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当时有个口号为:“降低工资,劳资团结,渡过难关。”

(3)调整产销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产销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即私营工业盲目生产和城乡之间商业流通渠道不畅问题。为了调整产销关系,1950年下半年中央财经各部门召开了一系列专业会议,如粮食加工、食盐运销、百货产销、煤炭产销、油脂工业、火柴工业、橡胶工业、毛麻纺织业、针织印染业、卷烟业、进出口贸易等会议,公私代表坐到一起协商解决产销平衡问题。这些会议一般有两个议题:第一,对供过于求的行业,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制订下半年和1951年的生产计划,实行限额生产;第二,讨论如何发挥各种商业渠道的作用,国营、合作社、私营商业都应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推销,扩大城乡交流。为了帮助私营工商业者及时了解市场情况,避免盲目性,中财委还决定此后经常及时通报全国的市场供求情况。工商业经过调整,私营经济很快摆脱了困境,对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2.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管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数量众多的城市私营和个体经济来说,其经济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多变化,从宏观上看,国家加强了对私营经济的调控(利用、限制、改造),在新的基础上调整了公私关系;从微观上看,私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重新确定了劳资关系。

(1)充分使用行政和立法手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正处于动荡和改组过程中,为了尽快将数量众多的城市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纳入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轨道,政府充分利用了行政立法手段来改造和管理城市个体和私营经济。

1)各城市解放以后,都先后对工商业户进行了重新登记,核定了其业主、资金、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尤其是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金融业、外贸业等,更是通过重新登记,淘汰了一些资力小、信用低的不合格企业。

2)颁布和认真实施了一些法令,以限制个体私营经济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

3)通过批准开歇业来控制个体和私营经济。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个体经济还是私营经济,都必须得到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也必须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并得到同意以后方能歇业或结束。因此,政府也利用这个权力来实施其经济政策。总的来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采取了重工抑商政策,即对工业采取扶植和鼓励发展政策,而对商业则采取了适当限制的政策。

(2)利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这一时期,尽管政府充分使用行政和立法手段对私营经济和市场加以整顿改造,但是行政手段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覆盖到各个方面,市场机制自然要发挥其调节作用,因此,政府也尽可能地利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来调控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1)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税收杠杆是现代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较为有效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比较充分地利用了这个经济杠杆。就宏观经济讲,政府为了贯彻《共同纲领》提出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植合作经济的政策,在整个税收政策上,对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实行了比私营经济轻的税率,在对私营经济的税收中又实行了商重于工的税率。

2)利用利率杠杆调控。存贷利率是决定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来看,政府对利率始终采取了下调政策以刺激和保证正当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随着利率降低和国家对金融业的控制不断加强,一方面削弱了私营金融业的力量(存款减少、获利减少、经营困难),另一方面,虽然降低利率更加剧了资金短缺,但是由于国家控制了信贷资金的投放,则可以保证资金投放到国家认为需要扶植和发展的私营企业中。

3)利用价格调控来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数量众多,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更是个体经济占优势的地方,而直接的政策指导和调控手段则成本太高,因此政府采取通过调控市场价格的办法来间接调控个体和私营经济行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的价格调控在两个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是政府对基本生活用品如粮食、布、煤、盐、食油、煤油价格的调控。政府利用国营贸易公司的强大吞吐能力和遍布各地的合作社,在上述物品短缺和价格易于波动的情况下,保证了正常供给,减少了私营商业投机和牟取暴利的可能性。二是政府对工农产品及农副产品自身比价的调控。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谷贱伤农,同时又有意识地提高棉花对粮食的比价,刺激农民多种棉花,以实现国家的棉花增产计划。这两种比价(以牌价的形式出现)实施效果较好,不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农业的恢复,也扩大了城乡交流,为城市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原料和更大的市场。

4)利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形式加以调控。政府及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即收购产品)等方式,当时被称作“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统购包销”(即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私营企业的某些产品)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为帮助私营企业解决滞销积压困难,这主要是用于1950年调整工商业期间。二是对供不应求并对国计民生和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产品由国家实行统一收购。如1951年对棉纱统购;对私营进出口商的某些进口商品的收购;1952年对机制纸张、色布、轮胎等产品的统购等。统购包销就是使这些私营企业的产品不直接进入市场,其结果加强了政府对这类企业的控制,加强了政府对这类产品的调控能力。“加工订货”则是私营企业作为供给方接受政府和国营企业的委托加工任务和订货。政府和国营企业一般是市场的最大需求者和购买者,新中国成立初期亦不例外,国营及合作社经济不可能满足政府及自身的一切需求而自给自足。因此政府或国营企业委托私营企业加工产品并向其订货就会大量存在。在资本主义国家,这被视为正常的往来,现代政府也经常利用增加或减少订货来调控经济或某些产业。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政府则将加工订货作为国家控制私营经济、将其纳入计划管理轨道的重要手段。

(3)采取群众运动方式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私营经济中一些陋习,如偷税漏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刺探政府经济情报,在与政府及国营企事业的经济往来中损公肥私、在商业交往中拿“回扣”等虽大为减少,但仍有很大市场。因此,当“三反”运动中揭露出一些私营企业主的不法行为后,党和政府即决定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整顿私营经济,这就是著名的“五反”运动。[6]“五反”运动是国家控制私营经济的一个转折点,用当时的话说“五反”运动使私营企业主威信扫地,不得不老实接受国家的管理和改造。

总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央政府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城市建立起以国营企业为主的经济制度,在农村则完成了土地改革,摧毁了封建残余赖以存在的基础,基本上构建起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整体框架。同时,通过调整工商业,整顿合作社以及统一对外贸易,从而全面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秩序。

面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中国共产党及新中国政府在建立新的经济秩序的同时,另一大中心任务就是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进而在此基础上展开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在中国倾力进行国民经济恢复的时候,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鉴于战争的严重危险,中央政府决定抗美援朝。这无疑对中国的经济恢复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冲击。1951年,中央政府采取“边打、边稳、边建”的方针,即首先将抗美援朝放在首位,财力、物力要首先保证战争的胜利。军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2。其次是将稳定市场、增收减支放在第二位。建设投资只能安排在第三位,剩下多少钱,办多少事。1952年以后,朝鲜战场出现了缓和的局势,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建设支出比重增加,但仍以应付战争和稳定市场为主,于是政策调整为“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在上述方针指导下,中央政府展开了经济的恢复工作。

在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举措中,国营经济的建立、土地改革的完成以及对私营工商业管理的加强,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稳定物价、统一财经、调整工商业,则直接是恢复国民经济的重大措施,在国民经济恢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主要从各产业的角度阐述恢复国民经济的举措。

一、恢复农业的举措及成效

在一个贫困落后的大国里,新政权恢复经济的首要问题就是恢复农业。有了粮食和原材料,才谈得上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中央政府抓住这个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恢复农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和物资供应

1950年,国家在财政很困难的情况下安排了2.74亿元的财政支农资金,1951年则增加到4.19亿元,1952年又增加到9.04亿元,分别占这三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4%、3.4%和5.1%,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事业费和农村救济费支出。在这三年期间,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也逐年增加,1952年共发放农业贷款8.58亿元,占当年国家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总值的60.9%。在农业生产物资供应方面,1952年化肥施用量比1951年增加约一倍,农药供应量增加约1.6倍。

2.兴修水利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鉴于旱涝灾害成为制约农业经济恢复发展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因素,政府在百废待兴、财政收入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使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兴修水利设施,防洪抗灾。三年里,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水利建设的经费约7亿元,占同期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额的10%。到1952年底,全国4.2万公里的堤防绝大部分进行了整修。对水灾危害较大的淮河、沂河、沭河、大清河、潮白河等历史上有名的害河进行了全流域的根本治理;对长江、黄河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防御措施;还修建了现代化的灌溉工程385处。经过大规模兴修水利,初步改变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河堤失修、水旱灾害频繁的局面,洪灾威胁得到缓解。全国农田受灾面积由1949年的1.2亿亩降低到2000多万亩,与此同时,扩大灌溉面积8000多万亩,还有1.8亿亩的农田改善了水利条件。

3.农业生产技术改良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即开始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良及推广工作。在农作物品种改良方面,鉴于当时农业科研机构严重不足的情况,政府从1950年起即把群众选种和农场育种结合起来,在国家农业科研机构选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的同时,开展一个群众性的选种育种运动。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政府的积极推行和投资,该项工作在恢复时期有较大进展。这时期主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三年中,全国约有1200万农民在5400多万亩农田上进行了防治病虫害的劳动。在耕作和栽培技术改良方面,政府三年内在各地新建大型农具厂12个,小型农具厂100多个,推广新式农具43.9万部,农用铁轮水车29.3万辆,新式步犁2.25万部。据部分地区试验证明,使用新式步犁比旧犁平均增产16.8%。此外,在土壤改良、增施肥料、增殖耕畜方面,政府也开展了工作。

4.开垦荒地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屯垦的传统,或由军队在边境和要塞从事农业生产,或由政府招徕迁徙民众聚居边疆和人烟稀少的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开发。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根据中央关于人民解放军转入生产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成建制的人民解放军为骨干,吸收大量城镇知识青年、移民和科技人员,组成农垦大军,开荒造田,创建国营农场。到1952年底,国家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已由1949年的26个,耕地3万公顷,人口1.1万,增加到国营农场562个,耕地37.7万公顷,人口38.1万(其中职工35.9万),工业企业29个,另外,还有天然橡胶园面积6万公顷。1952年,国营农场的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47亿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生产粮食22.5万吨,棉花0.5万吨,饲养大小牲畜86万头。尽管这些农场由于初创,多数没有盈利,但是它们不仅实际上扮演了戍边屯垦、开发边疆的角色,而且发挥了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的作用。在此期间,各地农村也开垦了大量荒地。1952年全国耕地面积由1949年的14.68亿亩增加到16.19亿亩。[7]

5.开展城乡交流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长期战争和土地改革使原来的城乡之间的商业流通渠道受到破坏,城乡隔阻使农民的农副产品不能流入城市,农民的收入受到影响;同时,农民也不能买到需要的工业品,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为了打破城乡隔阻的状况,1950年和1951年各级政府大力组织了城乡交流并积极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1951年基本改变了城乡隔阻的局面。与此同时,为了促进工农产品的交换和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还两次提高了农产品与工业品的比价。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19.6,1952年为121.6;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10.2,1952年为109.7。据统计,从上述比价变化中,农民增加净收益27亿元。[8]

经过三年时间,农村经济基本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1952年,农业总产值达到483.9亿元,比1949年增加48.5%,年均增长14.1%。[9]粮食、棉花、糖料、黄红麻、烤烟等农产品产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其中1952年粮食产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9.3%,棉花超过历史最高水平53.6%。而油料、蚕茧、茶叶、水果等的产量则还没有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0]

二、工业的恢复与发展

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为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宏观经济环境,使企业能够在正常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发展生产,并开始各项改革工作。同时,国家也着手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调节私营工业的生产方向。

在接管企业以后,党领导广大工人进行了民主改革、生产改革和工资改革,调动起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并依靠群众的力量,建立起新的工厂管理制度。

据统计,三年恢复时期,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增长11.8%,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长最快的年份;三年里,工业总产值增加额中,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增加的产值占48.6%。[11]与旧中国比较,鞍钢1943年高炉每立方米容积每昼夜产铁0.48吨,平炉每平方米炉底面积每昼夜产钢3.03吨,而到1952年,高炉和平炉各自产量比1943年提高将近一倍。1933~1934年煤矿井下工人平均每日采煤0.481吨,而1952年则达到1.081吨,增长1.247倍。1936年每件棉纱平均用棉222.8公斤,1952年的平均用棉量则仅为1936年的88%,即每件棉纱的用棉量减少26.21公斤。1936年上海、青岛日商纺织厂平均每个纺织工人年产纱量为19.7件,而1952年纺织工业部所属企业每个纺织工人年产纱量则达到37.5件,增长了90%。[12]

通过恢复时期工业企业的相关改革,就发展速度而言,工业要快于农业。1952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43.3亿元,比1949年增长了144.9%,年均增长34.8%。其中现代工业达220.5亿元,增长幅度更大,年均40.7%。因而在整个工农业产值中,工业的比重由30%上升为41.5%,现代工业的比重由17%上升为26.6%。生产资料的生产增长了227%,年均增长48.5%;消费资料的生产增长了114.8%,年均增长29%。工农业产值两者之比由1949年的27∶73,变为36∶64,我国原来十分薄弱的重工业基础有了一定加强。[13]

三、交通运输的恢复

交通是工业生产的大动脉,没有畅通的铁路和公路,原材料运不进来,产品也很难及时运出去。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铁路交通陷于瘫痪,公路交通情况也很糟糕,严重影响了城乡交流、地区交流,迟滞了工农业的恢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与生活。

为了支援战争,供给城市生活必需品和工业原料,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首先抓了铁路的恢复和建设。仅1949年当年,就修复铁路8300多公里,修复桥梁2715座;截至1950年底,修复的铁路达到14089公里,原有铁路基本畅通。到1952年底,除了重修已毁弃的旧线路602公里外,又修建了来睦(广西来宾至睦南关)、成渝(成都至重庆)、天兰(甘肃天水至兰州)三条新线路,总长1263公里,使全国通车里程达到24578公里,接近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份。

在增加通车里程的同时,国家还改善了原有线路,提高了行驶速度,优化了管理制度,使铁路的货物周转量逐年提高,1952年达到601亿吨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份增加50%。

在恢复时期,虽然公路建设不是交通事业恢复建设的重点,但是国家仍投资近1.9亿元,恢复了近14000公里公路,改建8000余公里,新建1700余公里,并勘测23000余公里的线路。

由于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和路况的改善,以及合理组织运输力量,1952年国营汽车完成货运420余万吨,比1950年提高180%;货物周转量为2.7亿吨,比1950年提高126%;客运4100余万人,比1950年提高92%;完成旅客周转量11亿人公里,比1950年提高65%。[14]

四、财政与金融业的恢复与发展

财政关系着国计民生。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入不敷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除去开源节流以外,还采取了加强税收征管、加强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开辟税源、借债(公债和外债)等措施,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模式很快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在三年恢复时期里,国家财政总收入为382.05亿元,总支出为366.56亿元,结余15.49亿元,实现了财政收支完全平衡并略有结余的目标。在此期间,国家财政有力地保证了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有力地保证了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有力地保证了市场金融物价的稳定。同时,国家还不失时机地进行了重点建设投资,基本建设拨款为86.21亿元(重点是水利和铁路交通事业),占三年财政支出总和的23.5%。这些投资不仅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巩固和扩大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提高了国营经济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的比重。

金融与财政息息相关。在稳定物价、统一财经的过程中,金融业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50年3月统一财经前,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打击金融投机、禁止金银买卖来扩大人民币流通范围。1950年3月以后,物价趋于稳定,主要靠收购农副产品使人民币下乡,全面占领了市场,结束了自清末以来的货币紊乱,金银、外币、杂钞混杂流通的状况,实现了货币统一,为中国的经济现代化奠定了金融基础。

除了用人民币占领市场以外,国家还积极调整利率,打击投机的私营钱庄。1950年3月统一财经后,物价趋于稳定,国家开始对银行存贷利率进行调整。1951年,国家将私人存款利率(一年期)由3.6%下调到2.7%,私人放款利率(一年期)由3.9%下调至3%,接近了抗战前的水平(存款最高二分,贷款最高三分)。1952年6月以后,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活跃市场的需要,国家银行再次下调存贷利率,并要求私营行庄看齐。通过调整,全国银行对私存贷利率比1952年6月以前下调了20%~50%,使存贷利率低于抗战前水平,达到了有利于正当工商业发展的水平。

1950年3月统一财经后,国内物价趋于稳定,而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因朝鲜战争导致物价不断上涨。为了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和加速进口物资,汇价方针也由过去的“奖进限出,照顾侨汇”改为“兼顾进出口有利,照顾侨汇”。从1950年3月至1951年5月,人民币对外币的比价上调15次,由1950年3月13日的1美元折合42000元旧人民币,达到1951年5月23日的1美元折合22380元旧人民币。1952年底,外贸部为了解决出口亏损问题,要求中央用下调汇价的办法来弥补出口企业的亏损。同年经过中财委同意,人民币对英镑贬值10%,即从1英镑折合62660元旧人民币贬为1英镑折合68930元旧人民币。[15]

在此期间,国家还采取各种方法鼓励和方便侨汇。尽管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限制甚至禁止华侨将现金汇往中国内地,但是华侨和国家金融机构克服重重困难,保持侨汇畅通。1950~1952年三年间,全国侨汇收入仍呈增长趋势,分别为1950年1.18亿美元、1951年1.68亿美元和1952年1.7亿美元。[16]由于国家加强了外汇管理和实行灵活的汇率,达到了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吸收侨汇的目的,并使国家的外汇收支实现平衡且略有结余。

五、国内商业与对外贸易的恢复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战乱和恶性通货膨胀政策的影响,导致商品流通受到严重阻碍,城市商业过度投机、城乡之间隔断、农村实物交换盛行。为了早日恢复国民经济,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国内商业,并努力恢复对外贸易。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量,国家实现了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的预想。虚假购买力消失,商业出现了困难局面。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除了实施“调整工商业”,改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调动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外,针对市场需求不足、工业品过剩的问题,以沟通城乡交流、提高农民购买力为主要手段发挥商业的桥梁作用,刺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

1950年夏秋,国家不仅通过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合作社大力收购农民的土特产品,而且还采用鼓励私商下乡、鼓励出口、鼓励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等办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时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的陈云强调指出:“扩大农副土特产品的购销,不仅是农村的问题,而且也是目前活跃中国经济的关键。”“扩大农副土特产品的购销,是目前中国经济中的头等大事。”[17]与此同时,国营商业机构还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办法维持或扩大城市私营工业的生产。1951年,中央又将“城乡交流”摆在当年国家财经工作六项要点的第一位,要求“要动员全党的力量去做”。[18]城乡交流的扩大,不仅刺激了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而且扩大了城市工业品的需求,刺激了工业,尤其是轻工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新中国非常重视对外贸易。在迅速扩大与苏联贸易的同时,并没有忽视与西方国家的贸易。因为就贸易的互补性来说,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互补程度超过了与苏联、东欧国家。1950年上半年国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利用中国与西方国家长期形成的贸易关系和进出口产品的互补性需求,大力开展对西方的贸易。

1949年底至1950年初,中央贸易部召开了一系列有关出口的全国性专业会议,如猪鬃会议、皮毛会议、丝绸会议、茶叶会议、油脂会议、钨锑锡专业会议等,研究这些大宗出口产品的产销情况,通报国际行情,制定1950年的出口计划和具体的保证措施。这些专业会议将上述出口产品从生产到出口的各个环节联系到一起,制定措施,有力地促进了1950年度出口的恢复和发展,使主要商品的出口额经过一年的恢复,就基本达到或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和明显改善。据统计,195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情况为:粮食481斤,食用植物油10.2斤,猪肉17.8斤,各种布40.19尺,食糖6.0斤,卷烟37.3盒,酒8.7斤,肥皂7.0块,人均生活用电17.87度。[19]其中除人均生活用电因城市人口增长快于电力供应低于1949年1.28度外,其余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另外,1952年的上述生活消费品的人均消费量,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近30年里,属于消费水平比较高的年份。

思考题: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选择了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是如何建立的?

2.简要评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民经济恢复工作。

[1]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

[2]周太和:《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7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285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194页。

[5]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页。

[6]为了打击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破坏活动,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

[7]朱荣:《当代中国的农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国家统计局:《建国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80年3月。

[8]朱荣:《当代中国的农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9]柳随年、吴敢群:《恢复时期的国民经济(1949~1952)》,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页。

[10]同②,第78页。

[11]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1949~1985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页。

[12]董志凯:《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页。

[13]柳随年、吴敢群:《恢复时期的国民经济(1949~1952)》,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0页。

[1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交通通讯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15]吴念鲁、陈全庚:《人民币汇率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15~17页。

[16]董志凯:《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

[17]《陈云文选(1949~1956)》,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8页。

[18]《陈云文选(1949~1956)》,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7页。

[19]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中国社会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6~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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