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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委托—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使得公司经理人员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但不同的股权结构,对监督机制的影响不同。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高度集中,而是存在相对控股的大股东,此时对代理人的监督有可能比较有效。

一、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

委托—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使得公司经理人员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然而。由于经理人员是一个“经济人”,它总是会设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经理人员不会自觉地去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经理人员按股东利益最大化行动,提高公司绩效和公司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不同的股权结构,对监督机制的影响不同。

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如果经理人员不是控股股东本人,该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去监督经理人员。当公司拥有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都是分散的小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经理人员是控股股东本人,此时,对经理人员的监督重任就落在了小股东的身上。而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他们在监督经理人员的问题上都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理人员难以受到监督。

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高度集中,而是存在相对控股的大股东,此时对代理人的监督有可能比较有效。因为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有可能是几个大股东持有较多数量的股权,他们对监督经理人员一般不会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因为如果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目标造成损失,而他们持股的比例相对较大,承担的损失也就较大。同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往往小于进行有效监督获得的收益。另外,从法律角度看,许多国家都立法支持大股东在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对董事会或经理人员的诉讼请求,这无疑为大股东积极监督经理人员提供了便利和激励。

当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分散时,由于没有大股东的存在,公司的小股东缺乏动力和能力去有效地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代理人往往缺乏股东的有力监督而会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日趋严重。当然,这种极为分散的股权结构只在美、英等国的一些公司存在,大多数国家公司股权结构是有一定集中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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