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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自由贸易的理由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幼稚工业是政府干预自由贸易的主要经济理由。从实践角度而言,政府并不能将干预自由贸易作为保护就业的直接手段和长久之计,保护就业仅仅是干预贸易的一个借口。政府可以通过对一个国家的优惠贸易条件以加强两国关系。

第四节 政府干预自由贸易的理由

一、保护幼稚工业

幼稚工业也称幼稚产业,指一国受到强有力竞争且具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也指那些尚不成熟,无法经受国外竞争冲击的朝阳产业。幼稚工业的基本特征是发展趋势良好,具有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后由原来不具有比较优势而变为具有比较优势的潜力。保护幼稚工业是政府干预自由贸易的主要经济理由。这一理由基于1841年李斯特提出的幼稚工业论(Infant Industry Argument)。该理论最早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观点,按照该理论,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制造业领域有一个潜在的比较优势,但其新兴制造业最初无法与发达国家已形成气候的制造业竞争,为了让新兴制造业有一个立足点,政府应该暂时通过关税、补贴和进口配额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直至它们发展壮大到足以参与国际竞争,再放弃保护政策。这一主张科学地提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为在某些产业相对落后的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保护幼稚工业最为典型的案例是韩国对于汽车工业的保护。1967年韩国正式加入GATT,随之降低了大部分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产品的关税,但是对于政府扶持的行业,则保持高关税和各种非关税保护措施。韩国为了扶持本国汽车产业,从1967年到1987年间始终禁止进口轿车,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形成自主创新能力。1987年以后,韩国才开始大幅降低进口关税,而此时韩国汽车工业已具备了和国际同行业产品竞争的能力。

幼稚工业论被引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条文进行实际应用。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对例外条款采取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适用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由于相对其他条款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较为宽松,在GATT对幼稚产业条款的实际解释和程序运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部分条款语句(如“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等)含糊且难以界定范围,这致使多数情况下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失败。

除运用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以外,保护幼稚工业的方式还涵盖实行优惠贷款、免税补贴、进口关税和数量限制等贸易政策。但是,如果幼稚工业在保护下没能充分借助市场资本,提高工业效率,反而会导致需要政府长期资助的情况。

二、保护就业

政府干预自由贸易最普遍的政治理由是保护本国就业免遭国外竞争。实施自由贸易干预政策可在短期内缓解失业压力,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在严重失业时期,干预贸易不失为缓和失业的有效补救措施,并且这种做法也间接保护了相应的产业。

然而,不正当运用该理由极易使干预政策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行为。2009年初,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在此前若干年对美国市场进行轮胎倾销,造成美国相关产业倒闭和工人失业,2009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2009年9月,该提案获美国总统奥巴马批准。最终的惩罚性关税税率为第一年35%,第二年30%,第三年25%。美国劳动各大组织和其他重要组织都对奥巴马此举表示称赞,表示此举有效保护了国内的就业。但从中方角度而言,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规则,是有意转嫁政治压力的表现。

从实践角度而言,政府并不能将干预自由贸易作为保护就业的直接手段和长久之计,保护就业仅仅是干预贸易的一个借口。首先,若A国通过关税等措施限制进口,其贸易伙伴B的出口减少,就业和收入随之下降。B国收入下降将减少对A国的进口,A国出口减少将导致相关产业就业和收入下降。A国通过保护措施所增加的进口产业就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被出口产业失业抵消。保护只是使劳工由出口产业转到保护产业,使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福利水平下降,因此保护措施在长期并不能增加就业。其次,如果其他国家采取报复手段,保护措施所获得的就业和收入提高就将无法长久维持。

三、国家安全需要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和信息安全。为了满足国家安全的需要,政府会对与国防密切相关的产业采取贸易干预措施。譬如,航空航天、半导体和先进电子工业等产业对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政府对此类产品贸易进行干预,即可起到保护产业并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2012年法国成立11个委员会对国内的航空航天、可再生能源等一些核心产业进行监督,以在政府认为必要时干预国外企业的并购与贸易行为。此举充分说明战略新兴产业关乎国家安全,贸易干预手段可以保护国家安全。

但是,国家安全需要在一些情况下已经成为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以中国企业中兴和华为进入美国市场为例,美国国会和政府部门就以国家安全需要为理由,展开“中国电信企业不公平贸易实践”的调查,并在2012年十月初发布一份调查报告认为华为、中兴通讯两家电信企业入侵美国通讯网络从而进行间谍活动,为中国情报部门提供情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中方对此积极应对,用客观事实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国际贸易的实践当中这种政治理由的应用将不如从前普遍。

四、外交手段

政府对于自由贸易的干预可以作为支持本国对外政策的外交手段。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会影响双方的贸易活动,贸易活动也能够支持和反映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联系。

在WTO规则之下,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这种待遇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政府可以通过对一个国家的优惠贸易条件以加强两国关系。相反,一国也可运用贸易干预手段对另一国在外交领域施压。2013年10月初,俄罗斯大使馆参赞在海牙遭警方拘留,荷兰外交大臣承认一行为违反给予外国外交官豁免权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但部分俄罗斯官员认定,荷方拘留俄外交官,意在报复俄方先前扣留一艘荷兰籍船只并起诉荷兰船员的举动。俄方反应强烈,以对荷兰的主要出口产品奶酪和花卉施加贸易制裁相威胁,这种贸易干预方式间接表达了一国的外交立场。

五、报复手段

贸易干预政策还可作为一种报复手段,通过征收惩罚性关税等方式进行威胁和报复可以打开外国市场,并对贸易伙伴施加一定压力。最典型的报复手段是征收惩罚性关税(也称报复性关税)。这种手段是指当出口国家某种商品的出口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的进口附加税

如先前案例所述,美国于2009年9月决定对中国轮胎征收35%惩罚性关税,中国随即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2011年9月,世界贸易组织做出最终裁定,认为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符合世贸规则。这一裁定严重损害了中国轮胎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利益,中方也对结果表示遗憾。由于未能阻止美国对中国生产的轮胎实施惩罚性关税,中国政府宣布对美国进口的某些车辆增加反倾销税。即对通用汽车公司的汽车征收12.9%的惩罚性关税,对于克莱斯勒公司的汽车征收8.8%的惩罚性关税,对宝马汽车公司和戴姆勒公司的汽车分别征收2%和2.7%的关税。这种针锋相对的状况充分体现了在某些贸易问题上,政府的干预具有报复目的。

六、保护消费者

一国进口的商品最终会流向本国消费者手中,因此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免遭不安全产品特别是食品的伤害,许多国家的政府运用贸易干预手段制定政策法规,通过限制或禁止某种产品进口的方式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例如2012年4月美国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证实,加州中部发现一头奶牛罹患疯牛病。这一消息引起日本与韩国当局的密切关注。日本农林水产省紧急对美国疯牛病案例进行评估,但无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的计划。而韩国则因美国出现疯牛病案例,决定暂停销售从美国进口的牛肉,同时对美国进口牛肉采取限制措施。韩国商家表示,发现疯牛病之前,从美国进口的牛肉已经接受过卫生检疫,因此没有安全隐患。但考虑到消费者对安全问题的担忧,各公司均决定暂停销售美国产牛肉。韩国此举的动机是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同时这一进口和销售限制也严重影响了美国的牛肉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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