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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回访与保修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5.4 项目的回访与保修4.5.4.1 项目回访与保修的意义工程质量回访与保修是一种售后服务方式,是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4.5.4 项目的回访与保修

4.5.4.1 项目回访与保修的意义

工程质量回访与保修是一种售后服务方式,是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促进承包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土地整理项目回访与保修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承包单位重视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只有加强施工项目的过程控制,增强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的责任心,严格按操作工艺和规程施工,从防止和消除质量缺陷的目的出发,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2)有利于承包单位及时听取项目使用者的意见,履行保修承诺。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工程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3)通过回访保修,加强施工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使用者的联系与沟通,有利于改进服务方式,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形象,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社会信誉。

4.5.4.2 项目的回访

1.土地整理项目回访的概念

土地整理项目回访广义上是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自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起的一定期限内,主动去了解项目的使用情况和设计质量、施工质量、设备运行状态及用户对维修方面的要求,从而主动发现产品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使建设产品能够正常地发挥其使用功能,使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在项目保修期内,施工承包单位应对工程使用者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可以听取和了解工程使用者对项目施工质量的评价和改进意见,维护自身的信誉,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2.回访的方式

1)季节性回访

在季节变化天气恶劣的环境下,如刮风、下雨、下雪、冰雹等,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对工程使用者进行回访。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2)技术性回访

主要了解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和解决。

3)保修期满前的回访

这种回访一般是在保修即将届满之前,既可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又标志着保修期即将结束,使项目承担单位注意到工程的维修和使用。

3.回访的方法

回访应由施工承包单位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水电等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回访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座谈会或意见听取会,并察看建筑物和设备的运转情况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4.5.4.3 项目的保修

1.土地整理项目保修的概念

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虽然通过了交工前的各种检查,但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直到使用过程中才能逐步暴露出来。例如,输变电线路的老化、机井和地埋管道的破损、道路的塌陷等均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检查和观测。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就是指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保修的具体内容

实行项目保修制度,是施工承包单位对项目正常发挥其功能的具体体现。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土地整理项目的保修工作。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业主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保修期限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土地整理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由施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其他行业建设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后确定工程保修期限。

2)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承包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简况、工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时间、保修说明、保修责任、保修情况记录等。此外,保修证书还应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和联系人,以便于项目承担单位联系。

3)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或用户发现工程使用功能不良,且是由于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并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

4)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要在质量保修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签字,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4.5.4.3 维修的经济责任

(1)施工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承包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采购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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